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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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 1998 ] 1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国土 [建]字第 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标【 1988 】 281 号)的安排,由广电部负责编制的《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

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广电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编制说明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字第 169 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等的通知》(计标〔 1988 〕 281 号)的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计划财务司会同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无线电台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关于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图纸和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测算和模拟设计,同时还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分七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广播电视发射台工程,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工程,广播收音台(站)工程,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等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广播电影电视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 2 号,邮政编码:100866 )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 21 号,邮政编码: 100081 )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

第 1 . 0 . 1 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 1 . 0 .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广播电视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 1 . 0 . 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指标内容包括广播电视的工艺及配套设施、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场外的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 . 0 . 4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程用地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 1 . 0 . 5 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 2 . 0 . 1条广播电视工程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国家目前的资源、经济水平等条件,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基础上,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 2 , 0 . 2 条广播电视工程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广播电视技术要求,因地制宜,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 2 . 0 . 3 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从总体布局、传播方式、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合理性。

第 2 . 0 . 4 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建设用地。

第 2 . 0 . 5 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项目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第 2 . 0 . 6 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机房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第 2 . 0 . 7 条场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彼此联系密切的辅助建筑物,在满足技术、安全等条件下,宜优先组建成综合楼或多层楼房,减少建筑物数量,提高建筑系数。

第 2 . 0 . 8 条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辅助生产、生

活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

第 2 . 0 . 9 条场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使用要求计算确定。在符合技术、安全规范的条件下,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

第三章广播电视中心工程

第一节省级广播中心工程

第 3 . 1 . 1 条省级广播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工艺及配套设施: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不包括广播剧场及其辅助用房。

二、办公及辅助设施:包括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声音资料室、汽车库等。不包括营业用房。

三、生活服务设施: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招待所等。

第 3 . 1 . 2 条省级广播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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