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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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计[1992]11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2.09.07

【实施日期】1992.09.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7日国中医药计(199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药管理局:

为管好用好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管好用好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中药工业技措资金和中药仓储简易建筑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解决中药材生产、中药企业技术改造和中药简易建筑困难而拨付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中药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相结合,支持和促进中药企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统筹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和效益高低,择优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在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落实的基础上进行。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有偿借款和无偿补助相结合。

1.对有经济效益的中成药厂、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的技术改造和维修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借用的方式。还款可根据企业资金、经济效益情况,一次或分次归还,到期不还,按现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

2.对低于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利润率的微利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中药仓储设施的改造项目,实行无偿补助。

3.对生产周期长、风险性大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实行无偿补助的方式。

(五)对重点项目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办法。

三、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国营中药工商企业的中成药厂、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和中药批发企业。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优质地道中药材生产基地资源投资,多年生、野生变家种家养中药材的抚育和生产,中药材生产基地生产性简易设施建设。

2.生产名、优、新、特的中成药厂和中药饮片厂的技改项目。

3.中药材主产地的国营中药批发企业的仓库修缮扩建,储运设施的改善和传统名、老中药零售店的维修改建。

4.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重点中药科研项目。

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不得用于新建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基本建设性支出。

2.不得用于中药产业政策所禁止和限制项目的投资。

3.不得用于弥补中医药管理部门行政事业费支出;

4.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投资和支出。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由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进行分配和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所属中国药材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将经审核确定的项目汇总编制使用和分配计划,经报财政部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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