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实施办法》(座谈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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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

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

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2019年1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结合第六章扶持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各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与协作,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健康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审计、市场监管、政务数据、统计、医疗保障、金融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切实保障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立足于为老年人办实事、解难题、求实效,着力提升全市老年人的社会优待水平,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市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

二、优待内容(一)《南京市老人优待证》和《敬老卡》的办理1、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南京市老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外地及外籍年满60周岁,且在我市定居一年以上的老年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居留证》,申请办理《优待证》。

2、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优待证》,申请办理《敬老卡》。

3、《优待证》由本人户籍(暂住地)所在地的区县老龄部门办理。

《敬老卡》由市政公用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

4、《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

《敬老卡》由市市政公用局统一监制,并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宁政发[2010]193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1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确保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

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以下简称“市本级”)以及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以下简称“原三区县”)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高淳县、溧水县暂按省《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条市级统筹实行“市级预算、分级负责、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实缴拨、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暂按全市(不含高淳县、溧水县)上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低于省统一标准的逐步调整到位。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下限低于省统一标准60%的,逐步调整到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宁政发[1999]5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宁政发[1999]5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宁政发〔1999〕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为更好地关心、照顾老华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政府[1998]73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60岁(周岁,下同)以上老年人的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省政府[1998]73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老年人的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

二、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就诊免收挂号费,住院的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手术费和床位费减30%。

城镇70岁以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其保障金发放标准提高10%。

三、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申请安装电话,初装费优惠40%,并免费安装密码卡。

申请安装有线电视优惠50%。

四、非营业性的体育场、馆,免费为老年体协组织的老年人体育比赛活动提供服务。

五、免收老年大学社会办学基金。

六、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长寿补贴费100元,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90岁至99岁老年人的长寿补贴费标准由各区、县确定,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

七、市老龄委负责为6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凭证享受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1999年3月26日——结束——。

“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的南京试点

“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的南京试点

2019·20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的压力逐渐加大,时间银行这种新型的互助养老模式日益受到关注,成为各个地方积极探索的养老模式新选择。

所谓“时间银行”,是指志愿者为高龄、独居或者特别需要人群提供志愿服务,将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进行储蓄,待自己年老需要帮助的时候,可以支取时间兑换服务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

2018年上半年,民政部明确将时间银行纳入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范围,并争取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能够全国推广的运行模式。

目前,南京已有4个区在开展“时间银行”试点,并拟在2020年实现时间银行积分全市“通存通兑”。

首创市级层面“时间银行”体系作为国内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之一,南京市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47万,占户籍人口的21%;65岁以上老年人100万,占户籍人口的15%;老年人口数量正以每年4%—5%的速度递增。

为缓解养老服务主体不足难题,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年7月,南京市出台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正式从市一级层面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试点体系,把志愿者服务和养老需求以“时间存款”的形式连接起来,形成循环使用。

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南京时间银行志愿者分个人志愿者、团体志愿者两类,服务对象为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存有时间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是指80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或60—79周岁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

经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查证,全市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大约有5.4万人。

在服务内容方面,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与传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有所不同。

一是非专业性,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所提供的服务以非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主,专业服务项目的提供需要志愿者有相关资质。

二是互助性,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是互助服务的重要方式,体系内是养老服务的流通,不与现金挂钩。

三是统一性,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由政府主办,并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要求对时间银行运行的全过程进行规范,而普通的居家养老服务则是由社会力量开办,在服务内容方面更加强调自主性和个性化。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全市城乡独居老人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全市城乡独居老人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全市城乡独居老人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宁政办发[2007]152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全市城乡独居老人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7]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需要,满足城乡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需求,改善老年人特别是独居老人的生存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为全市城乡独居老人提供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为民办实事,积极探索和建立独居老人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确保“老有所养”,为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思路坚持“党政领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和“社会养老居家化、居家养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实体管理、公益性质”的运行模式,将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志愿服务、社区互助服务、市场有偿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积极组织开展“政府资助提供养老服务、社会参与提供呼叫求助、结对帮扶提供社会关爱”等工作,使独居老人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做到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性化、队伍专业化、手段信息化,基本满足独居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三、服务原则(一)坚持居家自养与社会助养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居家养老与社会化养老各自不同的特点,从老人实际需求出发,遵从老人意愿,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多样化的服务。

(二)坚持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相结合的原则。

紧紧围绕老人日常生活难事,积极探索并推出符合老人需求的服务措施;同时,着眼于丰富老人精神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为老人提供良好的养老环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政工作转型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3〕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和企业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需求的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在本市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民政局是所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以及服务人员培训和服务对象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区商务、卫生、公安、文化、人社、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机构第七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称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是依法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承担所在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社区志愿服务中的“时间储蓄”制度探讨

社区志愿服务中的“时间储蓄”制度探讨

这 样两个 问题 :第一 ,既然是做 志愿者 那为何还 要求 回报 ;第 二 ,若 干年后 自己所提 供的服 务是否还 能够
领 回。前者导致 参与储 蓄的志愿 者不做 记录制 度无法
规 范化 ;后者导致参与人 员变少 。
“ 间储 蓄”还无法实现全国通兑 。 时
( )服务不易量化和标准化 三
在 民政部 门 ,有的在 劳动部 门 ,没有 形成统一 明确 的
“ 间储 蓄”这 一服 务 形式在 我 国最 早也 是用 于 管理 机构 ,即使在一 个城 市的不 同地 区机构也 不尽相 时
对老 年人 的服务 ,它发端于 上海 ,1 9 年 初 ,上海 市 同 ,由于从 事这项 工作的管 理人 员归属部 门不一致 , 98
所有 志愿者在 “ 开户 ”和 “ 户”时遵 循 自愿原 则 , 销 将志愿者 用于服务的现金、物资按市场价 格折算成 但必 须向有关 负责部 门 申报 。二是所有 形式的社 区志 服务 时间可 以扩大参 与范 围,使服务的覆 盖面更加 广 愿服 务都应该 折算成标准 时 间单位 进行登 记 ,详细 准 泛 。例如 ,社 区志愿者 小刘为残疾人康复 自愿捐款 10 4 确记录 支取多 少小时 多少 分 。三是 通兑业 务的办理 , 当志愿者 搬迂到 另一地方应 对其基 本信息进 行更改 , 元 ,当地的家政 服务市场价 格为每 小时 1元 ,那 么 , 4 可允许小 刘储 蓄服 务时 间1 d 时 。又如 ,社 会志愿者 o, 不仅是所 在区域 的改变 ,还 有服务 意向 、被 服务的 内 李大娘为困难户 自捐棉被两床 ,折合人 民币10 ,当 0元 容 、志愿 编号的改 变等 ,保证 信息库 的与时 俱进 ,利 地 的家政服 务市场价 格为每 小时 1元 ,那么 ,可允许 0 用 全 国性 的 网络 系统 实现 通 兑 。 四是转 让 业 务 的办 李 大娘储蓄服 务时间1/ ̄ 0J时。 理 ,当志愿者 希望将 自己储蓄 的时 间转 让给亲 朋好友 综 上所 述 , “ 间储 蓄 ”是 一项 惠及 全 国社 区居 时 或需要 帮助的 人的时候 可办理转让 ,做好 记录并 从转 民的互助服务 形式 ,它为孤寡 老人的养老 问题提供 了 让者的账户上支取时间 。 可靠 可行的方 法 ,为加 强邻里关 系树立社 区和谐新风 创造 了条 件 。” “ 间储蓄 ”还存 在一 定的 问题和 但 时 “ 间储 蓄 ”支取 形式 的不 同也 将对 实现全 国通 局限 ,这也为该项 举措 的实施打 下了重重的 问号 ,但 时 兑造成障 碍。 因此 ,统一将 全 国的 “ 间储 蓄”支取 笔者认 为问题的 出现在政 策的实施和 制度的成长 中是 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宁政办发〔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8日南京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根据《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一)发展成效“十三五”期间,全市民政工作紧扣“强富美高”总要求和“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城市愿景,大力加强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和基本社会服务创新实践,低保标准实现城乡同标、全城同标,创成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市、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纳入全国养老服务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为全面开启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

1.社会救助水平提高。

连续17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月945元。

实施《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政策法规,开发运行“南京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实时比对系统”,全面整合8个部门17类数据信息,比对效率大幅提升。

“一门受理、全科办理”社会救助受理方式获评民政部2017年创新实践活动优秀案例。

2.养老服务质量提升。

《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3〕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南京市居家养老补贴办法》(宁民福〔2013〕225号,宁财社〔2013〕772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南京市助老服务卡(以下简称“助老卡”)获取养老服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助老卡工作委托南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市居家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助老卡以南京市市民卡A卡(以下简称“市民卡”)为载体,由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卡公司”)负责后台运营和技术支持,市民卡公司在助老卡运营和技术支持方面的相关事项由市居家协会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明确。

第二章服务对象和服务功能第五条助老卡的服务对象为持有市民卡并常住我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六条助老卡分为一类助老卡(以下简称“一类卡”)和二类助老卡(以下简称“二类卡”)。

一类卡为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持有的助老卡,二类卡为其他老年人持有的助老卡。

当一类卡不使用卡内消费额度时,其使用范围和服务功能等同于二类卡。

第七条助老卡的基本功能:1.开设专用账户(仅指一类卡),为持卡人充入一定价值的养老服务消费额度;2. 记录接受服务的“服务商、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收费、GPS地理位置、服务质量评估”等基本信息。

3. 凭卡在助老卡定点使用单位优惠享受养老服务。

第八条一类卡存有的消费额度不可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之外的商品。

第三章服务商及使用范围第九条全市助老卡定点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由市居家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条服务商应合法注册,具备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服务资质。

第十一条服务商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价格的服务,优惠项目及优惠幅度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单位提供市场化服务的最低优惠价格,优惠项目和幅度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居家协会备案。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宁政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5日南京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16号)和《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形势(一)发展基础“十二五”时期,我市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不断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努力探索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全市养老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

2014年,我市被国家民政部、发改委确定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五年间,全市新增养老机构床位18410张,累计床位数达55828张(含社区养老床位),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43张。

一是顶层设计逐步完备。

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构建起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框架,民政部评价我市系列文件“国内最具含金量”。

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投资企业及老年人等对象推出财政补贴、税费减免、价格优惠等政策。

二是服务设施提档升级。

“十二五”期间,全市投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35.4亿元,养老机构建筑面积达95.02万平方米,城乡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达10万平方米,老年大学校舍建筑面积达4.5万平方米。

志愿服务与养老需求的新融合——南京时间银行互助养老的试点经验

志愿服务与养老需求的新融合——南京时间银行互助养老的试点经验

志愿服务与养老需求的新融合——南京时间银行互助养老的试点经验作者:闫晓英、周京(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原文《志愿服务与养老需求的新融合——南京时间银行互助养老的试点经验》刊载于《中国社会工作》(2021.02.中)。

标题为编者自拟,知识产权归原作者所有。

全文约3000字,建议阅读时间7分钟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以互助养老为重点的时间银行受到广泛关注,成为各地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的新选择。

2018年,民政部明确将时间银行纳入全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范围,多地开展试点探索时间银行的未来发展。

在我国,时间银行与志愿服务紧密结合,发展成为一种“具备存兑机制的志愿服务模式”,由于缺少顶层设计、风险防控、互联互通、统一标准等,时间银行在中国的本土化并不顺利,在此对江苏省南京市时间银行的试点经验进行分析,以期形成可借鉴的经验。

-01-南京时间银行试点的重要突破与经验南京早在2005年就通过时间银行链接志愿服务与养老需求,陆续在栖霞、鼓楼、秦淮、建邺等区开展时间银行试点。

2019年7月,南京市出台《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市范围统筹推动新一轮试点。

相比于传统时间银行,本轮试点借鉴了国内外先进做法和本市社区、街道、区各层级试点经验教训,在时间记录、服务价值、数据安全等关键问题上达成共识,开启了秉承时间银行基本要义又颇具地方特点的新探索。

1.提高统筹层次,增强时间银行的可扩展性。

本轮试点以南京市政府为主导,从市一级层面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体系,自上而下搭建全市范围的时间银行运行框架,实现机构公信力和运营能力的全面提升。

建立全市统一的时间银行管理体系。

由市、区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时间银行进行分级管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市、区时间银行,街镇和社区负责建立和管理、依托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立时间银行服务点。

构建全市统一的时间银行标准体系。

目前南京已经初步完成包括时间银行机构管理规范、服务标准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注册、需求发布、服务过程、时间存入及转移、服务评价等标准规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31日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险关系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标准,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助。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宁政发[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如下: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

二、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江南八区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其他区县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标准。

三、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区县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具体工作。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日常管理工作。

四、申领程序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个人申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经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个人户籍认定有疑义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审核确定。

五、待遇发放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从批准的次月执行。

由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因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后,不再符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六、资金来源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列入财政预算。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宁政办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精神,现就制定和实施我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以老年人完整的生命周期为主线,调动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协力提供照顾服务,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健全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厘清政府、社会与家庭的责任边界,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保障基本,突出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城乡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老年人、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以及计生特扶老年人等老年群体,合理确定照顾服务的对象、内容、范围及标准。

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方式,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改革创新,提质增效。

积极运用改革思维、创新举措解决养老服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鼓励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创新老年人照顾服务方式,总结出可持续的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

社会参与,全民行动。

坚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在保障特定老年人群托底服务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鼓励养老志愿服务,引导形成全社会参与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

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模板

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模板

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广大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是指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所积累的服务时间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兑换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回报,或者在将来需要帮助时,获得其他志愿者的相应帮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注册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二、志愿服务时间的累积与兑换第四条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长度,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第五条志愿者每次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后,由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时间记录,并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时长等因素进行审核。

第六条志愿服务时间可以累积,并在满足一定条件后进行兑换。

兑换比例由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兑换物质回报或精神回报。

物质回报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服装、道具、培训课程等;精神回报包括但不限于荣誉证书、奖杯、志愿者聚会等。

三、志愿服务时间的消耗与兑换第八条志愿者在需要帮助时,可以消耗自己的志愿服务时间,获得其他志愿者的相应帮助。

第九条志愿者消耗的志愿服务时间,应当在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时间内得到补充,以确保志愿服务时间的持续积累。

四、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管理机制,确保志愿服务时间的准确记录、合理兑换和有效消耗。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定期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志愿者对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服务时间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志愿服务时间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实施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解释。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宁人社[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2〕9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三)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包括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支付、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及一次性结算、基金管理、待遇领取资格验证等环节。

(四)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八区(以下统称江南八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经办;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县)由区(县)经办机构经办。

二、参保对象(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不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参保中止缴费、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会保障)等城镇非职工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养老待遇: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年满60周岁。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南 升 若 号 京市 提 养老 服 务质 量 意 试行 委 发 20 1 9



) 、《

干 见(
宁 ) 〉 》 (
〔 20 1 8 〕 3 8

号 ) 等文件精神 , 现就我市开展时 间银行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
一 、 总体 要 求
坚持公益 性 、 互助 性 、 激励 性 、 持 续性原 则
时 间 银行 服务 对象 为 重 点 空 巢 独 居 老 年人 、 存 有 时 间 的 60 周 岁 以 上 老年 人 。
重点 空巢独居 老年人 ,
是指
80
周岁
以 上 空巢独 居老 年人 ,

60-7 9
周 岁 低 保 家庭
中失 能半失 能 的 空巢 独居 老年人 。
时 间 银行 服 务项 目 为 《 国 务 院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养 老 服务 业 的 若 干 意见 》 ( 国 发
标准化

信息


法制

建设


展 相 关培 训

指 导 各 区开 展志
愿者注册

服务存储


换等工作 ;
评估
பைடு நூலகம்

监管时间
银 行
运行绩效 。 各 区具体组 织 实施本 区时 间 银行工作 。
2 .
建立时间 银行基金 。
市 设立 时 间 银行专 项 基金 , 资金 由 福彩公 益金 保 障 , 鼓
《 * 京 申人 民 政 4 厶 板 》 20 1 9 . 8
市政府办 公厅关于 印发 南京市 养 老服务
时 间 银 行 实 施方案 ( 试行 ) 的 通知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体系建设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体系建设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体系建设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发展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扩大养老服务社会参与,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有效举措。

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宁政办发〔2019〕38号),推动我市在全国率先建成市级层面权威统一、通存通兑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打造互助性养老“南京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NO.1 夯实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基础工作在2022年10月前,完成《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系列标准》修订工作。

依托养老服务机构或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企业,完善服务站点布局,做到有标识、有制度、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有服务基本装备。

开展基层站点管理人员“练兵”、观摩活动。

对全市80周岁及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60—79周岁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空巢独居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摸排,做到政策宣讲到位,2022年9月底前,有注册意愿的实现“应注尽注”。

开展人工辅助审核,设立咨询电话,为老年人注册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市民政局。

以下责任单位中均有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不再列出)NO.2 抓好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高校宣传招募活动,2022年全市团体志愿者新增80个以上,稳步增加个人志愿者注册数量。

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积极向条线志愿者宣讲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并引导注册。

吸纳更多医生、律师、护理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人士加入,提供志愿服务或志愿者培训。

倡导“60后”帮扶“80后”志愿服务(“60后”指60—79岁的活力老年人,“80后”指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推动在宁高等院校、中职高职院校符合条件并具有一定为老服务技能的学生注册志愿者,将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实践学分管理。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体系建设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4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体系建设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4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体系建设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4号)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6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发展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扩大养老服务社会参与,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有效举措。

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宁政办发(2019)38号),推动我市在全国率先建成市级层面权威统一、通存通兑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

【总页数】6页(P48-5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02号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72号)
4.市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7号5.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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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是指志愿者参与为老年人服务的时间,由指定的经办机构记载存档,当志愿者或志愿者的直系亲属年老体弱时再将服务取出来,预存的时间在我市各经办机构之间通用。

是“今天我为你服务,明天他为我服务”的一种养老服务方式。

市民政局、文明办负责全市养老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工作的筹划、协调和指导,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市级养老志愿服务经办机构,承办市级层面的养老志愿服务工作。

各区民政局、文明办负责本辖区的养老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
在本市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均为养老志愿服务的对象。

失能、半失能的认定由志愿服务经办机构视情评定。

(二)服务内容
1、日常照料。

包括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扶助出行、协助购物等即时服务;根据老年人的预约,提供送餐、陪伴就医、代缴代购等服务;陪伴老年人聊天、协助老年人参与文化娱乐等精
神慰藉服务。

2、专业服务。

包括提供具有执业技能资质的生活护理、康复理疗、心理治疗等相关老年人身心健康方面的服务。

3、其他服务。

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的相关服务。

二、志愿者及志愿者注册
(一)志愿者的条件
常住我市年满18周岁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

(二)志愿者注册
志愿者注册时须向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

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表中应加盖派出所或人才市场专用章)。

2、居民身份证、市民卡(无市民卡者可不出具)。

4、专业服务的志愿者,应提交学历、职业、执业技能或资格证书。

5、可及服务情况。

包括联系方式(手机号码、QQ号、微信号、电子邮箱等)、可提供服务的时段、服务内容等。

6、无不良记录证明。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由本单位纪检(安全)部门出具;其他人员由公安机关出具。

上述材料,在注册时均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其中原件由经办机构当场查验后退还;复印件一式三份,由承办机构保管并分别报区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各1份备案。

三、经办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一)经办机构资质及审批权限
1、资质。

市AAA级及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均可申请为养老志愿服务经办机构。

其他养老组织或企业需成立养老志愿服务经办机构的由区民政局决定,确保每个社区(村)范围内至少有一个经办机构。

2、审批。

养老志愿服务经办机构由各区民政局负责审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工作职责
1、志愿者注册。

志愿者应在就近的经办机构注册,亦可在本市任意经办机构注册,经办机构应对注册志愿者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全市经办机构名单,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在南京养老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2、登记服务对象养老需求。

需要志愿服务的老年人可到所在社区的经办机构注册,经办机构应对服务对象的基本条件和身体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服务对象的注册信息应包括基本信息、身体状况信息,信息内容参照《南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的内容填写。

3、接受并发布服务需求。

接受并记录老年人需要的服务需求,根据收到的老年人服务需求情况,及时向志愿者发布服务需求信息。

服务需求信息应优先发布给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根据志愿服务记录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所需要的培训。

4、跟踪服务进展。

督促并及时掌握志愿者接受服务请求情况,
及时反馈给提出需求的服务对象,服务结束后应回访服务落实情况。

5、计入志愿服务记录。

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6、培训志愿者。

对本机构注册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并记录培训信息,包括培训内容、组织者、培训教师、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服务的组织实施
(一)信息流转
1、老人向经办机构提出需求。

或者老人致电12349,由12349转给相关经办机构。

2、经办机构根据需求查找志愿者并发出通知。

3、若老人服务需求无志愿者响应,经办机构应及时向老人反馈。

(二)服务登记
需要志愿者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应预先到负责本社区养老志愿服务的经办机构登记。

(三)提供服务
志愿者接受服务通知后,应按经办机构明确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服务结束时,经办机构应对服务情况进行回访,并确认服务时间。

(四)服务跟踪
实行首接负责,由首次接到老人需求者负责跟踪服务。

五、服务记录管理
服务记录管理包括服务的“折算、记载、支取、转移、查询、证明”。

(一)服务折算
志愿服务以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小时数记载,具体按照下列方法折算:
1、日常照料服务。

服务时间为基准服务时间,按照实际服务时间记录。

服务时间是指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保留1位小数。

2、专业服务:具有执业技能资质的专业服务,按照当年该专业服务市场平均价格与日常照料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比例系数,乘以实际服务时间记录。

3、夜间服务:在22:00-6:00提供的服务,按照日常照料服务时间的2倍记录。

4、紧急救助服务:提供事关服务对象生命安全方面的服务,按照日常照料服务时间的3倍记录。

紧急救助服务的具体内容由经办机构视具体情况决定,记载服务时应当备注详情,以备查验。

夜间服务和紧急救助服务的内容又属于专业服务的,记录时间时应当乘以专业服务的比例系数。

专业服务的平均价格与日常照料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比例系数,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统一公布。

(二)服务记载
1、记载账户。

志愿者服务信息记载以市民卡为载体,市民卡公司负责为志愿服务经办机构和注册志愿者开设志愿服务专用账户,并开发管理志愿服务派单、接单信息系统。

无市民卡的志愿者,应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开设账户。

经办机构账户在南京市为老服务网公布,注册志愿者通过居民身份证号码直接登录手机app。

2、记载前公示。

记载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3、记载内容。

经办机构应记载志愿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评价、记录人等信息。

志愿者为三代之内直系亲属(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一代,父母为第二代,已身为第三代)提供服务的,不予记载。

4、记载方式。

经办机构登录该机构的专用账户记载。

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启用之前或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期间,由经办机构采取纸质文档记录,事后补登。

(三)服务支取
志愿服务以时间的形式支取,志愿者年满60周岁,且达到失能、半失能等级的,可以支取服务。

(四)服务转移
经志愿者本人书面同意,服务记录可以转移给其三代之内直系亲属(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一代,父母为第二代,已身为第三代)。

(五)服务查询
志愿者可登录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到经办机构查询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等。

(六)服务证明
志愿者可到全市任一联网的养老服务志愿经办机构开取志愿服务证明。

六、安全管理
(一)数据安全
1、志愿服务记录由经办机构专人负责,各区民政部门对负责人进行审核及业务培训。

2、志愿者和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服务情况由经办机构长期妥善保存。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二)志愿者服务安全
经办机构应当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交通途中、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事项,服务过程中的纠纷由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

鼓励经办机构与有关银行或保险公司合作为注册志愿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服务对象安全
1、服务对象须确保提供的基本信息真实、有效,包括身体状况、疾病、家庭情况等,并确保家庭环境适合所需志愿服务的开展。

2、经办机构应统一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过程中的意外处置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七、服务褒奖和监管
(一)服务褒奖
经办机构年度为老人提供志愿服务的规模,纳入市居家养老服务“以奖代补”服务记录,年终综合衡量给予奖励。

养老志愿服务的时间纳入市志愿服务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星级志愿者评定。

(二)服务监管
1、南京12349民政服务热线是全市统一的养老志愿服务投诉电话。

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会每年不定期对各养老服务经办机构开展志愿服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2、志愿者主动接受志愿服务工单但不能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预约前1小时向经办机构退单,否则计入不良服务记录。

3、服务对象对志愿者服务不满意,经市12349服务平台核实确属志愿者未能履行服务承诺的,计入该志愿者的不良服务记录。

4、经办机构伪造虚假服务记录的,对经办机构计入不良服务记录。

5、志愿者本人不良服务记录年度累计达到3次的,取消志愿者服务资格,并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市信用管理体系。

6、经办机构不良服务记录,年度达到3次以上的,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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