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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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刑诉法修改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
检察机关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发展。
在履行新法过程中存在制度规范规定不详等问题亟待解决。
对此,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五大意识,积极履行新增职能,做好检务保障工作。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诉法;问题;对策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刑诉法修改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吸收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突出解决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公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大意义。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涉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各项工作均带来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发现、突破和指控犯罪,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优化检察机关执法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保障人权、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强化科学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都提出了严峻挑战。
新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力求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同时也发现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制度规范规定不详,亟待统一的指导意见
一是律师阅卷问题。
一方面,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范围,如是否包括随卷移送的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是否包括侦查卷宗及补充侦查卷宗中退补提纲等不明确。
另一方面,辩护律师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操作缺乏细则规定导致以下问题难以明确,如检察机关应以何种方式供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电子证据是由律师自行复制还是检察机关进行复制,复制的载体由哪方提供;电子证据的复制应由案管办主导还是公诉承办人主导,案管办与承办人是否具备复制电子证据的技术条件,如何与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协调;如何防止律师在查阅时对电子证据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果电子证据在复制过程中出现损毁、灭失、改动的情形应如何处理等。
二是证人出庭问题。
虽然修订后刑诉法和刑诉规则对证人出庭制度予以完善,但部分工作仍有待细化。
首先,证人作证的补助申请应由检察机关的何部门予以审核、发放不详。
其次,如何取得证人所在单位积极配合,真正保障证人的利益不因出庭作证而受到影响有待探索。
再次,在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时,应当规定辩护人须在开庭多久前提出证人出庭申请,以便检察机关对辩方提出的证人是否具备证人资格进行审查以及作好出庭准备。
三是中止审查起诉问题。
因修改后的刑诉规则取消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对案件做中止审查决定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脱保或身患严重疾病不能到案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如何处理不明。
四是特别程序问题。
一是有关强制医疗,刑诉规则第5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
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但是该条款未规定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具体期限,实践中易导致拖延。
二是有关社会调查,对于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一类证据在庭审中适用并摘录在判决中仍有争议。
三是有关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准确区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仍存在困惑,亟待细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
二、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有待改进,执法尺度和证据标准有待统一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责,控申部门检务接待工作来访量大幅上升,其中无理缠访缠诉情形增多。
对此,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加强释法说理工作。
此外,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之间就逮捕条件的认识、证据标准的把握尚未达成共识,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尚未有效对接,沟通协调、联席磋商机制有待健全。
三、部分新增职能的履行尚存空白,相关实证研究和机制建设有待开展
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进行监督的执行情况,对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采取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措施的情况等新增职能的履行目前在一些检察机关还存在空白。
四、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人员、装备和信息化保障亟待优化完善,以辐射新增办案职能
刑诉法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特别程序等新增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
视频远程讯问、案件材料高速扫描、接待律师阅卷、电子数据采集示证等工作亟待配备相关装备设施。
修改后的刑诉法带来的人财物保障问题,既有赖于有关方面的支持解决面临的困难,又要求检察机关重视内部挖潜,合理配置和有效整合资源,完善工作机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能力素质。
五、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切实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五大意识
更新观念、转变理念,对于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是要牢固树立人权意识。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不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对律师合法的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的申请设置障碍或进行拖延办理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当牢固树立人权意识,在保障人权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既要注重准确及时地惩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诉讼权利不受侵犯;既要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又要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全面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二是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同时程序公正还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此次刑诉法修改,通过完善强制措施、调查取证、证人鉴定人出
庭作证、侦查期间的辩护等程序,使程序公正、程序价值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
因此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对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把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真正使检察机关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符合程序规范。
三是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
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一定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全面收集、审查案件证据,除提高科学审讯的能力之外,更加注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既要注重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更要注重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要提高运用证据指控犯罪的能力,既善于从整体上构建证据证明体系,又善于从细节上“排除合理怀疑”,确保追诉犯罪的准确性;要完善同步录音录像、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排除非法证据等制度,始终坚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做到定罪量刑的有关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四是要牢固树立时效意识。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时效意识,在严格遵守法定时限、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要正确理解法定办案期限并不是指经多次延长后最长的办案期限,准确适用延长审理和羁押期限、重新计算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等规定,保证适用这些规定的合理性、必要性,防止随意延长期限,坚决杜绝超期羁押。
五是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
检察机关要以实施修订后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在加强同公安、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相互配合,共同履行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责任的同时,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二)积极履行新增职能,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此次刑诉法修改涉及检察机关职能的范围广、内容多、影响大,许多新增的职能一些检察机关并无成熟经验可资借鉴。
基层检察院要积极发扬首创精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敢于研究,善于总结,对于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要尽快向上反映、推行,力争取得好的效果和影响,为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做好检务保障工作,助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监视居住场所、案件管理办公室、信息化装备和办案车辆更新等基础设施、装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大大增加了审查批准逮捕、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同步录音录像、电子证据采集固定、强制措施适用、接受申诉控告等方面的工作量,相应带来经常性保障经费支出的增加,如需要新增信息平台维护费用、证人出庭费用等。
对此,应强化管理,不断健全检务保障工作新机制,通过提高检察工作科技含量来提升办案效果和水平。
李盼盼,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法理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