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28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及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及管理工作方案经过近几年的摸索和实践,赣州市城区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了较大的改进。

根据2001年赣市办字[2001]129号和赣市府字[2004]51号文件精神,对城区章江、贡江和赣江(赣州段)实行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后,改变了城区河道过去乱采滥挖、非法采砂的局面,维护了城区河道行洪和水上交通安全。

截至今年4月30日,上一轮的城区河道采砂权出让的使用权满期。

为进一步做好城区河道第三轮采砂权拍卖工作,特制定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和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的精神,严格拍卖程序、严格投标资质、严格中标和经营,进一步加强城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稳定城区砂石市场,美化城市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使城区河道第三轮采砂权拍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河道采砂权拍卖区域、期限和原则1、区域:为便于管理,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区域按城区章江、贡江、赣江(赣州段)三个河段划分,其中:⑴章江河道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马坳与南康市交界处以下至赣州大桥上游200米处河段;⑵贡江河道为章贡区水东镇七里村与赣县章贡村交界处以下(以界碑为界)至章、贡两江汇合口处河段;⑶赣江(赣州段)河道为章、贡两江汇合口处至赣县湖江小良口与万安县交界处河段内规划的五个可采区(省管河道须请示省水利厅授权委托)。

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我省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出让采砂权应当采取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采砂权,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采砂权,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 拟实施采砂权出让的河道砂场,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开采计划和砂场采砂实施方案。

第七条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所在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市委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承办。

省管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权拍卖、挂牌活动,由省供水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砂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在出让期限内,采砂权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 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应当编制以下拍卖、挂牌文件:(一)拍卖、挂牌公告。

(二)河道砂场自然情况、开采范围、采深、采量,以及采砂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文本。

(四)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十条 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底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

采砂权底价测算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办。

底价低于10元每立方米的,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算定价的依据、理由和测算报告。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湘水办[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2]15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现将《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规范出让行为,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遵照本办法。

在长江干流湖南段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在已批准的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内,可采砂石资源丰富、对防洪及通航影响较小、目前采砂船舶较多的河段(区域)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其余河段(区域)均应采取招标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

当参加招标、拍卖的报名单位或个人不足3个(含3个)时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由县级以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洞庭湖区及湘水、资水、沅水、澧水干流的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由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

其他河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制定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工作规程;统一审批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方案;监督指导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工作;对洞庭湖区及湘水、资水、沅水、澧水干流的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结果备案,并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出让结果提出改正。

第五条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偿出让前应将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同时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所在河流采砂规划及批复、出让河段防洪影响及补救方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报告及批复、资源权益价款评估报告、资源储量,涉及通航的还应提交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出让河段采砂通航技术论证及补救方案。

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来源:作者:日期:10—04-04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价;(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亚市河砂开采权竞价拍卖管理办法

三亚市河砂开采权竞价拍卖管理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河砂开采权竞价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06〕7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三亚市河砂开采权竞价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4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三亚市河砂开采权竞价拍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砂开采管理,深化河砂开采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河砂资源市场配置和合理利用水平,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河砂开采市场秩序,依据《水法》、《防洪法》、《拍卖法》、《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采砂管理与收费办法》、《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挂牌招标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管辖范围内及审批权限内拍卖河砂开采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拍卖河砂开采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市河砂开采权拍卖办公室负责对河砂开采权拍卖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作为河砂开采权出让人,与竞拍买受人签订《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河砂开采权拍卖工作。

第五条河砂开采权拍卖,由出让人市水务主管部门作为《拍卖法》规定的委托人,严格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人进行河砂开采权拍卖。

第六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拍卖河砂开采权的标段进行河砂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权属情况进行调查,进行河砂开采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拍卖文件,拟定拍卖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拍卖。

第七条拍卖河砂开采权的底价应当包括出让底价、河砂开采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及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底价等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砂管理费由竞得人另外缴纳。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在公开拍卖日二十日前在市级以上报纸、电视台和政府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竞拍人按照拍卖公告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能参加竞拍。

第十条竞拍买受人一经产生,买受人应当在当天与委托人签订《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并在5日内一次性向市财政局交纳开采权出让金和砂石资源费。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

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3.09•【字号】辽水江河[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辽水江河〔2014〕42号)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政策,规范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及《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2014年3月9日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含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以外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政策,对各地河道采砂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违法采砂案件。

第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

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巡查、水行政执法等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河道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划定的直管河道(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桂水规范〔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经2024年第六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区水利厅河长制工作处(河湖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4年2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监管,规范我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河道采砂许可证(C0290—202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的通知》(办河湖〔2022〕263号)、《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证一单”,是指河道采砂许可证(简称“许可证”)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简称“采运单”)。

“一证一单”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证一单”全面实施电子化管理,特殊地区可使用纸质采运单。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必须持有“一证一单”,依法实施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的项目同样须执行采运单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核)、发放“一证一单”,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水河[2007]1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07.04.10【实施日期】2007.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渝水河〔2007〕17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河道管理站:2006年12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06〕154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辖区范围内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进行采砂许可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全面贯彻实施好《办法》,我局提出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快,砂石资源的市场需求量急剧增加,申请采砂的业主逐年递增,造成了供需形势紧张的矛盾,引发了采砂管理工作较多问题。

贯彻实施好《办法》,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规范采砂市场行为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活动的继续,对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专项负责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工作的组织实施,周密部署,确保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做好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后的稳定工作采砂法律法规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领导做好汇报工作,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协调和沟通,切实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

河道采砂拍卖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拍卖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拍卖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对建筑用砂需求量逐渐增大。

而传统的采砂方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为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规范采砂行为,我国对河道采砂实施了拍卖制度。

二、拍卖对象。

1. 拍卖对象为河道采砂权益,包括采砂许可证和采砂权。

2. 拍卖范围为规定的河道采砂区域。

三、拍卖程序。

1. 发布公告,拍卖前需提前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对象、拍卖条件等。

2. 申请资格审查,拍卖人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拍卖。

3. 竞价拍卖,拍卖现场进行竞价拍卖,最高出价者获得采砂权益。

4. 签订合同,成交后,拍卖人需与相关部门签订采砂权益使用合同,明确采砂条件和规定。

四、拍卖条件。

1. 拍卖人需具备相关的采砂资质和技术能力。

2. 拍卖人需遵守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3. 拍卖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规定进行采砂作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采砂。

五、拍卖监管。

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对拍卖人的采砂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

2. 处罚机制,对于违规采砂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甚至取消采砂权益。

六、拍卖效果。

1. 规范采砂行为,拍卖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减少非法采砂现象,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2.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竞价拍卖,能够将采砂权益交给具备技术能力和资质的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增加政府收入,拍卖所得的采砂权益使用费将成为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

七、总结。

河道采砂拍卖实施方案的推行,对于规范采砂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政府收入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需要加强拍卖监管力度,确保拍卖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河道采砂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博州政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政发规〔202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3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堤防安全、维护河流岸线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清淤活动。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㈠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采砂许可,负责现场监督、督促落实生态环保措施、组织开展河道采砂常态化监督巡查、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以及河道采砂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㈡自治州、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项目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

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河道采砂市场,规范河道采砂权的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水发〔〕50号)、《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权指河道砂石的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辖权,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按照规划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区招标办、招监办等全程参与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第 2 页共 7 页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河道采砂的交易条件在指定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根据砂石利用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开采使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出让机关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下砂石开采权的,可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其建立的资质够条件、社会信誉好的拍卖机构库中随机抽选拍卖机构;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过程应在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清理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收入及砂石资源费收支情况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清理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收入及砂石资源费收支情况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清理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收入及砂石资源费收支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渝水河[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清理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收入及砂石资源费收支情况的通知(渝水河〔2010〕10号)有关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河道管理站:为全面了解我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及拍卖收益的收支情况,确保全额用于水利建设,根据2010年全市水利(水务)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对全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收入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通过拍卖而通过招投标或直接许可征收的砂石资源费的收支情况,也一同进行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时段自2006年12月11日(《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之日)至2010年2月28日。

二、清理内容清理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及砂石资源费财政入库和用于水利建设的情况。

具体清理内容:(1)拍卖公告;(2)砂石资源开采权成交确认书;(3)砂石资源费及开采权出让金收费凭证;(4)河道采砂许可证;(5)砂石资源费用于水利方面的财政预算和实际支出情况。

三、清理步骤(一)自查阶段。

3月10日前,区县完成自查工作,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水利局(附本文要求的附件材料)。

(二)复查阶段。

3月25日前,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及砂石资源费财政入库及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下达整改通知,同时下达2010年度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考核目标任务。

四、有关要求(一)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如实按附件(附件1~附件3)要求填报。

(二)上报的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及砂石资源费财政入库及使用情况,必须经区县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实、负责人签字认可。

(三)凡未将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及砂石资源费全额用于水利建设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建筑行业的快速扩张对河道采砂产生了大量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河道采砂权的拍卖实施方案成为了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河道采砂权拍卖的定义、意义和实施方案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河道采砂权拍卖的定义河道采砂权拍卖是指国家对于河道采砂权进行公开竞价拍卖,以获取采砂企业得以在特定河道内采取河道沙石等自然资源的权利。

拍卖成功后,采砂企业需要向政府或相关机构缴纳采砂费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采砂。

二、河道采砂权拍卖的意义1. 规范资源利用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的出台,能够有效规范资源利用,避免采砂企业的不规范采砂行为,减少犯罪行为,促进采砂行业健康发展,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提高土地财政收入河道采砂权的拍卖实施将资源开发权有序交给市场机制,有效推进了土地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了地方政府的税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3. 调动企业积极性采砂权拍卖的实施能够调动采砂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增加了采砂企业的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

三、河道采砂权拍卖的实施方案1. 资源评估在河道采砂权的拍卖前,需要对待拍卖的河道进行资源评估,指定相应的评估机构对沙石资源进行调查和核算,明确河道采砂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开采期限等相关信息。

2. 拍卖程序河道采砂权的拍卖程序分为招标公告、报名条件、报名审核、竞标保证金缴纳、竞标方案评审、竞标排名和竞标结果公示等几个环节。

3. 拍卖标准河道采砂权的拍卖标准包括起始价、竞拍幅度、竞拍周期和竞拍保证金等,同时,政府还需要对采砂企业的资质、信誉等进行审核,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4. 采砂费用河道采砂权拍卖成功后,采砂企业需要向政府或相关机构缴纳采砂费用,根据第三方机构核算采砂资源的质量和数量,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费用结算。

结语综上所述,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的推行,将对河道资源保护和河道采砂产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政府和采砂企业应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确保在实施拍卖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推动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辽阳市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2014年修订)

辽阳市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2014年修订)

辽阳市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阳市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修订2014年4月21日公布)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权出让行为,合理、有效利用河道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的采运砂石、取土等活动。

第四条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主管部门(以下称河道部门),负责实施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工作,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其所属的河务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的具体工作。

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河道治安和航道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河道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以及生态环境、总量控制等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和砂场采砂实施方案。

县(市)采砂实施方案由市河道部门负责审批。

市、县(市)河道部门应当按照采砂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采砂权出让和行政许可工作。

第七条河道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河道部门许可,不得在河道内采砂。

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设立的河道砂场一律予以没收,由河道部门根据采砂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处理。

第八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一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竞买人通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竞得开采权后,凭成交确认书到河道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我市城区段河流河道和电站等水利工程范围内的采砂权出让工作由市河务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府发[2006]15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2.11【实施日期】2006.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6〕15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我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障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在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体实施。

其他河流(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的河道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可采区;(二)申请在该可采区采砂的潜在竞买人在3人以上;(三)负责管理该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砂管理机构能够对该区域的砂石资源富集情况、储量等作出客观评价;(四)河道砂石资源可采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相关区县(自治县、市)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已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与毗邻的区县(自治县、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未达成管理协议的,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9•【字号】峨边府办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边彝族自治县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峨边府办发〔2015〕15号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实现河道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及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发〔2006〕50号)等规定,决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将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进行出让。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公开、有序、规范、合理”的竞争原则,出让河道采砂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安全、堤防及相关涉河建筑设施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砂石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的领导,成立峨边彝族自治县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公司)、县交通局(县海事处、县路政大队)、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地税局、县市场质监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工作,做好领导交办事项。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县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县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县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04
•【字号】融政发[2008]55号
•【施行日期】2008.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县河道砂石开采权招
标拍卖挂牌委员会的通知
(融政发〔2008〕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融水苗族自治县河道采砂(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河道采砂(石)按照有偿、有期、限量、定点开采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出让”。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砂石开采行为,经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县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

其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唐小龙自治县副县长
副主任:吕素华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肖绍福自治县水利局局长
戴苗生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黄显刚自治县监察局局长
银杰华自治县审计局局长
韦燕自治县物价局局长
唐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乃军柳城航道分局局长
韦道忠融水海事处副处长
贲卫刚自治县交通局副局长
谢仁练自治县财政局副局长
胡常华自治县水利局副局长
黄朝晖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作者:日期:10-04-04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价;
(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
(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
(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与负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有相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因违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采砂船,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法定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前,或者虽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限,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得参加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第七条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定招标、拍卖场所和中介机构。

招标、拍卖活动按省有关规定,统一在招标、拍卖委托单位所在地或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采取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采取拍卖方式的,其拍卖中介机构按下列方式选定:
(1)招标选定:评标办法见附件1。

(2)抽签选定:即由招标人提出对拍卖公司选定的基本条件,并根据标的大小公开确定委托拍卖的佣金比例。

有意向的拍卖公司向招标人报名,由招标人召集符合基本条件、并接受公开佣金比例、通过预审的拍卖公司,公开抽签选定。

(二)编制招标、拍卖文件。

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由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

市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

(三)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

招标人或拍卖人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公共信息网站、电视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

(四) 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

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机具)作业预选证;
(5)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
(6)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及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拍卖人收到投标人或竞买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拍卖人发给竞标资格确认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的。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六)保证金。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拍卖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

投标保证金按不低于招标标底、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拍价的原则确定。

(七)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

招标、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

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拍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

第八条招标、拍卖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标底或起拍价。

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设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等其他税费。

第九条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见附件2);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第十条投标中标人或竞拍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开采权出让费和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原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缴开采权转让费或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应当在三日内与招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中甲方可以参照采区控制船数(实行编组轮采的按参与轮采船数)内河10万元/艘、鄱阳湖20万元/艘、长江30万元/艘收取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标、拍买会结束后7日内,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成交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初审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应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水利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

《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至3年。

在出让期限内,
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一年一换。

长江和鄱阳湖严格实行一船一证。

其他内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轮采作业的可多船(或机具)共一证,并注明同一轮采编组的所有船名船号。

(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

(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