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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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防洪保安费
2、水资源费
3、河道采砂管理费
4、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
5、水土流失补偿费
6、水土流失治理费
行政许可事项
1、《取水许可证》
2、《河道采砂许可证》
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河道采砂许河证办事流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实行一户或者一船一证的许可制度。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问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办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
以审批。
水资源取水许可办事流程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纠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
请。
4、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申请书;
6、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7、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水保许可办事流程
1、提供项目位置、规模。
2、填报水土保持方案申请表。
3、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5、发放许可证。
法规政策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城市供水条例》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
河道采砂管理收费依据
1、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
2、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
行政许可办理论据:河道采砂许可证(准采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
4、《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九条
5、《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
收费标准:
1、砂石土料:混合砂石土料每立方米1.80元,加工砂每立方米2.00元,河流石每立方米3.00元。
2、淘金:按实际采剥砂量计收,每立方米0.50元。
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收费依据
1、《国务院第460号令》
2、《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使用管理办法》(黑政发[1999]26号)和《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黑水政字[1995]90号)
防洪保安费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
1、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实收利息收入的0.6‰征收。
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
3、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4、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取用地下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三角;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六厘;畜牧业、养殖业用水每立方米一角;其他用水每立方米二角。取用矿泉水每立方米二元;地下热水每立方米一元。取用地表水的: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用水第立方米一角,农田灌溉用水每立方米三厘;畜牧业、养殖业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五分;火力发电利用河道直流供水冷却的,取用水每立立米二分至三分。
在中型水力发电每发一度电二分;小型水力发电每发一度电五厘至一分。
利用池塘人工养鱼的,每亩养鱼水面按六百立米取用水计收水资源费;利用自然湖泊人工养鱼的,每亩养鱼水面按三百立方米取用水计收水资源费;利用水库人工养鱼的,水库水面面积按死库容面积计算,每亩养鱼水面按四十立方米取用水计收水资源费。
生产芦苇的,每亩水面按取用水二百立方米计收水资源费。
利用采矿生产排水的,按地表水资源费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黑龙江省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受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81号)
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征收标准:
(一)原则上河道堤防工程不作公路使用,对于无法绕道行驶必须利用堤顶或马道通行的机动车辆,经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通行,并按核定的载重吨位(客车10个座位折合1吨)交费。4吨(含4吨)以上的
每次收5.00元,2吨至4吨(含2吨)每次收2.00元,2吨以下每次收1.00元,在同一县(区)同一河流的堤防上一次连续行驶的车辆只收取一次费用。穿越堤防的车辆每次收0.50元。
机关、事业单位非营运小型车辆免收,农村非营运的农业生产车辆免收,以上收费不包括由交通部门管理的堤路结合段和交叉段。
(二)各种船只利用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坡、护岸等)做临时码头须经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期足额交费。机动船只(包括机动舢舨,不含机动摆渡船)每马力每月收4.00元,机动摆渡船每马力每月收6.00元(两岸为不同行政管辖区的,各按每马力每月3.00元收缴),非机动舢舨船每只每月收10元,不经常停靠的船只,可将上述标准按1个月30天折合成天标准后按天数计收。军队、公安、防汛、水文测量、水质检测、抢险救护和农民、渔民非营业性船只免收。
(三)占堤、穿堤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应由建设单位事先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并一次性交纳费用,堤防每平方米收50元,护堤地每平方米收30元。
(四)利用堤防、护岸和护堤林草地等工程临时堆放物料或开展经营项目的,占用堤身(包括堤顶、堤坡和马道)每平方米每日收0.30元,护堤林草地每平方米每日收0.10元,超过一个月的可按月计收,超过一年的可按年计收。防汛物料免收。
服务和成诺
1、抓好以黑土区治理一期为重点的水土保持工作,巩固好已建成果,今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00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