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06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发改价格[2003]235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30日)废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6号2003年12月31日)上海、重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省(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3]69号)规定,现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从事采砂、石、取土和淘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开采的砂石量按月定额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为:(一)长江宜昌以上干流河道,每吨1元。
(二)长江宜昌到湖口干流河道,每吨1.5元。
(三)长江湖口以下干流河道,每吨2元。
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水利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重新审批。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治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假设干规定》、水利部等部门《河道采砂收费治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治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治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在水库、人工水道从事采砂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视治理工作.市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帮助做好河道采砂监视治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并协作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治理工作.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掌握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力量〔功率,下同〕掌握;〔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掌握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坦要求;〔七〕治理措施.第六条以下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存区;〔三〕桥梁、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依法被制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七条以下时段为禁采期:〔一〕江河到达或者超过戒备水位时,水库到达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二〕依法被制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八条因防洪、河势转变、水工程消灭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治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展河道采砂活动.第九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采砂规划,于每年 11 月30 日前制定下年度河道采砂打算,并予以公告.采砂打算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掌握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等.第十条河道采砂权实行有偿出让.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开采打算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依据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采砂掌握总量 2 万立方米以下的河道采砂权出让,可以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通过公正竞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须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须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方式、地点、范围、开采量和时限、招标标底或拍卖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招标标底、拍卖起始价依据砂场位置、砂质、开采难易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确定.第十四条河道采砂权出让应当在招标、拍卖前 20 日公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砂场位置、现状、开采量、开采时限、通行道路、采后现场整理措施等;〔二〕竞买人资格条件和申请时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三〕招标、拍卖时间、地点、竞价方式、保证金数额;〔四〕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方法;〔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有关证明材料;〔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及日采量;〔三〕采砂船舶、机具的根本状况;〔四〕采砂技术人员的根本状况;〔五〕防止水体污染方案;〔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采砂活动完毕后现场清理、平坦方案;〔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展资格审查.第十七条以招标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市政府选购中心组织实施,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第十八条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托付拍卖机构进展拍卖,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第十九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商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及河道采砂治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保证金后,方可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其次十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实行专户治理.扣除河道采砂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后,剩余价款,河道、小型水库按市、镇〔街道、园区〕、村4∶2∶4比例安排,国有大中型水库按市、水库治理单位2∶8比例安排.依据本制度第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组织出让的,出让价款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村委.河道采砂治理费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砂销售价格的25%计收.河道采砂治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上交市财政,纳入专户治理.其次十一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需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开采面积每亩预缴保证金 3000 元.需增设关心设施〔道路、坡道、路口等〕, 按略高于恢复工程标准的费用增加保证金数额;在国有大中型水库内采砂,保证金数额为 20 万元;在小型水库治理范围内采砂,保证金数额为 5 万元.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治理.其次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 6 个月.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开采总量已到达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其次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力量、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展开采;需要转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的,应当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应当存放在采砂现场备查.制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其次十四条采砂许可证期满或批准范围内砂石开采完毕,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停顿采砂行为,并对采砂河段进展恢复治理平坦.恢复治理平坦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其次十五条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未依据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假设干规定》实施惩罚.其次十六条对拒不停顿违法采砂行为、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由市水利、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其次十七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未依据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四〕在河道采砂治理中未依据规定的工程、范围和标准收费的;〔五〕贪污、截留、挪用河道采砂治理费及其他费用的;〔六〕在河道采砂治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其次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年 8 月15 日市政府公布的《市河道采砂治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5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3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40.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42.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4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1.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7号发布)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发布)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水保〔2004〕93号发布)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5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77.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18号发布)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发布)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沟道)的采砂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合理收费,收支两条线;(三)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四)强化监管,规范行为。
第二章采砂许可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二)具备相应的采砂技术和设备;(三)有合法的采砂场所;(四)有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五)有完善的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采砂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县级河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采砂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三)采砂场所和范围;(四)采砂技术和设备;(五)安全防护措施;(六)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河道主管部门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书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河道采砂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在颁发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采砂量、采砂地点等因素确定,按季度或年度缴纳。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二)河道采砂规划、监督和管理;(三)河道采砂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四)河道采砂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审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三)监督、检查河道采砂活动;(四)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五)处理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一、编写规章制度的目的、范围和制度制定程序1. 目的:制定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保障公司和采砂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透明、有序进行。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河道采砂收费管理的全过程,包括砂石采集、计费、收费等环节。
3. 制度制定程序:(1)明确制定单位和制定人;(2)召开制定会议,研究、讨论并确定制度内容;(3)制定初稿,进行内部审批和修改;(4)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5)上报公司领导审批;(6)制定并印发实施。
二、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管理条例》2. 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公司管理制度(2)公司采砂管理制度(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三、制定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1. 采砂计费和收费制度:(1)名称:采砂计费和收费制度;(2)范围:公司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计费和收费环节;(3)目的:规范采砂计费和收费流程,确保公正透明;(4)内容:计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时间、费用用途、收费记录、票据管理等;(5)责任主体:公司河道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采砂企业;(6)执行程序:计费确认→收费书据填制→收费→票据管理→记录登记;(7)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采砂计费和收费的行为,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措施。
2. 砂石采集管理制度:(1)名称:砂石采集管理制度;(2)范围:公司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砂石采集环节;(3)目的:规范砂石采集行为,保障河道生态环境;(4)内容:采砂许可申请、采砂设备管理、采砂人员管理、采砂作业管理、砂石质量监管、作业区域保洁等;(5)责任主体:公司河道管理部门、采砂企业、砂石采集人员;(6)执行程序:许可申请→设备检查→人员资格审查→采砂作业规范→质量监督检查→作业区域保洁;(7)责任追究:对违反采砂许可条例或砂石采集管理制度的行为,采取罚款、停止采砂等处理措施。
河道砂石开采税征管实施办法
河道砂石开采税征管实施办法为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开采石灰石、从事河道砂石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缴纳地税、国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和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与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税和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必须到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本办法自觉申报和缴纳。
二、各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业主必须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账薄,向税务部门报送会计处理办法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向税务机关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应缴的税款。
年底再由税务机关根据账簿反映的实际情况,统一进行纳税审查和结算。
三、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目前我县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之规定真实准确地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征收。
(一)对采石场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采取开采单位和个人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出石灰石开采量的方式,计算征收应纳地方各税和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5.09.06•【文号】法行[1995]9号•【施行日期】1995.09.0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答复法行[1995]9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湘高法行(1995)2号请示收悉。
关于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务院1994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录中将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建筑用砂、铸型用砂、水泥标准用砂、砖瓦用砂)列在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之内。
据此,采砂人凡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施行以后在河道采砂的,均应依照该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复。
1995年9月6日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道采砂是否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1995年5月15日湘高法行〔1995〕2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在审理衡阳市砂石公司诉衡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一案中,遇到如何适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国汛〔1993〕76号文件、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问题,特请示如下: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补偿收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家地质矿产部地函〔1994〕186号立法解释,“河道中的砂石是矿产资源,属非金属矿产,在河道中从事采矿活动,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汛〔1993〕6号通知明确指出:“河道沙石不是矿产资源”。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农业品价格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水财[1990]16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0.06.20
【实施日期】1990.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
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6月20日水财[199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各流域机构,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制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予以颁发。
请各地水利部门的财政、物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反映。
附件: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实施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实施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汉政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实施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实施〈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汉中市实施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河道采砂现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
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专管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的管理执法,实行政府组织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联合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违规采砂行为的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抗法、围攻执法人员和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维护河道生态和环境安全,保护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沟渠等自然河道、人工河道及其周边水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是指利用人工或机械设备从河道及其周边水域中采取石料、沙子、砾石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管,制定合理的河道采砂计划,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按照河道采砂计划进行,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必须保证采砂设备和工艺能够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河道采砂必须确保采砂现场及其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第九条河道采砂必须严格采砂范围和采砂量的限制,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应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计划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当地政府公示一定期限后实施。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实施过程中,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执法机构联合开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第四章采砂计划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状况制定,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为前提。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明确采砂目的、采砂区域、采砂数量、采砂时间、采砂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与当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一致,并经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河道监测和水质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和破坏问题。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河道(长江除外)内从事开采砂石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110906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范文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0年6月20日颁布)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费:(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0【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2 月1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 年6 月1 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持河势稳定,保障堤防、行洪、航运以及水工程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土(以下简称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规划、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县(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由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第四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规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划内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意见,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批。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
研究结论:本研究通过对河道采砂收 费管理制度的深入研究,得出以下结 论:建立完善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 度是实现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和经济 效益协调发展的关键。针对当前存在 的问题,应采取加强监管、完善收费 标准、提高透明度和加强公众参与等 措施,以推动河道采砂行业的可持续 发展。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不足
05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研究概述: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旨 在通过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合理收费 ,以实现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和经济 效益的协调发展。本文通过对国内外 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探讨了河道 采砂收费管理制度的背景、现状、问 题及解决方案。
研究发现:研究发现,河道采砂收费 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河道采 砂活动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监管机 制,导致乱采乱挖、破坏生态等现象 时有发生。其次,河道采砂收费标准 不尽合理,存在过高或过低的现象, 影响了资源保护和经济效益。最后, 河道采砂行业缺乏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 2 3
加强信息公开
将河道采砂的有关信息,如采砂计划、采砂区 域、采砂许可等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便于 公众了解和监督。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河道采砂管理,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和投 诉。
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对公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增加公众对河道采砂管 理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不合理的采砂行为,导致河道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 ,因此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采砂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目的和意义
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保障河道行洪…
通过采砂收费的管理制度,规范 了采砂行为,有效防止了乱采、 滥挖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障了 河道行洪安全。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确保河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采砂许可与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事先获得河道管理部门的采砂许可。
采砂许可应明确采砂的范围、时间、数量及应缴纳的费用。
采砂许可费用应根据采砂量、河道类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费用计算与标准采砂费用按照每立方米采砂量进行计算,具体标准依据地方政府相关法规而定。
费用标准应考虑采砂的成本、生态补偿、河道维护等因素。
费用标准应定期评估调整,确保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章费用收缴与使用采砂许可费用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并开具正规发票。
采砂费用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河道维护、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方面。
费用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采砂设备规范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符合规范的采砂设备,严禁使用对河道环境造成破坏的设备。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章采砂操作要求采砂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时间、数量进行,不得超量、超时、超范围采砂。
采砂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减少对河道生态的影响。
第七章监测与评估机制河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采砂活动进行监测,确保采砂活动的合规性。
对采砂活动进行生态影响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产权管理与保护河道采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对侵犯河道产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风险评估与应急采砂单位或个人应进行采砂活动的风险评估,确保采砂安全。
制定采砂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有效应对。
第十章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监督与考核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采砂活动的日常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定期对采砂单位或个人的采砂活动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河道马鞍山段我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政府成立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由和县政府、当涂县政府、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芜湖海事局马鞍山处、市港口管理局、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长航马鞍山派出所、长江马鞍山航道管理处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长江采砂规划,制定和执行长江采砂规划实施计划;(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四)承担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关于河道采砂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河道采砂的许可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采砂必须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河道采砂。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河道采砂作为一种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也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3.《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河道采砂必须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河道采砂的审批程序1.申请材料河道采砂申请者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河道采砂申请书;(2)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表;(3)采矿权人身份证明;(4)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方式等基本情况;(5)采砂活动对河道生态环境、航道通航、防洪安全等影响评估报告;(6)采砂活动安全生产措施及应急预案;(7)其他相关材料。
2.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河道采砂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审查内容包括:(1)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采砂活动对河道生态环境、航道通航、防洪安全等影响评估报告;(3)采砂活动安全生产措施及应急预案;(4)申请者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许可条件。
三、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1.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1)依法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2)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4)依法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行政处罚。
2.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1)环保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管;(2)交通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航道通航进行监管;(3)公安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进行监管;(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四、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1)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2)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河道采砂;(3)非法转让、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4)在河道采砂过程中造成河道生态环境、航道通航、防洪安全等损害;(5)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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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0年6月20日颁布)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费:(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魏余凑:浅析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与对策2010年07月28日18:05:45来源:温州水利网摘要:本文就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就此进行了原因剖析,提出了下一步采砂管理的对策: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管理制度;科学制订规划,提供管理依据;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投标拍卖制;逐步实行计划采砂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测,科学调整采砂行为;飞云江采砂的基本原则。
关键字:河道采砂管理现状对策砂石是重要的建材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业的兴旺,对砂石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
长期以来,飞云江流域中下游各河段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流域内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尤其为我市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了砂石资源的保证,同时给当地群众提供了一条就业致富门路。
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采砂的无序采挖和废弃料堆放随意性较大等,致使一些河段水流受阻,影响了行洪和江岸稳定等,如何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行洪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文提出了一些肤浅的看法,供同仁们共同探讨。
一、瑞安市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飞云江是浙江省第四大河,温州市第二大河。
飞云江上中游为山区性河道,下游为强感潮河道。
其河道来沙途径有:上游区域来沙与下游海域来沙。
瑞安市河道采砂从属飞云江流域内,已有十多年历史,目前共有机械采砂船19只(其中飞云江下游云周段7只,飞云江中游高楼寨寮溪段11只,湖岭片区1只),岸砂采挖点3处。
年采挖量约为150万立方米,开采方式一般采用抓斗式机械开采。
近几年,水利部门对河道采砂加强了管理力度,2000年、2001年连续两年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
飞云江下游取砂范围强制控制在距堤岸200米以外,对飞云江中游寨寮溪段河道采砂废弃料进行就地平整,并加强了执法力度,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但赵山渡引水工程截流后,水流减少,平整后的废弃料还是浮出水面,河道面貌改观不大,效果不明显。
对此,2002年,市水利局又动员社会力量,投资将近300万元,引进三只采砂船专门清理废弃料,同时要求飞云江中游和湖岭片12只采砂船,全部进行技术更新,改“分筛式”为“统采式”,并限量开采。
经过近二年的努力,水利部门通过加强监督力度和广大采砂户的支持与配合,现在飞云江中游寨寮溪段已基本形成主流。
但由于飞云江上游水库工程的建成,大部分泥沙被拦截于上游水库,原有的泥沙冲淤平衡被破坏,采砂将被变为短期的资源开采。
由于采砂业主只考虑个人经济利益,目前河道采砂仍存在乱采乱挖现象,并有扩大趋势,给河道的行洪安全、航运、旅游等带来了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1、洪水受阻影响了河道行洪。
高楼段由于采砂的废弃卵石就近堆放,一座座大小卵石堆遍布河面,使河道水流分汊,洪水受阻、行洪不畅,改变了水流的主流方向,严重地影响了河道行洪安全。
2、河势稳定受到严重威胁。
由于采砂业主只追求采砂作业操作方便,认识不到乱采砂石对河道稳定的危害性,不管是行洪区还是滞洪区,凹岸还是凸岸,只要砂石产量高,就大量采挖,局部河段采砂采挖太深,特别是凹岸采砂后,加剧了河岸冲刷,致使河势稳定受到威胁。
如云周个别地段,已受到相当程度的威胁。
由于该地段处于凹岸,水深砂质好,含泥量低,采砂船经常在夜间靠近岸边偷采,周围群众曾多次举报,屡禁不止。
此外,有的废弃卵石堆积起来形成低坝,洪水时受其导流,使局部河势出现失稳现象。
3、局部地段引起沉降、坍滑(坍方)。
由于历年来的长期开采,部分河段的超量、超深的开采,使该河床大幅度变深,加上河势的改变,引起了两岸滩地沉降、坍滑。
同时,人为地改变了河道自然状态,河道水流也随之改变,引起个别顶冲地段的堤防预留滩地和已抛石加固地段的坍方。
4、废弃料堆积严重,影响了旅游业。
局部河段一些采砂户只顾到自己眼前的经济利益或贪图方便,岸边废弃的卵石堆积如山,高的有3-4米,低的也在2米左右,绵延起伏,有的还占用了部分农田,既影响了农业耕作,又破坏了自然环境。
同时,水下废弃石星罗棋布,犹如一处处小岛,“机关”重重,妨碍了寨寮溪的竹筏漂流。
同时也破坏了山区溪流的优美景观,影响了我市旅游资源的质量。
5、影响水质,破坏了水资源。
由于砂石是采砂船从河底采挖起来的泥砂,后用水洗筛刷分而成,冲刷后泥水直接排入江中,同时采砂船上安装有200至600匹不等的柴油机及其它机械设备,产生一定数量的含油废水,严重影响水质,破坏了水资源。
6、造成新的噪声干扰。
个别采砂船在离居住区、人口密度较大集镇较近的采砂点,不顾周围群众的正常休息,加班加点,特别是夜间开采,造成了新的噪声污染等等。
二、河道采砂存在问题的原因1、规划滞后,开发管理无章可循采砂规划是采砂开发与管理的龙头,也是合理开发砂石的基础工作,更是管理者的依据。
缺乏规划的开发,容易导致盲目的开发。
由于诸多因素限制,目前专业的采砂规划尚未制订,有关飞云江的防洪规划、影响分析、可行性论证仅就可采区、禁采区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尽管我市19只机械采砂船都已经水利部门审批,但2000年之前审批的12只采砂船都没有经过专业技术部门论证分析,其余7只采砂船既使有专业技术部门论证分析,也是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随意性较大,只要采砂业主交纳有关费用就可以自行开采。
对不服从管理、不按规定采挖的采砂者未能及时予以查处;对严重违规造成一定影响的,没有采取强而有力的制裁措施,导致采砂者形成“一旦取得相关证书,可任意开采”的错误思想。
采砂业主凭个人职业道德进行开采,水利执法人员仅凭个人经验、认识水平进行粗放式管理,对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深度、可采量等心中无数、难以把握,缺乏管理依据,往往处于被动管理状态。
2、管理体制不顺目前河道采砂的管理体制较为混乱,部门法律之间存在矛盾,部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给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带来了困难。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4条规定:“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沙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也作了与《水法》相似的规定。
修改后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此外,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将河流江砂纳入矿产实行管理,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也对采砂实行管理。
按照这些法律规定,采砂不仅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且还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水上水下安全施工作业证。
由于采砂涉及多部门管理,相互协调、配合相当困难,多头管理导致管理体制的不顺。
3、暴利的驱使河道采砂由于具有高额的经济效益驱动,投入少,产出多。
据调查了解,采砂者大都是当地农民,大都是当地有点势力的“能人”,法律意识淡薄,个人利益占主导思想,受暴利的驱动,是导致滥采乱挖的主要原因。
加上,采砂废弃料清理费用较高,实施统采成本较大,效益降低,这又是河道采砂废弃料堆积的较主要原因。
4、法规不够健全河道采砂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采砂行为。
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河道采砂仅做了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惩戒力度不大。
而一些非法采砂户,受高额利润的驱使,敢于“明知故犯”,其重要原因就是按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过轻,难以起到惩戒的作用。
管理部门要进行严厉打击,又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所以,迫切需要专门立法,制定统一规范采砂行为的法规。
5、采砂开发结合河道疏浚遇到阻力《飞云江流域防洪规划报告》指出:高楼至平阳坑段行洪河床淤积严重,断面极不规则,局部地段深浅悬殊,主河床同滩地分界不明,砂包、土堆、灌木遍布。
据此,水利部门提出以合理开发砂石与河道疏浚相结合,使该段淤积严重弯曲的河段通过切滩疏浚转变成顺直型河道结构,在提高行洪能力的同时,又能开发寨寮溪轻舟竹筏漂流旅游项目,促进风景区的发展。
但个别村和村民借机提出无理要求,要求对清除河道中的废弃料和滩地进行补偿,甚至漫天要价,增加政策处理难度。
同时,旅游主管部门单方面强调保留河滩既保护自然旅游资源的片面观点。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对策与措施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管理制度。
砂石资源开发和利用对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是我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原材料的重要保证。
但河道采砂又关系到江河河势稳定,也直接关系到河道防洪和通航安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务院将要制订出台的《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给河道采砂的管理、执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并结合我市河道采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瑞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日常巡查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并严肃查处违法和违章的采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