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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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安全规定

铁路专用线安全规定
一、岔线监管的重点内容
CHAXIANJIANGUANDEZHONGDIANNEIRONG
(一)设备设施管理
1.调车相关设备
(1)按照《站细》及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安全协议规定配齐 配全防溜器具、装卸作业防护牌。对作业完了的防护牌、防溜铁鞋 固定存放并加锁。要求定期对防护牌、防溜铁鞋、反光牌进行粉刷, 保持油漆不脱落、号码清楚,防溜枕木质量良好配件齐全。
6.专用铁路安全管理。
(1)认真开展企业自备机车进入国铁调车作业的安全整治,按 照《站细》和《企业自备机车进入国铁车站调车作业安全协议》 规定,配备齐全行车设备、备品,强化灯显设备的安装使用,严 格调车车机联控用语的执行,服从车站值班员的领导和统一指挥 。
(2)加强企业自备机车站内调车作业管理,严格在《站细》规 定范围内作业。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站细》规定以外的线路 或区域进行调车作业时,由车站调车组担当调车作业,调车作业 中必须领车。
(2)岔线提前做好取送车前 准备工作。接到车站取送车通 知后,应立即停止相抵触的手 推调车作业、装卸车作业,装 卸防护牌已撤除,将大门敞开 挂牢,关闭道口栏杆,检查接 车线路空闲无障碍物、设备不 侵入限界后通知车站。车站调 车领导人在得到岔线货运员装 卸作业已停止、防护牌已撤除 的报告后方可指示调车人员去 岔线作业。车站作业人员按照 《站细》规定进行检查和确认 。
专用线(专用铁路)工作会议
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管理
安全调度科
1、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监管办法
2、《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条例》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共性问题
4、专用线(专用铁路)生产、管理辅助 手段
第一部分
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铁道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铁道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铁道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道车辆安全管理,确保铁道运输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铁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道车辆的安全管理,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全程监控,全方位保障铁道车辆的安全。

第四条铁道车辆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严明纪律、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肃处理”的原则,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铁道车辆的运行安全水平。

第二章车辆安全监测第五条铁道车辆的安全监测是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的重要方式,应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监测体系,实施定期检查、定期维护。

第六条铁道车辆的安全监测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的轨道运行性能监测;(二)车辆的载重性能监测;(三)车辆的制动性能监测;(四)车辆的车体状况监测;(五)车辆的设备运行状况监测。

第七条铁道车辆的安全监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进行,建立完善的监测记录和台账,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三章车辆安全维护第八条铁道车辆的安全维护是保证车辆安全的基础工作,应严格按照维护计划和维护标准进行,确保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九条铁道车辆的安全维护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二)车辆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三)车辆的突发故障处理。

第十条铁道车辆的安全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立完善的维护记录和档案,对维护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车辆安全保障第十一条铁道车辆的安全保障是保证车辆正常运行和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应加强对车辆安全的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铁道车辆的安全保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的运行时安全监督;(二)车辆的紧急救援和抢修;(三)车辆的事故处理和调查。

第十三条铁道车辆的安全保障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加强对车辆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提高对车辆安全问题的应对能力。

第五章车辆事故处理第十四条铁道车辆的事故处理是保障车辆安全和维护秩序的重要措施,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保障事故处理的及时和有效。

铁路安全作业管理规定(3篇)

铁路安全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作业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铁路企业、铁路施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客运站、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企业等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铁路安全作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责任到人;(三)科学合理、高效便捷、持续改进。

第二章安全作业管理组织第四条铁路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作业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作业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条铁路企业应设立安全作业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制定、修订、实施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作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三)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安全作业;(四)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第六条铁路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作业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作业管理队伍建设。

第七条铁路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作业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制定、修订、实施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作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三)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安全作业;(四)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章安全作业管理内容第八条铁路安全作业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前的安全预想;(二)作业中的安全防护;(三)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四)事故处理与调查;(五)安全教育培训;(六)安全监督检查。

第九条作业前的安全预想:(一)对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设备、作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二)分析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三)组织作业人员学习安全作业规程,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条作业中的安全防护:(一)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二)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现场安全;(四)加强作业现场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铁道部关于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铁运[1994]113号

铁道部关于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铁运[1994]113号

铁道部关于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正文:---------------------------------------------------------------------------------------------------------------------------------------------------- 铁道部关于《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1994年10月10日铁运(1994)113号)为健全企业自备车管理体制,完善自备车管理办法,努力提高自备车运用效率,缓解铁路运能不足矛盾,更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国家经贸委(93)16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一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整列和成组(20辆及其以上)企业自备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其车种系指棚、敞、平、罐(粘罐,装煤、汽、柴油的轻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用,原产权关系不变。

其他专用自备车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条新增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自备车,需要过轨参加铁路运输时必须征得省、市自备车联合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填报申请书(附表一),逐级上报铁道部审批,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办理过轨协议。

属于经营性质的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

第三条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自备车,每年办理一次过轨运输合同。

企业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过轨站提出申请并附车辆检修合格证书。

跨局由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审批,跨分局由铁路局自备车机构审批,分局管内由分局自备车机构审批。

并逐级上报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备案。

企业申请变更过轨站、使用单位、运输区段均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车辆的检修由铁路车辆部门统一管理,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每年应与所在地铁路车辆部门签订检修协议。

需要改造时,将改造方案和技术条件报部车辆局批准,同时报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自备车定期检修、临修和过轨检修等费用,由过轨申请单位承担。

遇有临时扣修车辆,及时上报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物流集团,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8月23日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维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铁路设备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不断提升铁路设备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检测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满足要求。

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

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铁机函〔2019〕79号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站,各机务段,各电务段,机车检修段,机车检修厂,通信段:现印发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2月1日—1 —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车过轨鉴定管理,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总科技〔2014〕172号)、《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总运〔2015〕314号)和《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西铁运〔2017〕143号),结合西安局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铁总运〔2017〕251号)和《关于改革优化集团公司机关经营管理机构编制的通知》(西铁劳卫〔2018〕142号),现制定《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路外机车的过轨回送鉴定,以及各机务段和西安机车检修段,宝鸡机车检修厂(以下简称检修段、检修厂)承修路外机车的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企业)自备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机车过轨回送”是指路外机车因检修等原因需进入国铁线路进行的一次性回送。

“机车过轨运行”是指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进行的作业。

“鉴定”是指对过轨机车技术状态和基本质量的评价过程。

—2 —第五条“鉴定”分为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和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

路外机车过轨回送时,须进行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在接轨站作业的企业自备机车须进行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

鉴定结果同时作为准入、许可、回送的凭证。

第六条机车过轨回送一律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机车过轨运行须执行《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总运〔2015〕314号)、(铁总运〔2017〕《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251号)有关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15】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

《铁路专⽤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铁路专⽤线接轨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运输结构调整需要?扩充铁路货运集疏运能⼒?规范专⽤线⼆专⽤铁路(以下简称专⽤线)接轨管理⼯作?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企业经营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于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包括设计时速200公⾥客货共线铁路和既有专⽤线?以下简称国铁)接轨新建⼆改扩建专⽤线的管理?第三条⼀专⽤线接轨实⾏合同制管理?铁路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或合资铁路公司应与专⽤线拟投资⼈或所有权⼈(以下简称专⽤线接轨⼈)遵循平等⾃愿⼆诚实信⽤的原则?协商签订专⽤线接轨合同?明确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专⽤线接轨⼈应具有企业法⼈资格?或为企业法⼈授权的法⼈分⽀机构(军队单位除外)?第四条⼀铁路局是专⽤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度重视专⽤线接轨管理⼯作?明确铁路局专⽤线规划⼆接轨受理⼆技术⽅案审查⼆建设⼆验收以及专⽤线接轨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铁2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未明确铁路局管辖的新建铁路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专⽤线接轨管理⼯作?第五条⼀专⽤线接轨管理⼯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安全环保⼆经济合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化要求?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铁路局应积极探索建⽴专⽤线建设受理绿⾊通道?创新服务模式?推⾏相关部门定期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解决涉及专⽤线建设的接轨意向⼆可研审查⼆可研鉴修⼆接轨合同签订⼆设计审查⼆⼯程建设⼆竣⼯验收⼆开通运营等各环节问题?最⼤限度压缩专⽤线从建设需求到集疏运能⼒转化的时间?第⼆章⼀基本条件第六条⼀专⽤线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路⽹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办理集装箱运输的?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三)新建专⽤线?不应在区间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3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四)在既有专⽤线接轨新建专⽤线?新建专⽤线接轨⼈应取得既有专⽤线产权单位同意?签订协议?约定接轨地点和后期运营维修等内容?第七条⼀专⽤线接轨⽅案应科学合理⼆顺畅衔接⼆安全经济地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原则上应满⾜以下要求:(⼀)根据需要配置专业化⼆⾃动化装卸机具?⼤宗散堆装货物专⽤线装卸有效长宜按整列布置?并采⽤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装运煤炭等易产⽣扬尘污染的专⽤线?须配套建设抑尘等环保设施?(⼆)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三)与六⼤繁忙⼲线(指京哈⼆京沪⼆京⼴⼆京九⼆陇海⼆沪昆线?下同)⼆沈⼭⼆津⼭⼆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区段和设计时速200公⾥客货共线铁路接轨时?应综合运输安全⼆咽喉通过能⼒⼆⼯程代价等因素?充分论证后确定是否设置疏解线?确需设置时明确疏解线⽅案?第⼋条⼀新建⼆改扩建专⽤铁路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和⾏业铁路设计规范执⾏?新建⼆改扩建专⽤线建设标准另⾏发布?4第三章⼀办理规定第九条⼀铁路局应根据专⽤线接轨⼈提出的书⾯接轨意向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专⽤线接轨有关事项(拟在新建铁路接轨的?由新建铁路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所属铁路局办理)?在收到书⾯接轨意向20个⼯作⽇内完成⽅案研究和路企意见协商等⼯作?并函复专⽤线接轨⼈?同意接轨的?由专⽤线接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线可⾏性研究报告?不同意接轨的?应在函复⽂件中明确说明理由?提出完善建议?第⼗条⼀铁路局应动态掌握专⽤线可⾏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在收到专⽤线接轨⼈递交的专⽤线可⾏性研究报告20个⼯作⽇内完成可研审查⼯作?出具审查意见?铁路局应积极配合专⽤线接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线可⾏性研究报告?第⼗⼀条⼀对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局按以下规定办理:(⼀)与设计时速200公⾥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线须报总公司批准?报批材料包括:专⽤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线可⾏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与六⼤繁忙⼲线⼆沈⼭⼆津⼭⼆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区段接轨的专⽤线⼀般应在开通前10个⼯作⽇内向总公5司报备?报备材料包括:专⽤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线可⾏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三)其他专⽤线⼀般应在开通后10个⼯作⽇内向总公司货运部⼆调度部提报可⾏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专⽤线场站设计平⾯图及设施设备等技术资料?第⼗⼆条⼀铁路局在收到修改完善后的可⾏性研究报告或总公司同意接轨批复(指与设计时速200公⾥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线)的10个⼯作⽇内?与专⽤线接轨⼈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接轨合同(专⽤线接轨⼈原因延迟除外)?接轨合同应采⽤总公司公布的标准⽂本?第⼗三条⼀按照接轨合同?专⽤线接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图设计?并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建设?第⼗四条⼀专⽤线完成全部⼯程后?须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竣⼯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铁路局应于15个⼯作⽇内完成安全⼆运输等协议的签订⼯作?开通专⽤线运输?年度修订车站平⾯图?第⼗五条⼀专⽤线与国铁接轨应在接轨合同中明确各⾃建设内容?原则上以接轨点为界?与新建铁路接轨专⽤线增加的接轨站相关⼯程投资纳⼊新建铁路⼯程?与既有铁路接轨专⽤线引起的接轨站相关⼯程投资⼀般由铁路承担?6第⼗六条⼀已运营专⽤线改扩建引起的接轨点⼆接轨⽅式等发⽣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应⽐照新建专⽤线程序办理?已运营专⽤线装卸作业能⼒扩建引起的接轨站适应性⼯程?⽐照第⼗五条办理?第⼗七条⼀已关闭专⽤线线路未拆除拟重新开通的?由铁路局审查评估后?出具意见告知专⽤线接轨⼈?涉及的验收开通⽐照第⼗四条办理?已关闭专⽤线线路已拆除拟重新接轨的?应重新进⾏可⾏性研究?⽐照新建专⽤线程序办理?第⼗⼋条⼀新建铁路前期?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新建专⽤线需求调查?对有接轨需求且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应签订接轨合同?配套建设接轨站⼯程?对不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要做好接轨条件预留?第⼗九条⼀专⽤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在建设有效期内⽆法建成验收或设计⼆建设期内专⽤线需变更合同约定接轨⽅案的?经铁路局与专⽤线接轨⼈协商⼀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第四章⼀安全管理第⼆⼗条⼀专⽤线企业应依法制定铁路运输安全⽣产制度?严格执⾏操作规程?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铁路局在与专⽤线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将本章相关条款纳⼊协议?并监督执⾏?7第⼆⼗⼀条⼀对穿越正线的调车作业?铁路局应在?⾏规??⾏细??站细?中明确安全措施?专⽤线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铁路建筑限界?并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负责?定期检查?第⼆⼗⼆条⼀专⽤线严禁使⽤装卸机械等进⾏调车作业?对确需⼿推调车作业的?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装有爆炸品⼆⽓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推调车?第⼆⼗三条⼀专⽤线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应堆码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l⽶?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第⼆⼗四条⼀专⽤线设置平交道⼝时应按规定向铁路局申请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专⽤线不得擅⾃设置平交道⼝?经批准设置的道⼝?由产权单位负责派⼈监护和管理?第⼆⼗五条⼀专⽤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应由专⽤线企业⾃⾏维修养护或委托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要达到铁路规范标准的要求?满⾜运⽤安全质量标准?过轨的⾃备机车⼆车辆应遵守国铁有关规定?第⼆⼗六条⼀专⽤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取得铁路局同意后?可停⽌取送车?(⼀)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8(三)在专⽤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铁路建筑限界时?(四)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总公司在95306⽹站建⽴新建⼆改扩建专⽤线接轨受理窗⼝?公开透明新建⼆改扩建专⽤线接轨⼿续办理过程?并对铁路局专⽤线接轨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接轨⽅案⼆技术标准⼆接轨合同⼆建设推进⼆投诉处理⼆合同纠纷等进⾏监督检查?第⼆⼗⼋条⼀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明确的专⽤线接轨管理流程?实⾏"四公开""三不得"?即根据各环节⼯作特点?公开办理条件?公开技术标准?公开责任部门?公开办理时限?不得⽆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线接轨?不得⽆故拖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费⽤?第⼆⼗九条⼀在专⽤线建设⼆运营中?铁路局要严格落实"四不准"要求?即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规定的情形外?铁路局不准指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准指定施⼯单位?不准指定监理单位?不准强⾏要求专⽤线委托建设⼆委托运营⼆委托维修养护?第三⼗条⼀铁路局应对专⽤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验证确认?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程勘察和铁路⼯程设计资质的设计9单位?及时告知专⽤线接轨⼈?第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总公司将对责任铁路局进⾏约谈⼆通报和纳⼊相关考核?对违规办理⼆推诿扯⽪等⾏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条⼀实⾏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和地⽅铁路专⽤线接轨?铁路局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相关要求?⽐照本办法执⾏?军事专⽤线⼆军事专⽤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三⼗三条⼀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专⽤线接轨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第三⼗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货运部负责解释?第三⼗五条⼀本办法⾃2019年5⽉1⽇起施⾏?已签订接轨合同的按原合同办理?前发?铁路专⽤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50号)同时废⽌?。

企业机车进入国铁接轨站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探讨

企业机车进入国铁接轨站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探讨

企业机车进入国铁接轨站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探讨加强企业机车进入国铁接轨车站作业安全管理,是路企双方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机车进入国铁接轨站作业,必须明确界定路企双方的安全责任,在行车设备、人员素质、作业方法、行车办法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效防范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促进路企双方合作共赢和持续高效发展。

标签:铁路;车站;机车;作业安全;技术措施1 引言兖矿国际焦化公司厂内站为装卸车站,主要办理煤炭列车到达和焦炭等货物的发送业务,年运输货物200多万吨。

本站以兖州西站D1信号机为界,向西与兖州西站东咽喉接轨,向东延伸至国际焦化公司厂区。

由于煤炭列车到达和焦炭的发送业务量较大,企业机车频繁进入国铁兖州西站进行作业,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的作业安全成为头等大事,不容有失。

2 国铁接轨站安全技术措施(1)确定双方接轨地点:企业专用铁路在铁路K293+259处接轨。

(2)确定企业机车在国铁车站可以运用的线路设备:企业机车只准在国铁4、6、8、10、12道、机待线以及国铁与企业厂内站走行线范围处进行调车作业。

遇有特殊情况,须在站内其他线路上协助车站调车时,须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由国铁车站调车人员担当调车工作,除详细向企业司机传达调车作业计划、交待停留车位置和安全注意事项外,调车作业中均须领车。

3 企业机车进入国铁接轨站作业安全技术措施3.1 机车及设备(1)企业配备内燃机车2台;机车型号和号码在国铁车站备案。

(2)企业进入国铁站内作业的机车必须安装与线路、车站制式相同的行车设备(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按济南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规定配备人字型复轨器、火炬、响墩、短路铜线、信号旗、信号灯、防溜铁鞋等安全防护用品。

(3)国铁车站与企业厂内站设有直通电话,并保证良好使用。

(4)企业机车须安装无线调车灯显装置;企业向国铁提供与其频点相同的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行车室区长台一部,手持机一步。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自备机车进入国家铁路接轨站(包括纳入国家铁路接轨站联锁统一控制的其他单位线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站)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的安全管理。

国铁车站衔接的工程线自备机车进站作业、铁路局非运输企业过轨作业机车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营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国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设备第三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过轨作业机车须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安全装备。

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站间按列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按调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安装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各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需按规定办理无线电设台手续。

第三章作业组织第四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或经国铁线路担当工作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操作规则》《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接发列车作业》《铁路调车作业》《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有关规定。

车站与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间的行车办法,由车站与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并纳入协议。

第五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时(专用车场作业除外),必须服从国铁接轨站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的领导和统一指挥。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铁总运【2017】174号)(国家局认可)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铁总运【2017】174号)(国家局认可)
十一、《站细》应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做到信息共享、远程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本规则适用于普速铁路(CTC区段车站是否编制《站细》由铁路局规定)。《行细》中规定需编制《站细》的高速铁路车站,可参照本规则编制。
十三、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原铁道部《关于发布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规则的通知》(铁运﹝2008﹞231号)同时停止执行。
收到《站细》或临时规定的单位要立即认真核对与本单位有关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五、本规则中条文目录不得增减。车站可结合技术设备和作业的具体情况,对条文内容适当增减。仅编组站及铁路局指定的区段站编制《站细》第二、三篇内容。有关军事运输内容,与驻局军代处根据管内实际情况确定。
六、《站细》应采用国家、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做到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内容简练、用语规范、简明易懂。书面正本应采用活页式A4纸张,封面“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为黑体48号字,站名为幼圆体小初号字,落款“××铁路局”为隶书体小初号字,篇标题为宋黑2号字,章标题为宋黑3号字,节为宋黑4号字,条为黑体5号字,正文为宋体5号字,表格内文字为宋体10磅字,正文字间距为标准,行距为单倍行间距。
⑶线路编号:正线用罗马数字表示,其他线路不得用罗马数字表示,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⑷线路用途:应按其主要用途填记,接发动车组的车站,应在线路用途栏填记“接发动车组”。
⑸有效长:系指在线路的全长中,可以停放机车车辆而不影响信号显示、道岔转换(压中间道岔除外)或邻线行车可利用线路全长中的部分长度。
⑹有效长起止点:设有信号机的线路为信号机-信号机、信号机-警冲标、信号机-车挡或信号机-轨道绝缘节;无信号机的线路为警冲标-警冲标、警冲标-车挡、道岔尖轨尖端-车挡,具体起止点由车工电共同确认。

机动车辆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铁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1、任何机动车进入铁路道场必须获得批准。

2、需要在铁路道场作业的,要填写申请单,经由调度批准。

3、在铁路道场作业的,必须设专人监护。

4、在铁路道场作业时,发生意外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立即向调度报告。

5、作业人应与调度、监装互留电话,保持联络。

掌握火车在铁路上的运行情况和各种危险因素。

二、对煤管部的规定1、煤调部监装室当班人员接调度室通知后,根据道场情况回复调度室是否可以进场作业。

2、接到《铁路道场作业申请单》后,与铁运处保持联系,在有火车进场时,立即通知调度和作业人。

需要作业人员撤离时,要监督撤离。

3、新宇公司专用车辆清理道场作业时,办理《铁路道场作业申请单》,安排专人监护。

4、制定《除杂工安全作业规程》,用于管理新宇公司清杂工在铁路道场的作业并监护。

三、对作业单位的规定1、在铁路道场作业,要填写“铁路道场作业申请单”一式三份;经调度批准后,一份交南门岗,一份交煤调部监装室,一份自留备查。

2、“铁路道场作业申请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单位领导审批签字。

3、作业前,作业负责人要告知作业人“铁道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作业使用的工具、器材、非机动车等不得放置在铁道上。

5、作业完毕要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物件在铁道上。

6、要确定监护人对人员、机动车进行安全监护;监护人要与调度、监装室保持联系。

7、监护人接到有火车通过时,要及时组织人员、车辆撤离到安全区域。

恢复作业,必须由作业申请人与监装室联系,经监装室人员允许后,方可继续作业。

8、作业过程中需要变更作业范围的,由作业申请人与煤调部监装室人员联系并通知调度,获得监装室人员允许后,可变更范围作业。

9、退出铁路道场后,及时通知调度销号。

四、对保卫科门岗的规定对要求通过门岗的车辆审验“铁路道场作业申请单”,确定是否放行。

五、对机动车辆的规定1、机动车辆进入铁路道场前,驾驶员审验经调度签字的批单,如接车人没有经过批准的“铁路道场作业申请单”,应拒绝进场作业。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2017)251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2017)251

TG/CW 208-2017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自备机车进入国家铁路接轨站(包括纳入国家铁路接轨站联锁统一控制的其他单位线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站)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的安全管理。

国铁车站衔接的工程线自备机车进站作业、铁路局非运输企业过轨作业机车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营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国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设备第三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过轨作业机车须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安全装备。

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站间按列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按调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安装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需按规定办理无线电设台手续。

第三章作业组织第四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或经国铁线路担当工作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操作规则》《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接发列车作业》《铁路调车作业》《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有关规定。

车站与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间的行车办法,由车站与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并纳入协议。

第五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时(专用车场作业除外),必须服从国铁接轨站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的领导和统一指挥。

铁路企业自备车安全管理

铁路企业自备车安全管理

铁路企业自备车安全管理铁路企业自备车是企业重要的运输设备,本身没有动力,靠机车牵引带动。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铁路企业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产权归企业所有、经铁路局办理过轨运输手续的货车车辆,主要包括罐车、敞车、篷车等多种类型车辆。

1铁路企业自备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铁路企业自备车的安全贯穿在车辆的整个运用中,包括调车、装卸车、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自备车发运后无法实时掌握运行状态,包括停留地点和时间,尤其是对车辆发生事故、意外等信息掌握不及时,难以做到及时预警。

(2)新型车辆的不断出现,铁路企业人员不能及时并熟练掌握车辆特性,造成作业当中的超载、装车时间增加等问题,如近期即将出现的KM98型系列车辆。

(3)一些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先装车、后请车、再发运等不按程序和规章进行作业。

(4)企业装运危险货物的设备科技含量低,且当今各铁路局对危险货物很少投入车辆,尤其是化工产品铁路运输几乎都是企业自备车,造成安全隐患突出。

5)有时由于受流向的限制,危化品车辆不能及时挂运,加之提前沟通不及时,造成危化品车辆在企业和铁路局各车站均有重车保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企业铁路企业自备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包括行车安全、调车安全、装卸车安全等,而车辆运行安全是行车安全的重要内容。

安全既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也是运输生产效益和效率的前提和保证,安全有了保证,生产才能平稳有序进行,才会实现效率和效益。

企业安全,人是根本,质量是命脉,设备是基础。

在当今竞争激烈且社会和谐的社会,“安全”显得更加举足轻重。

目前,由于资源分布和产业结构的原因,铁路企业自备车运输的货物从北方运往南方往返都有,因此,运输距离长、温差变化大、不可预测因素多,运输组织中需要进行调车、编组、隔离等作业,运输组织过程和外界环境对自备车装运的货物都会产生影响,尤其是对危险货物,特别是自备罐车在途中滞留时间过长,遭遇风吹、日晒、雨淋等都会对危险货物的状态产生影响,如火灾、爆炸等事故;再如,对于煤炭运输,由于用的是敞车,且煤炭是暴露在外,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发生煤炭自燃、偷盗、污染环境等诸多问题。

企业自备机车运用安全监管措施.docx

企业自备机车运用安全监管措施.docx

企业自备机车运用安全监管措施
1.企业自备(含租用)机车进入管内营业线过轨运用前,须由所担当区段的机务段负责对机车运用质量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办理过轨手续后,方可进入管内运用。

2.机务段要与进入管内营业线运用自备机车的企业或工程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机车定期检修时间。

3.机务系统监管人员负责对企业、工程单位机车乘务员的资质进行审核,检查机车乘务员驾驶证的年鉴情况及与所驾机型是否相符,检查机车乘务员行车安全、机车操纵、规章制度、监控操作和安全联控等技术业务培训考试情况。

4.企业和工程单位自备机车在管内营业线跨区间运行时,必须附挂运行。

遇特殊情况不能附挂时,须提前通知机务段,由机务段派指导司机或胜任人员添乘指导。

5.企业和工程单位自备机车在管内工程线、临近既有线施工时,机务段定期指派专业人员对机车质量、现场作业等进行检查。

如长时间在管内运用,机务段对机车的运用质量、运用里程及检修周期全面掌握,建立台帐,督促企业、工程单位按周期对机车进行检修,机务段技术科定期对机车做好记名检查。

6.机务系统要制定企业和工程单位自备机车检查管理制度,明确量化检查标准和考核办法。

关于铁道机车安全制度

关于铁道机车安全制度

一、引言铁道机车作为我国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铁道机车安全制度,从机车设计、制造、维护、运行到报废,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铁道机车安全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铁道机车设计安全制度1. 设计原则铁道机车设计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环保的原则。

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机车运行的安全性,确保机车在各种工况下都能稳定运行。

2. 设计要求(1)机车结构设计:机车结构设计应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确保机车在各种工况下不会发生变形或破坏。

(2)机车制动系统设计:制动系统设计应满足制动性能、制动距离和制动平稳性要求,确保机车在各种工况下能够及时、平稳地停车。

(3)机车牵引系统设计:牵引系统设计应满足牵引性能、牵引平稳性和牵引效率要求,确保机车在各种工况下能够顺利启动、加速和制动。

(4)机车电气系统设计:电气系统设计应满足电气性能、电气安全性和电气可靠性要求,确保机车在各种工况下能够稳定供电。

三、铁道机车制造安全制度1. 制造标准铁道机车制造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机车质量符合要求。

2. 制造过程控制(1)原材料质量控制: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2)生产工艺控制:对生产工艺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制造过程符合要求。

(3)检测与试验:对机车进行严格检测与试验,确保机车性能满足要求。

四、铁道机车维护安全制度1. 维护原则铁道机车维护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的原则,确保机车安全运行。

2. 维护内容(1)日常维护:包括机车外观检查、制动系统检查、电气系统检查等。

(2)定期维护:包括机车大修、中修、小修等。

(3)特殊维护:针对机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维护。

五、铁道机车运行安全制度1. 运行规则(1)机车司机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资格证书,熟悉机车操作规程。

(2)机车运行过程中,司机应严格遵守运行规程,确保机车安全运行。

铁道机车作业规章制度细则

铁道机车作业规章制度细则

铁道机车作业规章制度细则近年来,我国铁路运输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铁路机车作业规章制度的完善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铁路机车作业规章制度细则是指在铁路机车作业中,为保证安全、高效和准时的运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细则。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铁道机车作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制定原则以及具体规章制度内容。

首先,铁道机车作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和时效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因此,为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快捷,制定铁道机车作业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它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能够确保铁路机车作业过程中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风险。

其次,铁道机车作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以安全为核心原则。

安全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首要任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以确保运输安全为基础。

其次,科学合理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考虑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配置工作任务和责任,确保能够顺利完成各项机车作业任务。

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也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其科学性和公正性。

接下来,具体来看一些铁道机车作业规章制度的内容。

首先是关于机车乘务员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乘务员的招聘标准、培训要求以及工作纪律等方面。

乘务员作为铁路机车作业的核心人员,其素质、技能和工作纪律的要求非常高。

只有明确规定乘务员的管理要求,才能保证他们能够胜任各项工作任务。

其次是关于机车运行作业的安全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机车运行速度的限制、运行线路的选择、紧急情况应对等内容。

机车的运行安全直接关系到乘客和货物的安全,也关系到铁路运输的正常进行。

因此,应严格制定机车运行的安全规定,确保机车能够安全运行。

另外,还有关于设备维护和保养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维修设备的管理、故障处理的程序以及定期保养的要求等。

机车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铁路机车作业来说至关重要,因此需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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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自备机车进入国家铁路接轨站(包括纳入国家铁路接轨站联锁统一控制的其他单位线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站)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的安全管理。

国铁车站衔接的工程线自备机车进站作业、铁路局非运输企业过轨作业机车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营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国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设备
第三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过轨作业机车须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安全装备。

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站间按列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按调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根
据需要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安装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各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需按规定办理无线电设台手续。

第三章作业组织
第四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或经国铁线路担当工作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操作规则》《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接发列车作业》《铁路调车作业》《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有关规定。

车站与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间的行车办法,由车站与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并纳入协议。

第五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时(专用车场作业除外),必须服从国铁接轨站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的领导和统一指挥。

第六条国铁接轨站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应建立企业自备机车进出车站作业计划的联系、核对和确认制度。

第七条国铁接轨站接发列车时,与接发列车进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的线路,不准向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方向接入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方向由企业自备机车(担当国铁线路牵引任务的机车除外)担当的
列车和调车车列(含单机,下同);接入担当国铁线路牵引任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机车担当的列车和调车车列时,按照国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铁接轨站在同意接入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机车担当的列车或调车车列前,应根据铁路局公布的允许过轨作业的企业自备机车和机车乘务员名单,核对担当进站作业任务的机车车型、车号和机车乘务员姓名无误后方可同意接入。

具体核对方式、时机应在协议中明确并纳入《站细》。

使用通话方式核对时,国铁接轨站应使用具有语音记录装置的通信设备。

担当进站作业任务的机车车型、车号、机车乘务员姓名不在铁路局公布的允许过轨作业的名单中时,不得同意其进站。

第九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调车作业,应在《站细》规定的作业区域内进行。

特殊情况下,确需在站内其他线路上作业时,应经车站值班干部同意,并通知司机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调车作业时,原则上不得穿越、占用正线。

确需穿越、占用正线作业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安全措施并纳入《站第十一条除担当本列取送作业和在交接场(线)内与正线、到发线有隔开设各时的调车作业外,原则上不使用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担当
国铁车站的其他调车作业。

确需使用的,须经铁路局批准,作业中应由国铁车站调车人员负责指挥和调车作业,无论作业钩数多少均需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在中间站应使用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示意图可另附),并应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

第十二条国铁接轨站交接线(场)停留的进出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车辆(车列),必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防溜器具的提供、防溜措施及设置(撤除)分工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并纳入《站细》。

车站要加强站内交接线车列(车辆)防溜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过轨作业和过轨运行时,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按《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因检修等原因经国铁线路跨局回送时,一律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

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原则上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铁路局要加强对企业自备机车过轨作业的安全管理。

铁路局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安监部门:负责对企业自备机车过轨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监机务部门:负责确定相关机务段并指导督促其参与过轨企
业自备机车的技术检查,审核其对过轨企业机车乘务员有关的培训、考试和驾驶证资格的确认情况。

机辆验收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驻段验收室对企业过轨作业机车进行技术检查。

电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过轨作业机车电务车载设备按照协议进行技术检查确认。

运输部门:负责对企业过轨作业机车进站作业范围及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配备情况进行审核,组织对企业进站作业的调车人员有关培训考试合格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铁路局对经路局安委会研究同意的允许过轨作业的国铁车站、企业自备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于每年年底前以文电形式公布。

未经公布的企业自备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不准担当过轨作业。

新增允许过轨作业的国铁车站、企业自备机车和机车乘务员时,应在提交路局安委会研究同意后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机车所属单位应与铁路局(或有关单位)签订机车过轨作业有关协议,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铁路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分析过轨机车作业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其过轨作业。

第十八条相关站段应加强对企业自备机车过轨作业
及有关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其过轨作业并上报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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