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落实企业自检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中央厨房、食品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总部企业应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外埠入沪食品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检。质量技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定期(不少于一年一次)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检验。
(十七)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的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教育培训,增强监管人员责任感、使命感,树立职业精神,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区域责任制、基层执法人员区域轮换制,并根据不同的工作特点,适时开展交叉执法、错时监管、飞行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跟踪复查整改效果。
(五)落实源头管理和溯源制度。落实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推行入沪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批发市场猪肉、牛羊肉、养殖类水产品、蔬菜等经营的产销对接机制,在市商务部门和农业部门指导监督下,与生产供应基地签订购销合同;肉品、乳品、水产品、蔬菜等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工作。严防在食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违法添加行为。
(三)落实员工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发布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诚信道德素养。每年均应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8.关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工作,牵头单位不代替相关部门工作。在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实现协调联动、综合治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上海市社区药学服务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单位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上海市社区药学服务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18•【字号】沪卫药政〔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上海市社区药学服务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单位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学服务能力,加快转变药学服务模式,我委启动上海市社区药学服务示范中心建设工作。
近期,我委通过各区卫生健康委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决定将黄浦区豫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列入2024年度上海市社区药学服务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单位。
现公布建设项目单位名单(见附件)。
项目经费由区卫生健康委进行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予以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
项目建设周期为2024年10月至2026年10月。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指导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工作,并给予人力、资金、设施设备和政策上的支持。
请各入选的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细化项目设计方案,确定项目落地的时间节点,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经过两年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应在药学服务、科研能级提升、药学科普特色方面,打造出有特色的社区药学服务品牌,提升社区合理用药水平,推动社区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将此通知转发到本区的相关入选单位。
我委将在2025年9月启动项目建设中期评估,请各项目单位积极推动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度上海市社区药学服务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单位名单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9月18日附件2024年度上海市社区药学服务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单位名单1.黄浦区豫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徐汇区枫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长宁区华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普陀区长风街道长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虹口区江湾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杨浦区长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闵行区古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浦东新区大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浦东新区新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嘉定区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奉贤区南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7-01-20【生效时间】2017-03-20【关键词】健康,餐饮卫生,食品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8号《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沪食药安委〔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17〕5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职责分工。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为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考评;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综合管理职责。
负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承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2020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2020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虹市监人〔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2020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虹市监人〔2021〕8号各部门:2020年,全局干部在局党组、局长室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局相关工作会议精神,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较好地履行了各项法定职责,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期间,我局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局广大市场监管人员全力以赴、勇于担当、靠前服务,积极踊跃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推动区域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范,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现将表彰名单通报如下:一、疫情防控工作表彰情况(一)在2020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中,本局给予以下积极参与机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志表扬:王成彬、王昊、方超、叶斌、朱晓琦、李发宝、李怿铖、杨智、吴斌、何炜、张国栋、陈恺麟、陈福祥、周仁达、周复之、俞晓越、钱晓峰、徐晓冬、黄彬、龚国庆、蒋帅、蒋胜军、裴进宇、黎曙(二)在2020年度疫情防控工作中,本局给予以下积极参与社区街道疫情防控工作的同志表扬:马长喜、王天穹、布安军、朱春霞、刘兆嘉、刘黎莺、祁勇、孙婷、苏亦辉、杜良均、李永文、杨龙英、杨继忠、杨蓓蕾、杨璟、吴东威、吴刚、何晨、沈宇海、宋西江、张力满、张洪生、张笑天、张琴、张婷婷、陆克伟、陆瑜、陈伊英、陈怀文、陈泽俊、陈胜祥、陈恺麟、陈新尚、陈潇尧、林珑斌、俞晓越、姚伟成、袁国盛、徐桢、奚美蓉、黄赛赛、曹慧、龚国庆、谢国庆、蔡黎弘、薛企猛二、年度公务员考核表彰情况(一)在2020年度区机关公务员考核中,区委、区政府给予以下同志记三等功:奚美蓉、戴炜给予以下同志嘉奖:王天舒、王厅、王礼中、王倩、王猛刚、王静、方刚、石文肃、朱秋素、任国术、刘芳、阮有梓、孙婷、苏亦辉、李军、李晓晖、杨辰、杨智、吴呈、吴佳、邹槟、张国栋、张忠华、张侃、张玲、张亮渊、张裕绩、陆如鑫、陈玮、陈恺麟、林崇、金鉴钢、周旸、周悠舫、周蔚冰、单鸿宇、赵萌、施方颖、姚雪莺、徐力诚、高远、席建群、曹奕、戚维祥、龚华杰、葛钧铭、蒋胜军、蒋紫莹、鲍望、蔡黎弘、翟雯俊、缪建群、薛晟(二)在2020 年度机关公务员考核中,本局分别给予以下同志表扬:马长喜、马丽萍、王昊、王海菁、尤晓红、尹雯、左群、朱贝佳、朱晓琦、刘占卫、刘丽华、刘巽乾、孙焰、纪丽娜、杜良均、李发宝、李端、励佳、何海松、沈泉华、沈莉、沈震宇、张小华、张励、张笑天、张悦倩、张晨捷、陆郑跃、陈奇东、陈逸菲、林栋、金勇、周仁达、赵慧锋、俞晓越、施青池、施锡良、顾盼、柴定国、徐磊、黄欢、黄凯、黄彬、曹思韵、曹慧、盛风华、韩琴、蔡海滨、薛飞、薛企猛、戴璐三、先进集体(一)市级1.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海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评比活动中,被评为“上海市爱国拥军模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沪市监食协〔2022〕15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22〕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所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逐项推进落实情况报市局食品安全协调处(联系人:张露霞),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四个最严”为统领,立足食品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问题导向,立足严的主基调,立足落实见效,立足保障党的二十大召开的政治要求,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努力将上海建设成为食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市民最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之一。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沪市监产质2024004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我局紧紧围绕保障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7日2024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本市产品质量总体状况,维护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59号)、《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修订版)》等,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和检验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实际,组织制定本计划[市级计量器具、能效水效、商品(过度)包装等抽查计划另行发文)]。
《新时代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 报告新鲜出炉
《新时代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报告新鲜出炉作者:张露霞来源:《食品与生活》 2020年第9期文_ 张露霞近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半年时间调查研究,形成了《新时代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报告。
这份报告是在走访调研政府有关部门、第三方社会组织、食品相关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媒体和消费者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所得。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指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格局。
需要政府监管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共同去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互去促进,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有序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道德观念,倡导诚信从业风气,促进食品安全从单纯依靠政府部门向多方主体主动参与、共同发挥作用的综合治理转变。
该报告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含义、现状、愿景目标以及实现路径等四个方面进行详尽地阐述。
食品安全,上海一直在努力《公共安全感蓝皮书:中国城市公共安全感调查报告(2018)》显示,上海市民食品安全感位列全国第一。
《2019 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显示,市民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度评分为86.2 分;市民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评分为83.9 分,是上海市民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开展至今,评价最高的一年。
96.9% 的市民认为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很安全”或“比较安全”,同比上升3.7 个百分点,同时,在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这项工作上,市民支持度高达99.9 分。
近年来,上海坚持食品安全共治共享工作理念,以提升食品安全知晓度、满意度和社会公众参与感、获得感为工作目标,探索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
充分发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监管的同时,始终突出基层自治,通过网格化管理着重加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综合治理。
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制定“诚信生产经营者”“守信超市”“放心餐厅”“放心食堂”建设标准等措施,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全⽂)上海市⾷品安全条例(全⽂)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于上海市第⼗四届⼈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20⽇通过,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品安全条例 (2017年1⽉20⽇上海市第⼗四届⼈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证⾷品安全,保障公众⾝体健康和⽣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的⽣产经营,⾷品⽣产经营者使⽤⾷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政区域内⾷⽤农产品的⽣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品的经营、使⽤,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品安全⼯作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品⽣产经营者对其⽣产经营⾷品的安全负责。
⾷品⽣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品安全标准从事⽣产经营活动,建⽴健全⾷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品安全风险,保证⾷品安全,诚信⾃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区⼈民政府对本⾏政区域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作负责,统⼀领导、组织、协调本⾏政区域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作以及⾷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作,建⽴健全⾷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品安全⽇常⼯作,形成基层⾷品安全⼯作合⼒。
第六条市、区⼈民政府设⽴⾷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品安全⽅⾯承担下列职责: (⼀)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品安全⼯作; (⼆)制定⾷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品安全重⼤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品安全监督管理⼯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5)》
上海市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5)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之一。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力推动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由9大类20个品种增加至11大类44个品种,市民日常消费量较大的米面油肉奶等已纳入本市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追溯目录,追溯工作在处置食品安全事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针对市民消费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追溯的覆盖面还有待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需进一步落实,追溯系统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切实提高上海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的工作成效,全面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提升食品安全精细化治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精神,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紧扣城市数字化转型和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建设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
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聚焦重点,以智慧化监管为导向,以提升数据质量为抓手,坚持“依法推进、全程追溯、互联互通、为民便民”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在智能化监管中应用,努力打造数字化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新模式,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
二、工作目标2023年,完成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及应用场景信息化建设阶段性任务;对已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目录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覆盖率和上传率保持在100%;开展区块链技术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中的应用试点和地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推广试点;推进源头赋码,本市生产的食品(纳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目录)的外包装赋码率达到100%;大型商超、学校食堂供应商实施追溯单或加贴追溯二维码的比例大幅增长;有序推进追溯信息与基层市场监管所数字化监管系统融合。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沪安委办[2013]8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沪安委办〔20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的要求,定于2013年2月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的必要性近年来,全国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四是部分餐饮企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把控不严,使得超期、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混入餐饮场所;五是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餐饮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在全国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
为此,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立即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餐饮业“明厨亮灶”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餐饮业“明厨亮灶”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沪市监食经20190089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餐饮业“明厨亮灶”建设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19〕8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经营,鼓励市民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升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提升市民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9年年底力争实现中型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现“明厨亮灶”全覆盖,“十三五”期间全市力争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基本实现“明厨亮灶”全覆盖,本市餐饮业食品安全公开透明程度明显提升。
二、建设模式实施“明厨亮灶”就是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
各区可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规模、业态、承受能力、厨房位置及布局,选择采取以下三种建设模式:(一)“透明厨房”。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透明玻璃窗、透明玻璃幕墙、矮墙隔断等方式,使消费者能够直观观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展示方式。
(二)“视频厨房”。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通过现场展示屏幕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方式。
(三)“互联网+明厨亮灶”。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通过现场展示屏幕、网站或手机APP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溯源信息、监督公示以及提供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的方式。
鼓励有能力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开展“明厨亮灶”工作。
三、主要措施(一)强化许可准入。
新申请或延续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中型及以上饭店应当采用电子显示屏、透明玻璃墙等方式,公开烹饪、专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过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沪市监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
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摘录(五)
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摘录(五)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摘录(五)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摘录(五)市民对食品安全现状评价情况一、市民食品安全知晓度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上海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程度调查报告(2022年度)》反映的情况分析:1.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度持续保持较高水平调查显示,2022年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度得分为85.4分,比上年略下降0.8分。
2022年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程度测试增加了疫情防控相关题目,题目难度有所上升,因此得分略有下降,但仍保持在较高水平。
近三年均达到85分以上。
2.市民食品安全行为习惯较好调查结果显示,在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行为和意识方面,市民食品安全日常行为习惯正确性得分最高,除“隔夜的冷菜冷饭加热充分后再食用”“待食物冷却后放入冰箱”和“外出聚餐时使用公勺公筷”三项外,其余各项正确操作方法的得分均在90分以上。
市民食品安全行为习惯较好,但在疫情新常态下外出使用公勺公筷的行为仍有待进一步引导。
3.市民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调查结果显示,市民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和食品安全意识得分均低于80分。
在市民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方面,各区得分均在80分以下;在食品安全意识方面,各区得分均在80分以下。
二、市民食品安全满意度情况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参照第六次人口普查各区人口比例的结构,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采用市民评议调查测算,形成《上海市民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2022年度)》。
调查分析结果如下:1.市民食品安全满意度持续上升调查结果显示,2022年上海市民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得分为86.5分,比2022年增加2.6分。
从近三年情况看,得分一直稳处于80分以上且呈现上升趋势。
2.市民对政府的正面评价较高调查结果显示,在食品安全关注度、政府的评价、媒体的评价、企业的评价以及市民参与食品安全共治情况这五个维度的评价中,对政府的正面评价得分最高,为88.8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进口
2013年食品安全有奖知识竞赛
2013年食品安全有奖知识竞赛作者:暂无来源:《食品与生活》 2013年第12期1.上海市食品安全统一举报电话为( )A.12315B.12331C.12365D.123452.对于全麦面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全麦面包因含有丰富的营养元素,最好即买即食B.全麦面包的血糖生成指数高,糖尿病人不宜食用C.全麦面包是100%全麦制成的D.食用全麦面包多多益善3.以下哪个说法不是经二氧化硫过量熏蒸的龙眼的特点?( )A.果实摸起来较硬B.表面色泽光亮C.外壳显得脱水D.枝条水分偏少4.2012年5月17日,上海发布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青团》,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青团中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B.青团中可以使用亮蓝以保持颜色C.麦苗汁、艾草汁可添加在青团中D.《青团》标准对青团成品的酸价、铅、大肠菌群等都有明确要求5.“速生鸡”速成的原因是( )。
A.不断优化的品种和科学的饲料配方B.有效的防病防疫措施C.标准化的鸡场设施D.以上都是6.关于食用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选择价格高的食用油B.压榨油比浸出油好,所以选择压榨油C.一级油精炼程度高,选择一级油D.每种油都各有所长,换着吃最好7.自201 3年3月1日起,《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收运单位向处置单位送交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送交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B.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C.处置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或者处置后不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转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D.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8.下列哪种气体可使香蕉自然催熟?( )A.乙烯B.氧气C.氮气D.二氧化碳9.2013年3月,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9]188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9〕188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提高本市餐饮业和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企业自律诚信经营,决定在本市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对食品安全示范街区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区域的饭店和快餐店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
有条件的区县,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据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对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基础上,将被监督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以简洁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公示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动态的原则。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检查时,分别采用《食品经营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附件1)和《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附件2),检查完毕后,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监督员签名。
对每次检查给出“良好”、“一般”或“较差”的检查结论,并分别以“笑脸”、“平脸”、“哭脸”表示。
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采用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形式,悬挂、摆放或张贴在餐饮单位或食品经营单位醒目处。
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前,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沪食药安办20200013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委,民航华东管理局:2020年7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修订《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沪府办〔2020〕52号)的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9月9日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事故分级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2应急联动机构2.3指挥机构2.4专家机构3监测预警3.1预警监测3.2预警级别3.3预警信息发布3.4预警级别调整3.5预警响应4应急处置4.1事故报告与通报4.2事故评估4.3应急响应4.4应急处置措施4.5检测分析评估4.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4.7信息发布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奖惩5.3总结6应急保障6.1信息通信保障6.2医疗卫生保障6.3人员及技术保障6.4物资与经费保障6.5社会动员保障6.6交通运输保障6.7治安保障7附则7.1宣传教育7.2培训演练7.3预案管理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精准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人民健康和城市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一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节食品摊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1-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五)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2-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规定的通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沪食药监食[2007]223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规定的通告(沪食药监食[2007]223号)为保证集体配餐的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现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工作通告如下: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的工艺和数量加工盒饭,不得超范围、超负荷生产。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向合法单位采购原料,并按规定做好索证验证,确保原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原料采购、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台账。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加工时膳食的中心温度和加工时间。
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熟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装、储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75℃以上。
采用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煮后加热保温,使膳食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5℃以上。
四、禁止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
五、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存在风险的食品,要严格控制加工工艺,确保食用安全。
如:刀豆、扁豆要“先过水,再煸炒”,达到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鲐鱼等“青皮红肉鱼”,加工前要仔细检查新鲜程度,不新鲜的,不得加工食用。
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做到“以销定量”,严格控制食用时间,禁止加工、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膳食。
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建立晨检制度,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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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沪食药安办[2018]4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7.11
【实施日期】2018.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验收
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18〕49号)
各区食药安委(办)、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民政局、市公务员局、市综治办、市应急办、上海海关、市通信管理局、市消保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委关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相关部署要求,根据《上海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创建评估验收工作方案》(沪食药安办〔2017〕107号)和《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细则》(沪食药安委〔2018〕3号,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等文件规定,决定于2018年7-9月对各区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开展评价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
知如下:
一、评价验收对象及标准
评价验收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对照本市《评价细则》开展评价验收工作。
《评价细则》共包含139项具体指标,其中有5个否决项,45个关键项(54分),75个一般项(46分),14个鼓励项(16分加分),合计116分。
各区无被否决的情形,且关键项单项得分率≥60%,总得分≥90分,则为评价验收合格。
二、评价验收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区级自评
1.自查自评。
各区依据《评价细则》,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评,于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
2.社会公示。
各区应在自查自评结果合格基础上,于2018年7月25日前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创建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自查自评依据及结果以及市、区创建工作公开诉求渠道等。
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周内,将公示期间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