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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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日益繁荣,工程造价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纠纷频发,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探讨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变更条款、付款方式等内容。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2. 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3. 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于开发商的设计团队在设计过程中对部分细节进行了调整,导致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内容与原设计存在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由开发商承担。

(二)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因此,双方应就材料价格上涨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造价纠纷。

协商过程中,可参考以下因素:- 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 合同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

2018年,甲公司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乙公司受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导致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对甲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并提供工程造价测算报告。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造价测算工作,并向甲公司提交了测算报告。

3. 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交的测算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报告中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错误,导致工程造价估算偏低。

4. 双方就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及结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2018年10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工程造价计算错误导致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造价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的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造价计算错误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索赔案例及依据法律(3篇)

工程索赔案例及依据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于2012年签订了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承包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工期为两年。

合同总价款为2亿元人民币,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承包方遂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增加工程款及工期延长。

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工程进度滞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方多次返工。

同时,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增加了工程量。

这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期延长至三年。

2. 工程成本增加由于工程进度滞后,承包方不得不增加人力、物力投入,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具体如下:(1)人工费:由于工期延长,承包方不得不雇佣更多工人,导致人工费增加。

(2)材料费:由于工程量增加,材料消耗量也随之增加,导致材料费增加。

(3)设备租赁费:由于工期延长,承包方不得不租赁更多设备,导致设备租赁费增加。

(4)其他费用:如临时设施费、监理费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施工场地、资金、材料等,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施工场地、资金、材料等,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发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方多次返工。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合同签订、工程量清单编制、结算争议等多个方面,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以下是对一些典型的造价法律纠纷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案例一:合同签订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内容不符,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但建设单位以合同为准拒绝协商。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核对,导致实际施工与合同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因此,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二、案例二:工程量清单编制纠纷案例简介:某建设单位委托甲乙两家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

甲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基本相符,而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漏项和错项,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建设单位以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招标,最终导致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乙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拒绝投标。

因此,建设单位可依据招标投标法,要求乙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招标。

三、案例三:结算争议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争议。

施工单位认为部分工程量未计入结算,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而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支付。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3篇)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乙公司):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丙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公司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

项目竣工后,甲公司与丙公司就工程结算产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丙公司的结算报价过高,要求乙公司对结算报价进行复核。

乙公司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丙公司的结算报价存在多处错误,遂向甲公司提出修改建议。

甲公司接受建议后,与丙公司重新进行了结算。

然而,甲公司仍对结算结果不满,认为乙公司的服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其经济损失。

于是,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尽到了造价咨询义务?2. 乙公司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乙公司是否尽到了造价咨询义务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在接受甲公司委托后,应当对丙公司的结算报价进行严格审查。

乙公司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丙公司的结算报价存在多处错误,并提出修改建议,表明其已经尽到了基本的造价咨询义务。

2. 关于乙公司在造价咨询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复核过程中,虽然发现了丙公司结算报价中的多处错误,但并未对错误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也未对丙公司的结算报价进行全面审核。

此外,乙公司在发现错误后,仅向甲公司提出修改建议,并未采取其他措施,如向丙公司提出质疑、要求丙公司重新核算等。

因此,乙公司在造价咨询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

3.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在造价咨询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2019/1/22 4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前言
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环 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办法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续教育 刘元珍
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工程价款确定方式与计价方法案例 竣工结算与工程欠款相关案例 工程变更相关案例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案例 施工合同有效性相关案例
2019/1/22
6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
2019/1/22 12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1.请求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 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定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 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定第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 保全费用。
2019/1/22
13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争议焦点
发包人以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 责,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承 包商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当事人并非是B公 司与C公司所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争议有以 下: 1. B公司收取的总包管理费,其实质是什么?总包管理费与总 包服务费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2. 若B公司在履行配合义务中存在瑕疵,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 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3. A公司要求违约者承担宾馆延误开展的预期利润是否有法 律依据?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

造价司法鉴定案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对涉及诉讼案件的造价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意见提供等工作的一种司法鉴定活动。

下面列举10个与造价司法鉴定相关的案例,供参考:1. 建筑工程造价争议案:甲方与乙方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造价计算方法的分歧,甲方诉至法院并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合理的造价计算方法。

2. 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案:某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成本增加,与供货商产生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双方责任和赔偿额。

3. 建筑工程变更造成的增减项争议案: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调整,涉及工程量增减及造价调整,施工单位与业主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增减项及相应的造价。

4. 建筑工程索赔案: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原因提出索赔,业主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索赔事由、金额及合理性。

5. 土地征收补偿案:政府对某地进行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的计算与支付问题,征地户与政府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合理计算方法和金额。

6. 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合理性存在争议,双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合理标准。

7. 建设项目造价与投资回报案:投资方在进行建设项目前需了解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项目的造价和预期收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8.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鉴定案:业主在工程竣工后发现质量问题,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问题的原因、责任方及维修费用。

9. 建筑工程保险赔付案:建筑工程发生意外事故,施工单位申请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事故损失及保险赔付金额。

10.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案:建筑工程竣工后,涉及最终结算、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业主方与承包商委托造价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及验收标准。

以上案例涵盖了造价司法鉴定的多个领域,包括工程造价争议、材料价格波动、索赔、征地补偿、物业管理等问题,展示了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各类造价纠纷和问题中的应用。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计价方式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计价产生了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低于实际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增加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计价依据是否合法、合规;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计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计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工程计价依据合法、合规。

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因此,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由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XX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于2021年3月完成了工程。

然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造价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问题陷入僵局。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是否准确?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施工过程: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编制依据、调整方式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2. 施工完成及验收:2021年3月,被告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自检。

原告组织了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证明。

3. 工程造价分歧: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开始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

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导致工程造价虚高。

被告则认为工程量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工程造价合理。

4. 工程款支付问题:由于工程造价分歧,双方未能就工程款支付达成一致。

原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被告拒绝支付。

四、法院审理1. 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证据不足,工程造价基本符合合同约定。

2. 合同约定履行: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典型案例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典型案例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在南通市的建筑世界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那可是相当重要的事儿,就像给建筑工程的财务状况做一场最严谨的“体检”。

我有个朋友老王,他就卷入过这么个事儿。

他是个工程承包商,接了个不小的建筑工程活。

工程结束后,和甲方在工程造价上闹得不可开交。

甲方觉得老王的报价太高,老王呢,觉得自己冤得很,啥材料钱、工人工资、设备损耗都已经压缩到不能再压缩了,甲方还不认。

这时候啊,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像一场及时雨。

那些司法鉴定人员就像是建筑界的福尔摩斯。

他们一来,就开始仔细地审查各种文件,查看工程现场,每一个角落都不放过。

他们问老王:“这材料的采购你有啥票据没?”老王赶忙把一沓子票据拿出来,说:“您瞧,这都是正规渠道买的,价格也合情合理。

”而面对甲方的时候,他们也很公正,问甲方:“您觉得哪些部分不合理,您给出个所以然来。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张强和他所在的建筑公司的。

他们那个工程中间有个设计变更,这一变就像在平静的湖水里扔了个大石头,成本啥的全乱套了。

张强找到司法鉴定机构时都快急哭了,就像热锅上的蚂蚁:“这可咋整啊?这要是算不清楚,我这心血不都白费了吗?”工作人员安慰他说:“别慌,我们这就像给一团乱麻找到线头一样,肯定能理清楚。

”他们分析设计变更之前和之后的所有费用明细,比着工程图纸和施工记录,一笔笔算得可细致了。

这些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是冰冷的数字核算,更像是建筑工程这个大生态里的天平,平衡着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每个参与者的付出都能得到公正的评判。

这是一个很有人情味但又必须严谨无比的工作。

它让每个参与建设工程的人都觉得安心,就像船在海上航行有了灯塔指引方向一样。

而且啊,它也不断地规范着南通市的建设市场,使这个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

从这些案例里就能看出,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那是建设工程里不可或缺的一环,护得住公平,守得住合理造价,让每一个大楼、每一个项目都在合理有序的造价框架里拔地而起。

造价虚报法律责任案例(3篇)

造价虚报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管理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工程造价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或个人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常常采取虚报造价的手段。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造价虚报案例为例,分析其法律责任。

二、案例描述2019年,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承建了一项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与施工单位串通,采取虚报工程造价的手段。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虚报材料价格:A公司与施工单位协商,将部分材料的采购价格虚报,导致实际材料成本远低于市场价格。

2. 虚报工程量:在工程量核算过程中,A公司与施工单位共同篡改工程量,使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远大于实际工程量。

3. 虚报人工费:A公司将部分施工人员的人工费虚报,使得实际支付的人工费用远高于实际支出。

通过以上手段,A公司虚报工程造价共计2000万元。

在项目竣工后,该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了审计,发现了A公司的虚报行为。

三、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A 公司的虚报造价行为构成了以下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A公司应退还虚报的工程造价,即2000万元。

(2)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虚报造价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

2. 行政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A公司将被处以虚报造价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3. 刑事责任:如果A公司的虚报造价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虚报工程造价,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采取虚报工程造价的手段,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大全五篇)第一篇: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工程造价审核典型案例分析某小区工程,于2005年8月~10月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公司编制。

工程标底价144434187.4元,工程中标价为132724586.00元,下浮为8.1%,工程于2005年11月开工,于2007年5月竣工,超合同工期3个月,超工期均属发包人原因引起。

工程结算于2007年10月报送发包人,2007年11月送审,至2008年6月底出具初步审核结果(见下表),有关索赔未能最终审定。

本工程结算审核时间比较长,审核争议内容较多,影响工程造价较大。

主要争议如下:1、井点降水工程造价很高,不下浮的工程结算价为11610988元,占审定总价的9.5%。

结算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对降水的方案与时间争执很大。

造成原因分析如下:井点降水本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由投标人依据施工方案自行报价,在合同价中一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

但本工程招标时,发包人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把井点降水作为预留金300万元列入工程总价,合同中约定为:“井点降水部分工程量按实结算,按预算造价下浮35%计”。

可理解为井点降水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签证工程量计算,并按江苏省现行计价定额计价,计算出的总降水造价下浮35%作为结算价。

造成井点降水工程结算造价高的主要原因是在签证管理上,井点降水方案在实施前应当进行降水方案审核与评估,确定降水施工工艺,适用本工程降水施工工艺有两种方案,为深井井点和轻型井点,深井井点比轻型井点造价要低得多。

但结算时未见井点降水方案审核报批,只有经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签证的轻型井点使用的时间及绘制的轻型井点布置草图。

结算时发包人一看井点降水造价竟有这么高,井点使用的时间与合理性成为承发包人争议的焦点,施工过程中,所有降水真空泵一直24小时运转?,需要降水天数如此长?降水的方案是否合理?审核人员的结论观点:本工程井点降水造价如此高,发包人未能很好运用管理手段进行有效控制,首先,招标时就不应该把降水单独列出作为暂定预留金。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案例一:XX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造价核算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发现乙方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如计算数量和单价时有误差,没有正确考虑实际土地等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测量。

通过与乙方核算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实际施工量和时间与乙方核算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未能准确预估工程的实际情况。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乙方确实在工程造价核算中存在失误,导致造价超支的发生;乙方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与核算结果的差异,导致工程造价核算不准确;甲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工程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鉴定人结合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给出了对乙方的追责建议,以及甲方在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改进措施。

案例二:XX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案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一幢高层住宅项目。

工程竣工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价款,称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不同意,认为验收合格且按照建设合同要求进行了工程质保,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于是将该案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相关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勘探报告等。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同时,鉴定人还与相关的专家进行了多方面讨论和交流,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问题和争议。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综合了以上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得出了以下结论:工程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仍可以进行交付和使用;工程造价的核算基本准确,没有超支或贪污等违法行为。

最后,鉴定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最终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可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程纠纷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造价法律案例

造价法律案例

造价法律案例造价法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根据合同约定,以一定的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结算的一种法律规定。

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这就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和解决。

下面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运用造价法律来解决问题。

案例一,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造价清单,业主单位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程造价清单,这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业主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交工程造价清单,并且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单位可以依据造价法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提交工程造价清单,如果施工单位仍然不配合,业主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往往会发生变动,这就容易引起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

根据造价法律规定,对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依据造价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认定,从而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往往会引起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

根据造价法律规定,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依据造价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认定,从而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总结,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但是通过运用造价法律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工程计价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原告于2010年1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3. 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及支付。

三、案件事实1. 工程量计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应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原告主张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比例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被告认为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3. 违约金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法律分析1. 工程量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习惯计算。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工程造价司法案例

工程造价司法案例

工程造价司法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工程,是一个挺酷炫的商业大楼建设项目。

甲方呢,是个财大气粗的开发商,想盖一个地标性的建筑;乙方则是一个经验还算丰富的建筑公司,觉得这个项目能让自己扬名立万。

工程开始的时候,那是锣鼓喧天、鞭炮齐鸣,双方都充满了干劲儿。

乙方按照合同吭哧吭哧地干着活儿,甲方也时不时地来视察视察,一切看起来都挺和谐的。

可是啊,等到工程快完工的时候,问题就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了。

这个工程造价就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乙方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3000万,为啥呢?乙方说,这材料价格一直在涨啊,就像坐火箭似的。

比如说钢材,当初签合同的时候价格还比较低,但是施工过程中因为市场供应紧张,价格蹭蹭往上涨。

还有那些人工费用,现在的工人可不好找,工钱也得涨啊,而且施工过程中还遇到了一些设计变更,增加了不少工作量,这些都得算钱啊,所以总共得3000万。

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最后只能闹上法庭,让法官来评评理。

法庭上,双方都拿出了自己的证据。

乙方拿出了一摞厚厚的采购发票,说:“您看,这钢材的价格就是这么涨的,发票可不会说谎。

还有这些工人的工资条,我们都是按照市场行情给工人发钱的。

”甲方也不甘示弱,拿出了当初的合同,指着上面的条款说:“这合同里明确规定了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乙方现在很多计算都不符合合同规定。

”法官那可是得明察秋毫啊。

法官找来了工程造价的专家,来对这个工程进行重新评估。

专家就像一个超级侦探一样,仔细查看了工程的每一个细节,核对了乙方的采购记录、施工记录,又研究了甲方的合同条款。

专家给出了一个结论:这个工程按照合理的计算,考虑到材料价格上涨、设计变更和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工程造价应该是2800万。

法官就根据这个结论做出了判决。

乙方虽然没有拿到自己最初要求的3000万,但也觉得这个结果还算公平,毕竟专家也认可了自己很多成本增加的事实。

甲方呢,虽然要比最初预计的多掏300万,但也接受了这个判决,毕竟法官和专家都是按照规则来办事的。

造价工程咨询合同纠纷案例

造价工程咨询合同纠纷案例

造价工程咨询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造价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为甲公司的一建设项目提供全程的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编制预算、结算审核以及相关的造价控制建议等。

双方约定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实际工程成本超出了预算。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有效控制造价,要求其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造价超支是由于甲公司自行更换材料品牌、延误工期等因素造成的,并非其专业服务的失误。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审查。

法院注意到,合同中明确列出了乙公司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法院调取了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预算书、变更通知单、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等,以核实实际的造价情况。

通过对证据的梳理,法院发现甲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更换材料品牌、增加额外工程项等行为,这些变动均未事先与乙公司充分沟通,也未在合同中作出相应调整。

同时,乙公司虽然提供了造价咨询服务,但在材料价格波动预警、成本控制建议等方面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支持。

在此基础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责任大小。

最终判定,甲公司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其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导致成本增加;乙公司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中的预警和建议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依据合同条款以及双方的实际损失,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判决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的咨询费用,而乙公司则需退还部分已收取的费用,以补偿甲公司因造价超出预算所遭受的部分损失。

此案例反映出,在处理造价工程咨询合同纠纷时,法院会严格依照合同条款进行判断,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它提醒了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及时沟通变更事项,并在遇到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时,共同商讨应对措施。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于2012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结算方式为竣工结算。

工程于2015年竣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初步结算,但就最终结算金额产生了较大争议。

在初步结算中,施工方认为实际工程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且存在部分隐蔽工程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要求增加工程造价。

开发商则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已经包含了所有工程内容,且隐蔽工程的风险由施工方承担,不应增加工程造价。

双方就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于2016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际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2. 隐蔽工程是否应增加工程造价;3. 工程造价的确定依据。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施工方提供了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超过了合同约定工程量。

开发商则提供了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证据,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已经包含了所有工程内容。

2. 合同解释法院认为,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合同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内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3. 工程造价确定法院认为,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实际工程量、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施工方主张的隐蔽工程增加造价的要求,法院认为,由于合同中未对隐蔽工程进行明确约定,且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提出异议,因此不应增加工程造价。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实际工程量未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2. 隐蔽工程不应增加工程造价;3. 工程造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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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相关法规
相关法规
《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 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七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四条
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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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8造价师继续教育 刘元珍
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 分。 固定资产投资与项目的工程造价数量上是相等的。
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等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 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造价主要划分为设备及工、 器具购置费用(由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组成)、建筑安 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工 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土地使用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 费用、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组成)、预备 费(由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组成)、建设期贷款利息、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几项。其中建安工程费用也被 成为建安工程造价。由于建安工程造价在工程造价的组成 中,一般具有数额大,不确定性多等特点,涉及本书承发 包关系时,工程造价指的是建安工程造价。
但是,当代建筑法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建筑法中有 较多的强制性条款。
会产生两个结果:
1.约定的未必有效 2.未约定的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要求造价工程师对于造价的契约性有充分了解。除了要 对合同、招标文件、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等等要掌握以外, 对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有所理解,这样才能真正分 清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才能做到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 有效控制。
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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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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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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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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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从定性方面具有明显契约性,从定量角度具有 明显的专业性。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民法范畴,民法遵循“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从法定”原则。
2020/8/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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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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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环 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办法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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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设工程总公司签
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服务公司同意, 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建筑 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 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市建筑设计院 对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 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 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 ××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 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 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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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的“总承包人或者 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 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 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 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所以本案判决市建设工程总公 司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值得说明 的是:依《合同法》这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 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 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案中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 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 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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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 相关图纸资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 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 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 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市 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 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 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 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市建筑设计院 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设工程总 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市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 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2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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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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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工程价款确定方式与计价方法案例 竣工结算与工程欠款相关案例 工程变更相关案例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案例 施工合同有效性相关案例
2020/8/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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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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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典型案例 ——关于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某市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建设工程 总公司是总承包人,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 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总公司 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市建筑设计院和×× 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 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 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 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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