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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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1、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5、留置盘问记录6、传唤证7、检查证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17、物证鉴定材料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9、物证照片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3、行政处罚决定书24、送达回执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2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9、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30、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31、调解意见书32、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单据33、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34、复议申请书35、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6、行政复议决定书37、行政起诉状38、行政诉判决书/裁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3、听证委托代理书4、听证笔录副卷内按顺序主要存放下列材料:1、特情、耳目提供的线索材料2、案件查处计划、查破经过3、领导对案件的指示、批示4、传唤、检查、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等审批表5、延时结案文书6、继续(留置)盘问通知督察部门备案记录7、延长继续(留置)盘问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记录8、审核人员阅卷笔录9、听证报告书10、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记录11、答复意见书副本1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说明13、应诉通知书14、答辩状15、提交证据清单副本16、出庭情况报告17、行政判决执行情况说明18、其他需要列入副卷的材料(三)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对吸食毒品人员决定强制戒毒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2、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3、限期戒毒通知书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2、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4、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5、遣送出境决定书6、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7、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8、限期离境决定书9、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副卷的立卷同行政处罚案卷副卷相同。

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的管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档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案卷的立卷与归档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由承办人按照以下要求立卷:(一)案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销毁。

(二)案卷应当按照案件性质、类别、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确保检索方便。

(三)案卷材料应当按照顺序排列,每卷材料不得少于十页。

(四)案卷封面应当标明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承办人、立卷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时间:(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三十日内归档。

(二)其他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归档。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手续:(一)承办人将案卷材料整理完毕后,填写《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登记表》。

(二)归档部门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案卷材料齐全、完整、准确。

(三)归档部门将案卷材料归档,并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章案卷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一)归档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二)档案室应当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条件。

(三)档案员负责案卷的日常保管工作,定期对案卷进行整理、检查。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利用:(一)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案卷查阅登记表》。

(二)外单位及个人查阅案卷档案,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归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案卷档案时,不得损坏、涂改、撕毁档案材料。

第四章案卷的销毁与移交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的销毁:(一)案卷档案的保管期限届满,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应当予以销毁。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行政执法情况、体现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后的卷宗,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卷宗。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属于各级城市管理委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建立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密、借阅、移交、鉴定、销毁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保障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经费。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案卷数字化和电子化管理。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②调查取证时对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复印件未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 核对原件的,留存的复印件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且无提供人和 2
的字样,并有提供人的签名和日期,2 名以上执法人员 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的,发现一处扣 1 分。
的签名和日期。(2 分)
8.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有相 应的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从重、
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扣 5 分。
①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无资格或者卷中未附鉴定、
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资格证明的,扣 2 分。
②委托鉴定、检验(检测)没有委托书的,扣 1 分。
5.鉴定、检验(检测)相关材料齐全。(2 分)
①多处现场只制作一份笔录的,扣 2 分。
②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记载不准确的;被检查(勘验)人的基本情况,见
证人在场的记载及其姓名等情况记载不清的;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的姓名、
执法证号未记载或记载错误的;未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的,包括有关的数
据、位置、状态、程度等;见证人、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未签注姓名及日
7.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依法送达相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 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9.依法执行完毕。
10.依法予以结案。 11.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 当及时移送。
①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的, 扣 100 分; 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扣 100 分。 当事人要求听证,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 100 分。 ①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扣 100 分; 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未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扣 100 分; ③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决定的,扣 100 分。 ④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未依法上报 的,扣 100 分。 ①未依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作出处罚决定的,扣 100 分。 ②对当事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无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扣 100 分。 ①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书未依法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的,扣 100 分。 ②应当送达被处罚人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书没有送达,或者送达时间和 行政处罚文书作出时间倒置的,扣 100 分。 ①擅自更改执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扣 100 分。 ②罚没收入未依法缴入国库的,扣 100 分。 ③罚没物品未依法处理的,扣 100 分。 ④行政处罚机关未依法强制执行的,扣 100 分。 ①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擅自结案的,扣 100 分。 ②当事人违法行为未纠正的,扣 100 分。 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移送 的,扣 100 分。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当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第七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决定(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元市元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工商所、队、股、室: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提升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水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具体办案流程和使用的法定文书种类,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立卷装订要求案卷应当一案一卷,证据材料比较多确需分卷装订的,案卷可分正卷、副卷。

(一)案卷一般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2、卷内文书目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及其草拟稿);4、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正本及其草拟稿,后附送达回证);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需要移送的情形);7、调查终结报告;8、案件核审表;9、立案审批表;1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1、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12、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13、指定管辖通知书;14、案件移送函;15、现场笔录;16、抽样取证记录;17、委托鉴定书;18、询问通知书;19、协助调查函;20、检查建议书;21、证据证明单;2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抄件);23、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或抄件);24、行政处罚案件授权委托书;25、询问(调查)笔录;26、鉴定结论(包括鉴定结论通知的告知情况);27、被委托机关调查情况回复情况;28、责令改正通知书;2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1、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后附送达回证);32、听证笔录;33、听证报告;3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后附财物清单);3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8、物品处理记录(包括变卖、拍卖或者价格鉴定类文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40、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1、督办案件通知书;42、督办案件调查处理结果;43、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44、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45、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单;46、送达回证(各类依据法定文书须单独送达的送达回证)47、卷底。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组合。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活动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号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科、室)和执法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绩效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工作考核、本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应当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

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五条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文书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

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

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所属各执法支队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各大队依照法定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遵循及时立卷、规范整理、定期归档、集中保管和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总队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档案的立卷、整理和归档工作。

各支队应建立本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和台账,做好本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的立卷、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质量将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归档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档案实行案件承办人员立卷制度,坚持“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每个案件应指定一名承办人员,负责从办理案件之日起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证据等文件材料,包括网上办理形成的电子文件,并在案件办结之后及时立卷。

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承办人员不相同的,前一阶段的承办人员应将所有案件材料移交后一阶段的承办人员统一立卷。

行政执法案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全部资料,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移交,指定地点集中存放、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八条归档的案件材料应当由专门人员审核,案件办结后应及时检查积累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

如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执法人员及时补齐或补正。

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由承办人员签名,审核人确认。

第九条案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应符合总队执法文书填制规范以及案卷制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案卷应当有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统一管理,派专人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档案存放应当有专门的场所、设备和设施,要有严密的防火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由各案件科室(中心)负责立卷。

行政复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卷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立卷。

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3日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

第五条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保管;已归档行政处罚案卷由各科室(中心)派专人负责保管。

行政复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卷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保管。

第六条查借阅案卷档案实行登记审批制,须统一填写《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第七条查借阅已归档案卷必须出具相关证件。

外单位及个人查借阅案卷应当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注明阅档人姓名、阅档原因及所阅案卷行政相对人,阅档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持委托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局工作人员查借阅案卷,应当提请本科室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查借阅案卷档案一般限在档案室。

案卷原件不得借出给外单位或者个人。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案管理室主要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

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档案室说明原因。

借阅档案不准再转借。

第九条决定类执法文书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复制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其余案卷材料不得查阅、复制、拍照等。

第十条经档案室同意复制的档案资料,经校对、盖章以后生效。

第十一条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科、室)和执法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绩效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工作考核、本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应当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

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五条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文书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

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

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

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

第七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体现行政执法程序,其排序的原则:1、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2、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3、结论性材料在前,案件(许可)办理的客观进程形成的案件材料按自然顺序排列在后。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一个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合法性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那就是实体的公正性、程序的正当性和文书的规范性。

一、执法的实体公正性法的公正性,是法本身的属性,也是法的首要价值所在。

执法者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实现实体的公正性需做到以下四点:(一)主体合法:主体合法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条件。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公告;履行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且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另外还要求对具体行为针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确认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这是执法行为的重中之重,也是困扰很多执法人员的难题。

(三)依据正确。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必须适用正确。

(四)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内容合法,而且要求内容适当,内容适当因各种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差异。

二、执法的程序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规定。

(一)立案程序。

立案就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不是由我们来管辖的一个环节。

案件来源应当按照有关人员申请、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同时附有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

(二)取证程序。

调查取证程序尤其重要。

具体行为中,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在取证程序里,制作询问笔录很常用的方式,在制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笔录中明确记载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权利等内容。

2、询问笔录一般采取一问一答的格式进行制作,制作时“问”与“答”要分行进行。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范本模板】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范本模板】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当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第七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决定(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第八条行政处罚案卷.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处罚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三)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四)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五)询问笔录;(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七)相关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或者截图、证人证言等);(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九)整改情况材料;(十)抽样取证审批表;(十一)抽样取证通知书;(十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十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十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十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十六)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材料;(十七)鉴定委托书;(十八)鉴定结论;(十九)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二十)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二十一)行政处罚审批表;(二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十三)行政处罚文书(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二十四)陈述(申辩)笔录;(二十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十六)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二十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二十八)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二十九)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三十)案件移送函;(三十一)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三十二)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三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三十四)执行情况相关凭证;(三十五)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三十六)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三十七)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组织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组织办法

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卷宗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卷宗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但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依照有关规定应分正副卷的除外。

第三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于执法终结后一个月内,将全部执法文书立卷归档。

案卷卷宗归档应当编号,编号应当按照公文归档编号规则。

第四条案卷卷宗应当包括封面、卷内文书目录、归档备考表和封底。

卷宗首页为卷内文书目录,底页为归档备案表。

卷宗封面应当说明案由、当事人、承办人、执法起始日期、终结日期和保管期限等事项(格式见附件一)。

卷内文书目录应当列出归档的全部执法文书名称、页次等事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排序(格式见附件二)。

归档备案表应当说明立卷部门、案卷编号、立卷部门领导意见、档案部门意见等事项(格式见附件三)。

第五条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的下列文书,应当归档:(一)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二)询问(调查)笔录;(三)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四)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副本);(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六)送达回证;(七)行政处罚结案表;(八)书证、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九)其它法律文书。

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将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代收罚款收据、缴款书(收据)等罚没票据等同时归档。

案件来源为移送、举报的,移送文书、举报材料也应当同时归档。

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履行合议、听证等程序的,应当同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归档,包括:(一)合议组的合议记录;(二)听证告知书(副本);(三)当事人按规定提出的听证申请书、听证回避申请书;(四)听证笔录;(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六)其它材料。

第七条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下列文书,应当归档:(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二)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三)行政许可决定书(存根);(四)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书的记录。

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一、背景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管理、监督或惩罚的活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档案资料,包括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记录和相关证据。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正性,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行政执法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执法的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依法性。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政府机关和执法人员。

每个执法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符合自身工作特点和需求的具体办法。

四、档案分类和归档要求1. 档案分类行政执法档案分为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执法人员个人档案两类。

行政执法案卷按照执法活动性质和时间顺序分为不同类别,如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

行政执法人员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法资格证书、工作履历、奖惩记录等。

2. 档案归档要求(1)行政执法案卷应按照执法活动的完整性、时效性归档,并进行编号和盖章。

(2)行政执法人员个人档案应及时进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归档的档案资料应放置于专用档案库中,并做好防火、防潮、防虫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存期限。

五、档案查阅与调取1. 查阅权限行政执法档案的查阅权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明确,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档案。

2. 查阅程序(1)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查阅申请,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查阅。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递交书面查阅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3)查阅档案时应填写查阅登记表,记录查阅的目的、时间和内容等信息。

3. 调取程序当司法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机构需要调取行政执法档案时,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配合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确保协调合作的顺利进行。

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各区局(大队)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形成的各类执法文书,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局法规督察科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局(大队)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

各区局(大队)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由区局(大队)法规督察科人员负责日常的案卷管理。

第四条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旨鲜明,材料客观,全面且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文字解释单一, 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要求。

第五条笔录类文书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执法活动的情况,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文字清晰,纸面干净,标点符号正确,按规定签属姓名、意见及时间,不得随意取舍、修改。

第六条呈报、审批类文书必须简要表述请批事项及呈报人的倾向性意见。

审批应针对呈报事项,用词准确,审批人应在批文上签属姓名及时间。

第七条处理类文书必须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作出,标题和文件编号齐备;表述相对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罚款数额、处理结论必须确切;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项、目必须正确,不得简化;必须载明相对人履行决定的期限,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和期限;行政处罚符合听证要求的应告知听证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应载明发文日期(采用中文小写),并加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章。

第八条执法票据类文书必须准确载明案由,收支货币的金额、数量;没收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填写票据的时间及填写人姓名和相对人名称(姓名),必须具备有效印鉴。

第九条凡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听证程序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视听材料、物证(含证物照片)。

统计报表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第十条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一案一卷。

按照立案、取证、审理、送达、执行、结案的顺序装订。

案卷归档工作制度

案卷归档工作制度

案卷归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案卷归档工作,提高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卷归档工作,是指将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资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案卷归档工作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条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按本制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案卷立卷归档工作。

二、案卷材料排列原则第五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和一般以上事故处罚案件,原则上应当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副卷)一号。

依法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故类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

第六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遵循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执法阶段,遵守如下排序原则:1.证据及密切关联材料;2.案件受理材料;3.调查取证材料;4.案件审理材料;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案件执行材料;7.其他相关材料。

三、案卷归档工作流程第七条案卷归档工作应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案卷归档工作具体承办人应当对照案件材料清单,收集、整理案件相关材料。

第九条案卷归档工作具体承办人应对收集到的案件材料进行核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对缺失、损坏、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补充、修复或重新制作。

第十条案卷归档工作具体承办人应按照案卷材料排列原则,将案件材料进行分类、排序、编号,并填写目录。

第十一条案卷归档工作具体承办人应将整理好的案卷材料装订成册,确保装订牢固、便于查阅。

第十二条案卷归档工作具体承办人应编写案卷封面、案卷脊背、案卷目录,并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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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归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XX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立卷归档是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各类文字材料、视听资料、物证(含物证照片)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件的立卷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集中保管的原则,维护案件卷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行政执法的立卷归档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编号归档,备有索引,便于查阅。

法制科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卷要使用XX局统一的卷封、目录。

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

卷内不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

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文字材料不得倒装、反装。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案卷专管人员统一装订,可以同一案由多案一卷、每月装订,每卷不得超2个案件。

第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的案件,在案件办结后五日内将案卷初步整理后交XX局办公室案卷专管人员进行整理和立卷。

一案一卷。

第八条涉及不宜公开的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分建议书、证明材料的等,应另行装订成副卷。

第九条案卷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重大案件长期或永久保存。

第十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件材料,禁止涂改、伪造、销毁案卷。

擅自涂改、伪造案卷或丢失案卷的,由XX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未经XX局主要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
4、执法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6、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单据;
7、卷内备考表。

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
4、执法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5、当事人身份证明、四邻协议;
6、法人身份证明或委托办理的证明及相关证照;
7、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书;
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案件立案审批表;
10、调查询问笔录;
11、现场勘验笔录;
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及送达回证;
13、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5、案件处理审批表、撤销案件审批表;
1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7、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及最终裁决文书;
18、强制执行申请书;
19、当事人缴纳罚款单据;
20、案件结案审批表;
21、结案报告;
22、当事人所提供的平面图、土地证等材料。

第十四条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违章告知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4、案件立案审批表;
5、现场勘验笔录;
6、强制执行现场视听资料或物证照片;
7、结案审批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局法制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执行。

主题词:行政执法立卷归档规定
XX局 2011年4月15日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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