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
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办理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依据、证据材料、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案卷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全部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二)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三)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四)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后,承办人应当对材料进行整理,确保以下要求:(一)材料完整,无缺漏;(二)材料分类清晰,便于查阅;(三)材料排列有序,便于装订。
第六条承办人整理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
第三章案卷的归档与保管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移交的案卷进行验收,确保以下要求:(一)案卷材料齐全;(二)案卷材料分类清晰;(三)案卷材料排列有序。
第八条验收合格的案卷,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逐页编定页码;(二)编写卷内目录;(三)填写案卷封皮;(四)装订案卷。
第九条装订好的案卷应当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
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避免受潮腐蚀,保管期限一般为十五年。
第四章案卷的借阅与调用第十一条案卷的借阅和调用应当经过所领导批准,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填写借阅登记表。
第十二条借阅时间为一星期,到期归还,保持案卷完好。
第五章案卷的评查与监督第十三条定期对案卷进行评查,确保案卷质量。
第十四条对案卷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案卷的承办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对案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甬民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12〕101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进程,结合我局实际,就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民政行政执法案卷工作的重要意义民政行政执法案卷是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书面载体,反映和记载了民政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质量直接体现了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专业化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是衡量民政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准。
(一)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是适应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的需要。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国家先后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民政部和省民政厅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文件,对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有助于增强执法人员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是适应民政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民政事业的发展变化,我局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断改进,建立了行政审批、管理以及处罚相互分离、相互衔接的行政运行机制。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有助于明晰行使行政审批、管理以及处罚职能处室之间的行政执法责任,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衔接,更好地行使政民政行政执法职能。
(三)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是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需要。
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民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从而对作出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各个环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有助于保全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有效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案件。
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 (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 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 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 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 过 200 页。 第十七条 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 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 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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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行政处罚案卷及其对应的证 据袋,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处理。
第四章 案卷利用
第二十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 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行 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七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价格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一条 办理接收手续后,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 案卷置于规格统一的卷盒中,并在卷盒相应位置填写所存案卷的起 止卷号和保管期限。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卷号按照结案(销案)时间编制, 编号格式为:“****年***价监(检)卷***号”。
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正卷在卷号后加“(正)”, 副卷在卷号后加“(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 卷号后加“(简)”;销案的案件,在卷号后加“(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立卷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 (二)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已有的; (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 (四)将材料损坏、遗漏或者丢失,造成行政处罚案卷损失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案卷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立卷装订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卷内材料部分1.当场处罚决定书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4.其他文件材料第八条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1. 立案审批表2. 行政处罚决定书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3.1.询问通知书3.2.责令改正通知书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4. 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5.听证笔录(三)证据材料部分(隔页纸)1.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2.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2.2.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2.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代理证明文件;3. 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4. 证人证言材料【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均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5. 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6. 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7. 其他作为证据使用材料【巡查记录等】(四)财物处理及其他材料部分(隔页纸)1. 财物处理单据1.1.罚没款收据1.2.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1.3. 其他财物处理材料2. 其他材料2.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2.案件移送函2.3.行政建议书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5.委托鉴定书2.6.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7.强制执行申请书(五)副卷(隔页纸)【分副卷则不需隔页纸】1. 副卷目录表2. 案件来源登记表3.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4. 指定管辖通知书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销案报告】5.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解除强制审批、处罚建议审批、延期结案审批、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涉嫌犯罪移送审批等】6.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7. 案件核审表8.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9.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0. 听证报告11.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2.其他有关材料【预警通知书、(建议去掉)协助调查函、检查建议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回访表等】第九条案卷封面推荐采取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印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完整、准确。
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的管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档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案卷的立卷与归档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由承办人按照以下要求立卷:(一)案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销毁。
(二)案卷应当按照案件性质、类别、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确保检索方便。
(三)案卷材料应当按照顺序排列,每卷材料不得少于十页。
(四)案卷封面应当标明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承办人、立卷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时间:(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三十日内归档。
(二)其他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归档。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手续:(一)承办人将案卷材料整理完毕后,填写《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登记表》。
(二)归档部门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案卷材料齐全、完整、准确。
(三)归档部门将案卷材料归档,并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章案卷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一)归档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二)档案室应当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条件。
(三)档案员负责案卷的日常保管工作,定期对案卷进行整理、检查。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利用:(一)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案卷查阅登记表》。
(二)外单位及个人查阅案卷档案,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归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案卷档案时,不得损坏、涂改、撕毁档案材料。
第四章案卷的销毁与移交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的销毁:(一)案卷档案的保管期限届满,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应当予以销毁。
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
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规范的主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封面1、案件名称:当事人名称全称+违法行为表述+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按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字号填写;3、办案单位:填写办案机构名称全称;4、归档时间:本案所有应该入卷材料齐全,装订完毕时间;5、归档号:一般情况下,填写处罚决定书序号[或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局统一填写]。
二、正卷隔页A4纸竖式居中“正卷”二字。
三、正卷材料1、正卷目录表;2、立案审批表;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稿];4、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A、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含财物清单];B、询问通知书;C、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D、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E、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F、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G、行政处罚告知书;5、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
6、听证笔录;7、证据材料:A、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B、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前置审批证书,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C、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D证人证言材料[含证人身份材料];E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F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G巡查笔录;H、责令改正通知书;I、催办通知书。
[G、H、I作为证据则放于此]8、财物处理单据:A、罚没款收据;B、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
9、其他材料:A、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B、案件移送通知书;C、领取查封扣留财物收据;D、委托鉴定书;E、当事人提交的报告[分期缴纳罚款的报告、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等];F、案件回访表。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当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第七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决定(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当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第七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决定(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组合。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活动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号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规定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规定XX局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归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XX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立卷归档是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各类文字材料、视听资料、物证(含物证照片)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件的立卷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集中保管的原则,维护案件卷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行政执法的立卷归档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编号归档,备有索引,便于查阅。
法制科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卷要使用XX局统一的卷封、目录。
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
卷内不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
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文字材料不得倒装、反装。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案卷专管人员统一装订,可以同一案由多案一卷、每月装订,每卷不得超2个案件。
第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案件办结后五日内将案卷初步整理后交XX局办公室案卷专管人员进行整理和立卷。
一案一卷。
第八条涉及不宜公开的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分建议书、证明材料的等,应另行装订成副卷。
第九条案卷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重大案件长期或永久保存。
第十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件材料,禁止涂改、伪造、销毁案卷。
擅自涂改、伪造案卷或丢失案卷的,由XX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未经XX局主要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4、执法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单据;7、卷内备考表。
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4、执法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当事人身份证明、四邻协议;6、法人身份证明或委托办理的证明及相关证照;7、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书;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案件立案审批表;10、调查询问笔录;11、现场勘验笔录;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及送达回证;13、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5、案件处理审批表、撤销案件审批表;1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7、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及最终裁决文书;18、强制执行申请书;19、当事人缴纳罚款单据;20、案件结案审批表;21、结案报告;22、当事人所提供的平面图、土地证等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规定
XX局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归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XX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立卷归档是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各类文字材料、视听资料、物证(含物证照片)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件的立卷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集中保管的原则,维护案件卷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行政执法的立卷归档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编号归档,备有索引,便于查阅。
法制科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卷要使用XX局统一的卷封、目录。
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
卷内不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
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文字材料不得倒装、反装。
第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案卷专管人员统一装订,可以同一案由多案一卷、每月装订,每卷不得超2个案件。
第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案件办结后五日内将案卷初步整理后交XX局办公室案卷专管人员进行整理和立卷。
一案一卷。
第八条涉及不宜公开的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分建议书、证明材料的等,应另行装订成副卷。
第九条案卷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重大案件长期或永久保存。
第十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件材料,禁止涂改、伪造、销毁案卷。
擅自涂改、伪造案卷或丢失案卷的,由XX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未经XX局主要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4、执法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单据;7、卷内备考表。
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4、执法人员所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当事人身份证明、四邻协议;6、法人身份证明或委托办理的证明及相关证照;7、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书;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案件立案审批表;10、调查询问笔录;11、现场勘验笔录;1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及送达回证;13、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5、案件处理审批表、撤销案件审批表;1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7、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及最终裁决文书;18、强制执行申请书;19、当事人缴纳罚款单据;20、案件结案审批表;21、结案报告;22、当事人所提供的平面图、土地证等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科、室)和执法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绩效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工作考核、本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应当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
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五条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文书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
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
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和效果,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制定并实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一、案卷的收集与登记1. 案卷的收集:各执法部门应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收集和整理案卷,并及时上报执法机关。
2. 案卷的登记:收集到的案卷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案卷的编号、名称、收集日期等信息。
登记信息应准确无误,确保案卷的可查性和可追溯性。
二、案卷的归档与保存1. 归档操作:对于已经处理完毕的案卷,应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归档,包括将案卷放入档案盒内,并贴上案卷编号和日期等标签。
2. 案卷的保存:已归档的案卷应根据案卷的性质和重要性,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对于涉及重要案卷,应进行归档备份,并采取措施确保案卷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案卷的查阅与使用1. 查阅权限:执法人员可以查阅和使用与其工作相关的案卷,但必须符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严格保护案卷的机密性和私密性。
2. 查阅记录:对于每一次案卷的查阅,应制作查阅记录,包括查阅人员的姓名、查阅时间、查看内容等信息,确保案卷的使用过程可以追溯。
四、案卷的销毁与移交1. 案卷的销毁:对于已经过了保存期限的案卷,应进行销毁处理。
销毁应由专门的部门进行,并制作销毁证明,确保案卷的彻底销毁。
2. 案卷的移交:对于需要移交的案卷,应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移交。
移交的案卷应进行清点和记录,确保移交过程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五、案卷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2. 评估考核:定期对各执法部门的案卷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考核,评估指标包括案卷的收集和登记、归档和保存、查阅和使用、销毁和移交等方面,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和奖惩。
通过制定实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和管理行政执法案卷,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能和效果,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和规范,为建设法治化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等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等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六政办秘[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等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六政办秘[2007]68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六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合理行政,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秘〔2007〕1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六政办〔2007〕37号)的部署要求,决定于今年7月起组织开展行政处罚等案卷评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检查范围评查范围:市直、中央和省驻六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单位,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
检查范围:1、市直、中央和省驻六安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有关单位,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行政许可并已办结的案卷;2、市直、中央和省驻六安具有行政复议权的有关单位,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已办结的案卷。
县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组织落实。
二、评查、检查方式本次案卷评查和检查活动遵循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严格按照《六安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附件1)、《六安市行政许可卷宗检查要点》(附件2)、《六安市行政复议案卷检查要点》(附件3)执行,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本次评查活动从7月开始,9月下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阶段(8月底前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六安有关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根据评查标准和检查要点组织本部门(含部门管理的授权组织、部门委托的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并于8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提高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将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一切文献资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行政执法文书组合。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条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按本制度做好行政处罚案件案卷立卷归档工作。
二案卷材料排列原则第五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和一般以上事故处罚案件,原则上应当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副卷)一号。
依法不宜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故类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
第六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遵循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执法阶段,遵守如下排序原则:1.证据及密切关联材料依时间排序。
2.实体决定在前,程序决定在后;批复件在前,请示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结论件在前,依据件在后;法律文书在前,其他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在后。
3.同一案件中行政执法对象不同的,法人文书材料在前,个人文书材料在后。
4.同一案件中行政处罚对象同类的,处罚重的在前,处罚轻的在后。
5.附图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图或附表在后。
6.事故案卷中,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附事故调查报告)排在结论性文书之前,其余事故调查材料作为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案卷材料排列顺序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为:(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四)送达回执;(五)立案审批表;(六)罚款收据;(七)结案审批表;(八)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科、室和执法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绩效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工作考核、本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应当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第五条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文书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第七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体现行政执法程序,其排序的原则:1、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2、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3、结论性材料在前,案件许可办理的客观进程形成的案件材料按自然顺序排列在后;第八条行政许可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宗材料目录,行政许可文件、决定及送达回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及回证,审查材料,听证材料,延期办理文书,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收据,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备考表,案卷封底;第九条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案卷封面,卷宗材料目录,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回证,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案件的材料,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登记保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听证材料,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案件讨论记录,强制执行申请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处理凭证、罚没款收据,其他应归档的文书材料,结案报告表,备考表,案卷封底;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目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罚款收据报查联,按时间先后排序的调查取证相关材料;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第十条行政复议案卷的装订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法200379号要求整理、装订;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违纪行为处理案卷的装订,参照行政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进行;第十二条案卷文书材料整理、装订应注意下列事项:一破损、字迹模糊或容易褪色的文书材料应托裱或复印,复印件应置于原件前面;二大于A4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画面;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第十三条卷内文书材料除空白页外,凡载有文字、图表的正反面均一页编一号,依次用3位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页码应标注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照片、图表正面难以编码的,可编在背面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码;第十四条编码可用页码机戳盖或用钢笔书写,书写材质按第五条规范;第十五条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第十六条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文件目录通常采用表格式,表格分为顺序号、题名、页号三列;顺序号即卷内文件的序号,以文件为单位,一份文件编一个号;题名即文件的标题,是卷内文件目录主要部分;页号即卷内文件所在之页的页码,填写每份文件的起始页码;如第一份文件有10页,填写“1”;第二份文件就填写“11”;第十七条填写卷内备考表;卷内备考表是供立卷人在立卷时填写认为该卷有需要加以说明与解释的情况,其项目包括:本卷情况说明如卷内文件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有重要价值或特别意义的文件等;立卷人;立卷时间由立卷人填写;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第十八条填写案卷封面;案卷封面要用钢笔或水笔正楷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庄重、醒目;行政许可案卷封面的项目包括:卷宗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号;如“店许﹝200X﹞X号;渣核﹝200X﹞X号”;设定依据:根据国务院有关规范及经政府公布的许可事项;承办机关被申请人名称:负责办理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全称及地址;承办人员:窗口执法人员;受理日期:窗口受理日期;决定日期:行政机关准予许可日期;归档日期、保存期限、档案分类默认;行政处罚卷宗封面包括:卷宗号:一般程序处罚案卷卷宗号同处罚决定书号;简易程序处罚案卷卷宗号按月或季度自然排序;如,“徐执法简罚﹝2009﹞1至XX号根据案件数量,以月或季度为单位合卷”;案由:为查处的具体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如: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案;承办机关:处罚案卷为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机关的名称;被处罚单位人:被处罚对象的全称;承办人员:两个以上案件承办人;收案日期:案件受理时间;立案日期、上诉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保存期限、档案分类默认;违纪案件卷宗封面参照行政处罚案卷封面填写;行政复议案卷封面按照江苏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填写;第十九条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档案不得外借;上级机关、司法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档案;查阅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当场归还;查阅人不得自行复制档案材料;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由案件承办人按本规范进行整理、装订立卷,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按年度定期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2000]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2000]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深入贯彻《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提高本市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案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我办在总结近几年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制定了《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作为今后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和评查的依据。
现将《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及时组织培训,本市今年7月1日以后发生行政处罚的案卷,执行本标准。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附: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2000年7月1日实施)总则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
2.标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术语3.1 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2 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3 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3.4 法人:是指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
3.5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6 主要法律文书:是指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加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工作,规范案卷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行政处罚案卷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提高案卷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为相关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良好的支持。
2.2 原则•法定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案卷管理。
•全程性原则:案卷管理工作要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从立案到结案。
•便利性原则:案卷的收集、整理和利用要方便、快捷,并确保案卷的易查性和可信度。
•安全性原则:案卷管理要保护案卷的机密性,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3. 案卷的收集与整理3.1 案卷的收集•所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文件、资料、记录和证据等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收集,并及时归档。
•收集到的案卷应当详细登记,并按照相关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和编号,以便于后续的管理和利用。
3.2 案卷的整理•收集到的案卷应当按照时间和领域等方式进行分类和整理,确保案卷的有序性和可查性。
•在整理过程中,对应的备忘录、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件应当与案卷一起整理存档,以确保案卷的完整性。
4. 案卷的保存与利用4.1 案卷的保存•案卷应当存放在指定的档案室或专门的存储空间内,确保案卷的安全性和防火防灾能力。
•案卷的保存期限应当按照《档案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定,不得随意销毁和篡改。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卷,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限制访问权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2 案卷的利用•案卷的利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的权限进行,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合法性。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案卷的复印件或电子档案,以支持行政执法活动和法律监督的需要。
•案卷的利用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法规的行为。
5. 案卷的归档与销毁5.1 案卷的归档•案卷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案卷的有序性和易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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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元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工商所、队、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提升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水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具体办案流程和使用的法定文书种类,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立卷装订要求
案卷应当一案一卷,证据材料比较多确需分卷装订的,案卷可分正卷、副卷。
(一)案卷一般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
2、卷内文书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及其草拟稿);
4、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正本及其草拟稿,后附送达回证);
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需要移送的情形);
7、调查终结报告;
8、案件核审表;
9、立案审批表;
1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1、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12、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13、指定管辖通知书;
14、案件移送函;
15、现场笔录;
16、抽样取证记录;
17、委托鉴定书;
18、询问通知书;
19、协助调查函;
20、检查建议书;
21、证据证明单;
2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抄件);
23、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或抄件);
24、行政处罚案件授权委托书;
25、询问(调查)笔录;
26、鉴定结论(包括鉴定结论通知的告知情况);
27、被委托机关调查情况回复情况;
28、责令改正通知书;
2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
3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后附送达回证);
32、听证笔录;
33、听证报告;
3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
3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
3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后附财物清单);
3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
38、物品处理记录(包括变卖、拍卖或者价格鉴定类文书);
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40、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41、督办案件通知书;
42、督办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43、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
44、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
45、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单;
46、送达回证(各类依据法定文书须单独送达的送达回证)
47、卷底。
(二)需装订副卷的,副卷应按下列顺序装订:
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4.调查终结报告及其批件;
5.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
6.案件核审表;
7.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8.听证报告;
9.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
10.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
11.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单;
12.卷底。
上述有关案件必备材料或者根据案件特点必备的案卷材料必须入卷。
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立卷装订要求
(一)每5个案件装订1卷;
(二)每件简易程序案卷装订顺序: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与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其他证据材料。
三、行政处罚案卷立卷装订基本要求
各办案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1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并依次编写页码。
每一年度末,办案部门应将当年的案件装订成卷,打印横式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清单》(序号、当事人、案由、处罚文号、罚没金额、备注)向法制机构进行移交,由法制部门暂时保管,待下一年度一季度,统一交区局档案室归档保管。
各办案机构应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工作,严格遵守相应的案卷流转、交接、保管等制度,规范立卷归档工作,避免因行政处罚案卷丢失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等事件的发生。
凡未按要求立卷、归档造成案卷丢失的,追究负有责任的办案单位负责人和办案人员的责任。
区局今后每一年度将行政处罚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纳入法制基础业务工作考核内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