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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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
文书样本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卷内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当事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
住所(住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印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姜丽娟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12年10月2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陈运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福岗”和“富士山”2个包间内点唱歌曲。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卡显示了“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由于当晚消费者没有结账,本机关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上)文检字(2012)第05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l份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检查当天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等物证,证明当事人设置了卡拉OK 点歌设备;
5.收款卡2张,证明检查当天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二章(《<娱乐场所条例>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因当事人经营面积为260平方米及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12年10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上)文罚告字〔2012〕第0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2012年1 0月1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青河市上山区解放路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政府或青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17日
送达回证
(上)文送字〔2012〕第029-2号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编号No:(上)文举字〔2012〕第023号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文检(勘)字〔2012〕第053号
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黄冬梅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签名: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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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黄冬梅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签名:
刘 一王 从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
共2页第2页
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2年9月29日23时1 5分至23时40分
询问地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宫崎包间,第1次询问
记录人:王从
被询问人:黄冬梅性别:女出生年月:1983年5月13日
工作单位: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住址:青河市上山区解放路11号
答:我看清楚了。
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如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人员身份与执法证件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在调查询问前,如执法人员与你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权申请回避;在调查询问中,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如对本次调查询问有异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应履行以下义务: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黄冬梅询问人签名:刘一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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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听清楚了。我不申请回避。
问:首先请介绍一下你本人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