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解析(3篇)
第1篇在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具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
本文将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解析,以帮助相关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以下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3. 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4.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5.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具体来说,以下类型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条件除了工程项目范围,以下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标:1. 使用国有企业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 使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集体企业资金投资的项目4. 公共事业项目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三、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额、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等。
2.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等。
3.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等。
4. 开标、评标、定标: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范围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为确保公正竞争、有效利用资源和保证项目质量,一些医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被确定为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本文就此对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规定进行概述。
医疗基础设施项目
医疗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与医疗卫生相关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卫生院、诊所、药房等医疗机构的建设和扩建。
以下是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规定:
1. 新建医疗机构:新建医院、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必须进行招标。
2. 重大扩建项目:对医疗机构进行重大扩建的项目,如新增建筑物、设备更新等,必须进行招标。
3. 技术改造项目:对医疗机构的技术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招标的医疗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可能会根据特定地区或具体项目有所调整,具体规定应根据当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规则为准。
公用事业项目
公用事业项目是指与公众生活和社会福利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水、电、燃气、交通等。
以下是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规定:
1.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如水厂、发电厂、燃气站、交通枢纽等。
2. 运营权让与项目:将公用事业设施的经营权让与给第三方管理的项目,包括特许经营、租赁等必须进行招标。
与医疗基础设施项目一样,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规定可能存在地区差异和特殊情况,应根据当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规则为准。
请注意,以上范围规定仅供参考,具体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标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判断。
建议在项目筹备阶段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信息。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2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 年6月6日起施行。
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范围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6.06
【实施日期】2018.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
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该条款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
对于该条款的准确把握,是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委托的前提。
也是应当掌握的重要内容。
通常,招投标活动涉及三个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服务项目。
《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大都对其具体范围和规模作了明确的界定。
原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依据法律授权对以上三项范围分解为五条内容作了详细界定: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有7项:(1)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工业)(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交通)(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信息)(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水利)(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市政)(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环保)(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有6项:(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三、结论(一)?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二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解读: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服务或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是否依法招标?16号令仅规定了以下五种依法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非此类的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析:除16号令规定的五种项目外,其他项目采购按资金来源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政府采购类,二是非政府采购类。
对于非政府采购类的项目,依照采购人自治原则,法律并不强制。
对于政府采购类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理由一:《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此处的等是等内不是等外,不得作扩大化解释,即限且仅限于五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叫重要的设备材料?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解释如下: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何为不可分割?何为实现基本功能条例释义中采用的是以同步设计来判定(由于什么是“不可分割”、什么是“基本功能”,实践中有时也难以判断。
在此情况下,也可以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
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以与工程分别设计、施工或者不需要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注意事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 843号文件
招标项目的范围之一 —— 资金的来源
结论:看单项,不看总额!
〖注意事项2〗
下列
不是工程建设项目都要进行招标。
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国办发〔2017〕19号)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不都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第三款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
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法》
国有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 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 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 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需要说明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 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
作了较大缩减。
“等”字能做扩大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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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如何理解“等”字〗 目录制 法无授权不可为!
843号文坚持“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 以及“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将原《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 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 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 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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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 的,必须招标。 如何理解“可以合并进行” ? 同类项目、招标要求相同或类似、能够(可行性)合并组织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 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 不得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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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号令
16号令
逐条解读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预算法》: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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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 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 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 范招标投标行为。 今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分别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6月施行。
收藏.一文让你搞懂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专家答疑收藏!一文让你搞懂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文/李德华专家解析:该排污系统项目施工合同的订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活动。
其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第16号)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一个工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范围之内且规模以上。
范围又有两个层面上的涵义:项目范围与合同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有:(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第16号)进一步明确了上述(2)(3)项目的范围。
根据该规章,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则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1)项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列举:(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相对项目范围而言,合同范围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稳定。
《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第16号)均将合同范围限定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问题:39专家答疑购。
必须招标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必须招标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范围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有效利用资源,特定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本文档旨在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1.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1.1 酒店建设项目
涉及建设新酒店或扩建现有酒店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酒店:
- 大型酒店
- 中型酒店
- 小型酒店
- 民宿
1.2 景区开发项目
涉及开发新景区或扩建现有景区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景区:
- 自然景区
- 文化景区
- 主题公园
1.3 旅游交通项目
涉及建设新的旅游交通设施或改善现有旅游交通设施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交通设施:
- 高速公路
- 城市轨道交通
- 港口码头
- 机场
2.公用事业项目
2.1 水利工程项目
涉及建设新的水利设施或改善现有水利设施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水利工程:
- 水库建设
- 灌溉系统改造
2.2 电力项目
涉及建设新的电力设施或改善现有电力设施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电力工程:
- 发电厂建设
- 输电网改造
2.3 环保项目
涉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环保项目:
-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结论
以上旅游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以确保公平竞争和高效利用资源。
请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招标程序。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 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 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 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一) 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令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 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 “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 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刚刚!国务院批复《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6月6日起实施!
刚刚!国务院批复《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6月6日起实施!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自6月1日起实施。
这是继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之后,近18年来迎来的首次大变革。
国务院批复了发改委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施工单项合同数额标准从200万提高到400万,与工程建设密不可分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从100万提高到200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从50万提高到100万,并且取消了项目总金额3000万的限制!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规定》,6月1日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将大幅提高:•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提高到400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提高到200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提高到100万。
除此之外,《规定》中还明确:1、全国统一适用16号令删除了原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这里所说的不得另行调整并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在原3号令的时代,国有企业往往都会另行制定比国家更加严格的企业内部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比如施工招标限额为200万元,企业就会规定超过100万元就必须招标。
2、进一步明确范围在原3号令中,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16号令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的”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项目招标是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非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招标,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工程项目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本文将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解析。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1.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具体包括:(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项目总投资超过一定规模的。
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具体包括:(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3.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具体包括:(1)关系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工程项目;(2)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3)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工程项目。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除了上述范围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如:(1)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2)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特点1. 公开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信息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开,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招标信息,参与投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五大范围确定
工 程创优 是公 司综合实 力的体 现,湖北环 宇工程 建设监 理有 限公司高 度重视 此项工作, 年初都 会对公 司竣工 的项 目进行 创优 策划 并上报 。凭借 多年的创 优经验和 在输 变电工程领 域的专 业优 势 , 湖 北 环 宇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屡 屡 参 与 到 各 类 优 秀 工 程 建 设 中 。 正 是 点 点 滴 滴 的 成 绩 积 累 , 再 次 促 成 了 公 司 两 项 工 程 荣 获 中 国 电 力 优 质 工 程 奖 的 成 功 。
(2)将 消防设 计审核、 人防设 计审 查等技 术审查 并入施 工图 设计 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3)将 工程 质量安全 监督手续与施工 许可证合 并办理。规划、 国土 、消 防、人防、档 案、市政 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 统一竣 工验 收图纸和 验收标 准,统一 出具验 收意见 。对于 验收涉 及的测量工作,实行 “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 享”。
证 希
(5) 落实 取消 下放 行政 审批 事项 有关 要求 ,环境 影响 评价、 节能评 价、地震 安全性评 价等评 价事项 不作为项 目审批 或核准条 件,地震 安全性 评价在 工程设计 前完成 即可,其他 评价事 项在施 工 许 可 前 完 成 即 可 。
必须招标的文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必须招标的文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本文档规定了必须通过招标程序进行的文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高质量的项目实施。
1. 定义- 文化基础设施:包括博物馆、图书馆、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 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 招标范围以下情况下,必须通过招标程序进行文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选择和委托:- 新建项目:在启动新项目时,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当进行招标。
- 重大改造或扩建项目:对现有文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重大改造或扩建时,应当进行招标。
- 预算超过规定阈值:当项目预算超过一定规定阈值时,应当进行招标。
具体阈值由招标监管机构细化规定。
3. 招标程序和要求- 项目招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引入利益相关者参与竞标,并对竞标方进行资格审核。
- 评标和中标:对投标方进行评审,选择最具竞争力和有能力实施项目的中标方。
- 合同签订:与中标方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成本和质量要求。
- 履约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中标方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4. 特殊情况的例外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例外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过正当程序和相关机构的批准:- 紧急情况: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修复或恢复工作。
- 专有技术:特定项目需要使用专有技术,而只有少数具有相关技术的供应商可以提供。
注意:例外情况下,应当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并进行适当的备案和解释。
5. 执法和监管相关招标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招标规定,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
请遵守本文档中规定的招标程序和要求,以确保项目选择的公平性和质量。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一)?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二、文件对比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三、结论(一)?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i.?“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ii.?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iii.?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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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
定》解读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
(一) 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 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
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
“3号令”同时废止。
(三) 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招
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
二、文件对比
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
(一) 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
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
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二) 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
i. “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
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
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ii.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iii. 五大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
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
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
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
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
(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
城建项目。
i. 施工类:单项合同≥400万元人民币;
ii.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类:单项合同≥200万元人民
币;
iii.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类:单项合同≥100万
元人民币。
四、附件
(一)3号令原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16号令原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
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843号文原文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