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有一套闲置的房屋,乙计划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小商店。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3月,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裂缝,且存在漏水现象。
乙立即通知甲,要求甲进行维修。
甲以房屋为老旧房屋,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遂停止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裂缝和漏水现象,已影响乙的正常经营。
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
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由于合同解除,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合同;3.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9000元。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市居民,张三,男,45岁,某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员工。
被告(乙):某市某房地产公司。
案件事实:2018年5月,原告张三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某日,乙公司经理李某向张三透露,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精装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1.2万元。
李某表示,由于这套住宅地处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且房屋装修精美,预计会受到市场欢迎。
张三听后,对这套住宅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018年6月,乙公司正式推出该套住宅,并向张三出示了房屋的销售合同。
张三认为该套住宅符合自己的需求,遂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套住宅,总价为144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向乙公司支付了剩余房款。
2019年1月,张三入住该套住宅。
入住后不久,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壁裂缝、地板翘起、门窗密封不严等。
张三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以房屋质量问题为施工方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19年4月,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张三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2. 侵权法律关系原告张三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保证义务,导致张三遭受了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三遭受房屋质量问题,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甲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乙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21年3月,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故与甲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甲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乙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其提前解除合同并无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某构成违约,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同时规定:“出租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的;(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并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 关于乙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事行为,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作为一部综合性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张某在自家的土地上建了一座两层楼房,李某认为张某的楼房影响了采光,遂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将楼房高度降低。
张某认为李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降低楼房高度。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楼房是否影响了李某的采光,以及张某是否应当降低楼房高度。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楼房高度并未超过城市规划标准,且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楼房并未给李某造成损害。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与张某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但不得强迫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民法典法律指引本案中,民法典的法律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相邻关系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相邻关系原则,即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规定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方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型案例66个及解析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拒绝支付货款的原因,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如果乙公司仍未支付,甲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可以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事实:张三于201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规定,张三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同时享有年终奖。
2020年12月,张三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
辞退后,张三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遂向公司提出索赔。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辞退通知书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年终奖。
三、仲裁庭审理意见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享有年终奖。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2. 关于年终奖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年终奖的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表现良好,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年终奖的数额为员工月薪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四、仲裁裁决根据以上审理意见,仲裁庭认为:1.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2. 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一)公司应支付张三年终奖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元,由公司承担。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民事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相邻问题产生矛盾。
李某的房屋墙壁因年久失修,导致墙体裂缝,部分墙体脱落。
张某认为李某的房屋安全隐患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遂要求李某进行维修。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系自然老化,并非李某故意或过失导致,李某已经尽力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2. 被告张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张某多次要求李某进行维修,但李某拒绝维修,导致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3. 证人证言:邻居王某证实,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现象已经存在多年,李某曾多次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4. 法院调查:经法院调查,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确实存在,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李某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案例分析范文
民法案例分析范文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民法案例分析范文,供大家阅读!民法案例分析范文篇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民法案例分析范文篇2:在还没有进入大学之前,我就对法律这一行业很感兴趣,但是我不喜欢背书,所以我大学没有学习法律专业,不过在选修课里我可以来进一步了解法律专业。
实用民法与案例分析这门课的重点是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来向我们解释法律的真正作用。
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使用每一个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
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
对于一学期就几节课的我们,要完全理解一部法律,那是基本上不可能的,只是通过平时的努力,一点一点的积累,才能更好地使一部法律为自己所用。
我想既然是民法案例分析,那就找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来进行一定的分析吧!案例一:20xx年1月13日(星期日)16时左右,一列铁路货物列车进入孝义市某铁路分局管内的万安火车站区内,等候加补机车。
法律_民法总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小区内绿化带树木修剪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导致树木受损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美观。
李某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要求其恢复树木原状,但物业管理公司以树木修剪是为了小区绿化养护需要,且已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因其修剪树木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是否合法,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三、法律分析(一)物业管理公司修剪树木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绿化进行养护和管理,保持绿化环境整洁、美观。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绿化、道路、照明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享有共有权的部分进行养护和管理。
”可见,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绿化具有养护和管理义务。
然而,《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绿化、道路、照明等共有部分,有权共同决定是否进行修剪、改造等行为。
”这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在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时,应征得业主的同意。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赔偿损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损害业主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擅自修剪树木,导致树木受损,影响了小区环境美观,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民法案例分析题法律行为(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首付50万元,余款150万元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支付。
同时,合同中明确指出,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买方乙承担。
2021年6月10日,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乙发现该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甲的父亲,甲仅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未取得甲父亲的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 房屋存在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问题,累计欠款达2万元。
由于上述问题,乙拒绝支付余款,并要求甲承担相应责任。
甲则认为,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构成违约,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应承担房屋产权问题带来的责任?3. 甲是否应承担房屋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的责任?4. 乙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未取得甲父亲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以外,该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知道甲未取得甲父亲同意的情况,因此,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未取得甲父亲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受让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系邻居,甲因工作调动,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
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但甲因故未能按时将房屋过户给乙。
2020年4月15日,甲通知乙,由于甲本人原因,无法按时过户,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乙已支付的定金。
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并非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无权解除合同。
(三)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按时过户,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及押金,并于同年3月2日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询问李某得知,房屋为老旧建筑,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性问题。
张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辩称,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张某存在结构性问题,张某明知故租,不应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2020年2月29日,租赁期满,张某搬离房屋。
在搬离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损坏严重,经评估,房屋损坏程度达到重大损失。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李某不同意,遂引发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结构性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某在入住后才发现房屋损坏,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民法法律效力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和李四(乙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使用范围、租赁期间的费用承担、维修责任等内容。
2021年10月,张三发现李四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赵五,且赵五在居住期间对房屋造成了较大损坏。
张三要求李四停止转租行为,并赔偿房屋损坏的损失。
李四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租赁合同章节:关于租赁合同的定义、租赁物的交付、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物的使用、维修责任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租赁合同解除的规定:关于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责任的承担等。
三、案例分析1. 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租赁合同章节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转租行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租赁合同解除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将房屋转租给赵五,违反了合同约定,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3. 房屋损坏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赵五在居住期间对房屋造成了较大损坏,其行为构成侵权。
4.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赵五对房屋的损坏负有直接责任,应当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未经张三同意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后10日内发货,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20万元。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甲公司违约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合同,向乙公司发货。
(2)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乙公司能够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3)赔偿损失: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甲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甲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乙公司发货。
民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注:以下为案例背景的虚构内容,请根据实际案例情况进行修改。
)本案涉及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2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某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某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乙某应在2022年6月1日前将房屋过户至甲某名下,并支付全部房款。
然而,乙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且拒绝退还甲某已支付的50万元定金。
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甲某与乙某于2022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了房屋的购买价格、交付时间、过户手续等内容。
甲某于同日支付了50万元定金。
2. 违约情况:乙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22年6月1日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经双方协商,乙某承诺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过户,但最终仍未履行。
3. 诉讼请求:甲某要求乙某返还50万元定金,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编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乙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乙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乙某应返还甲某支付的50万元定金。
法律案例分析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向甲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乙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二是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如何处理已支付和未支付的租金。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乙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租赁物应当返还给出租人。
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毁损、灭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个人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因此,乙无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二)关于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如何处理已支付和未支付的租金1.已支付租金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已支付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期限计算。
”本案中,乙已支付的租金应按照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即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
2.未支付租金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未支付的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计算。
”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未对未支付租金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因此,应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计算未支付租金。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乙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2.被告乙应按照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已支付租金,并向原告甲支付相应款项;3.被告乙应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计算未支付租金,并向原告甲支付相应款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通过分析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乙无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对已支付和未支付的租金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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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购买张某的苹果应付价款10万元,因李某只带现金5万元,李就与张某协商先付5万元,所欠5万元打欠条,1个月内付清,张同意李某打一欠条,但提出应找人担保。李某就让其朋友王某担保。于是李某给张某打了一张欠条,上书“欠张某苹果款5万元,1个月内付清”。王某则在该欠条上写明“我保证李某在1个月内能付清欠款”,并在该欠条上签了字。1个月后,李某并未还款,张某找不到李某,就让王某还款。王某拒绝还款。无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1)市建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东方水泥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市建筑公司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仍没有履行,因而市建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东方水泥厂的主张。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本案中,市建筑公司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东方水泥厂,东方水泥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东方水泥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东方水泥厂的同意。因而东方水泥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某市红星公司与明日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红星公司卖给明日公司钢材1000吨,价款220万元,交货期限为2000年3月。由明日公司付定金40万元,若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7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明日公司当场交付定金30万元,约定剩余10万元以后补齐。2000年3月红星公司未履行合同,明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红星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法院经审理查明:明日公司的10万元定金没有补齐,红星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1000吨钢材,事后也没有买到,导致违约。问:(1)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中的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如何适用对原告最有利?
2.某建筑公司向某物资公司订购了价值100万元的钢材,双方在合同的担保条款中约定,建筑公司交付定金15万元,若建筑公司违约,则丧失定金;若物资公司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就向物资公司交付了10万元定金。后物资公司因第三方的原因未能向建筑公司交付钢材。建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物资公司返还定金30万元,而物资公司只同意返还10万元。双方发生纠纷。问:物资公司应返还多少?
答案
2.物资公司应向建筑公司返还20万元,因为定金只有在交付时才成立。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为15万元,但建筑公司仅交付了10万元,双方也无异议,可视为双方就定金数额作了变更,双方仅是设定了10万元的定金担保。依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物资公司收受了10万元定金而又违约,因此应向物资公司返还20万元。
答案
1.答:乙有权不再支付余下的7万元货款,因为该债务与甲的债务相互抵销。在本案中,甲欠下乙厂的修理费和乙厂应向甲支付的货款,双方相互负担的债务属于同种类给付的的债,两项债务均届清偿期,符合抵销的条件,因此,乙厂可以将自己的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甲公司,双方的债务也就在等额范围内消灭,乙向甲清偿3万元后,甲、乙间的债权债务也就消灭。
1.吴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约定2000年10月1日偿还,偿还期届至后,吴某无力偿还。李某得知:甲曾经打伤吴某尚欠吴某医药费5000元,乙欠吴某2.5万元且已届清偿期。现吴某并不行使他的权利。问:李某能否向甲、乙主张代位权?
答案
1.(1)李某不能向甲主张代位权。因为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在本案中,吴某对甲的债权是因人身受到伤害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吴某的权利,必须由吴某亲自行使,而不能由李某代位行使;(2)李某可以向乙主张代位权。因为乙欠吴某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且该债权已经到期。
(3)市建筑公司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2001年3月1日,李某将自家的10只羊卖给同村的朱某,双方约定:朱某当场交付全部羊款1000元,2001年10月1日,李某将羊交付给朱某。2001年8月1日,李某因羊肉价格上涨,将10只羊全部宰杀,朱某见李某杀羊,前来阻止,并要求李某提前履行合同。李某称,合同还未到履行期,朱某无权干涉,并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等到了合同履行期再说。为此,双方发生争议。问:本案纠纷如何处理?
2.甲于2003年7月1日买得一幅名画,8月1日,甲与乙签订合同将画卖给乙,并当场交付。因乙的存折9月1日到期,双方约定,5万元价款于9月1日支付。8月20日,甲得知乙将其全部10万元财产赠与其母。问:(1) 甲能否撤销乙的全部赠与?(2) 甲向乙母表示撤销乙的赠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 甲的撤销权应在什么时间内行使才有效?
1.2000年10月1日,东方水泥厂与市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水泥厂于2001年10月1日前提供高标号的水泥1000吨,市建筑公司支付价款200万元(已经支付)。2001年9月1日,市建筑公司要求东方水泥厂于10月1日履行合同,东方水泥厂表示因设备老化,交付有一定的困难,要求暂缓履行,市建筑公司为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急需该批水泥,因而对于东方水泥厂的迟延履行要求没有同意。2001年10月15日,因东方水泥厂没有履行合同,市建筑公司致函东方水泥厂,要求东方水泥厂最迟要在10月底履行合同,否则将解除合同。2001年11月1日,东方水泥厂仍没有履行合同,市建筑公司从其他水泥厂购买了1000吨水泥,价款250万元,同时通知东方水泥厂解除合同,并要求东方水泥厂返还200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赔偿误工损失及另外购买水泥多支付的价款50万元。2001年12月30日,东方水泥厂要求履行合同,称合同解除没有征得东方水泥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市建筑公司应当接受货物。问:(1)市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法院能否支持东方水泥厂的主张?(3)市建筑公司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
2.(1)甲不能撤销乙的全部赠与。因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甲只能在5万元的范围内撤销赠与;(2)甲向乙母所为的撤销的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甲只能请求法院撤销乙和其母之间的赠与行为;(3)甲的撤销权应在2004年8月20日之前行使。因为,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1.甲公司因在乙厂修车,欠乙厂修理费7万元。乙厂因购买甲公司的配件应向甲支付货款10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厂支付货款,乙厂认为甲欠的修理费也已届清偿期,因此,乙厂仅向甲支付3万元。甲公司认为,自己欠下的7万元的债务与乙应支付的货款是两回事,相互不能抵顶,因此,甲公司要求乙继续偿还货款,而遭乙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问:乙是否可不再支付余下的7万元货款?
答案
1.乙公司可以拒绝将该批钢材运交丙公司,乙公司将钢材运给甲公司,其履行是适当的。因为本案中,虽然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甲丙之间发生债权让与。但债权让与只有在通知债务人后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由于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并未将其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作为债务人的乙公司,因此,该债权让与对乙也就不发生效力,乙公司依合同约定向甲履行债务,其履行也就是有效的。甲公司不予收货属于受领迟延,应承担受领迟延的责任,乙公司无义务将该批钢材运交丙公司。
答案
3.(1)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有效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及有效,要看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本案中的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都具备,有争议的是本合同是否属于自始不能履行。从本案的买卖合同看,虽然买卖合同签订时红星公司没有现货,但不属于自始不能履行,实践中大量的买卖合同在签订时都无现货,所以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在本案中,定金合同的签订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明日公司实际交付的定金是30万元,因此标的30万元的定金合同成立。
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合同中对货物的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因甲公司不需要该批钢材,而丙公司又急需钢材,甲公司与丙公司即达成协议,由甲公司将该批钢材以原价并加货款利息转让给丙公司。甲与丙签订协议后,甲公司并未将此情形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钢材发运到甲公司,甲公司以该批钢材已经转让给丙公司为由不予收货,要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司将钢材运交丙公司。双方发生争议。问:乙公司可否拒绝将该批钢材运交丙公司?
(2)适用违约金条款对原告更有利。依我国《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本案中如适用定金罚则,明日公司可得到双倍返还60万元,其中有自己交付的30万元;若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可得到违约金70万元。从明日公司的利益考虑,当然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为好。
答案
1.法院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保证问题。本案中的王某在李某所打的欠条上写明“我保证李某在1个月内付清欠款”,但未表明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的成立须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王某与张某间不成立保证,王某对李某有欠款并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不成立,王某并不是保证人,在李某未按期还款又找不到的情形下,张某也无权要求王某还款。
答案
2.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依照《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宰羊的行为,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朱某可以选择在届满前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也可以等到履行期到来后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