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到底辅助谁——法教义学语境下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厘定

专家辅助人到底辅助谁——法教义学语境下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厘定宋善铭【摘要】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实施已四载有余,然而,立法的语焉不详,致使学界对专家辅助人的身份众说纷纭,理论上的纷争也使得实践上的操作困难重重.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进行分析,鉴定人说、证人说、独立诉讼参与人说等多有偏颇,而将专家辅助人身份界定为特殊代理人,则可以解决专家辅助人权利义务不明确、专家意见难以定性、专家辅助人出庭难等系列难题,同时也维护了刑事诉讼法的体系性与稳定性.【期刊名称】《许昌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6)004【总页数】6页(P129-134)【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法教义学;身份厘定;特殊代理人【作者】宋善铭【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的同步实施,专家辅助人制度最终得以正式确立。
如今,专家辅助人制度运行已四年有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略,不同学者对专家辅助人的身份、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法律定性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使得专家辅助人处于一种模糊的身份状态[1]。
专家辅助人自从登台亮相,就遭到学者们长枪短炮的猛烈轰击,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很多人认为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言之不详致专家辅助人名不正言不顺。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专家辅助人身份的解读都带有较大的任意性和零散性,有证人说[2]、独立诉讼参与人说[3]、代理人说[4]152、鉴定人说等[5],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甚至还有不少学者在新刑诉法刚刚颁布实施就开始呼吁对相关条款进行再修订。
然而,法律权威的树立有赖于其稳定,最忌朝令夕改。
其实,学者们感觉法条含混不清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立法原意的解读不准,并不是立法错误问题。
虽然解释只是“再现了使这个言说得以存在的那个意图的客体”[6]203,但是,有了成熟的法解释技术,通过合理的解释,大多的矛盾和冲突都是可以解决的[7]。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及意见属性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及意见属性诉讼活动涉及领域广泛,法律工作者因遭遇专门性问题衍生了查明事实真相的种种障碍,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实践探索和制度选择。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我国依法参与诉讼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专家勘验、检查人,专家检验人,被聘请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人,以及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被聘请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人。
从广义角度,上述参与诉讼协助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都是专家辅助人。
鉴于目前理论界普遍将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定位为被聘请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本文探讨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仅限于此。
一、专家辅助人:法庭上的模糊角色与裁判中的模糊“身影”从媒体报道的不多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刑事案件看,专家辅助人主要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鉴定意见质证的职责。
如备受关注的被各界称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第一案”――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警察方卫、王晖涉嫌故意伤害案。
2013年4月16日,该案由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专家刘良教授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就此案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专家意见。
最终,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两被告人由十年有期徒刑分别减为三年半、三年有期徒刑。
二审判决未采纳原鉴定意见“熊军被长时间固定体位,在伴有寒冷、饥饿的情况下,机体内环境出现紊乱”的死亡原因内容,实际上采纳了专家意见,但判决书对刘良教授意见没有表述,是否采纳未作评价。
判决书改判理由为:“熊军具有潜在性心脏疾病,方卫、王晖的行为只是熊军心源性猝死的诱因。
根据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原判对方卫、王晖的量刑过重,与其罪责不相适应,可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从理论上讲,专家辅助人作为辅助质证的人,在诉讼中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处于从属地位,应当坐在申请方旁边便于及时沟通。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e x p e r i e n c e o f t h e“ t e c h n i c a l a d v i s o r ”s y s t e m i n I t a l y a n d t h e“ e x p e r t ”s y s t e m i n Ru s s i a t o i mp r o v e t h e e x p e r t a s s i s t a n t s y s t e m
中 国 司法 鉴 定 2 0 1 3 年第2 期( 总第6 7 期)
鉴 定 制 度
Fo r e n s 事诉讼专家辅助人 制度 的完善
刘广三 . 汪 枫
( 北京师 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 学研究 院, 北京 1 0 0 8 7 5 )
摘 要 :我 国新 《 刑事 诉讼 法》 首 次确 立 了“ 有专 门知 识 的人 ” 的称 谓 , 暂 且 将其 界 定为 “ 专 家辅助 人 ” , 但 由于规 定得过 于
Ke y wo r d s :c imi r n a l p r o c e d u r e;e x p e t r a s s i s t a n t ;t y p e o f e v i d e n c e ;s y s t e m ;i mp r o v e me n t
《2024年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策略。
通过分析现行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探讨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本文首先概述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功能,接着分析了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措施和展望。
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辅助人作为法庭上提供专业意见的重要角色,其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加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现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运用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将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进行深入研究。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一)基本概念专家辅助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庭根据案件需要,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员,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供意见或协助调查的辅助人员。
(二)功能与作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提供专业意见、协助调查取证、帮助法官理解复杂问题等。
其作用在于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当前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健全:现行法律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权利义务、聘任程序等规定不够明确。
2. 缺乏统一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认定标准和聘任程序存在差异。
(二)实践层面的问题1. 专家辅助人的中立性受质疑:部分专家辅助人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其提供的意见受到质疑。
2. 证据效力认定困难: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专家辅助人提供的意见在证据效力上存在争议。
四、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措施(一)立法层面的完善1. 完善法律规范: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权利义务、聘任程序等,确保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2. 制定统一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专家辅助人认定标准和聘任程序,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实践层面的完善1. 强化中立性保障:建立专家辅助人的选拔和监督机制,确保其独立、客观地提供专业意见。
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为切入点

摘 要: 新《 刑事诉讼 法》 第1 9 2条创设 了专 家辅助人 制度 , 这是鉴 定制度 改革 的一 大 亮点 。但 该条规定过 于粗疏 , 缺乏可操作性 , 实践 中需要 对专家辅助人 的诉讼 地位 、 资格条 件、 中立客观 义务 、 虚假 陈述 的法律责任 、 质证 范畴 以及 申请 出庭决定程序等基 本问题进行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 以下 简称 “ 新刑诉法” ) 第
1 9 2条第 2款①规 定 了“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 出庭 制
度, 学界 、 司 法 界 普 遍 肯 定 其 积 极 意义 , 并 认 为 新
《 刑 事诉讼法》 在 立法 层面正式 确认 了“ 专 家辅助 人
制 度” , 对刑 事鉴 定 意见 法 庭质 证 的实 质化 具 有 积 极 的推动作用 。
然而纵观 刑诉 法 全文 , 仅 该条 述 及 “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 参 与 刑 事诉 讼 并 对 鉴 定 意 见 进 行 法 庭 质 证, 其他条 款 均 无 涉及 , 而 且第 1 9 2条 本 身 内容 更
① 《 刑事诉讼法》 第1 9 2 条第 2 款规定 : “ 公诉 人、 当事人和辩
王 跃: 专家辅助人 制度基本问 题 研究 ——以 《 刑 事诉讼法 》 第1 9 2 条规 定为 切入点
格 条件 、 中立 客观义 务 、 虚 假 陈述 的法律 责任 、 质 证 范 畴 以及 申请 出庭决 定 程 序 等 。不 对这 些 基 础 问 题 展开深入 研究 , 专 家辅 助人 制度 实施 运行 就可 能 背 离立法初 衷 , 也 就 难 以 构建 科 学 、 有效 且 符 合 诉 讼 实务操作 要求 的刑 事鉴定 意见质 证规则 。 专 家辅助人 的诉讼地位
浅析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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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辩护人
专家辅助人还可以协助辩护人进行辩护,他们可 以从专业的角度对控方提出的科学证据进行审查 和质疑,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增强审判透明度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还体现在增强审判的透明度上 ,他们可以向法庭解释科学证据的相关背景和专 业知识,使法庭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弥补鉴定人制度缺陷
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弥补鉴定人制度的缺陷,由 于鉴定人通常是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或聘请的,因 此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正的情况,而专家辅助人 的参与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专家辅助人享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等权利,同时需承担 客观、公正、科学地提供专业意见的义务。
制度运行
01
启动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专家辅助人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指定,但
实际操作中,往往以当事人申请为主。
02 03
运行程序
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决定启动、组 织质证等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申请难、审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
应当建立对专家辅助人的监督机制,包 括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执业行为、职 业道德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执业。
VS
加强行业自律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协会和规范 执业准则,加强对专家辅助人的自我管理 和自我约束。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结论质证
鉴定结论质证
03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 状及问题分析
制度建设
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要求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指定符合相关 专业要求的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及制度完善

、
诉讼地位
对于 我国刑诉 法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定位 ,学界有两种 观点 , 一种认为引进 了英美法 系的专家证人 ; 另一种认为相 当于 意大利 “ 技术顾问制度” 的专家辅助人 , 我们先简要对 比之 : ( 一) 专家证人 英美 法系中专家证人是证人的一种 ,控辩任何一方认 为案 件中需要用专门知识来解决即可 以 自行决定聘请 ,认 为对方证 据存在问题但限于专业知识无法完成 即可 自行聘请对该证 据进 行质证 、 发表专 家意见。除不受 意见证 据规则的约束外 , 其地位 和一般证 言一样可 直接作定案 依据 。但新 《 刑事诉 讼法》 第 1 9 2条“ 有专 门知识 的人 出庭 , 适用鉴定人 的有关规定 ” 表 明“ 有 专 门知识的人” 主要作 为对司法鉴定的补充存在 . 且我 国对证人 证言概念的界定仅 限于事实层 面不包含 意见证 据因此对鉴定意 见 的补充证伪就更不可能作 为专 家证人和证人 的范畴 了。
( 三) 出庭 程 序 具 体 化 。 实现 有 序 质 询
新《 刑事诉讼 法》 第1 9 2条第 4款规定 了“ 有 专 门知识 的人 出庭 . 适用鉴定人 的有关规 定” , 而对 于有专 门知识的人 的 内涵 和外延 、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 的知悉程 度等选任标准等都没有 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未免显得有些宽泛。学者们有 的主张严格按 照鉴定人条件 , 也有认为 比鉴定人略低但没有达成一致 : 实践上 往往从公安 、 检察院的鉴定专家或高校教授 中选任 。 而排斥 了体 制 以外专业领域 内的精英 , 不符合初衷也备受诟病。 现行法关 于 专家辅助人资格 的规定缺失使得实践中多重标准 、杂乱无章, 也 会对我 国专家辅助人制度 的发展埋下隐患。 ( 二) 效 力认定不清晰 有专 门知识 的人 在刑诉 中的确立在一定 意义 上可 以看做是 对 既有单轨制下 鉴定制度的补充 , 但 是另一方 面: 我 国法律 已经 将鉴定 意见归入 法定证据种类 之 中, 赋予 了其 法律效力 , 而 反观 有专 门知识 的人 的专家意见则没有被纳入证据种 类 。法庭 在审 理某一个 案件过程 中。不能依据专家证人 的意见来改变案件的 性质 。 如果专家证人确实是该案件所涉科 学问题方 面的专 家 , 又 指 出了审判 中确 实存 在瑕疵 . 只能多多少少影响法官心证 , 但没 有 当然 的法 律效力 。 可见 , 我 国法律对有专业知识 的人意见 的效 力认定 不具体, 使得其不 能够充分 高效 的发挥本身 的作用 。 ( 三) 出庭 程 序 设 计 欠缺 新 刑诉 法明确只宽泛 的规定 了有专业知识 的人 出庭参照适
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条件 、规 范专家辅助人 意见 的证据能力、规 范专家辅助人参与审前程序 的规 则,以及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的法律援助程序等
方 面进 行 完善 。
关键词:刑事诉讼 ;专家辅助人 ;鉴定意见
中图 分 类 号 :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2219(2018)O卜0110一O3
新 刑事诉讼法 》对专家辅助人的理论 定位模糊 ,往往 导致庭审中鉴定人与专 家辅 助人混淆不清 。然而鉴定人和专 家辅助人在性质上有其 本质 区别 。第一 ,二者选任方式和地 位不 同。前者是 由公安司法机 关聘任 的,运 用专 门知识对案 件 中专 门性问题作 出判断的人 ;后 者则 由控辩双 方委 托聘 请 ,针对前者递交法庭的鉴定意见这一证据 的真实性和效率 等进行判断 ,并在控 辩双 方对其质证时起辅助作用的人。第 二 ,两者在资格的获取与 限制 方面也不尽相 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于 2005年颁布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下文简称为 决定 )为鉴定人的资格条件设定了 明确 的规 范。 而无论在 决定 中还是 民事诉讼法》 刑 事诉讼法>)中 ,立法者并未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进行 限制 , 只要求是 “有专门知识 的人”。第三 ,两者在管理制度上存
收稿 日期 :2017—08-21 作者简介:王龙琪 (1994-),女 ,河南汝州人 ,郑州 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研究方 向为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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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差异 。鉴定人执业需隶属于特 定的鉴定机构 ,并 由司法行 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规制 ,而专家辅助人不属于专门职业 , 在管理上仍存在空缺 。【j
专家辅助人与证人也不属于 同一范 畴。证人 即知晓案件 事实情 况并据之提供证 言的人 ,在 我国采取狭义证 人理论 下 ,证人须为耳 闻或 目睹案件经历 的亲历者 。凡知 晓案件事 实情况的人 ,除生理、精神 上存在缺 陷或因年 幼以至于不能 辨 明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 ,均负有作证之义务 。首先 ,证 人与专家辅助人法庭陈述的内容不 同。证人 陈述事实 ,专家 辅助人则对鉴定意见 以及鉴定人发表意见 ,在法庭审理 中辅 助 当事人质证。其次 ,作 证的强制性不 同。据 我国 刑事诉 讼法 规定 ,除法定情形外 ,作 证为证人 的义务 ,权利可 以 放弃 ,而义务必须履行。而专家辅助人不具有 强制 出庭之义 务 ,仅仅受托参 加庭 审,对专 门问题发表意见 。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参诉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参诉制度研究作者:冀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5期关键词专家辅助人实证考察诉讼地位完善建议作者简介:冀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诉讼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2.131科技的进步与理论的更新带来了事实认定方式的变革,科技的发展大大丰富了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
从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来看,经验主义向依赖科技力量的转变趋势愈发明显,以科学因素作为支撑力量的意见在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其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构建,有利于依托专家群体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特有经验,弥补法官与案件参与者知识与能力的不足,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控辩平等,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更类似于一种程序宣告,具体规定较为原则、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这不仅在理论界产生诸多争议,为司法实践中制度的运行也带来了诸多困扰。
诉讼参与人聘请专家参与诉讼活动的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历时时间较短的制度类型。
纵观全球范围内的相关立法与文献资料,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左右,发展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左右典型的制度设计都在立法中得以确立,如英国的“专家证人制度”、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等。
尽管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未以统一的专业名词界定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其在立法层面上的初步构建已成定局,这标志着“科技”与“诉讼”融合的显著进步。
从立法设计的初衷来看,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构建意在与鉴定意见相互对质,双重视角阐述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通过诉讼能力平衡的双方对抗,协助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2020年第03期收稿日期:2020年2月10日。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而在实践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庭审活动中出现专家辅助人的身影,以达到和鉴定人对抗,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作用。
1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的出现意义现代社会分工日趋细致,社会生活迈入专业化时代,尤其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在某一行业的专门知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通常这样的行业有着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得各行各业形成不同的知识壁垒。
这也就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存在的土壤。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意见的质量,并将对我国的庭审方式和证据制度的改革产生重大的影响。
尤其是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往往是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相对于社会上的鉴定人,更容易对法官形成压迫性的影响。
1从理论上讲,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不仅能加强当事人和控辩双方的质证、辅助法官认证,而且还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鉴定争议,减少重复鉴定、节约诉讼资源。
该制度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有争议的科学问题,或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进行质证。
同时也可为法官的公正审判提供多一个视角,有助于发现真实,促进司法正义。
2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和鉴定人制度具有极大的差异。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学界的观点,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两者的差异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在证据法上,两者的地位不同。
鉴定意见属于独立的法定种类,是一类独立的证据。
出具鉴定意见的是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国家司法鉴定人。
对各项鉴定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资质要求,对于鉴定意见而言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而专家辅助人出具的专家意见,并非法定的证据种类,除了可以独立说明一些专业观点外,一般用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更为合适2。
第二、对资质的要求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需要进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柜名册》。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问题与完善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之问题与完善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二款标志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但规定过于宽泛,致使其理论上诉讼地位、意见属性、权责义务等问题不明确,阻碍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专家辅助人应当赋予其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其意见还不宜具有证据能力,同时建议在庭审中要明确专家辅助人席位等,以求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制度;诉讼参与人;证据能力引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标志着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从理论上来讲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可能对庭审方式改革产生鲶鱼效应”[1],弥补鉴定人制度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和错误,加强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力度,从而进一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争议难题,然而实际存在着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并予以明确。
1.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标志着在我国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这个被普遍看好的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似乎并没有取得如期的效果,反而滋生出一系列问题,其现状并不乐观。
立法和理论上的不完善,导致专家辅助人这一制度在案件实践中也无法得到完美的应用,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的分析,笔者一是根据现有立法规定进行分析,二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案例以及知网上关于这一制度的实证调查研究的相关文献,数据可能稍有匮乏之处,但也从中看到了这一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诉讼地位模糊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于《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的条文中,但也只是规定控辩双方享有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权,专家辅助人是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对证人发问的规则同样适用有专门知识的人,究竟什么样的人才是“有专门知识的人”抑或“专家辅助人”,是否需要像鉴定人一样具备相关资质?其权责义务如何?“专家辅助人”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介入到刑事诉讼中?立法没有明确,理论上也一直存在争议,厘清这个问题,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相当重要。
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几点设想

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几点设想作者:杨霄芳张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0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雏形,是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新发展,但是简单的条文规定并没有明确该项制度的具体内容。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选任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介入诉讼的时间等都将是本文关于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探讨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设想作者简介:杨霄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张博,中共延庆县委办公室。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36-02新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该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首创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立法的重大进步。
但是这仅是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的一个雏形,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讨论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以构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为基础,分析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提出办案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而探索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一、构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一)有效解决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诉讼参与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缺陷由于鉴定意见涉及的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以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公诉人、法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都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他们对鉴定人的解答或者陈述在一定程度上不能理解或者无法发现其中的问题,这就使得上述人员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和审查判断,很有可能出现对一个问题进行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鉴定意见真假难辨等现象。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由处于中立地位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中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解释和论述,使法官对鉴定意见作出更加准确、客观的判断。
试析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试析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张欣;张翼飞【摘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家辅助人是刑事控辩双方利益博弈,促进法庭严查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最终形成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的重要参与人。
基于此,通过对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概念的辨析,对当前法律就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规定及有关问题进行梳理,从规范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资格选任,明确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确立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诉讼参与程序,完善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诉讼结果责任承担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应对之策。
%Auxiliary expert is one of the main participants in the process of criminal suit,which plays important role in balancing the benefit game between the accuser and the defender,finding out the truth and forming a fair and reasonable judgment results eventually. In this situation,the present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concept of the auxiliary expert system,then sorts out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problems about auxiliary expert system in crimi-nal suit. B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he auxiliary ex-pert system from perspective of specification elected proceedings about the auxiliary expert,clarifi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uxiliary expert,establishes the participation procedures of the auxiliary expert,and improves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the judgment results about the auxiliary in criminal suit.【期刊名称】《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4页(P85-88)【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控辩双方【作者】张欣;张翼飞【作者单位】吉林警察学院法律系长春130021;吉林警察学院长春130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一)专家辅助人概念界定专家辅助人概念界定,需要从其本质出发。
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一
、
专 家 辅 助 人 的 概 念 和 诉 讼 地 位
被告人 参与 到有关 鉴定 的诉 讼 中 , 因此 将 专 家辅 助人 定位 为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的诉 讼 代理 人 是 较 为适宜
的。
专 家辅助人 是指 在某 一领域 具 有专业 知识 或者 长
期从 事某 一行业 而具 有相 关经验 , 由犯罪 嫌 疑人 、 告 被
专 家辅助 人制 度 可以很 好地 解决 这一 问题 。由辩 方聘
责任 编辑 : 黄文 龙
一
作者 简介 : 陈超 , , 男 中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刑 事诉 讼专 业 O 硕士研 究 生。 3级
一
维普资讯
请具有 相关专 业知 识 的人 为其 “ 家辅 助 人 ” 由 他对 专 ,
可以被 替换 的。 由此 可见 , 家辅 助人 不是证 人 。 专 刑 事诉讼代 理人 是指 接受 当事 人或 者其 近 亲属的
由于鉴 定涉及 大量 的专 业 知 识 和技 能 , 定人 出 鉴 庭 可能存在 这样 的 问题 : 由于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和 即 被
法 官对相关 知识 的 缺 乏 , 鉴 定人 的解 答 或者 陈述 在 对
告 人不利 的 因素 。专家 辅助 人在 这点 上和辩 护人是不
人 向司法机关 所作 的陈 述应 当是 自己耳 闻 目睹 的有关
事实而 不是 自己的 意 见 , 般情 况下 证 人 的 判 断是 不 一
能成 为证据 的。而 专家 辅助人 并 没有 亲 眼看到案 件 的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了使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更加公正、合法、高效地进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内容、作用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刑事审判活动。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主体是法院,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选派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的专门人员担任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角色是协助法院进行专门领域的技术性工作和事实调查,提供专业和科学的意见。
专家辅助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1. 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刑事案件常常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术,专家辅助人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有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判断证据的效力。
2. 保障当事人权益。
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可以减少司法不公的可能性,避免因专业知识不足而导致的判断错误。
专家辅助人可以提供案件相关方不具备的知识和技术建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司法科学化。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促进司法科学化的进程,有利于形成科学、公正、合法的审判结论。
4. 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涉及大量的专业领域知识,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专家辅助人选拔机制不完善。
目前,专家辅助人的选拔依靠法院自行选择或者由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推荐,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公正的专家辅助人选拔机制。
2. 专家辅助人参与程度不均衡。
目前,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存在差异。
一些地方和法院重视专家辅助人的作用,积极发挥其在案件中的作用;而另一些地方和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角色认识不足,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和意见不被充分重视。
浅析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法制园地2016・12(下)浅析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覃豪曼摘要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201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不仅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还极大的促进了司法公正、公平、公开,推进了我国的法治进程。
在我国推行依法治国的当下,很多制度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本文所研究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其构建和完善对我国刑事诉讼乃至整个法制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作者简介:覃豪曼,广西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302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根据当下案件审判中不同领域案件的专业性问题不断深化,极大增加了法官审判案件难度的现状下,吸收引进国外的专家证人制度而产生的。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不是最早规定的。
早在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中已经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谓称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规定。
而后,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也沿用了这一谓称,对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定义。
一、建构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是公权力用于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
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比较,刑事诉讼有国家权力的象征,其固有的特殊性不容小觑。
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不仅关系到某个被追诉者切身重大权利的剥夺情况,而且也关系到我国司法法律权威的树立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专家辅助人作为化解诉讼中专业难题的法庭之友,在刑事诉讼中也显得尤为重要。
建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如下:(一)从宏观层面上看1.弥补了现行制度的缺陷,节约了诉讼资源:当今社会,案件数量的激增和案件类型的多样化、专业化已成为当下各地法院都面临的现实情况。
由于案件专业性的需要,近年来大量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审核批准设立。
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探析

[ A b s t r a c t ] D u e t o t h e l a c k o f t h e a p p r o p r i a t e s c i e n t i i f c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k n o w l e d g e a n d e x p e t r k n o w l e d g e , l i t i g a t i o n p a r t i e s a 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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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 c h o o l o f La w,S h a n Xi Un i v e r s i t y,Ta i y u a n o 3 0 o o 6, Ch i n a ; 2 .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c i e n t i i f c Ev i de n c e,Ch i n a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H i f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a w,Be Ui n g 1 0 0 0 8 8 , Ch i 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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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制度:面临问题与完善路径

专家辅助人制度:面临问题与完善路径陈邦达【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条款,这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法官采信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实践中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条件不明,专家辅助人的对抗手段有限,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交叉询问不充分等.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应合理界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性,解决专家辅助人及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问题.【期刊名称】《理论探索》【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6页(P123-128)【关键词】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质证【作者】陈邦达【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这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确立。
在立法之初,专家辅助人制度被认为是增强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质证的重要手段,是与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得益彰的、提高鉴定意见质证程度效果的配套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要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这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相关程序的完善提出新要求。
新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此项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能否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值得关注。
整体观之,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资格条件、权利义务、意见效力及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这与新法规定过于笼统不无关系,现有的研究成果将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相关理论牵强地用于阐释、分析我国专家辅助人立法的理论问题,也造成这一规定存在着一些实践困惑,其积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有鉴于此,通过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祈望为新刑诉法专家辅助人立法的实施效果提供一个客观的检验与反馈,在此基础上为今后的立法完善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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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
我国新刑诉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利向法庭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院对于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从此法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专家辅助人,实际上就是确立了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
这一条款弥补了鉴定人制度的不足,增强了控辩双方诉讼上的对抗性,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新出路,可以使鉴定意见得到更加公正公开的庭审质证。
1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
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及特点要从两个方面对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进行理解,一方面从专家的角度进行解析,对于专家没有资格条件等过多的限制,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可以从正式教育而来,或者从实践经验而来,专门知识的运用没有统一标准。
另一方面从辅助人的角度进行解析,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主要是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并提出
专家意见,发挥的是辅助当事人的作用。
专家辅助人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服务性的特点,专家辅助人就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为委托人提供咨询,参与鉴定意见庭审质证,充分体现了服务性。
二是中立性的特点,专家辅助人不能成为诉讼中当事人攻防的武器,其必须保持中立,主观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分析判断,客观上要依据科学的原理。
三是可替代性的特点,控辩双方可以聘请任何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辅助人,也有权在诉讼任何阶段解除委托关系。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明确刑事诉讼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是完善专家辅助人
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没有具体规定,有必要辨明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证人、诉讼代理人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更有不同,可以从对比专家辅助人与上述三种诉讼参与人的不同入手,以便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在资质条件要求上,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质无严格要求,只需要具有
专业知识,可以凭借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说明解释案件专门性问题即可。
目前我国对鉴定人的资格条件要求非常严格,鉴定人必须经过国家考核并由法定管理机
构颁发资质证书。
证人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详细、准确叙述案件过程即可,是否具备专业知识不影响其作证的资格。
诉讼代理人则主要是凭借其拥有的法律知识来帮
助委托人进行诉讼活动的。
通过上述比较的内容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明显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诉讼参与人。
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理应列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畴,但我国新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
2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
立法问题
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规定不明确专
家辅助人应该具有怎样的资格才算拥有专
业知识,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法庭的审查标准以及特别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一般采取严格标准,必备的条件要求是学历、职称或者专业内的学术地位。
立法规定的模糊性不利于控辩双
方聘请专家辅助人,同时也增加了法庭审查判断的难度。
法律仅仅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规范,在适用上势必会给法官和当事人带来困惑,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
对于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效
力不明确对于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
的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学术界对专家意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着不同
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专家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具有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由于专家意见不同于辩护、代理意见,因此应当赋予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具有证据属性。
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刑诉法第48条并未将专家意见明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因此不具有证据属性。
因此,虽然专家辅助人制度顺应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趋势,但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规定仍不
明确。
专家辅助人的具体操作程序规范不明
晰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家
辅助人制度诉讼程序操作规范不甚明确,造成实践操作性差及实际案件运用率低。
第一个程序问题就是未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的时间阶段,新刑诉法中只规定了可以在审判阶段参与到诉讼中,但在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参加,立法并未明确。
第二个程序问题就是未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否在庭前会议中进行专家意见交换。
根据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要求,进行庭前交换专家意见可以提高庭审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交流案件信息的平台。
3对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审查专家辅助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资质,笔者认为应该采取较为宽松的条件,并不必将范围限于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
现实生活中,诸如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医生、大学教授等并不专门从事鉴定业务,但他们的学识、能力完全可以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提出意见。
专家是凭借其掌握的知识、经验帮助案件裁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