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函[2006]205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函[2006]20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单位:为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现就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
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擅自增减施工图审查内容。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审查。
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设计应列入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审查并单独出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审查单位认定书所界定的范围及级别承担审查业务,不得超范围、超级别承揽审查业务。
五、取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认定书的单位均可承担相应的工程勘察报告或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等方案审查。
工程勘察报告或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等方案经审查合格后,设计单位方可采用。
工程勘察报告、岩土工程设计、治理方案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由同一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审查机构印章)日期:年月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制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别工程等级工程规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说明1.本合格书由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发;2.本合格书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法定文书,不得涂改、伪造;3.本合格书在工程竣工后作为工程档案归档;4.本合格书由市建委统一印制并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核发的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任何人和机构不得翻印。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市政工程)2.同一建设项目不能委托两家及以上审图机构;3.此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各执一份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建筑工程)构; 3.此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各执一份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工程勘察)2.同一建设项目不能委托两家及以上审图机构;3.此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各执一份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二)审记录表该项目施工图设计\勘察文件审查已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审查完毕,存在以下问题,请修改后返回。
2、审查意见应注明设计(勘察)逻辑规范的代码、条文号码和页码,强制性条文应用*号注明。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节能专篇一(二)审记录表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节能专篇)审查已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审查完毕,存在以下问题,请修改后返回。
注: 注:1、同一强制性条文重复出现时记为一条, 但在不同类问题中出现时应重复计入。
2、审查意见应注明设计(勘察)逻辑规范的代码、条文号码和页码,强制性条文应用*号注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审查机构印章)日期:年月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印制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别工程等级工程规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说明1.本合格书由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发;2。
本合格书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法定文书,不得涂改、伪造;3。
本合格书在工程竣工后作为工程档案归档;4。
本合格书由市建委统一印制并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核发的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任何人和机构不得翻印。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市政工程)2。
同一建设项目不能委托两家及以上审图机构;3。
此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各执一份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建筑工程)机构; 3。
此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各执一份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工程勘察)2。
同一建设项目不能委托两家及以上审图机构;3.此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各执一份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二)审记录表该项目施工图设计\勘察文件审查已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审查完毕,存在以下问题,请修改后返回。
审查意见应注明设计(勘察)逻辑规范的代码、条文号码和页码,强制性条文应用*号注明。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节能专篇一(二)审记录表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节能专篇)审查已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审查完毕,存在以下问题,请修改后返回。
入.2、审查意见应注明设计(勘察)逻辑规范的代码、条文号码和页码,强制性条文应用*号注明.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二)审反馈意见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节能专篇)一(二)审反馈意见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终审意见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节能专篇)终审意见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制基本情况表(建筑工程)基本情况表(市政工程)消防设计基本情况(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基本情况(公共建筑)注:消防基本情况表中1、表示“是”的在“□”打“√”;2、“温度”格填写“低温”或“常温”;3、“压力”格填写“高压"、“中压”或“低压”;4、“危险性类别"格填写“甲”“乙”“丙"“丁”或“戊”;5、“燃烧性能”填“可然液体"、“易然液体”、“可然气体"、“助燃气体"、“不然气体”或“易然固体”、“难燃固体”、不燃固体“。
[整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且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依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
陕西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4] 178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西安市、榆林市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建设部颁布了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一)),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图审查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制度,是政府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治理、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对原《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有关内容和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各地、各部门应按此通知要求,立即部署,尽快按《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的职责: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杨凌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施工图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进行审查。
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一律不得使用。
四、审查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一)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查机构可申报认定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认定书规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和勘察文件审查;具有3名以上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审查人员的一类房屋建筑审查机构方准承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闽建设[2019]51号)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 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 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 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 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四、其他政策性审查内容 1、重大设计变更: ①《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
勘察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19]10号)
②《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管理的 通知》(闽建设[2019]17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变更
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19]10号) 对已经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 更。 (1) 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 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中央空调系 统等); (2) 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3) 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 (4) 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 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 (5) 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6) 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7) 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等。
施工图审查意见规范
施工图审查意见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供参考!。
施工图审查范围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六条规定:“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包括无资质审查,以下简称“超范围审查”)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合同管理和施工图审查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超范围审查的建设项目,其审查委托合同、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和审查合格书等文书自始无效。
三、工程勘察项目的规模划分不分行业,工程勘察规模划分表见附件1;工程设计项目的规模划分按照行业区分,其中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的设计规模划分表见附件2。
其中,二类审查机构可承接相应行业的附件1中乙级项目和丙级项目的勘察文件审查、附件2中中型和小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
国家对勘察、设计项目的规模划分做出更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附件二: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建筑行业(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终稿)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二零零五年八月前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8月23日)、《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 203号2004年11月23日)以及《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发〔2004〕1499号2004年11月29日)的要求,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组织部分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专家编制完成《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了我市开展勘察文件审查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了施工图审查机构、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本要点。
本要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写,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为根本依据,除将强制性条文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还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了部分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对安全和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条款作为审查内容。
本要点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类型分四篇编写,第一篇: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二篇: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三篇: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四篇: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类型繁多,施工图审查中如遇到本要点未涉及的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工程勘察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地区经验及工程师的综合判断。
勘察文件审查的主要对象限于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不涵盖工程勘察的全部内容。
进行工程勘察时,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不能认为未列入本要点的内容就可以不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图审查制度
(五)适当提高审查机构认定条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一是提高注册资本要求,一类机构由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二类机构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二是明确专职审查人员数量要求,规定实行注册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在本审查机构注册(第七条、第八 条)。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一是完善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确保审查行为规范,补充了对审查质量、审查意 见告知书、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增加了对审查机构名录管理的要求(第二十三条),各省(市、区) 要加强审查机构名录动态监管,重点监管机构条件、审查质量和举报投诉等情况。审 查机构名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各省(市、区)可根据部令, 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 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粤建设字[2004]13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09.27
【实施日期】2004.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的通知
(粤建设字[2004]138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当前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施工图审查结果不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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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终稿)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二零零五年八月前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8月23日)、《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 203号2004年11月23日)以及《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发〔2004〕1499号2004年11月29日)的要求,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组织部分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专家编制完成《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了我市开展勘察文件审查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了施工图审查机构、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本要点。
本要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写,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为根本依据,除将强制性条文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还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了部分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对安全和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条款作为审查内容。
本要点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类型分四篇编写,第一篇: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二篇: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三篇: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四篇: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由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类型繁多,施工图审查中如遇到本要点未涉及的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工程勘察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地区经验及工程师的综合判断。
勘察文件审查的主要对象限于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不涵盖工程勘察的全部内容。
进行工程勘察时,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不能认为未列入本要点的内容就可以不执行。
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4、《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226号)规定:“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
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川建勘设发[2006]296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发[2006]29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建设部令134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勘设函[2004]353号)的规定,我省原核发的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即将到期。
为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原则(一)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不得兼营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
(二)我省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
省建设厅根据各地建设投资、规模和审查技术力量情况,合理测算和设置全省及各地审查机构的总数、类型,并通过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次认定,原则上在2004年认定的审查机构范围内进行,不增加审查机构数量,每个市州设1~2个审查机构。
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可由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
(三)审查机构的认定每两年一次,认定书有效期为两年。
审查机构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后,方可从事相应范围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四)为保证公共安全,防范建筑设计审查风险,严格认定条件,不设因条件不足等原因的放宽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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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
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应当将审查
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