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指导思想与范围(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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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指导思想与范围(doc 11页)

平安卡片

一、工伤与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在保险范围内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对因工伤死亡的,对其遗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及职业康复之间的关系,对于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安全生产有着重要作用。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是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要促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就必须遵循和贯彻工伤预防优于工伤偿付的指导思想,变部分工伤偿付费用的支出为安全生产的先期投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和减少因工伤事故带给员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

三、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商业保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国家立法型保险,由政府依法强制执行,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实施对象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具有营利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参保,与商业保险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合同约定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及赔偿标准。

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企业的总体要求,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紧密结合企业实际,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包括全民在册的正式职工,在岗劳务合同工、劳务临时工(子女临时工、家属临时工、农民工、其他临时工)等。

六、工伤保险体现的主要原则

(一)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

(三)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原则。

(四)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互衔接的原则。

(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六)无责任补偿的原则。

(七)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八)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七、《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二)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三)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八、《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利

(一)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

(三)举报监督的权利。

(四)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三)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四)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五)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六)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十、《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

(二)举报监督的权利。

(三)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和基金管理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费率之积。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在此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建立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十二、参保企业部门职责

(一)兰州饭店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关于工伤保险制度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公司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作流程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司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维护;接受兰州市医疗保险局的业务指导;负责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初审和申报工作;负责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按月及时结算、缴纳和拨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费用;负责工伤保险报表的收集、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负责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的申报办理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基础资料和工伤人员工伤待遇档案资料的建档、归档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工伤保险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参与公司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政策指导;负责所属单位工伤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供政策咨询与服务;编制并及时更新有关政策文件汇编、宣传材料,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管理各类用工;负责根据所属单位主要经营生产业务情况,确定所属单位的行业性质;负责提供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工资收入和年度劳动情况报表;负责《条例》规定范围内医疗期间企业应负担

政策宣传卡

一、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号令)

《兰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兰政办发[2004]38号)

二、工伤保险管理简易流程

第一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应该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急诊留观和住院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职工首次治疗工伤应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所属单位填写《职工工伤就医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社会保险中心初审,由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审批备案,并将审批手续转至工伤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

第二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由本人或基层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报告,填写《兰州饭店公司事故报告》(附件2),所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环保处,安全环保处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死亡的,安全环保处须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备案。

第三步: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由其所属单位、本人或者近亲属填写《甘肃省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向安全环保处提出书面申请。

并由其向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四步: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由所属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三份)(附件11), 于每月5日前上报社会保险中心初审,由其于每月20日前向兰州市医疗保险局申报、审批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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