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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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

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

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

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

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3。

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

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

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

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

4米的配套车库。

3。

2。

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

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

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3。

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3.2。

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的通知(2011)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的通知(2011)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苏府规字[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绿化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城市建设项目,其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纳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前应当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报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并报送下列材料:(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编号);(二)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测量报告;(三)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城市建设项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批复方案,分期踏勘审查配套绿地指标。

第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踏勘审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前,应当通知报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单位派员到现场配合踏勘审查工作。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条款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如有不同,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如下:(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6~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二)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3~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3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三)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但计入绿地面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5%。

(五)人工景观水体可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沟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对房屋计算至墙脚(散水),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2012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2012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3.2.1 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含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透光率大于80%)遮盖并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

3.2.4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

3.2.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和附属汽车坡道: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的要求;2、独立设置或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且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含分隔墙)总面积的25%;5、层高不大于3.0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1995年4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7月16日施行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体现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城市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苏州市园林管理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苏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面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
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2.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以下简称规划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规划绿地。

规划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

且不得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3.配套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4.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进行集中绿化建设的实际可配套绿地面积以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为准,不得自行降低。

5.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6.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7.城市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内部道路绿地应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8.建设项目内配套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配套绿地指标。

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1)

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1)

附: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
1、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绿地均可计入绿
化用地面积指标。

2、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绿地面积的计入:地下设施顶
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1.5米(含1。

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覆土厚度达1.0米(含1.0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实有绿化面积的60%计入;覆土厚度达0.5米以上(含0.5米)其绿化面积可按实有绿化面积的20%计入。

3、绿地内的铺装(不超过该块绿地面积的20%)、水面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30%)均计入绿地面积。

4、实施屋顶绿化绿地面积的计入:二层以下(含二层)具
有对外公共步梯的建筑屋顶或平台实有绿化面积的30%可计入绿地面积;三层以上(含三层)、六层以下建筑的屋顶或平台实有绿化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

5、乔木按种植密度计算绿地面积:株行距>6x6米的,
按每株树1.2x1.2米树池面积计算;3x3米<株行距≤6x6米的,按其场地面积的30%计算绿化用地面积;株行距≤3x3米的,可全部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

孤植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为绿地面积。

单行种植的乔木按1。

5米宽度计算绿化面积。

单行种植的乔木下有绿化带,不足1。

5米的按1.5米宽度计算,超过1.5
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
6、林荫停车场满足绿化遮阳面积≧停车场面积30%的停车场,采用嵌草铺装的绿地按40%计算,未采用嵌草铺装的绿地按30%计算。

7、嵌草砖铺装不计入绿地面积。

8、建筑物墙体、透空围栏等进行的垂直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不计入绿地面积,可按20%计入绿化覆盖面积。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指标核定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指标核定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绿地率计算标准

绿地率计算标准

绿地率计算标准绿地率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它反映了城市绿化程度和生态环境质量。

绿地率的计算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介绍绿地率的计算标准及其相关内容。

首先,绿地率的计算公式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筑用地面积)×100%。

其中,绿地面积指的是城市内的公园、绿化带、绿地等各类绿化用地的总面积;建筑用地面积指的是城市内各类建筑用地的总面积。

通过这个公式,我们可以清晰地计算出城市的绿地率。

其次,绿地率的计算标准根据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和规划要求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枢纽等)对绿地率的要求也不同。

例如,居住区的绿地率一般要求在30%以上,以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和休闲需求;而商业区和工业区的绿地率要求相对较低,一般在15%左右即可满足城市的功能需求。

另外,绿地率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城市的整体绿化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

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中,要合理布局各类绿地,保障城市绿地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和生态环境质量。

同时,还需要根据城市的发展情况和人口密度等因素,科学确定绿地率的计算标准,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最后,绿地率的计算标准还需要考虑城市的更新改造和土地资源利用。

随着城市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利用变得越来越紧张,绿地率的计算标准也需要根据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城市更新改造中,要合理规划和设计绿地空间,提高绿地的利用效率,实现城市绿地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利用。

总之,绿地率的计算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它关系到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绿地率的计算标准,可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幸福感。

希望各地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能够充分重视绿地率的计算标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
一、前言
为了加强对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管理,确保绿地的建设与使用达到既定的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指标踏勘审查。

三、踏勘审查组成
踏勘审查由苏州市城市规划局组织实施,组成成员包括:
1.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2. 相关单位和专家代表。

四、踏勘审查过程
1. 项目准备阶段
踏勘审查组成员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踏勘时间、制定踏勘计划和准备相关资料。

2. 实地踏勘
踏勘审查组成员按照踏勘计划,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对配套绿地的位置、面积、形式等进行勘查。

3. 审查意见汇总
踏勘审查组成员根据实地踏勘情况,结合相关政策,归纳整理审查意见,形成审查报告。

4. 审查报告审核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审查意见反馈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将审查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城市建设项目的申请单位,要求其进行整改和完善。

6. 评审结果公示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将最终的评审结果公示,提醒申请单位和社会公众。

五、附则
1. 本规程所指的城市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城市建设项目。

2. 本规程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3.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条款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如有不同,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如下:(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二)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在~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三)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但计入绿地面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5%。

(五)人工景观水体可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沟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对房屋计算至墙脚(散水),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规则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规则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规则
嘿,朋友!你知道吗,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规则可是相当重要的呢!
首先呢,绿化面积的计算通常是基于规划用地的总面积来进行的。

比如说,一个小区的规划用地是 10 万平方米,那绿化面积就会按照一定比例来确定。

这个比例可是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和要求来定的哦,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呀!就好像你去参加考试,每个地方都有它特定的及格分数线一样。

然后呢,一般会把集中绿地和分散绿地都算进去。

集中绿地就像是一个大公园,面积比较大,大家都可以在那里享受休闲时光;分散绿地呢,可能就是一些小块的绿化区域,分布在小区的各个角落,就像星星点点的小花点缀在大地上。

咱举个例子哈,有个新开发的楼盘,它的规划用地是 50 亩。

按照当地规定,绿化比例要达到 30%。

那这绿化面积就得有 15 亩呢!这 15 亩里面,可能有一个 5 亩的中心花园,剩下的就是沿着道路、楼间等地方分布的小块绿地啦。

而且啊,计算绿化面积的时候,可不是随随便便什么都能算进去的哦!比如说,那些临时搭建的、过一阵就会拆掉的东西,可不能算在绿化面积里。

这就好比你不能把一个临时的帐篷当成你家的一部分一样。

还有哦,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要求也不一样呢!像商业项目和住宅项目,它们的绿化要求可能就有差别。

这就好像是不同的比赛,规则也不完全相同呀!
总之呢,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规则可不是那么简单的,要综合考虑好多因素呢!朋友,你明白了吗?哎呀,要是不搞清楚这些规则,那可不行哦!这可是关系到我们生活环境的大事呀!所以啊,可得认真对待,不能马虎哟!。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办法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办法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办法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办法4.3.1一般规定1.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

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 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2.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用地计算。

但距建筑外墙 1.5 米和道路边线1 米以内的用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3.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用地, 按其所占各单位的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开计算。

4.道绿化用地面积, 按道路设计中的绿化设计计算, 分段绿化的分段计算。

5.宅旁(宅间)绿化面积计算,起止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6.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7.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8.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9. 株行距在6米×6 米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 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

4.3.2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计算办法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在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1.该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地下设施的绿地面积已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应规定指标的50%以上者;2.实行覆土绿化的部分,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1/3),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3.实行覆土绿化必须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绿地效益的发挥。

4.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其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 3米(含3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

苏州市建设工程面积预测实测规划管理规定2.doc

苏州市建设工程面积预测实测规划管理规定2.doc

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技术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技术指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技术指标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含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各幢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各功能分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等)、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界、绿地率等指标。

第四条规划技术指标测算应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规划技术指标应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合申明,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表以及明细表、建筑面积计算示意图,格式详见附件。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委托第三方对建设工程的规划技术指标进行抽检,重点抽检居住类、商业服务设施类项目。

抽检采用图纸测算和建筑实测两种方式,抽检率不低于全年项目总数的20%,抽检费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规划指标存在测算误差:(一)图纸测算1、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误差应控制在±3‰的范围内,但不得超出规划条件要求。

;2、建筑退界、建筑高度不允许误差。

(二)建筑实测在规划核实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共同对规划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经核查,报送的规划技术指标超出误差范围但不超出规划条件控制范围的:(一)尚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责令整改,待整改到位后方可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3.2.1 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含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透光率大于80%)遮盖并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

3.2.4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

3.2.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和附属汽车坡道: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的要求;2、独立设置或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且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含分隔墙)总面积的25%;5、层高不大于3.0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完整版)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

(完整版)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

(完整版)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审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针对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基本技术指标,制定以下核定规则。

1.核定建筑面积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时,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2.核定规划容积率在核定建设项目的规划容积率时,应按地面以上核定建筑设计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值计算。

2.1在核定住宅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不计入。

2.1.1底层为架空层(含楼梯间、配电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公共围合间)。

2.1.2层高不大于2.2米的阁楼层。

2.1.3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高度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

2.1.4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2.1.5规划确定的集中车库。

2.1.6独立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2.2在核定非住宅建筑的容积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2.2.1地面架空层并且设置成为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2.2.2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高度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以及下沉式广场。

2.2.3建筑内部设置可开启式顶盖的共享空间。

2.2.4通道两侧建筑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的部分。

2.2.5高层建筑楼层内的设备层及有关部门确认的避难层。

3.核定建筑计算高度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高度,如无特殊附加条件,建筑的计算高度按以下方式核定:3.1平屋顶建筑的计算高度为地面以上正负零至顶层屋顶之高度,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辅助间高度可不计入计算高度。

3.2坡屋顶建筑的计算高度为地面以上正负零至顶层檐口之高度,按此方法计算坡屋面的坡率一般不大于1:2 ,如大于,则应加上二分之一坡顶高度。

3.3正负零高度计算值一般不大于所处地域室外地坪标高或防讯标高以上0.45米。

绿地率计算 (2)

绿地率计算 (2)

绿地率计算法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城市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三条:绿地面积是指水平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在绿化植物重叠的,不得重复计算面积。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镇(乡)村绿地分类标准》)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有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网上下载资料)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规划绿地,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和被保护的古树、城市人行道路上的绿地均不参与计算绿地率。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六条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面绿化覆土深度不应低于米,不宜低于米。

且应实行草皮绿化全覆盖;无覆土或只覆土无覆盖的规划验收时不计入绿地面积。

(《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2011,《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覆土无露土部分,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网上下载资料)(二)悬空建筑(阳台、雨棚等)下绿地用地:悬空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的,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高度小于米大于1米的,按投影面积的50%计算,高度小于1米的,绿地面积不予计算。

苏州市绿地率计算规则

苏州市绿地率计算规则

苏州市绿地率计算规则
苏州市的绿地率计算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制定的。

绿地率是指城市内建筑物用地面积与绿地用地面积之比。

具体的计算规则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首先确定计算范围,一般是针对整个城市、行政区域或具体的规划区域。

2. 确定绿地用地类型,包括公园、花坛、草坪、绿化带等。

3. 通过调查和测量,获取建筑物用地面积和绿地用地面积的具体数值。

4. 将建筑物用地面积与绿地用地面积相除,并乘以100,得到绿地率的百分比。

例如,如果某城市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则绿地率为(2000/5000) * 100
= 40%。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城市或地区可能会有自己的具体计算规则和标准,因此在具体计算绿地率时,还需参考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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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苏州首页 > 市级机关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索 引 号: 466955714/2011-00010
分类: 建设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1年03月18日 名 称: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苏园规字【2011】2号 主 题 词: 绿地面积,计算办法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局各有关处室:
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2011年)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绿化 测量办法 通知
抄送:各有关测绘单位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打印:吴 芳 校对:邵 雷
共印10份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条款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如有不同,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与《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一)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覆土层厚度不少于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6~1.0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6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二)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覆土层厚度不少于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覆土层厚度在0.3~0.6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4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0.3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三)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30%;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绿地率,但计入绿地面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5%。

(五)人工景观水体可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沟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六)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对房屋计算至墙脚(散水),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七)悬空建筑物(如:阳台、雨篷、挑空楼)距地面垂直高度大于5米时,下方空间的绿地可计入绿地面积,架空层下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八)落地绿地均按以上规则计算绿地面积。

落地绿地是指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

第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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