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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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批准者
变更摘要
01
首次发放
通知检验人员改正。 5.3.4 出现属于复核内容范畴内的项目欠缺、检验操作错误或计算错误
的,复核人要负责。 5.3.5 复核工作应在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提交后及时完成。
5.4 检验要求 5.4.1 严格按检验标准操作程序操作,做到五准(取样准、基准准、分
析准、计算准、结果准),三及时(取样及时、分析及时、报结果 及时)。 5.4.2 检验以“先送先检”为原则,以不影响生产为根本。除特殊情 况,从收到请验单起,应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出具报告。 5.4.3 严格按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不得漏项。变更项 目和方法须经批准。 5.4.4 检验者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质管部负责人对检验 方法的适用性和正确性负责。 5.4.5 检验用各种计量器具(包括检验仪器、设备、器皿、量器等),必 须经检定合格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规定周期进行检 验。 5.4.6 检验用标准品、试剂、试液、纯化水,须符合现行中国药典或有 关国家标准要求;标准溶液、试剂、试液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 用。 5.4.7 检验结果卡边、超标或出现异常,应及时复验。 5.4.8 检验结果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有效数字使用和取舍应符合国家标 准规定。 5.4.9 检验方法的改进、新方法的采用,应经验证,并履行批准手续。 5.4.10 检验人员上岗须经专业技术培训,方可独立开展检验工作。 5.4.11 安全工作、文明检验,保持质检室内外清洁,仪器、试剂、器具 定位放置,实验后及时清场复位。 5.4.12 检验员不得擅自将未经审核的检验数据报告给车间、仓库或其他 无关人员。 5.5 检验时限
外送协议 单位检验。 5.1.4 检验结果复核: • 检验时,关键数据(对检验结果重要影响的)应有复核人复核。 • 检验工作完毕,必须由本人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相关标准操作程
序对项 目、指标、计算公式、误差范围、检验结论等进行认真核对并签
字。属检验 操作错误等其它问题的应由检验人员负责。 • 检验人员对原始记录确认无误后,交复核人再行核对,核对无误后
报告接收 人、接收日期等信息。 5.2 检验报告编号规则 5.2.1 检验报告单的编号由质量部统一编制和管理。 5.2.2 检验报告单的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制,编号应便于管理和
识别。 5.2.3 检验报告单编号为:BXX-XXXXXXXX。
• B:表示检验报告单。 • XX:表示此检验物品的代码。 • -XXXXXXXX:前六位为开具报告单的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签字。复 核人对核对的数据负责,如有记录未完成的,由复核人负责通知其
完成。 • 检验结果如卡边,超标或出现异常,检验人员应及时进行复验,并
分析原因, 将有关情况向QA汇报,必要时向质管部负责人汇报。 5.1.5 报告结果: • 检验记录审核完毕后,合并外检报告项目,出具检验报告。并按4.2
对检验 报告和检验记录进行编号。 • 检验报告(物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报告一式两份,成品一式三
1 目的 规范质量检验工作程序和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及时。
2 适用范围 该文件适用于质检部的质量检验及相关工作的管理。
专用名词的定义 无 职责 质量管理部负责实施和管理。 程序
5.1 检验工作程序 5.1.1 样品接收和贮存:
• 取样样品与检验申请单移交给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目检样品包装情 况及标签
内容,清楚无误后签字接收。 • 样品按各自的贮藏要求放置在样品待检区。 • 在《样品检验记录表》上记录样品的名称、样品编号、规格、来源
(生产商)、 数量、贮藏条件、收样日期、收样人等信息。 • 待检样品应尽早安排实验。 • 留样样品应放置在留样观察室内,并建立《产品留样记录》。 5.1.2 样品分放: • 根据实验项目的要求,领取不同数量的样品,并在《样品检验记录
最后两位 为当日开具报告单的流水号(01-99)。
5.3 复核要求 5.3.1 未经复核人员复核签名的记录不能提交或汇总,不得进入批检验
记录。 5.3.2 复核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所复核岗
位或项目的工作内容。 5.3.3 复核人员可拒绝对格式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 验报告签名,并
份)由检验 人、复核人签字后,送检验主管审核签字并加盖检验专用章。 • 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交送QA人员按《批记录审核管理制度》审核,
结果按 《最终验收检验和发放控制程序》处理。 • 样品检验应建立检验台帐,记录样品名称、样品编号、规格、来
源、数量、 贮藏条件、收样日期、收样人、检验日期、报告日期、报告编号、
表》上记 录样品领用日期、用途、数量、检验人等信息。 • 需立即处理的样品,应尽快进入实验或最先安排实验。 5.1.3 样品检验: • 领取的样品依检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及时在相应的记录上记
录检验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况,并有人复核。程序性检验文字和计算公式格式可打印在检验原 始记录上,
可变操作和数据应留空手写。 • 外检项目样品,进行运输包装后(或在取样时分装好)依检验合同
• OP-74-03《采购产品验证控制程序》
• WI-74-03-1《采购材料验证流程》
• OP-82-03《过程检查控制程序》
• WI-75-01-1《批记录审核管理制度》
• OP-82-04 《最终验收检验和发放控制程序》
记录
• 所有记录根据OP-42-03《记录控制程序》保存
8
文件变更历史
版本
5.5.1 检验起算时限:QC员在接到样品,即计算起始时间。 5.5.2 成品检验平均3个工作日内完成;水质检验的理化项目在1个工作
日内完成;物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半成品2个小时内完成;包
装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检验期限未含外检项目)。
5.5.3 如遇特殊情况,检验时间可酌情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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