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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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频现走样, 国有产权交易不能“一进了之”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日期:2011年05月30日访问次数:139
为公开、公正、透明地处置国有产权,防止国有产权处置过程中出现国资流失、不公平竞争及腐败现象,国资委和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随后,一些地方法院先后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的,应当要求拍卖机构进入产权交易所拍卖。上述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因人为原因出现竞价不充分,低价处置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司法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不公开现象;二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利用职权私下安排交易对象和交易中介商的不公平竞争,维护产权交易过程的公平与公正。应该说,这些规定,初衷是好的,但仔细分析有些产权交易机构的规章制度,不难发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这些立意良好的规定被曲解和肆意演绎了,导致了一些严重偏离甚至背离政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初衷的现象和后果。
一、强制代理破坏市场公平
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例,根据上述政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授权,该机构是北京市唯一的国有产权交易处置平台,在国有产权处置方面,具有完全垄断地位。作为依据公权力机关的授权享有垄断地位的机构,本应在执行有关授权事务的过程中恪守公平、公正,尤其不能依仗公权力机关的授权
强制他人接受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自己谋取私利。但是,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处置企业国有产权的过程中,通过其《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以及《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明目张胆地宣布,无论是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还是有意受让该国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都不能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直接交易,而必须选择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经纪会员作为代理人,代理其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行为。由此,北京产权交易所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了一种强制性的代理制度,不选择其会员作为代理人,就无法进入该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也无法进入该机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然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又规定,企业国有产权的处置必须在该机构进行。因此,所有处置企业国有产权或者有意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无论其是否愿意,都不得不接受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安排,选择其会员作为代理人从事产权交易。这显然是十分明显而恶劣的利用公权力机关赋予的垄断地位进行强制交易的行为,存在着诸多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之处,破坏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
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参与民事行为都是其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委托代理是典型的民事行为,应该以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的自愿为基础。只有在行为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不依被代理人意志而成立的代理行为。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的人,有选择通过自己的亲自行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也有权利选择委托代理人通过代理方式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而且,即使欠缺行为能力的人,也应该由其法定人来代理其行使民事法律行为。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明显与我国民法的基本精神相抵触。而且,无论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的规章,还是地方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都只是要求处置企业国有资产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并无要求产权交易双方不得自行参与交易而必须通过代理人参与交易的意思,更没有强制交易双方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会员中聘任委托代理人参与交易的意思。产权交易机构所谓“强制代理进场”的规定,无疑是“拉大旗做虎皮”,远远超出了有关政府部门和人民法院规定的范畴。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由的契约经济,很难想象,在没有任何法律对资质资格限制的情况下,产权交易机构会强制产权交易双方只能通过其会员代理从事交易!按照这样的交易规则模式,必然导致处置产权时产权人反而不能亲自处理、有意买受国有产权的人反而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表达购买意愿的可笑后果。产权交易机构的所谓“强制代理进场”不仅完全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没有任何合理事由,而是赤裸裸的强买强卖。
其次,按照产权交易所强制代理进场的规则,从事产权交易的交易各方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参与产权交易,而不得不选择所谓的经纪会员代理入场,从而人为地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环节,也强制性地增加了交易各方的交易费用,无论对国有产权所有权人,还是司法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这样的规制安排都直接影响到他们通过其他合法公正方式处置国有产权以尽可能保全自身利益,完全违背了国有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的初衷,背离了国有企业处置国有产权的目标和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宗旨。
第三,强制代理进场规则增加了交易难度。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规定,无论是产权处置方还是意向受让方都不能直接向产权交易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或者受让申请文件,而只能通过其会员代理提交。交易双方不能亲自表达自己的交易意愿,而是被强迫请人代劳,难道所谓的会员经纪人会比交易双方
本人还清楚自己的意思?这岂不是人为设置交易障碍么?更不可理喻的是,北京产权交易所还规定,代理会员还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委托人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简直是完完全全的无稽之谈!作为代理人,其最根本的义务应当是忠实地依照委托人的意思从事,而不是相反。可在强制代理进场制下,竟然出现了代理人审核委托人的材料,有强迫委托人接受代理人意思之嫌。照此规则,国有产权处置人和意向受让方作为委托人,如果不顺从代理人的意思,则会出现出让人无法表达处置自己产权的意愿,受让人也无法表达自己受让产权的意愿的滑稽结果。显然,这个规制安排根本不是为了积极促成交易达成,而是在专为交易达成设置障碍。
不仅如此,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还规定,产权交易由交易双方签定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向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费用,交易达成后,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并不直接交给交易双方,而是由交易双方的经纪会员领取。交易双方自己签约成交,风险自负,但在支付交易费用后,居然不能直接领取交易凭证,只能通过经纪会员代领。自己的东西不能自己持有,而要掌握的别人的手中,
怎么看这都不是平等交易所应有的局面,而更像是一种要挟!简直是混蛋逻辑!从整个交易过程来看,经纪会员决定着产权交易能否进行、也掌握着交易完成后的凭证,但真实的交易却是由交易双方自行完成的,风险也是各自自行承担的。代理人的使命本该是帮助被代理人完成交易、避免风险,真正的交易环节由交易双方自己完成,还有什么必要要代理人呢?这种强制代理制度,与其说是为了帮助交易双方达成交易,不如说是为了通过经纪会员控制交易双方,确保其听从产权交易机构的摆布。这就像一对恋人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