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境外IPO:香港上市承销商)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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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同
客户编号[ ]
合同编号[ ]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住所:
邮政编码:100020
:+8610 xxxxxxxxxx
传真:+8610 xxxxxxxxxx
负责律师:
联系:
电子信箱:
鉴于:
【】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
1.1经双方协商,为【】(简称“发行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事项,甲方
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境内法律顾问,提供境内事务法律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律师作为服务团队负责律师,并指派其他律师
共同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该负责律师因故无法负责甲方委托之事务,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律师代替该负责律师。
1.3双方确认,就【】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内容如
下:
1.3.1协助对发行人公司架构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并提供法律意见;
1.3.2协助对发行人境内权益重组进行法律分析和咨询;
1.3.3参加对发行人境内关联企业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
1.3.4审阅发行人境内律师法律意见书(包括整体法律意见书及物业意
见书)、文件、报告及回复;
1.3.5对发行人的招股章程境内法律部分进行审核和查验;
1.3.6解释甲方提出的有关本次上市境内法律问题。
第二条法律服务费用
2.1基于本合同项下委托服务事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收费标准及付
款方式如下:
2.1.1律师费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1.2律师费支付方式:
(1)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元(大
写人民币元整);
(2)发行人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A1表)后一个月内,向
乙方支付律师费¥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3)发行人完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律
师费¥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2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政府规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2.3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开户名:xxxx律师事务所
账号:3220 5601 3583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国华大厦支行
2.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之日起十日内开具按照甲方要求并确认
的下列【】类发票:
【A】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属于非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开发票前须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材料)。
甲方应按照税务机关开票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简
写)、法定地址、日常联系、开户银行全称及其账号。
第三条甲方保证与承诺
3.1甲方应当向乙方充分披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文件、证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除非另有书面指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证据均应为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应由甲方妥善保管。
3.2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所提供的
资料、文件、证据均真实可靠,复印件及复制品与其原件完全一致。甲方保证未向乙方隐瞒、虚构或遗漏任何事实。
3.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
3.4甲方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在需要乙方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时,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安排。
3.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
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3.6甲方应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第四条乙方保证与承诺
4.1乙方应指派专业胜任的律师处理甲方委托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4.2在甲方提前合理时间通知的情况下,应根据甲方的通知按时处理甲方委托
之事项。如系紧急事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在可能的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处理甲方委托之事项。
4.3乙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经验,为甲方提供稳健、谨
慎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4.4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不利于甲
方的咨询意见,但因履行法定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提供的不受此限。
4.5甲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均由乙方统一收取,乙方律师不得直接从甲方收
取任何报酬。
4.6遵守其他基于诚信义务而产生的合同义务。
第五条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5.1双方各自向对方承诺,对在其合作过程当中所接触与了解或经对方披露的
该方的商业机密、业务计划、客户名单与状况、内部组织等情况予以保密,未经该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或透露。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者不受此限。
5.2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甲方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起
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甲方仅为本合同目的使用,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利。
5.3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用于非经
双方同意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6.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2.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法律顾问负责律师的;
6.2.2因乙方委派的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