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境外IPO:香港上市承销商)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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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私募股权投资课程)项目退出章节考点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私募股权投资课程)项目退出章节考点

1.2.3.项目退出的意义包括:(1)实现投资收益,控制风险;(2)促进投资循环,保持资金流动性;(3)评价投资活动,体现投资价值。

4.份转让过户的业务.5.6.退出一般将面临亏损的风险。

7.从退出效率的角度来看,如果选择上市的话,从券商进场确定股改基准日算起,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一般需要2年甚至更长时间,上市成功后一般还有相当期限的限售期,实现最终退出耗时较长。

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一般实行注册制,所需时间相对较短。

对协议转让而言,收购方和被收购环节影响,不同企业清算所花时间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8.从退出成本的角度来看,首发上市需要支付给承销商及其他市场服务机构相对较高的费用。

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通常也需要聘请专业市场服务机构提供改制、辅导等服务,但相对于上市来说,挂牌所需9.上市主要包括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IPO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

10.生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1.特殊目的公司,通过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控制境内资产及股权,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名义申请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12.13.14.15.16.17.18.19.部分股权,使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退出.20.业股份,从而使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退出的行为.21.22.权(股份),控股股东回购是股权回购中比较常见的方式。

23.2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进行解散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

25.股权投资基金清算退出的流程为:(1)清查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零售行业)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年版)

(零售行业)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年版)

(零售行业)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年版)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2007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6第一条放款审核部门定位 (6)第二条放款审核工作内容 (6)第三条放款审核工作纪律 (6)第四条放款审核工作原则 (6)第五条放款审核工作标准 (6)第二章职责范围和岗位设置7第一节职责范围 (7)第六条放款审核工作职责 (7)第七条放款审核资料范围 (7)第二节岗位设置 (8)第八条岗位设置 (8)第九条岗位编制 (8)第十条岗位兼职要求 (8)第十一条主任岗B角 (8)第十二条零售放款审核岗岗位职责 (9)第十三条出入库管理岗岗位职责 (9)第十四条零售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 (10)第十五条放款审核主任岗岗位职责 (10)第十六条放款审核人员资格要求 (10)第三章放款审核转授权11第十七条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范围 (11)第十八条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权限 (11)第十九条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核准程序 (11)第二十条转授权支行无权向下转授权 (12)第二十一条转授权内放款人员任职要求 (12)第二十二条转授权内岗位兼职要求 (12)第二十三条转授权内双人复核制 (12)第二十四条转授权的第一责任人 (12)第二十五条转授权业务在个贷系统的操作 (13)第二十六条有转授权的同城支行业务归档要求 (13)第二十七条有转授权的异地支行业务归档要求 (13)第二十八条转授权内业务的监控和管理 (13)第四章业务审核流程14第二十九条审核材料清单的使用 (14)第三十条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启用的审核流程 (14)第三十一条循环贷款额度及其项下单笔贷款的审核流程 (15)第三十二条单笔单批业务的审核流程 (17)第三十三条政策例外项目的审核流程 (18)第五章业务审核内容及要求19第一节基本审核要点 (19)第三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审核要点 (19)第三十五条抵押的审核要点 (20)第三十六条公证的审核要点 (21)第三十七条保险的审核要点 (22)第二节各产品审核基本内容及要求 (22)第三十八条个人额度循环类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2)第三十九条循环额度项下的单笔提款需要的材料和审核要点 (23)第四十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类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4)第四十一条个人汽车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6)第四十二条个人工程机械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7)第四十三条小企业主/助业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材料清单及要点 (28)第四十四条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30)第三节审核内容的其他要求 (31)第四十五条向放款审核中心移交贷款档案的要求 (31)第四十六条签章核对确认方式 (31)第四十七条放款资料核对要求 (32)第四十八条合同文本填写要求 (32)第四十九条自然人担保的审核要求 (33)第五十条境外人士担保的审核要求 (33)第五十一条法人担保人决议要求 (33)第五十二条更换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审核要求 (35)第五十三条对有疑义批复的处理流程 (35)第五十四条对经办单位的反馈流程 (36)第五十五条批复的有效期限 (36)第六章抵质押品入(出)库操作流程36第一节总则 (36)第五十六条抵质押品的定义 (36)第五十七条代保管品的定义 (36)第五十八条保管库的定义及要求 (37)第五十九条代保管品的保管地点 (37)第六十条在支行保管的认定 (38)第六十一条在支行保管的管理职责 (38)第六十二条抵质押品和代保管品核算部门及要求 (38)第六十三条抵质押品的交接 (39)第六十四条抵质押品入出库凭证 (39)第六十六条代保管品的账实核对 (40)第二节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入库管理 (41)第六十七条代保管品入库操作流程 (41)第三节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出库管理第六十八条借款人先结清贷款/授信协议后出库流程 (43)第六十九条用质押存单归还贷款的质押品出库/结清流程 (44)第七十条贷款非结清情况下的代保管品出库流程 (44)第七十一条代保管品出库后的管理 (46)第四节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续入和部分出库管理 (47)第七十二条代保管品续入与部分出库的基本规定 (47)第七十三条代保管品的续入的操作流程 (47)第七十四条代保管品的部分出库的操作流程 (47)第五节经办支行对保留在支行管理的代保管品管理要求 (47)第七十五条代保管品入(出)库使用的凭证 (47)第七十六条代保管品的入(出)库流程 (48)第七十七条代保管品的管理 (49)第七章个贷系统放款操作49第一节落实授信条件操作 (49)第七十八条个贷系统审核内容 (49)第七十九条个贷系统操作 (49)第二节贷款发放及放款时入库 (50)第八十一条个贷系统审核内容 (50)第八十二条个贷系统操作 (50)第八十三条凭证的传递(集中分行保管) (51)第八十四条凭证的传递(支行保管) (51)第三节贷款发放及放款后入库 (51)第八十五条个贷系统审核内容 (51)第八十六条个贷系统操作(贷款发放) (52)第八十七条个贷系统操作(收入抵押物) (52)第八十八条凭证的传递 (52)第四节出库操作 (53)第八十九条结清出库 (53)第九十条非结清出库 (53)第八章零售授信档案管理53第九十一条档案管理的范围 (53)第九十二条即时移交制 (53)第九十三条授信业务贷后合同变更档案的移交 (54)第九十四条授信业务档案向分行档案库的移交 (54)第九十五条档案借阅的审批 (55)第九十六条档案借阅后的收回 (55)第九十七条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 (55)第九章附则55第九十八条制定、解释和修改 (55)第九十九条实施细则 (55)第一百条生效日 (56)附件一览表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放款审核部门定位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是为控制授信业务放款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而设立的重要部门;该部门设置在分行一级。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5月11日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5月11日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更新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1 Nhomakorabea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 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4 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 56 4、 人行 银保会 证监会 外管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66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77 6、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 82 7、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 83 第二部分:管理人登记与产品备案 .............................................. 84 8、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84 9、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88 10、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 93 11、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 95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指引,请各律师事务所对照适用。

一、备案类型《备案规定》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第五条)、重大事项备案(第十六条)和年度备案(第十七条)三种备案类型。

(一)首次备案: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时,只须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不需要“一事一备”。

(二)重大事项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三)年度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系统为了方便律师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https:///),开发建设了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

律师事务所仅需要通过采集系统报送备案材料,无需再向证监会和司法部报送其他形式的备案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报送备案材料前,需要在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

注册账户时,组织机构类型选择“合伙企业”。

律师事务所由总所负责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统一负责报送本所的备案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注册账号,不得以分所名义报送备案材料。

三、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律师事务所在进行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时,报送的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如下:(一)首次备案根据《备案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1.律师事务所备案表;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3.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4.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5.负责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的人员配备情况;6.截至备案上月末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合伙人、执业律师情况。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08.1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
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
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司法部
2024年8月16日。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境外IPO:香港上市-公司律师)模板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境外IPO:香港上市-公司律师)模板

法律服务合同客户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营业执照号码:住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xx律师事务所住所:x邮政编码:x电话:x传真:x负责律师: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鉴于:甲方拟对其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并在境外上市(“本项目”),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为其专项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委托事项”)。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1.1经双方协商,甲方拟对其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并在境外上市,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律师作为服务团队负责律师,并指派其他律师共同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如该负责律师因故无法负责甲方委托之事务,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律师代替该负责律师。

1.3双方确认,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3.1参加本项目各次例会及法律问题专项会议,对在会议中讨论的问题就其中国法律有关事项提供意见,并按照甲方本项目工作安排及时间表开展工作;1.3.2就拟纳入上市范围的业务与资产从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尽职调查,就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和步骤,并协助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解决该等问题;1.3.3协助确定本项目重组方案和实施重组方案,包括:(1)就重组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环节,从中国法律的角度提供专业意见;(2)起草并修改重组当事方之间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重组有关协议、公司股权变动的系列文件、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决策机构的文件等;(3)协助与政府部门或其他主体就重组方案的确定和实施的程序进行沟通;(4)就本项目进行重组过程中具体法律问题提供解答;1.3.4协助审阅境外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并就招股说明书中的中国法律问题提供意见;1.3.5就境外上市向公司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1.3.6根据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交易所)要求,回答监管机构提出的关于本项目重组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及整体是否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以及其他中国法律问题,提供解答或出具法律意见(如需要),并视需要就上述任何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以及1.3.7项目过程中,根据需要:(1)为境外上市进行法律上的调查研究,向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中国法律的咨询和意见;(2)必要时,根据甲方的要求,就涉及中国证券法律、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及中国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政策的问题向相关政府部门咨询;(3)协助公司审阅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 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允许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 受托人、委托人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证券股分有限公司ⅩⅩ国际信托有限公司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月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A 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等人民币1 元不低于【】万元,不高于【】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不满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不超过50 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资金300 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ⅩⅩ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信托计划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子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摘要】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现象,在这个现象背后隐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与企业融资需求的矛盾,隐藏着国内、国外两个资本市场无序竞争的矛盾,隐藏着中国金融外向型运行轨迹和风险管理的矛盾。

面对海外上市的热潮,我们在发挥其利用外资、提高公司治理功能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高度重视利益外输、价值低估、隐性腐败、金融安全等问题。

【关键词】境外上市障碍问题一、引题(一)海外证券市场的介绍目前我国国内股票市场主要包括 A 股与 B 股,可供选择的境外证券市场主要有:(1)香港联交所主板市场(SEHK)与香港创业板市场(GEM)(2)新加坡第一级股市与新加坡 SESDAQ 市场(3)美国 NYSE、AMEX、NASDAQ 三大交易市场(4)加拿大股票市场(CDNX、TSE)(5)英国股票市场(LSE、ATM、TECHMARK)(6)其他国家的股票市场中国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总量如下:国家或地区美国香港新加坡伦敦加拿大交易所 纽约证交所 美国证交所 纳斯达克电子布告板粉单市场香港创业板 香港证券市场(主板) 新加坡主板新加坡创业板伦敦证券交易所加拿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数量 90 10 142 89 90 66 260 108 22 22 19数据来源:新浪财经数据来源:新浪财经(二)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基本情况2001年至今,超大国企走出国门,境外上市公司数量激增。

2003年中国人寿在纽约和香港同时上市,拉开了国企金融改革的序幕。

2005年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神华能源等大型国企香港成功上市,掀起了新一轮境外投资者投资内地企业的高潮,大量国际资金投入香港证券市场。

香港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自2005年底的5300点大升到2006年2月中的6500点水平,升幅超过24%。

2003年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企业有48家,筹资70亿美元;2004年境外上市84家,筹资111.51亿美元;2005年境外上市70家,筹资212.3亿美元。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目录清单)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目录清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一、为了实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编制、收集及归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并适时修订。

二、项目组应按法规及制度要求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整理形成工作底稿。

项目组应对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并将有关声明存放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首页。

三、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本公司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对于本指引中确实不适用的部分,应当在工作底稿目录中注明“不适用”。

四、本指引相关规定仅为对本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从事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底稿编制工作的一般要求,本指引未尽之处,请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

本指引相关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上述规定内容为准。

附件一:关于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附件二:工作底稿目录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20xx年xx月xx日关于**年**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年**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项目组已按法规及制度要求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整理形成工作底稿。

项目组承诺本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声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年月日第一部分公司债券尽职调查业务工作底稿目录。

中建八局网络教育平台

中建八局网络教育平台

中建八局网络教育平台 篇一:1 中建八局 ERP 用户操作手册-系统介绍 中建八局 ERP 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系统介绍 创建日期: FEB. 28, 2008 当前版本: 2.0 文档控制 更改记录 分发 目录 文档控制 ........................................................................................................... ii 系统登陆安 装 .................................................................................................... 1 系统登陆准备 ............................................................................................. 1 系 统 登 陆 ..................................................................................................... 6 系 统 界 面 介 绍 .................................................................................................... 9 系统界面介绍 ............................................................................................. 9 系统登陆安装 讲述如何进入系统,主要是针对第一次使用本系统的用户。

系统登陆准备 因个人电脑的网络安全性设置千差万别,安装的防火墙都有不同,所以提醒每位用户按 照下列图示设置您的网页浏览器,以及按图示安装 JAVA 插件: 打开您的浏览器界面: 在您的浏览器界面上打开“工具”-> Internet 选项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投资银行学(含答案)

投资银行学(含答案)

投资银行学一、名词解释1.存托凭证: 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2.信用买进交易或信用卖出交易: 指证券交易的当事人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证金,或者只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的证券,而由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融券进行交易3.做市商制度: 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驱动交易发展的证券交易方式4.兼并: 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5.合并: 指两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约或法令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6.分立: 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7.股票回购: 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8.杠杠收购: 指公司或个体利用收购目标的资产作为债务抵押,收购另一家公司的策略9.横向并购: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和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公司之间的并购行为纵向并购: 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企业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专业化企业之间的并购混合并购: 指一个企业对那些与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同性质和种类的企业进行的并购行为10.善意收购:当猎手公司有理由相信猎物公司的管理层会同意并购时,向猎物公司的管理层提出友好的收购建议敌意收购: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熊抱:指介于善意收购与敌意收购之间的一种并购方式,猎手公司虽事先通告猎物公司,但之后不管猎物公司愿意与否,强行对其进行并购。

要约收购: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协议收购:是一种收购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收购。

11.金降落伞:指的是雇用合同中按照公司控制权变动条款,对失去工作的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规定皇冠珍珠:皇冠之珠指的是目标公司将其最有价值、对收购人最具吸引力资产(即所谓“皇冠之珠”)出售给第三方,或者赋予第三方购买该资产的期权,使得收购人对目标公司失去兴趣,放弃收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海创·梦中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广西德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本合同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商通知乙方办理入伙手续之日起至本物业管理区域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该会代表全体业主另签署《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期间所提供的物业服务;本物业名称:海创·梦中心(推广名:光合中心)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办公楼座落位置: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10号海创·梦中心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7、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8、建立、保存物业管理账目,及时向业主公示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2、甲方有权在向全体业主公示后,将专项公共维修资金用于设备、设施的更新维护等用途,专项公共维修资金不足部分可向业主摊收(须征得业委会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13、甲方在管理期间,因合理变更、修缮需要,在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临时封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区域(包括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线电缆、水管通道、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变更公用区域结构、布局及安排。

港股ipo 承销守则

港股ipo 承销守则

港股IPO承销守则引言港股IPO承销守则是指在香港进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过程中,证券公司、承销商、发行人等各参与方需遵守的规则和条款。

本文将深入探讨港股IPO承销守则,包括其背景、相关规定和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背景随着香港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IPO的方式来融资并在港交所上市。

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港股市场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和企业。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KEX)制定了一系列的承销守则。

相关规定承销商的资质要求1.承销商必须是持牌金融机构。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承销商需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并持有合法的执照。

2.承销商需满足一定财务要求。

承销商需要具备充足的资本金和健全的财务状况,以确保其在IPO过程中能够履行职责。

承销守则的规定1.承销商需遵守披露要求。

在IPO过程中,承销商需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风险因素等相关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

2.承销商需遵守尽职调查要求。

在接受承销任务前,承销商应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核实其财务、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3.承销商需遵守配售规则。

承销商需根据相关规定,在IPO过程中进行合理的股票配售,以保证公平公正。

4.承销商需遵守禁止接受不当回赠的规定。

为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禁止承销商接受来自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的不当回赠。

承销守则的影响1.保护投资者利益。

通过制定承销守则,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承销守则的实施可以减少潜在的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维护市场稳定。

承销守则规范了IPO过程中各方的行为,减少了操纵市场、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增强市场的信心和透明度。

3.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誉。

境外上市法律服务合同范本

境外上市法律服务合同范本

境外上市法律服务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 [公司全称]乙方(受托方): [律师事务所全称]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鉴于甲方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以确保上市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境外上市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1.2 乙方应协助甲方准备境外上市所需的法律文件和材料。

1.3 乙方应代表甲方与境外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等进行沟通和协商。

1.4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评估和合规性审查。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合同服务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境外上市完成之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应支付乙方法律服务费用总计[金额]元。

3.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安排如下:- 签订合同后[时间]内支付[金额]元作为预付款;- 境外上市申请材料提交后[时间]内支付[金额]元;- 上市成功完成后[时间]内支付剩余款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

4.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4.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便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5.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和信息保密。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服务费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金额的[百分比]%。

6.2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已支付服务费用的[百分比]%。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募集说明书英文

募集说明书英文

募集说明书英文篇一: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注册金额:人民币 10亿元发行金额:人民币 5亿元发行期限:366天担保情况:无担保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AA级本期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A-1级发行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四月声明本公司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本期短期融资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公司发行的本期短期融资券,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公司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无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1目录第一章释义 .................................................................................................. (1)第二章投资风险提示及说明 ............................................... (4)一、与本期短期融资券相关的投资风险 (4)二、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人相关的投资风险 (4)第三章发行条款 ............................................... ................................................... (10)一、本期短期融资券主要发行条款 (10)二、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安排 (11)三、投资者承诺................................................. ..12第四章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 ............................................... (14)一、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14)二、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的管理 (14)三、发行人承诺................................................. ..15四、偿债保障措施.................................................15第五章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 (17)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17)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18)三、发行人股权结构 (19)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五、发行人独立性.................................................20六、发行人主要子公司情况 (21)八、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7)九、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43)十、发行人主要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 (59)十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规划 (62)十二、发行人所在行业状况及行业地位 (64)第六章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 . (72)一、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情况 (72)二、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 (76)三、发行人财务情况分析 (84)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99)五、发行人有息债务情况 (101)六、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106)七、发行人主要或有事项 (108)八、发行人金融衍生品、大宗商品期货、理财产品投资情况 (112)九、发行人海外投资情况 (112)十、直接债务融资计划 (113)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113)第七章发行人资信情况 ................................................ (115)一、发行人信用评级情况 (116)二、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118)三、发行人债务违约记录 (119)四、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偿付情况 (119)第八章本期短期融资券信用增进 ............................................... (121)第九章税务事项 ............................................... ................................................... .122一、营业税................................................. .. (122)二、所得税................................................. .. (122)三、印花税................................................. (122)第十章信息披露 ............................................... ................................................... .123一、短期融资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123)二、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123)三、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披露 (123)四、短期融资券本息兑付信息披露..................................124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与投资者保护 ............................................... (125)一、违约事件................................................. (125)二、违约责任................................................. (125)三、投资者保护机制 (125)四、不可抗力................................................. (129)五、弃权................................................. .......130 第十二章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 .. (131)一、发行人................................................. .. (131)二、承销团................................................. .. (131)三、发行人法律顾问 (135)四、审计机构................................................. (135)五、信用评级机构 (1)36六、托管人................................................. .....136 第十三章本期短期融资券备查文件及查询地址 .. (137)一、备查文件................................................. (137)二、查询地址................................................. ...137 附录: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 . (139)2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第一章释义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本公司/公司/发行人/瓮福指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上海清算所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承销商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指发行额度为人民币 5亿元、期限为 366天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指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指公司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指公司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指中国人民银行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与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接受承销团协议与本次发行有关文件约束,参与本期短期融资券簿记建档的机构1篇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XX]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资银行业务规则手册目录

投资银行业务规则手册目录

目录一、基本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10.27)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05.17)4、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03.31)5、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05.13)6、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05.29)7、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09.17)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08.27)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04.16)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物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06.03)1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05.06)1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09.17)13、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08.14)14、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10.17)1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01.30)二、尽职调查(一)历史沿革●工商登记1、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01.14)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12.27)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12.18)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6.14)●国有产权管理1、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01.26)2、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06.19)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4、国有股权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06.30)5、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2007.06.30)6、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2007.06.28)7、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12.31)8、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12.29)9、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08.29)10、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5.04.11)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12.31)1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05.27)●集体所有产权管理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1998.06.28)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1997.03.25)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1996.12.28)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6.12.27)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1996.08.28)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08.14)7、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09.09)8、关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0.07.20)9、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05.11)10、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1997.08.07)●职工持股1、证监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02.11.05)2、证监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2009.06.22)●外资1、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04.06)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06.22)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2008.12.23)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007.10.31)5、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12.31)6、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职能分工的公告(2003.08.05)7、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1.04)●资产评估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10.12)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2)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08.25)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2.07.18)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11.16)●与历史沿革相关的法律适用意见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与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2008.03.05)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05.19)(二)产业及环保政策1、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05.13)2、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2010.03.19)3、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产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2009.12.22)4、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09.26)5、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06.24)6、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2008.01.09)7、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2007.08.13)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02.14)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12.02)10、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11.25)11、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07.16)12、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2003.06.16)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2)(三)知识产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02.26)2、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01.09)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7)4、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09.15)5、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08.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10.27)(四)土地使用权1、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2009.11.10)2、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2009.08.10)3、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2008.01.03)4、土地登记办法(2007.12.30)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01.19)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2004.08.28)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08.29)8、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2001.08.21)9、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五)财务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009.06.25)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8.08.07)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11.16)4、企业财务通则(2006.12.04)5、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10.30)6、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02.15)7、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006.02.15)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31)(六)税收1、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02.2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02.10)3、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1.18)4、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08.24)5、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贷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12.31)6、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2.25)7、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01.01)8、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28)9、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11.10)10、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11.10)11、营业税暂行条例(2007.11.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12.29)13、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12.26)1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2.06)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03.16)(七)内部控制和社会保障●内部控制1、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2010.04.15)2、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9.07.01)●社会保障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09.18)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3、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的释义的函(2006.09.04)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12.03)5、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1.01)6、工伤保险条例(2003.05.04)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03.24)8、失业保险条例(1999.01.22)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01.22)10、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1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12.1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三、申报材料(一)首次公开发行(IPO)1、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见基本规则)(2006.05.29)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2009.03.27)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保荐工作指引(2008.1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05.18)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2006.05.18)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09.03.27)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招股说明书(2009.07.20)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09.07.20)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是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12.08)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 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7.08.28)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0.11.02)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 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0.11.02)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01.11)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02.06)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1.02.06)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1.03.01)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01.12.22)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01.11)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03.19)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07.25)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2008.10.31)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2001.06.29)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2006.04.10)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2001.11.07)25、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2002.05.10)26、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2002.04.16)27、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新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2003.12.16)28、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2002.02.03)(二)再融资股权再融资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见基本规则)(2006.05.06)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见基本规则)(2007.09.17)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2009.07.09)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10.09)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2007.12.26)6、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2007.07.04)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06.05.08)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06.05.08)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07.09.17)债权再融资1、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见基本规则)(2007.08.14)2、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08.14)3、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见基本规则)(2008.10.17)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06.24)5、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题的函(2008.01.18)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7.08.15)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07.08.15)四、发审委审核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05.13)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06.05.18)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2004.01.20)五、询价与承销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09.17)2、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2009.06.18)3、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2009.06.18)4、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2009.06.18)5、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2009.06.18)6、关于做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新股询价工作的通知(2009.06.16)7、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2009.06.10)8、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函(2006.05.29)9、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2004.12.07)10、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2000.04.30)六、证券上市1、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2010.04.30)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版)(2009.11.02)3、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11.02)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11.02)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06.05)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2008.09.04)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修订)(2008.09.05)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2002.08.09)七、持续督导(一)规范运作1、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2010.04.13)2、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10.15)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09.07.15)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2009.06.16)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07.05.17)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03.16)7、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11.14)8、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2005.10.19)9、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2004.12.07)1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08.28)1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01.07)12、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08.16)13、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1999.05.06)(二)募集基金运用1、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2010.04.02)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08.06.28)3、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08.02.04)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02.04)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01.30)6、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2007.02.28)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009.09.15)(三)股票买卖1、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2009.09.15)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修订)(2008.09.25)4、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2008.09.24)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08.08.28)6、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2008.04.20)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07.05.08)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04.05)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6.05.18)(四)股权激励1、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0.21)2、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008.05.07)3、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2008.05.07)4、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2008.09.16)5、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09.30)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12.31)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10.05.01)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010.05.01)(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综合规则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01.30)2、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2009.04.09)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2007.09.17)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有关执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披露要求(2007.02.1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03.12.01)●披露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0.06.29)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0.03.29)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9.12.24)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12.17)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08.12.23)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2006.10.17)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09.10.20)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0.03.10)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2007.03.15)1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相关事项(2009.11.09)1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2007.03.19)1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2007.05.31)1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10.05.01)1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2007.07.06)1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2007.07.09)1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2010.05.01)1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2007.10.11)1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2009.03.01)1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09.03.27)2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2008.01.15)2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09.11.23)2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2008.06.02)2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2009.11.23)2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承诺(2008.12.03)2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008.12.23)26、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2009.02.06)27、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2009.04.01)2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009.03.27)29、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2009.05.25)30、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009.09.15)3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2009.05.01)3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2009.09.15)3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2009.09.15)八、并购重组综合规则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08.27)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04.16)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06.03)4、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界定情况的函(2009.12.14)5、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06.24)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09.05.19)7、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2009.01.23)8、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11.11)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2008.05.20)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08.04.16)11、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05.20)1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04.16)1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07.17)14、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11.05)1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08.05.16)16、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006.08.14)披露细则1、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09.11.23)2、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2008.06.02)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2009.11.23)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008.12.23)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06.08.04)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06.08.04)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06.08.04)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06.08.04)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06.08.04)1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2008.05.20)1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2008.05.29)1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交易标的资产预估定价和交易定价差异说明(2008.09.02)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2008.09.27)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008.09.27)1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08.09.25)1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2008.09.22)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重组停复牌安排及澄清公告要求(2010.04.14)九、境外上市1、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5.29)2、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2007.03.28)3、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02.01)4、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9.09)5、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8.05)6、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07.14)7、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1999.04.08)8、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9.03.29)9、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03.26)10、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08.04)11、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01.13)。

万法通法律实务培训

万法通法律实务培训

万法通法律实务(shí wù)培训—站立(zhàn lì)于巨人之肩法律实务培训(péixùn)是万法通整合自身优势资源,邀请业内百余名拥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律师和法务对不同职业领域中工作技能和工作知识的深度总结,是法律人短期提高自身之首选。

一、招生(zhāo shēng)对象:实习律师、执业律师、律师助理、企业(qǐyè)法务人员,知识产权人员立志成为优秀律师的法学高校在读学生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中法律爱好者二、法律实务培训内容(根据学员的从业类别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三、培训(péixùn)时间面授(miàn shòu)时间:周六、周日(zhōu rì) 上午:9:00-12:00下午(xiàwǔ):14:00-17:00四、培训(péixùn)形式:1. 在北京或能够来北京的同学欢迎到建国门国际大厦学习,课堂内互动、师生间面对面交流。

2. 不能来课堂现场的同学,通过个人电脑网络接入,进入在线培训系统即可同步参加,远程互动、交流(报名前可要求体验在线培训系统)。

3. 课后一个月内,所有课程的录像将放在万法通法务培训网络平台上,供学员反复收听,时间为一年。

4. 学员可参加每周六举办的法律研讨会(在线或现场参加),时间为一年。

五、培训费用:人民币4800元(含教材费),学生凭学生证优惠500元,万法通老学员优惠500元。

六、增值服务对正在找工作的学员,万法通协助修改简历并提供律师所模拟面试一次。

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学员,由万法通法律(fǎlǜ)猎头部推荐工作。

七、结业证书法律实务(shí wù)证书九、咨询报名(bào míng)热线:张亚楠:159********E-mail:aisa.zhang@十、部分(bù fen)授课(shòukè)师资高忠智万法通高级培训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美国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法学硕士。

境外上登记表

境外上登记表

境外上市登记表填表说明:1、境内公司填报本登记表时一式两份,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加盖业务印章的登记表一份作为境外上市登记证明退还境内公司。

2、若本登记表中已经外汇局登记确认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境内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填写本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外汇局,并对变更内容进行标注。

境外持股登记表填表说明:1、境内公司填报本登记表时一式两份,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加盖业务印章的登记表一份作为境外持股登记证明退还境内公司。

2、若本登记表中已经外汇局登记确认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境内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填写本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外汇局,并对变更内容进行标注。

3、表中“减持价格”与“增持价格”均填写对应操作期间的平均价格。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1、“登记类型”根据登记情况填写,重新办理登记的填“初始登记”。

2、“资格批准文件文号”为有关部门核准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的文件文号。

3、“境外衍生业务类别”根据有关部门批准境内机构从事境外衍生产品交易的类别填写。

4、“境外衍生业务交易品种”填写企业“境外衍生业务类别”项下的具体交易品种。

5、“中国证监会批风险敞口情况”由持证企业填写,“年度对外付汇额度核定(或分解)情况”由中央企业填写。

6、表中风险敞口、对外付汇额度核定(或分解)、机构名称、资格批文和许可证号、业务类别、交易品种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新的《申请表》办理变更登记。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填表说明:1、境内代理机构填报本登记表时一式两份,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在表中填写对应信息,并将加盖业务印章的登记表一份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退还境内代理机构。

2、若本登记表中已经外汇局登记确认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境内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填写本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外汇局,并对变更内容进行标注。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所称内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内地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由内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本指引所称香港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香港基金)是指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由注册在香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是指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后在香港地区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香港发行),以及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内地发行)。

第二条鼓励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所涉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跨境收支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实行信息报告管理,并就其所涉的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收付和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香港基金内地发行第四条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在该基金内地发行前,持以下材料通过该基金内地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告相关信息:(一)《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见附1);(二)香港基金管理人香港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其中,代理人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首只香港基金的信息时,还需在系统中查询香港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有主体信息。

没有主体信息的,代理人应先为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在系统中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报告主体信息。

第五条已报告主体信息的香港基金,其管理人应凭在系统报告后生成的相关业务凭证,委托代理人在指定销售银行以香港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每只香港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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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0 xxxxxxxxxx
传真:+8610 xxxxxxxxxx
负责律师:
联系:
电子信箱:
鉴于:
【】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
1.1经双方协商,为【】(简称“发行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事项,甲方
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境内法律顾问,提供境内事务法律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律师作为服务团队负责律师,并指派其他律师
共同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如该负责律师因故无法负责甲方委托之事务,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律师代替该负责律师。

1.3双方确认,就【】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内容如
下:
1.3.1协助对发行人公司架构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并提供法律意见;
1.3.2协助对发行人境内权益重组进行法律分析和咨询;
1.3.3参加对发行人境内关联企业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
1.3.4审阅发行人境内律师法律意见书(包括整体法律意见书及物业意
见书)、文件、报告及回复;
1.3.5对发行人的招股章程境内法律部分进行审核和查验;
1.3.6解释甲方提出的有关本次上市境内法律问题。

第二条法律服务费用
2.1基于本合同项下委托服务事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收费标准及付
款方式如下:
2.1.1律师费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1.2律师费支付方式:
(1)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元(大
写人民币元整);
(2)发行人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A1表)后一个月内,向
乙方支付律师费¥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3)发行人完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律
师费¥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2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政府规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2.3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开户名:xxxx律师事务所
账号:3220 5601 3583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国华大厦支行
2.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之日起十日内开具按照甲方要求并确认
的下列【】类发票:
【A】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属于非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开发票前须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材料)。

甲方应按照税务机关开票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简
写)、法定地址、日常联系、开户银行全称及其账号。

第三条甲方保证与承诺
3.1甲方应当向乙方充分披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文件、证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除非另有书面指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证据均应为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应由甲方妥善保管。

3.2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所提供的
资料、文件、证据均真实可靠,复印件及复制品与其原件完全一致。

甲方保证未向乙方隐瞒、虚构或遗漏任何事实。

3.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

3.4甲方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

在需要乙方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时,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安排。

3.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
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3.6甲方应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第四条乙方保证与承诺
4.1乙方应指派专业胜任的律师处理甲方委托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4.2在甲方提前合理时间通知的情况下,应根据甲方的通知按时处理甲方委托
之事项。

如系紧急事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在可能的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处理甲方委托之事项。

4.3乙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经验,为甲方提供稳健、谨
慎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4.4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不利于甲
方的咨询意见,但因履行法定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提供的不受此限。

4.5甲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均由乙方统一收取,乙方律师不得直接从甲方收
取任何报酬。

4.6遵守其他基于诚信义务而产生的合同义务。

第五条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5.1双方各自向对方承诺,对在其合作过程当中所接触与了解或经对方披露的
该方的商业机密、业务计划、客户名单与状况、内部组织等情况予以保密,未经该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或透露。

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者不受此限。

5.2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

甲方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起
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甲方仅为本合同目的使用,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利。

5.3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用于非经
双方同意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6.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2.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法律顾问负责律师的;
6.2.2因乙方委派的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3.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
范和执业纪律的;
6.3.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6.3.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
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每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律师费用超过10日,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其应付费用。

7.2如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在甲方已
支付的律师费用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3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如乙方无故
终止本合同,乙方退还自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
法》等法律。

8.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经协商三十日不能解决的或
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9.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
可以通过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进行,均可以通过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送达。

9.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
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9.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传真、电子
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变更信息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或对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前,对方按原信息送达的,视为对方已完成送达,因此造成信息变更方的不便和损失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各自义务
时止。

10.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盖章)(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年月日签署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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