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设计规划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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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

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第一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三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五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二)详细规划的编制;(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城市规划行业建设标准

城市规划行业建设标准

城市规划行业建设标准城市规划是一项涉及城市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综合性工作,旨在实现城市资源合理配置、空间布局优化、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行业的建设标准,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以下是城市规划行业的一些重要规范、规程和标准。

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制定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的基础。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需要遵循以下规范和标准:1. 全面调查和系统分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需要进行全面的城市调查,包括人口、土地利用、交通、环境、文化等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人民群众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充分听取和吸纳相关利益相关方(如居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利益的表达和参与。

3. 综合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协调各类规划(如土地利用、交通、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形成有机的城市发展体系。

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和用地功能,对城市土地进行合理布局和利用的规划工作。

编制城市土地利用规划需要遵循以下规范和标准:1. 用地类型划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导向,将城市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用地类型,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2. 用地布局合理性: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应合理布局,避免过分集中或过度分散,确保城市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3. 近期和远期用地需求预测:编制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时,需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预测数据,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的用地需求,以确保规划的长远性和灵活性。

三、城市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建筑设计规范是指对城市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良好的建筑设计规范能够提高城市建筑的品质,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舒适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市建筑设计规范:1. 建筑物的高度和容积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规定不同区域和地段的建筑物的高度和容积率范围,以保证城市建筑的整体视觉效果和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6-4-6 发布机构:建设部文号: 建规[1995]333号实施时间: 1995-06-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1)气象资料;(2)水文资料;(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控规)第二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三)人口分布现状;(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七)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质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2、建筑间距的规定;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7、有关名词解释;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

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一般分为以下各项:(1)用地性质;(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地块面积);(3)建筑控制高度;(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6)交通出入口方位;(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1)人口容量(人/公顷);(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3)建筑色彩要求;(4)其他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一)位置图。

图纸比例不限;(二)用地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面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三)土地使用规划图。

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

《城市总体设计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

《城市总体设计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内容及深度要求目录《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3)《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 (5)《城市电力工程专项规划》 (7)《城市电信工程专项规划》 (9)《城市燃气专项规划》 (11)《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13)《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16)《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内容及要求《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

一、规划文本(一) 总则内容包括编制规划的目的、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等。

(二) 规划目标与规划建设标准。

内容包括规划供水规模、人均用水量标准、消防水量标准、用水最大时管网水压标准和进行消防校核时水压标准,水质执行标准等。

(三) 水源规划。

简述水源供需平衡方案及各水源地建设规模,水源供水保证率等,根据水量平衡方案和各类水源类型提出水源配置原则,提出水源地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措施。

(四) 给水工程规划。

包括供水工程总体方案、厂站的选址位置、占地面积、供水规模,建设标准和内容、自动化、信息化管理目标,输配水管道的敷设原则、在城市道路上的布置原则等。

(五) 节水规划。

制定规划节水目标,提出节水措施。

(六) 分期建设规划。

明确分期建设目标,重点阐述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规划实施措施。

从法规保障、行政管理、技术指导、资金筹措、事故应急反应等各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七) 附则提出本规划的适用范围,解释权限;要求本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二、规划图纸(一) 供水现状图(二) 水源规划图(三) 给水工程总体规划图(四) 输水管线工程规划图(五) 配水管网工程规划图(六) 配水管网最大时平差图(七) 配水管网最大时加消防时平差图(八) 分期建设规划图三、附件(一) 说明书是编制规划文本的技术支撑,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二) 基础资料汇编《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内容及要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规字第33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规字第33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6月8日建规字第33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XXX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近期建设规划。

或者。

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前瞻性研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城市规划标准

城市规划标准

城市规划标准城市规划是指根据城市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科学地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和规模,合理地布局城市的各种功能区,并提出相应的控制和保护措施,以实现城市的良好发展和宜居环境。

城市规划标准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城市规划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自然环境。

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地形地貌等自然因素都会对城市规划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在制定城市规划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自然因素,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确保城市规划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合理利用地形地貌,保护水源地和生态环境,减少自然灾害的风险,提高城市的生态承载力。

其次,城市规划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

城市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重要载体,因此城市规划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产业结构、人口规模、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确保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合理布局产业园区和商业中心,提高交通设施的便捷性,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覆盖范围,满足居民的生活和工作需求。

此外,城市规划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文化传承和历史保护。

城市是文化传承和历史积淀的重要载体,城市规划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文化底蕴和历史价值,保护和传承城市的文化遗产。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合理保护历史建筑和古迹,挖掘和利用城市的文化资源,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历史韵味的城市形象。

最后,城市规划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城市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空间,城市规划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和生活质量,打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绿地和景观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舒适度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标准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城市规划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文化传承和历史保护、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确保城市规划与各方面的发展需求相协调,打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江苏省城市设计编制导则

江苏省城市设计编制导则

江苏省城市设计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制定本导则的目的为促进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加强城市地区的整体筹划,提升城市品位和特色,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和编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本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单项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县城所在地镇的有关规划编制和城市设计参照执行。

3、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

满足使用者要求,从使用者角度,满足其基本需求及认知、审美需求,促进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

因地制宜。

充分考虑规划地段及周边的基本状况,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

经济可行。

加强经济可行性评估或测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有利于落实节能减排和集约发展的基本原则。

有利实施。

考虑多元化实施主体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充分衔接,满足实施和管理的要求。

4、城市设计的内容与作用4.1 城市设计的层次和内容城市设计是以城镇发展和建设中空间组织与优化为目的,对包括人、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在内的城市形体环境对象所进行的研究和设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城市设计。

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运用城市设计的理念和方法,在城市功能、用地布局、空间组织等方面体现城市设计的内涵,并在城市景观设计、风貌特色塑造等方面重点表达城市设计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城市设计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以及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划定的其他重要地区、地段、节点,从城市(整体)角度单独进行的深化设计。

4.2 城市设计的组织方式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加强城市设计相关内容,使规划更加合理与完善。

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的,对于城市发展的重点地区、特色地段和重要节点,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指导建设的需要,针对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专题编制城市设计,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设施建设、空间景观和建筑形态等进行专门设计,提出控制要求。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2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3)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 (5)第四章村镇规划 (6)第五章城市分区规划 (14)第六章专项规划 (16)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6)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8)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19)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20)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1)6.旅游规划 (23)第七章风景名胜区规划 (25)第八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27)第九章城市设计 (29)第十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31)1.居住区详细规划 (31)2.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 (31)3.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 (32)4.新区详细规划 (35)5.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36)6.公园绿地规划与设计........................37 7.景观规划 (38)8.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详细规划……………39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40)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划设计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规范收费标准,特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技术审查与收费的依据。

第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各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两个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应该附有基础资料汇编。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文本1、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职能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结构;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10、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第七条城镇体系规划基础资料1、地理位置、区位、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自然地理资料;2、行政管辖范围、行政区划、行政组织机构等资料;3、人口和劳动力资料;4、城镇、农业、交通水利设施等资料;5、矿产、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资源、能源供应、交通运输等资料;6、第一、二、三产业资料;7、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等资料;8、基础设施资料;9、生态环境质量资料;10、城市化状况资料;11、城镇职能类型、规模等级、城镇分布资料;12、各类地形图、行政区图。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内容解读.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内容解读.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内容解读主讲人:黄亚平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1 《编制办法》结构——章节条款的变化旧版《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7条)第三章分区规划的编制(3条)第四章详细规划的编制(7条)第五章附则(4条)新版《办法》共五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7条)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10条)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四节17条)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7条)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3条)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3条)第四节详细规划(4条)第五章附则(3条)保留修改删除归并增加新版《办法》增加了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和城市规划编制要求两章,而对编制内容等技术性要求进行了归纳,组织为四节,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加了近期建设规划一节,采取这样的框架,主要是为了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从编制组织、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等方面进行更加全面、严格的规范。

№2 第一章总则(保留)本章在确定新版《办法》定位的同时,特别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增加了在新形势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目的是明确方向,统一认识。

旧版《办法》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划阶段第四条编制组织第五条编制资质第六条标准规范第七条基础资料要求第八条城市设计手法引入第九条部门和公众参与第十条基础资料要求新版《办法》第一条目的(修改)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第四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第五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第六条编制组织原则(增加)第七条规划阶段(保留)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第九条规范和基础资料要求(归并)第十条编制资质(保留)第二章№3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目的(修改)旧版《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版《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规划标准

城市规划标准

城市规划标准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风貌、交通系统、公共设施等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的活动。

城市规划标准是指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宜商性,促进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首先,城市规划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战略。

在城市规划的初期阶段,应当明确城市的定位和发展战略,确定城市的主导产业和功能定位,以此为基础进行城市规划设计,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城市规划标准应当注重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应当合理划分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域,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文化娱乐区等,同时合理布局城市的公共设施和绿地空间,以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宜商性。

另外,城市规划标准还应当注重城市的建筑风貌和文化传承。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应当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注重建筑风格的统一和风貌的保护,同时推动城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升城市的软实力和文化魅力。

此外,城市规划标准还应当注重城市的交通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效率,同时加强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公共服务。

最后,城市规划标准还应当注重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应当注重保护和修复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承载力,促进城市的绿色发展和循环利用,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总之,城市规划标准是城市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因此,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应当严格遵循城市规划标准,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战略,合理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注重城市的建筑风貌和文化传承,加强城市的交通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修复城市的生态环境,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宜居宜商目标。

成都市城市设计规程(技术标准)

成都市城市设计规程(技术标准)

成都市城市设计编制规程一、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依据《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以规范成都市各层级城市设计编制的内容要求与成果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成都市总体城市设计、区级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详细城市设计及地块详细城市设计。

第三条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

满足人的基本功能需求和审美要求,营造高质量、人性化的城市空间。

(2)彰显特色。

在成都特有地域环境特征下建立城市空间秩序,突出城市空间形象,彰显城市空间特色。

(3)与时俱进。

体现成都当前城市发展理念,采用城市设计前沿方法、技术和理念。

(4)注重实效。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管理需求,对接实施主体,强调可操作性。

二、成都市总体城市设计(一)编制作用第四条成都市总体城市设计旨在确立城市总体空间格局,是成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指导下层级城市设计的总纲。

(二)编制内容要求第五条彰显自然山水格局妥善处理城市与自然山水要素(如山脉、水系、森林等)的空间关系,强化自然山水格局在城市中的意象,实现“望山见水”。

第六条优化城市形态格局结合城市功能结构,优化城市空间形态格局。

合理确定城市形态分区,塑造“错落有致”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确定城市结构性景观体系。

第七条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依据城市文脉和自然环境,确定城市色彩,划定特色风貌片区,实现历史风貌与现代风貌交相辉映。

第八条明确公共空间体系构建充满社交活力的公共空间体系,制定管控策略以提升公共空间环境品质。

第九条划定市级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将能集中体现城市历史文脉、自然景观、风貌特色或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划定为重点地区,一般包括城市核心区、特色风貌区、新城新区、重要街区、滨水地区、临山地区等。

明确重点地区的功能构成、风貌特色、重点要素控制(指城市总体格局所涉及要素)等内容。

第十条提出一般地区城市设计指引一般地区指引应对重点地区以外的区域,提出空间形态、建筑特色、景观风貌等方面的通则式管控要求。

城市规划设计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标准城市规划设计标准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城市规划设计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城市规划设计标准中,涵盖了城市的用地规划、建筑设计、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首先,城市规划设计标准对于城市的用地规划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城市的用地规划中,需要考虑到城市的功能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建筑密度、绿地比例等因素。

合理的用地规划可以有效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需求,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市规划设计标准对于建筑设计有着明确的要求。

在建筑设计中,需要考虑到建筑的风格、高度、密度、色彩等方面。

合理的建筑设计可以有效地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营造出宜居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

另外,城市规划设计标准对于交通规划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在交通规划中,需要考虑到道路的布局、交通设施的设置、公共交通的发展等方面。

合理的交通规划可以有效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改善城市居民的出行条件。

此外,城市规划设计标准还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空气质量、水质保护、噪音控制、生态保护等。

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以有效地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保护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城市规划设计标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对于城市的用地规划、建筑设计、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遵循城市规划设计标准,可以有效地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城市规划设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规划类型与编制内容

城市规划类型与编制内容

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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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纲要的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 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发展用地
选择 分析确定重大基础设施
道路为红线、河湖为蓝线、绿地为绿线、 历史保护区为紫线、重要交通及市政设
施用地为黄线
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 区、适宜建设区
•在优先进行控制、保护的基础上,引导用地开发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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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规划工作特点
综合性 法制性、政策性 地方性 长期性、经常性 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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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城市规划的调查研究和基础资料
1、调研方法
外围城镇 包括梅林桥镇 :承担区域性特色服务功能及镇 域综合服务功能;
农村地区: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发展旅游服务,手工业等特 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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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 城市增长边界
本次规划湘潭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增 长边界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即:南到湘 江—涟水与湘潭县城相望,西到西二环,东至 株潭边界,北到九华和昭山组团边界,面积为 220平方公里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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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轴”指城镇和产业聚集发展的复合走廊,包括 市域南北重点提升轴和东西集聚发展轴。
南北重点提升轴,主要沿湘江和107国道,由湘潭中 心城区、九华组团、昭山组团及湘潭县城、谭家 山、中路铺、茶恩寺等沿途各镇组成。向北对接 长沙,重点建设九华和昭山组团,集群发展现代装 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等特色产业,依 托沿湘江分布的大学高校、科技机构,提升自主创 新能力,重点建设昭山生态休闲、文化创意产业基 地,串联沿湘江分布的昭山、法华山、金霞山、河 口、犁头嘴等生态休闲空间资源,提升发展旅游休 闲产业,实现与长沙暮云的整体联动发展。向南辐 射衡阳,着力加强谭家山、中路铺、茶恩寺等南部 城镇建设,加强在旅游、商贸领域与衡阳的合作。 通过自主技术创新、产业集群发展和城市服务功 能提升,成为湘潭示范“两型社会”建设和科技创 新发展的核心空间增长轴。

《城市总体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内容及深度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内容及深度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内容及深度要求目录《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3)《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 (5)《城市电力工程专项规划》 (7)《城市电信工程专项规划》 (9)《城市燃气专项规划》 (11)《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13)《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16)《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内容及要求《城市给水工程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

一、规划文本(一) 总则内容包括编制规划的目的、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等。

(二) 规划目标与规划建设标准。

内容包括规划供水规模、人均用水量标准、消防水量标准、用水最大时管网水压标准和进行消防校核时水压标准,水质执行标准等。

(三) 水源规划。

简述水源供需平衡方案及各水源地建设规模,水源供水保证率等,根据水量平衡方案和各类水源类型提出水源配置原则,提出水源地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措施。

(四) 给水工程规划。

包括供水工程总体方案、厂站的选址位置、占地面积、供水规模,建设标准和内容、自动化、信息化管理目标,输配水管道的敷设原则、在城市道路上的布置原则等。

(五) 节水规划。

制定规划节水目标,提出节水措施。

(六) 分期建设规划。

明确分期建设目标,重点阐述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规划实施措施。

从法规保障、行政管理、技术指导、资金筹措、事故应急反应等各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七) 附则提出本规划的适用范围,解释权限;要求本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二、规划图纸(一) 供水现状图(二) 水源规划图(三) 给水工程总体规划图(四) 输水管线工程规划图(五) 配水管网工程规划图(六) 配水管网最大时平差图(七) 配水管网最大时加消防时平差图(八) 分期建设规划图三、附件(一) 说明书是编制规划文本的技术支撑,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二) 基础资料汇编《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内容及要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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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第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有两个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围;3、原则确定规划期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7、专题研究报告:对城市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视情况选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图纸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和风景名胜区等。

图纸比例为1/10万—1/50万;2、城市现状示意图,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围、主要干道、各类保护区以及主要的基础设施。

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3、城市规划示意图,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等。

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4、规划方案的结构示意图。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

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文本1、前言:说明本规划编制的依据;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3、市(县)域的城镇发展。

包括城镇发展战略及总目标,预测城市化水平,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4、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和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2)城市各类用地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和环境综合整治;(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围;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7、各项专业规划(1)对外交通规划包括铁路、线、场用地围,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围,航空港用地围及交通联结,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围,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2)城市交通规划包括城市客运与货运通知公交线咱、场站分布,自行车交通,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客运换乘枢纽,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围;(3)城市道路规划包括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4)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标准和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输水管网及配水干客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水源地防护措施;(5)排水工程规划包括排水体制,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污水处理石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6)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和分区负荷密度,供电电源选择,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辐射方式,高压走廊用地围、防护要求;(7)电信工程规划包括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邮政设施标准、服务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通讯线路布置、用地围、辐射方式,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围以及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围;(8)供热工程规划包括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划分供热区域,围,布置热电石,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联片集中供热规划;(9)燃气工程规划包括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确定燃气供应规模,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以及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10)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公共绿地指标,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围,主要林荫道布置,风景名胜区保护围、保护控制要求;(国家级园林城市要编制专门的城市绿化系统规划,见第七章)(11)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12)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13)防洪规划包括城市需设防地区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排涝防渍的措施;(1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包括城市战略地位概述,地下宛若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城市总体防护布局,人防工程规划布局,交通、基础设施的防宛若、防灾规划,贮备设施布局;(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价值概述,保护原则和重点,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

包括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确定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划定保护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围并且提出整治要求,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规划实施的措施;(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8、3—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

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9、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基础资料汇编包括:1、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万—1/20万;(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8)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2、城市基础资料(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2)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包括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和地震资料、城市历史资料;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人口、劳动力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资料;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的资料;(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环境监测成果资料;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其它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地方病以及其它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图纸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

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

图纸比例为1/5万—1/20万。

2、城市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

小城市可以用1/5000。

标注以下容:(1)按照《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划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3)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4)需要保护的风景中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围;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该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

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该标明以下容:(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围、界线、参数;(2)潜在地质灾害空间分布、强度划分;(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4)按照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围;(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和重要基础设施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

表现规划建设用地围的各项规划容,图纸容和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

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该标明以下容:(1)城市规划区围、界线;(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围;(3)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仓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的布局和控制围;(4)农田、菜地、林地、园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

图纸容和比例同城市总体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均需相应的各项现状图)。

(1)道路交通规划。

标注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重要广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围,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围;(2)给水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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