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最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在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和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设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经济情况和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编制或者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与本级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进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拟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数量限额审批。
城市市区新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人。
第八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6【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在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和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设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经济情况和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编制或者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标准(医院及其它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
1.设立相应的信息管理部门,包括病案室、统计室、图书室等;医院信息(包括医疗、病案统计、财务、人事、药库和图书情报等信息)实现信息化管理
查医院设置文件并现场检查,查信息化实施情况
10
缺1个部门扣3分,未实行信息化管理扣5分,缺1个科室扣1分。
2.病案及时归档,按广西卫生行政部门现行要求进行编码,无丢失等现象;
查医院业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其落实情况
15
缺1项扣5分,落实不到位扣5分
3、制定有各科室相适应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在执业校验周期内有必要的修订与更新;按规范要求开展医疗护理工作。
抽查3个临床科室和1个医技科室。
10
缺1项扣3分,无修订更新扣5分
4、制定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和监测指标,完善质量内部管理约束机制,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等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评价改进效果。
10
缺1项扣3分。
2.易发生危险的设备及部门有特殊的管理措施,如高压力系统、高压氧舱、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同位素室、配电室、手术室、细菌室等。
查相关管理制度、措施、记录。
10
缺制度措施扣5分,不健全扣1~3分;无相应管理记录扣5分。
★3.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设备状况良好,定期检查更换,使用方便,安全疏散路线畅通,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证书;
7、按国家及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加强临床用药监控,加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监控,开展处方点评,制定药物合理使用监控指标,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
查医院内部监控制度、方案及监控记录,并抽查50份门诊处方、10份住院病历。
20
无监控制度扣3分,未开展监控扣10分,处方、病历1份不合要求扣3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查医院收费公布和收费查询情况,并抽查50张以上门诊和10份住院病历的收费情况
查组织机构及设备维修文件
抽查设备购置报告、审批文件及设备档案卡、专人管理登记情况
抽查计量器具及计量部门周期检定合格证
重点查门诊部、急诊科、手术室、产科、传染病区和消毒供应室等。
查组织机构、相关文件和记录
(1)工作制度
1、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
2、会议制度;
3、院总值班制度;
4、卫生工作制度;
5、病案管理制度;
150
(10)
(20)
(30)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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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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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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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0)
[20]
1
1
1
1
1
每少1张扣1分
缺1科室扣3分
每少0.1扣1分
每少0.1扣1分
缺1人扣3分
每少1m2扣1分
2、有医院感染控制方案及管理制度,并有监测记录、效果、评价及改进措施;
3、消毒供应室有验收合格证,从业人员人人持有上岗证;
4、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5、消毒物品、物体表面、手、空气现场采样检验达到规定要求。
抽查10份以上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现场检查病案科。
查防范措施、处理预案、工作差错的处理、报告,并咨询当地医学会。
缺1项扣5分,有一级甲等事故记0分,一级乙等每起扣10分,二级甲等每起扣9分,依次类推扣分
无监控制度扣3分,未开展监控扣10分,处方、病历1份不合要求扣3分。
缺1项扣5分,不做室内或室间质控不记分
感染率每超1%扣2分
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已分科室版)
****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审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6、医疗登记、统计制度;(医务科)
7、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制度;(医务科、护理部)
8、处方制度;(医务科)
9、病历书写制度;(医务科、质控科)
10、查房制度;(医务科、护理部)
11、医嘱制度;(医务科)
(30)
20
10
(30)
[20]
1
1
1
1
1
每少1张扣1分
缺1科室扣3分
每少0.1扣1分
每少0.1扣1分
缺1人扣3分
每少1m2扣1分
每少1m2扣2分
每少1m2扣1分
缺1项扣2分
缺1项扣2分
缺1项或不符合规范扣1分;无成册可用者不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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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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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应名称批文
(院办)
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三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抽查相应物品(院办)
350
(10)
(10)
(10)
(20)
(60)
(20)
(30)
(50)
(20)
(30)
(30)
无批准不得分并查处
无证不得分并查处
无证不得分并查处
无证不得分并查处
发现聘用非卫技人员执业不得分,未取得相应证书而执业的,每人扣5分
(四)房屋达到相应医院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二〇〇九年六月1目录一、说明 (3)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分值表 (4)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一类指标 (6)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二类指标 (7)1.医院功能与任务 (7)2.科室设置 (8)3.医院管理 (10)4.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8)5.医院安全 (48)6.教学科研管理与水平 (50)7.医院服务 (51)8.医院绩效 (54)9.技术水平 (57)10.主要统计指标 (57)附件:技术项目 (59)2说明一、二级综合医院是向含有多个社区的地区(人口一般在数十万左右)提供以医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疗机构。
二、本评审标准是自治区卫生厅在总结我区开展医院评审工作以来所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1997年下发的《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的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1997年版)》等有关内容而制定。
三、评审标准:一类指标为否决指标,实行单项否决;二类指标为评分指标,实行千分制。
四、评分办法:一类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二类指标均不实行倒扣分,分值扣完为止,最后得分即为实际得分。
五、评审结论:甲等:总分达到900分以上,各一级指标得分达到该项指标分值的80%以上。
乙等:总分达到750分至899分。
合格:总分达到600分至749分。
不合格:总分在600分以下(不含600分)。
六、相关统计指标和数据除另有规定外,均以评审前一年的统计数据为准。
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参加医院评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分值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一类指标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二类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桂卫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标准的通知桂卫规〔2017〕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区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我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
原自治区卫生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标准(修订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标准(修订稿)>的通知》(桂卫疾控〔2008〕8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0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门诊、诊所、卫生室(所)校验标准
审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一、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情况(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执行)
(一)科室设置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人员配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功能分区要求。
10
10
缺1科室扣5分
人员配备不合要求不得分
面积每少1m2扣2分分,不按要求进行功能分区,每少1个区扣10分
缺1项设备扣2分
缺1项制度扣2分
缺1项扣3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
审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二、设置审批及执业行为管理
(一)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定期参加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三)按规定做好诊疗登记或记录,病案及时归档,按规定时间妥善保存,无丢失等现象
查《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前成立的,不查不扣分。
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抽查医护人员《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及特殊岗位证书
现场检查环境卫生及污水、污物处理情况
检查相关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质量管理方案
现场检查服务设施和咨询群众
查相关病历资料或处方10份,并抽查询问1~2名医师,查看转诊记录。
抽查询问1~2名护理人员,并现场考核1项常规护理技术操作
(20)
(5)
(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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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执业校验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第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同时递交《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证》副本。
第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第三章审查第七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必须组织审查工作小组按照相应的执业校验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专科医院)和区直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查;设床位在100张以上但不属于三级医疗机构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治区卫生厅办理校验。
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原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审查。
第八条现场审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病案与文件抽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和咨询有关主管部门等方式。
现场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如在审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本次审查结果。
在现场审查中发现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应对审查结论实行单项否决。
第九条审查工作小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后,10日内登记机关提交审查工作报告。
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一)审查工作概况;(二)被审查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与执业校验标准的符合情况;(三)被审查医疗机构的得分情况(附标准评分表);(四)被审查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六)审查小组组长及各成员签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评审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评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桂卫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评审标准的通知桂卫规〔2017〕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区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我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
原自治区卫生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标准(修订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标准(修订稿)>的通知》(桂卫疾控〔2008〕8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0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评审标准为进一步健全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制度,提高我区职业病诊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二、具体要求(一)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医院执业验收评审标准
(五)制定有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按医院类别,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检查评分
查科室设置
查人员花名册和医务人员资格、职称证书,计算配备情况
查建筑面积、净使用面积和诊疗室、治疗室、等功能分区情况
查以下设备:
1、基本设备;
2、开展专科相应的设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
审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四)使用的设备、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符合要求,无使用假冒伪劣和过期药品、试剂、医用耗材。
(五)制定有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和措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及医疗工作的需要,对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六)具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定期检查更换,保持完好。
(七)医疗机构建筑布局及人物流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
(八)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对污水、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卫生学标准。
四、医疗、预防保健管理
(一)医疗管理
1、制定有各科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医疗质量管理措施。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改善服务条件和服务态度,方便群众就医。
无文件记录扣2分;无计量合格证每件扣2分
发现安全漏洞每起扣2分
一项不符扣5分
一项不符扣3分
缺1项扣5分
一项不合要求扣3分
处理不规范每例扣10分;不熟悉诊疗技术每人扣5分,不按规定转诊每例扣3分。
不熟悉理论知识每人扣5分,操作不熟练扣5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
7、案书写(含门诊病历、处方等)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手册》实行。统一使用卫生厅规定的处方、病历格式书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执业校验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第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同时递交《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证》副本。
第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第三章审查第七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必须组织审查工作小组按照相应的执业校验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专科医院)和区直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查;设床位在100张以上但不属于三级医疗机构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治区卫生厅办理校验。
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原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审查。
第八条现场审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病案与文件抽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和咨询有关主管部门等方式。
现场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如在审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本次审查结果。
在现场审查中发现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应对审查结论实行单项否决。
第九条审查工作小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后,10日内登记机关提交审查工作报告。
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一)审查工作概况;(二)被审查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与执业校验标准的符合情况;(三)被审查医疗机构的得分情况(附标准评分表);(四)被审查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六)审查小组组长及各成员签字。
100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玉林市玉州区2014年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校验评分
医疗机构名称:时间:年月日
医疗机构自评分:校验评分:
主要存在问题:
检查人员签名:陪检人员签名:
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二〇〇九年六月目录一、说明 (3)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分值表 (4)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一类指标 (6)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二类指标 (7)1.医院功能与任务 (7)2.科室设置 (8)3.医院管理 (10)4.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8)5.医院安全 (48)6.教学科研管理与水平 (50)7.医院服务 (51)8.医院绩效 (54)9.技术水平 (57)10.主要统计指标 (57)附件:技术项目 (59)2说明一、二级综合医院是向含有多个社区的地区(人口一般在数十万左右)提供以医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疗机构。
二、本评审标准是自治区卫生厅在总结我区开展医院评审工作以来所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1997年下发的《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的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1997年版)》等有关内容而制定。
三、评审标准:一类指标为否决指标,实行单项否决;二类指标为评分指标,实行千分制。
四、评分办法:一类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二类指标均不实行倒扣分,分值扣完为止,最后得分即为实际得分。
五、评审结论:甲等:总分达到900分以上,各一级指标得分达到该项指标分值的80%以上。
乙等:总分达到750分至899分。
合格:总分达到600分至749分。
不合格:总分在600分以下(不含600分)。
六、相关统计指标和数据除另有规定外,均以评审前一年的统计数据为准。
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参加医院评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分值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一类指标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细则二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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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