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
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支持与限制
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支持与限制近年来,反垄断法成为了经济领域的热门话题。
许多国家都将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以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反垄断法也有一定的限制,它既能够支持市场竞争,又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基于这一角度,从各个方面探讨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支持与限制。
一、反垄断法的意义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反垄断法的意义,但是在此还是先简单介绍一下。
反垄断法是指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反垄断法有助于促进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提高产品品质和服务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享受合理价格和多样化选择的权利。
二、反垄断法支持市场竞争的方面1. 促进公平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垄断行为是竞争状况最不利的情况之一。
反垄断法的存在,可以约束那些试图控制市场的垄断企业,从而保护小型企业的生存空间,促进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们只有通过提高服务和产品质量,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2. 防止价格垄断价格垄断是指企业借助垄断地位,对某种特定产品实行高价策略,使得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从而损害消费者的福利。
反垄断法规定了苛刻的反垄断条款,约束了企业的垄断行为,保证了消费者的合理利益,使得市场价格能够在合理范围内变动,进而为市场竞争创造出有利的环境。
3. 促进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的本质在于各家企业不断推陈出新。
在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大企业可能会通过排斥竞争对手的方式,控制整个市场,从而使得对于技术创新的需求降低了。
而反垄断法的制定,可以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企业如果想要获得更多市场份额,就必须不断推陈出新,从而促进了技术创新的发展。
三、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限制1. 限制企业的经营自由反垄断法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也会对企业的经营自由造成一定的限制。
针对某些行业特点,在一些国家,政府可能会对企业设立行业标准,约束企业的经营活动。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市场竞争限制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市场竞争限制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
它的出现和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对反垄断法中的市场竞争限制进行解读。
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对于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引导企业创新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采取排除竞争、限制竞争的手段,导致市场失去效率,消费者遭受损害。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机制。
反垄断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限制:反竞争协议的限制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限制。
首先,反垄断法对反竞争协议进行了限制。
反竞争协议是指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限制竞争、分割市场、操纵价格等。
这类协议通常具有排他性和限制性的特征,独家供应协议、价格垄断协议、价格联结协议等都属于反垄断法所限制的范畴。
反垄断法规定了这些协议是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关机构进行处罚。
其次,反垄断法限制了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在市场上相对于竞争对手所拥有的具备操控市场行为的能力。
有些企业通过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遏制这种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对市场优势地位滥用的行为加以限制。
比如,在定价方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供应或购买等行为都是反垄断法所反对的。
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仅是对企业行为的监管,更是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手段。
它的实施可以帮助消费者获得更多的选择权,引导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推动市场活力的释放。
然而,尽管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市场竞争的限制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企业主张对市场进行更为自由的调节,认为反垄断法过于干预市场,破坏市场的自发性。
另一方面,一些学者指出,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一些企业仍然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监管。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反垄断法的规范和执行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企业定价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定价权是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重要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在我国,企业定价权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企业定价权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定价权的概念企业定价权是指企业在合法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生产成本、竞争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的权利。
企业定价权是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三、企业定价权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是我国关于价格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企业定价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价格法》第十一条,企业可以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
其中,关于企业定价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关于企业定价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者压低商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企业定价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但不得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中,关于企业定价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价格欺诈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企业定价权的法律限制1.国家价格政策限制根据《价格法》规定,企业定价权受到国家价格政策的限制。
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竞争法反垄断与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
竞争法反垄断与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竞争法反垄断与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反垄断和公平竞争两个方面介绍相关的法律原则,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反垄断的法律原则反垄断是指禁止和限制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竞争法中的一些反垄断原则: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2.禁止搭售和交叉补贴:竞争法禁止搭售和交叉补贴等垄断协议和行为,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禁止垄断价格和限价: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以垄断价格和限价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的正常运行。
4.禁止经营者集中垄断:竞争法对于经营者集中形成垄断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5.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同时规定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公平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实现自由选择和公平交易。
以下是竞争法中的一些公平竞争原则:1.禁止虚假宣传:竞争法规定,市场主体在广告和宣传中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禁止虚假宣传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禁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对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商业诋毁、恶意抄袭等进行了限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竞争法规定,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享受公平竞争带来的好处。
4.鼓励创新与竞争:竞争法强调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创新,并保护创新成果,在公平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推动经济发展。
5.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竞争法要求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干扰。
三、反垄断与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的应用反垄断与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于不同领域,包括商业、生产、服务等。
以下是一些实践中的例子:1.反垄断调查与制裁:当发现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时,相关机构会进行调查,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制裁,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价格管理规范
价格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市场交换的基础和调节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和执行价格管理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价格管理规范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虚高、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制定价格管理规范,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适合范围价格管理规范适合于所有从事商品或者服务定价的市场主体,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零售商等。
四、基本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价格歧视、垄断定价等不正当行为。
2. 透明公开原则: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消费者应当清晰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方式和依据。
3. 自主定价原则: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制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4. 约束自律原则:市场主体应当自觉遵守价格管理规范,自律约束自身的价格行为。
五、具体要求1. 价格公示:市场主体应当将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公示在明显位置,消费者能够便利地获取相关信息。
2. 价格标识: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确标注价格,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价格标识。
3. 价格变动通知:市场主体如需调整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应提前通知消费者,并明确变动的原因和时间。
4. 价格歧视禁止:市场主体不得因个人身份、地域、性别等因素对消费者实行不公平的价格歧视。
5. 垄断定价限制:市场主体不得利用市场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的价格定价行为。
6. 价格欺诈禁止:市场主体不得通过虚构价格、虚假优惠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7. 价格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理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六、责任与处罚1. 市场主体应当自觉遵守价格管理规范,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并发布处罚结果。
七、总结价格管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时延安 (4)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孟雁北孟雁北孟雁北,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乔治顿大学法学院(GeorgetownUniversity)法学院访问学者。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新闻'>1988年9月-1992年7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法学本科1992年9月-1995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1998年9月-2002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博士2005年7月-2006年10月美国TEMPLE大学法学院LLM法律硕士经济法-竞争法、企业公司法、能源法1.《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一文获“经济法学中青年优秀论文”三等奖,2003年12月,发奖单位:中国法学会。
2.《论政府调控手段的新发展》一文获十三省、市、自治区第二十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论文二等奖,2004年9月16日,发奖单位:十三省、市、自治区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3.《拒绝交易权的限制问题研究》一文获“经济法学中青年优秀论文”二等奖,2004年12月,发奖单位:中国法学会。
4.《滥用相对经济优势行为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一文获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2004年12月19日,发奖单位: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5.《论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一文获十三省、市、自治区第二十一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论文一等奖,2005年8月,发奖单位:十三省、市、自治区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6.2010年5月10日,选为“全球顶级反垄断经济学与法学女教授”(BestoftheBest:TopFemaleAntitrustEconomicsandLawProfessors)。
该项评选是由“Antitrust&CompetitionPolicyBlog”网站发起,入选的人员必须是全球高校全职女性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评选活动的组织者是D.DanielSokol教授,评选的目的是遴选出反垄断法和反垄断经济学领域具有广泛学术影响的女教授。
解析反垄断法了解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
解析反垄断法了解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解析反垄断法:了解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在许多国家都有其相关法规。
该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打破垄断,防止市场上形成过于强大的企业垄断地位,从而损害公平竞争、限制消费者选择权以及削弱创新发展。
本文将对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进行解析,并详细介绍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即反对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其核心是破坏和限制垄断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的自由竞争,防止垄断企业通过滥用市场主导地位而威胁其他竞争者的生存和发展。
二、反垄断法的目的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市场竞争来促进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利益。
具体目标包括:1. 防止垄断形成:反垄断法旨在防止企业滥用垄断地位获得不当利益,以及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
2. 促进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确保企业在市场上按照自身能力进行竞争,而不受垄断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干扰。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除企业对价格和质量的操纵,鼓励企业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三、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定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律规定了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内容,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捆绑销售等。
这些行为旨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影响消费者权益。
2.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地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价格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等。
这些法规强调了企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压制其他竞争者和削弱市场竞争性的原则。
3.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通过创新来提高竞争力。
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也鼓励企业通过知识分享和技术交流来促进产业发展。
四、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滥用市场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主导地位企业不得滥用其地位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行为。
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其价格差异具有成本上 的合理性 . 但“ 这种抗辩往往被
解释得 很狭窄 ” . 因而 “ 被 告 援 引 这 一 抗 辩 没 有 多 少 成
、
价 格歧视 行为的属性及 其分类
( 一) 价格歧视行为的属性要件 价格 歧视是 市场经济 中普遍 存在并 可能损害 市场 竞争的一种价格行为 。 由于价格歧视表现形式众多 、 影 响效果复杂 .如何准确界定价格歧视并合理把 握执法 力度一直是理论和实践 中的一个难题 。
现实中很 少发生 垄断者希望向每一个消费者 索取不 同的价格 . 如果这成为现实 。 它就会 向每个消 费者索要
由。 在市场经济 中. 经 营者就相 同商品或服务以不 同价
格 提 供 给 不 同购 买 者是 常 见 的 现 象 .并 不 必 然 构 成 价 格 歧 视 。价 格 上 的差 别 可 能是 由 于 成 本 差 异 等 合 理 原
价格 垄 断 行 为 . 要综合考虑其他 因素. 最 终 确 定 是 否 应 当对 其 进 行 反 垄 断规 制 【 关键词 】 价格 歧 视 反 垄断法 反 价 格 垄 断 法律 规 制
【 中国分类号 】 F 7 2 6 .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6 — 2 0 2 5 ( 2 0 1 3 ) 0 6 — 0 0 0 8 — 0 5
不是对一种行 为作简单的“ 是” “ 非” 判断 , 而 是 进 行 理 性 的 效 果 分 析 合 理 原 则 充 分 体 现 了反 垄 断 法 的 复 杂 性 和 灵 活 性 。 因此 , 在反 价 格 垄 断 执 法 过 程 中 , 要 坚持 合 理 分 析 原 则 , 对 经 营者 实施 的 某项 具 体 行 为 不 能 简单 地判 定其 是 否 构 成
论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1)
论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1)内容摘要: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在现代民法越来越关注契约正义并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的同时,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也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反垄断法限制契约自由的理论基础出发,探讨了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的具体表现以及反垄断法限制契约自由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试图从权利限制的视角出发重新解读反垄断法。
关键词:反垄断法;限制;契约自由;社会整体利益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平等权利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基石。
康德对自由曾作过精辟的阐述,即“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 (1)进而,康德提出了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自主的社会理想,并认为需要实现这种理想,应最大限度地限制国家的作用。
德国学者海因科茨等也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
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
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
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
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
”(2)一般来讲,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约权利义务只有在当事人的意志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
具体说来,契约自由应当包括以下含义,即是否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当事人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
(3)但是,在合同现代化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契约正义,合同法已开始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已表明契约自由原则不是神圣的,而是要受到制约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除了民商法本身要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限制以外,各种专门的法律也会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其中作为市场经济大宪章的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更是显得尤为重要和醒目。
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限制
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孟雁北关键词: 反垄断法限制自主定价权内容提要: 自主定价权是市场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反垄断法在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调控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了限制,但这种限制不是纯粹的限制,而是与其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保护交融在一起的。
本文研究的是反垄断法在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时如何实现对价格竞争的维护和对消费者福利的保障。
价格竞争是竞争的基础,自主定价权是市场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我国《价格法》第11条规定的:“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下放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是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确认。
当然,市场主体拥有自主定价权并不代表其自主定价权不受任何限制,我国《价格法》第18条就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政府除了通过价格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控之外,反垄断法也会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限制,只是这种限制并不单独针对某一领域、产业、商品或服务,而是针对所有的市场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反垄断法要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限制,但是,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作为价格竞争的基础也必然是反垄断法要维护的对象,只是如果市场主体滥用其拥有的自主定价权,限制或消除了竞争,或者损害消费者的整体福利而消费者却无力抗争,反垄断法才需要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限制。
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是与其对它的保护交融在一起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维护竞争和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立法目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商业中的竞争限制与反垄断规定法律要求与规定
商业中的竞争限制与反垄断规定法律要求与规定商业竞争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效率提升,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和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在商业竞争中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例如市场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现象。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性,很多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法律和规定。
这些法律和规定的目标是保护公众利益,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我国《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律基础。
该法律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行为限制以及政府反垄断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反垄断法》,市场主体不得垄断市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机构可以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
除了《反垄断法》外,我国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对商业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例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禁止各类商业主体从事这些行为。
此外,还有《价格法》、《专利法》等法律对商业竞争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商业中的竞争限制主要体现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
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极少数几个企业控制着市场份额,对于其他企业形成了一定的限制或者排斥。
垄断行为可能导致价格的操纵、市场的失灵以及消费者利益受损。
因此,反垄断法律强调了对垄断行为的制约和惩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包括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
这些行为违背了商业竞争的基本规则,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推动商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地规定。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充性的政策和措施也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商业竞争的限制和监管。
比如,在电子商务领域,一些国家出台了专门的反垄断规则,以限制平台巨头对于小型商家的垄断行为;在科技创新领域,一些国家采取了积极的政策鼓励竞争,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活力。
总之,商业竞争限制与反垄断规定法律要求与规定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6.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前款第(一)项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四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相关市场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国家依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并通过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防止和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五)联合抵制交易的;(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与行业自律价格
反垄断法与行业自律价格反垄断法和行业自律价格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反垄断法和行业自律价格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的作用与限制。
一、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也称反垄断监管,是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禁止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的实质是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规制,通过在金融、公用事业、电信等领域建立监管制度,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防止垄断企业对市场的控制。
反垄断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监管规定等。
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防止市场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大型企业可能会采取垄断手段,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从而影响市场价格、产品质量等因素。
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限制垄断企业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2.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销售低质量的产品,或者涉嫌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市场竞争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的竞争力。
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鼓励企业之间的竞争,促进市场的发展。
二、行业自律价格行业自律价格是指由行业协会、企业自主制定的价格标准,旨在维护行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行业自律价格,企业可以协作共赢,避免价格战的出现,同时也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水平,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行业自律价格的优势在于其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提高产品的质量。
在行业自律价格的制定过程中,协会可以征求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建立公正、合理、透明的价格标准。
此外,行业自律价格还可以避免企业间低价竞争,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行业自律价格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些企业可能会协作形成垄断价格,打压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
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定与监管
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定与监管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维护市场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法律框架,其旨在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产生不正当的非竞争性影响。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反垄断法都被广泛实施,并以此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本文将就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进行讨论。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创新和经济发展。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反垄断法通常采用以下原则:1. 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垄断企业以不正当的方式限制市场竞争。
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定价、操纵市场等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2. 防止竞争限制: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企业和合并企业的行为,以防止它们消除市场竞争或对其他企业施加不当限制。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注重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禁止企业从事虚假广告、欺诈销售等不公平或欺骗性的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进行选择。
二、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该法于2008年实施。
该法对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限定竞争行为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1. 禁止垄断行为根据该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视为一种垄断行为。
具体而言,垄断企业不得采取排斥竞争对手、抬高或压低价格、限制产品供应、控制市场等方式来损害市场竞争。
2. 合并审查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对企业合并的审查程序。
如果企业的合并可能导致重大影响,例如消除或限制竞争,该合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许可。
3. 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禁止企业从事虚假广告、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反垄断法的监管措施为了有效监管市场,反垄断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
在中国,反垄断法的执行、监督和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1. 执法调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监督企业的市场行为。
越权定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引言价格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有权自主定价,但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
越权定价,即企业超越其定价权限,擅自提高或降低商品价格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规则,也触犯了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越权定价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越权定价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越权定价是指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商品价格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
2. 表现形式(1)擅自提高价格:企业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提高商品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
(2)擅自降低价格:企业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降低商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3)价格欺诈: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以虚假的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
(4)价格歧视:企业对同一商品在不同消费者之间实行不同的价格,损害公平竞争。
二、越权定价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是我国规范价格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定价权,损害消费者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越权定价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对于越权定价的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3)罚款: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对越权定价的企业进行罚款。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因越权定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反垄断高考知识点
反垄断高考知识点垄断,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市场结构,经常成为经济学家、政策制定者以及学生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垄断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在高考中,反垄断是重要的考点之一,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对于考试的顺利通过至关重要。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高考中关于反垄断的知识点,供广大考生参考。
一、垄断的定义与特征垄断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在某一市场中独占或垄断市场份额,具有以下特征:1. 唯一供应者:垄断者是市场上唯一的供应者,没有任何竞争对手。
2. 无完全替代品:垄断产品没有可替代产品或替代品的质量和效用无法与其相媲美。
3. 价格定价权:垄断者可以自由地决定产品的价格,而不受市场竞争的制约。
二、垄断形成的原因垄断的形成来源于多种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垄断:某些行业由于技术和规模经济上的特殊原因,只能由一个企业提供,如供水、电力等。
2. 法律垄断: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和安全需要,对某些行业或产品进行垄断控制,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利益,例如铁路、邮政等。
3. 经济垄断:某些企业通过积累技术、品牌、资源等优势,形成了市场上难以撼动的地位。
三、垄断的危害与限制垄断所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价格歧视:垄断者可以以不同的价格销售产品给不同的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受到不公平对待。
2. 品质下降:缺乏竞争压力,垄断者可能减少对产品质量的关注,从而影响产品的品质。
3. 创新不足:垄断者在市场上几乎没有竞争对手,缺乏动力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改进。
为了遏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政策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竞争政策:鼓励和维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形成,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
2. 反垄断法规:通过立法形成法律制度,限制垄断企业的权力,保护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
3. 政府监管:加强对垄断企业的监管力度,制定政策和规则,推动市场公平竞争。
四、案例分析在反垄断相关的知识点中,高考经常会涉及一些具体的案例,例如中国市场中的巨头企业、国际垄断案例等。
解答反垄断法问题市场竞争经营者行为和反垄断法的法律解析
解答反垄断法问题市场竞争经营者行为和反垄断法的法律解析市场竞争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然而,有些经营者可能会采取反竞争行为,垄断市场资源,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国都出台了反垄断法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本文将讨论市场竞争经营者行为和反垄断法的法律解析。
一、市场竞争经营者行为市场竞争经营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所采取的各种行为举措。
正常的市场竞争经营者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价格竞争:经营者在产品或服务定价方面进行合理竞争,通过不断优化成本、提高效率来降低价格,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2. 质量竞争:经营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通过不断创新来提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
3. 品牌竞争:经营者建立和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通过品牌溢价来获取利润,并吸引忠实的消费者群体。
4. 创新竞争: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式,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获得市场份额。
这些正常的竞争经营者行为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推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二、反垄断法的法律解析反垄断法是一种限制经营者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
各国的反垄断法在内容和执行方式上可能略有差异,但普遍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严禁经营者通过垄断或滥用市场地位来排挤竞争对手,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2. 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之间进行垄断协议,比如价格垄断、区域性垄断等,以防止市场资源的不正当分配。
3. 禁止虚假宣传: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进行限制,禁止误导消费者、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
4. 力度和处罚措施:反垄断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市场准入等。
总之,反垄断法的出台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需要政府、法律机构等多方共同合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执法,确保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定
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定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如果市场上存在垄断行为,将严重扭曲竞争环境,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保护市场的公平与健康发展,各国都制定了垄断法来约束垄断行为。
本文将着重介绍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定。
一、垄断的定义与分类垄断是指某一企业或少数几个企业掌握市场上的绝对优势地位,能够单方面控制市场价格和供应量。
根据市场情况和垄断程度的不同,垄断可以分为自然垄断和人为垄断两种。
自然垄断是指某些行业由于具备特殊的技术、规模经济或资源等条件,使得单一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垄断市场。
例如,电力、水供应等公共事业就具备自然垄断的特征。
人为垄断是指企业通过独特的技术、垄断资本、市场壁垒等手段,人为地抑制竞争,获得市场的垄断地位。
人为垄断主要存在于一些产品市场,如电子产品、医药等领域。
二、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垄断法的出发点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为此,垄断法制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法规定,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规则,不得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例如垄断定价、限制市场准入等行为。
2. 禁止搭售和捆绑销售:有些垄断企业会通过搭售和捆绑销售等手段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并排斥竞争对手。
垄断法规定,企业不得以不公平的方式进行搭售和捆绑销售。
3. 禁止限制经营者自由和价格歧视:垄断法规定,垄断企业不得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包括限制供应商的选择权、限制销售商进行独立定价等。
同时,垄断企业也不能以歧视性价格来剥夺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垄断法的实施与监管为了有效执行垄断法,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实施和监管方式。
一般情况下,垄断法的实施机构由政府主导,并设立了专门的反垄断机构。
该机构负责监督和调查垄断行为,对违法垄断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垄断法的实施通常依靠以下几种方式:1. 竞争政策法规:各国制定了相关的垄断法规,明确规定了垄断行为的界定和处理办法,为垄断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
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孟雁北关键词: 反垄断法限制自主定价权内容提要: 自主定价权是市场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反垄断法在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调控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了限制,但这种限制不是纯粹的限制,而是与其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保护交融在一起的。
本文研究的是反垄断法在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时如何实现对价格竞争的维护和对消费者福利的保障。
价格竞争是竞争的基础,自主定价权是市场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我国《价格法》第11条规定的:“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下放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是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确认。
当然,市场主体拥有自主定价权并不代表其自主定价权不受任何限制,我国《价格法》第18条就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政府除了通过价格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控之外,反垄断法也会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限制,只是这种限制并不单独针对某一领域、产业、商品或服务,而是针对所有的市场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反垄断法要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限制,但是,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作为价格竞争的基础也必然是反垄断法要维护的对象,只是如果市场主体滥用其拥有的自主定价权,限制或消除了竞争,或者损害消费者的整体福利而消费者却无力抗争,反垄断法才需要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限制。
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是与其对它的保护交融在一起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维护竞争和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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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孟雁北关键词: 反垄断法限制自主定价权内容提要: 自主定价权是市场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反垄断法在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调控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了限制,但这种限制不是纯粹的限制,而是与其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保护交融在一起的。
本文研究的是反垄断法在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时如何实现对价格竞争的维护和对消费者福利的保障。
价格竞争是竞争的基础,自主定价权是市场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我国《价格法》第11条规定的:“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下放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是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确认。
当然,市场主体拥有自主定价权并不代表其自主定价权不受任何限制,我国《价格法》第18条就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政府除了通过价格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控之外,反垄断法也会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限制,只是这种限制并不单独针对某一领域、产业、商品或服务,而是针对所有的市场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反垄断法要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限制,但是,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作为价格竞争的基础也必然是反垄断法要维护的对象,只是如果市场主体滥用其拥有的自主定价权,限制或消除了竞争,或者损害消费者的整体福利而消费者却无力抗争,反垄断法才需要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限制。
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是与其对它的保护交融在一起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维护竞争和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立法目的。
一、固定价格行为的禁止固定价格行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人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从而减弱或消除价格竞争的行为。
最简单的固定价格行为是竞争者达成协议向某些或者全部的客户收取特定的价格,除此之外,一般下列情形也被认为是固定价格行为:(1)提价的协议;(2)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的协议;(3)在具有竞争关系但又非相同商品之间维持固定的比率的协议;(4)消除价格折扣或者确定统一折扣的协议;(5)将会延伸到客户的信用条款的协议;(6)取消市场上以低价提供的商品以限制供应和保持高价的协议;(7)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减价的协议;(8)遵守公布价格的协议;(9)除非满足商定的价格条款,否则就不予出售的协议;(10)使用统一的价格作为谈判的出发点的协议。
[2]由于固定价格行为扭曲了价格信号,弱化了价格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妨碍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限制甚至排斥了竞争者之间的价格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尽管市场主体拥有自主定价权,但那无疑是要消除竞争机制本身,而竞争机制的消除则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丧失,反垄断法必须禁止固定价格行为。
尽管市场主体为了避免激烈的竞争,在行使自己的自主定价权时,愿意共同确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但如果行使自主定价权的结果是限制或消除价格竞争的话,便属于市场主体滥用自主定价权的情形,反垄断法会通过禁止来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市场主体激烈的价格大战,政府或行业协会由于担心恶性竞争的情况出现,也会积极倡导行业自律,甚至出台行业自律价。
[3]例如,1998年9月10日,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提出包括轿车在内的21种产品可以实现行业自律价。
准确来讲,行业自律价并不是一个防止恶性竞争的好办法,而是在组织市场主体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固定价格行为,如果这种行业自律价约束力强的话,市场主体就算不想按照行业自律价来定价也不行,反而成为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不当干预,而这种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不当干预也未必能取得好的效果。
例如,有关部门虽然多次出台制止各航空公司自主进行机票打折销售的规定,但违反规定的航空公司还是不断出现。
因此,反垄断法禁止固定价格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主体滥用自主定价权的行为,而且通过对行业自律价等行为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
二、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规制限制转售价格行为(resale price maintenance,简称RPM),是指上游企业(制造商)在向下游企业(商品批发商或商品零售商)提供产品时,要求下游企业必须按照上游企业所限定的价格销售其产品的行为。
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实际上剥夺了下游企业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相应价格调整而更好地进行竞争的权利,这种行为,导致下游企业与上游企业并不处在同一市场层面上,是典型的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美国的芝加哥学派认为,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理性和效率的一面,比如,同一生产商的不同销售者之间的竞争减少,可以实现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整合,减少“搭便车”和“内讧”等行为;不同生产厂商之间的竞争仍然存在,能保证价格压力机制继续有效;而不同的销售者的价格竞争虽然减少了,但质量竞争并未减少,每个销售商为了增加自己的销售量,必然竞相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进行销售创新。
但不可忽视的是,上游企业因为内部销售竞争压力的减少,其降低生产成本的压力机制也被弱化了,而消费者虽然有不同商品可供选择,但一旦商品的替代性较弱或者生产厂家维持转售价格形成了网络和垄断规模,消费者就会受到明显的价格损失。
[4]由于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实际上是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对零售行为的一种共谋,这种共谋可以提高销售价格,限制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层次的竞争,而且限制了同一产品在下游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因此,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严格规制限制转售价格行为。
近年来,由于对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经济效果在认识上出现了变化,也开始出现适用合理原则对其进行违法判断的趋势。
[5]反垄断法对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严格规制是对上游企业自主定价权行使的限制,但同时又是对下游企业自主定价权的维护。
三、垄断性高价行为的规制垄断性高价行为主要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在相对交易人缺少谈判能力和谈判资格的前提下,通过制定超高的价格来谋取巨额利润的行为。
尽管从表面上看,优势市场主体制定一个超高的价格是在行使所有市场主体都拥有的自主定价权,但如果制定价格的市场主体本身居于市场支配地位,他的交易相对人就缺少了讨价还价的余地,优势市场主体可以不再根据市场确定价格,而是随心所欲地行使自主定价权,通过确定较高的垄断价格使其获利最大化。
这实际上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济优势,也是在滥用他的自主定价权,如果对此类行为不加以任何控制,消费者的整体福利最大化是无法实现的,也正因为如此,反垄断法严格规制垄断性高价行为。
但是,由于市场主体拥有自主定价权,市场运行本身会对价格进行调整,即便是价格过高,只要是市场的进入本身不存在障碍,就会刺激新的企业进入,从而加剧竞争;也由于在实践中,到底什么样的价格能够构成垄断性高价是很难举证和认定的,因此,反垄断法对垄断性高价行为的规制主要是一个威慑性的条款,防止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在市场机制无法制约其时,滥用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的整体福利。
对于垄断性高价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有专门的价格管制和反垄断法规制两条可供选择的路径的。
例如,我国国家计委1995年出台的《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就不是从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角度制定的,而是对暴利行为的价格管制。
尽管垄断性高价行为可以受到专门价格法律的管制,但是反垄断法在规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过程中,对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而非法牟取垄断性利润行为管制更方便,也可能更有效,因为反垄断法是从维护竞争的角度而不是从价格管制的角度来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的,反垄断法的这种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与通过专门的价格管制法律来规范垄断性高价行为相比,反而更像是一种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维护。
四、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规制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确定在其成本之下的定价行为。
反垄断法并不规制所有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因为市场主体的该行为本身正是其行使自主定价权的表现。
但如果经营者的目的不是为了从销售行为中获利而是为了将竞争对手从市场中排挤出去,而其又有足够的财力作支撑的时候,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和损害,这种掠夺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经济实力较弱的市场主体无力抗拒的,消费者、购买者也因为买到了物超所值的商品而欣喜若狂,无意对这种行为提出质疑。
在这样的情形下,市场机制本身是无能为力的。
反垄断法就必须发挥维护竞争的作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禁止无正当理由而将商品或劳务以低于成本价连续在市场上销售的掠夺性定价行为。
反垄断法对此种行为的限制是为了维护实质的和真正意义的竞争。
因为,其他市场主体由于该市场的价格无利可图已经不会进入,而原有的竞争者则进退维谷,如果也同样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则无法承担亏损的风险,如果不这样做,原本拥有的市场份额会不断丧失直至没有立足之地。
反垄断法从规制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角度对优势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限制,不仅维护了竞争,也维护了非优势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
当然,反垄断法在限制市场主体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时的自主定价权时,不仅要考察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还要考察该行为的目的和后果。
我国的恶性竞争行为常常出现群体性的特点,如一个产业的众多企业纷纷降价,然后又纷纷指责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销售,并共同呼吁政府对该行为予以规制和宏观调控。
而实际上,这些激烈的价格竞争并不会出现一个市场主体将其他的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的结果,竞争不仅没有受到影响反而加强了,此时反垄断法其实已经没有限制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必要了。
五、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价格歧视行为是指销售商对不同的客户收取不同的价格而又没有支持该价格差别的明显的成本差异的正当理由的行为,以及对供应成本不同的客户收取同样价格的行为。
[6]尽管市场主体有自主定价权,有选择交易对象和确定交易内容的权利,但如果其自主定价权的行使构成价格歧视行为,反垄断法仍要进行限制。
反垄断法并不规制所有市场主体的价格歧视行为,其规制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从规制价格歧视行为的角度来限制优势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是与对另外一些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维护交织在一起的,如果一个优势市场主体在某个地区降价销售产品,就有可能在这个地区排挤竞争对手,而反垄断法对优势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就是对其竞争对手自主定价权的维护;而如果优势市场主体作为上游企业采取价格歧视,像生产商对大批发商和小批发商予以不同的价格,就会对大、小批发商之间的竞争造成影响,而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就是从实质上帮助小批发商实现自主定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