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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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8.06.18
•【文号】财科教〔2018〕42号
•【施行日期】2018.06.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下达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
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科教〔2018〕4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经研究,现核定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预算,详见附件1。请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8﹞3号)要求,制定年度培训方案,并按照《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要求,优先支持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乡村教师校长培训。
二、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
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参照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附件2)和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收到预算文件60日内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29号)要求,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预算表
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教育部
201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