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授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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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公选课授课教案
一、课程性质和目的
《知识产权法》是面向全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公共选修课。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智力创造者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课程的开设旨在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适应我国即将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二、课程教学要求及内容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一)教学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重点掌握知识产权的范围、性质和法律特征。
(二)教学内容
重点、难点: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相关权)、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未公开信息权)、产地标记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私权。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体系范围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可由如下权利构成:文学产权;工业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知识财产专有权(主要有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商誉权;信用权。
其中文学产权、工业产权、知识财产专有权构成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商誉权、信用权构成经营性资信权。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一)教学要求
了解著作权、作品的定义,理解作品的种类,重点掌握并能综合应用作品的构成要件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二)教学内容
重点、难点:作品的构成要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一节著作权概述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第三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四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一节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无传播即无权利”。
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二)建国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6月3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2.可复制性。
第三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1)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是著作权法发展的一个方向。
(2)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8款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类作品,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9.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特点: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第四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 时事新闻
4.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一)教学要求
了解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概念,理解著作人身权的特征,重点掌握并能综合应用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和保护期限。
(二)教学内容
重点、难点: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权财产权的内容,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间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
其含义均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收回权:是指作品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以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为条件而收回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为的权利。
2.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3.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7.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8.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10.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1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一)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二)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下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摄影作品
(3)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
第四章著作权的归属(即著作权的主体)
(一)教学要求
理解作者的概念,掌握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及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二)教学内容
重点、难点: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职务作品的认定及其权利归属。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是从原始著作权主体那里取得的。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的区别在于: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而继受主体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则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1.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
2.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人身权利或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
(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划分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划分的。
内国主体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的确认
1.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2.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三、特殊的著作权主体——国家
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其许可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2.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有: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包括可以分割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的条件: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但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并不得阻止他人对原作品的再次演绎。
4.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1.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6.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五章著作权的限制
(一)教学要求
了解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制度,理解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法定情形,重点掌握并能综合应用合理使用的要件。
(二)教学内容
重点、难点:合理使用的范围
第一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第二节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第三节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第一节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条件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是非营利性的。
(2)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一般不得构成被引用作品之实质部分。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还应当包括网站)。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法定许可
一、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作品和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相同点
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四、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第三节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
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第六章邻接权
(一)教学要求
了解邻接权的概念,理解各种具体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和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邻接权人的义务,重点掌握并能综合应用邻接权人的权利内容。
(二)教学内容
重点、难点:邻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第一节邻接权概述
第二节表演者权
第三节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广播组织的权利
第一节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
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
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
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而录制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录制,广播组织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
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
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2.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第二节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定义
1.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
2.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的人,而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
3.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