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分析2010年财产损害赔偿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10年1月1日,某城市的一家汽车修理厂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事故。
该修理厂位于市中心,占地约2000平米,经营汽车维修和保养服务。
火灾起因还不明确。
该店面积较小,四面环街,但附近并没有住宅区。
火灾在晚上8点左右开始,当时无人在修理厂内,没有人员伤亡。
事件经过1月1日晚,一位市民路过修理厂时发现大量浓烟正在冒出,立刻报警,消防队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立即控制。
火势蔓延到附近的商铺,持续了5个小时才被完全扑灭。
火灾造成修理厂全部烧毁,附近商铺和停放的30辆汽车也被拖累受损。
所有权纠纷根据调查,修理厂的产权归A先生所有,修理厂由他租给B先生经营。
但是,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B先生对修理厂内的设备和工具负有保管责任。
火灾发生后,通过勘察报告和调查取证,初步认定火灾是由修理厂内一个老旧的焊接设备引起的。
然而,A先生与B先生之间就修理厂内设备和工具的损失责任存在争议。
经济损失与索赔火灾除了造成修理厂烧毁和设备损失外,还对附近的商铺造成一定损害。
商铺主要受水质和烟雾影响,店内的商品和家具均被严重损毁。
此外,有多辆汽车因火灾而损坏,需进行修复甚至报废。
损失的总额还需要通过调查和估价进行计算。
法律诉求与判决A先生作为修理厂的所有权人,要求B先生为修理厂的烧毁和附近商铺的损失赔偿。
B先生则坚持认为火灾是由修理厂内的设备引起的,他不承担责任,并主张自身也遭受了损失。
因此,双方在法庭上多次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在2010年5月10日做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B先生要对修理厂和商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认定A先生作为修理厂的所有权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修理厂的价值和商铺损失的估算,B先生需赔偿A先生共计80万人民币。
此外,对于汽车的损失,法院判决由汽车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律师的点评本案中,修理厂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引发了产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
一个法律案例分析初中生(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明,男,12岁,某市某中学七年级学生。
2021年3月,小明在学校教室里,因一时冲动,将同班同学小李的课桌椅踢翻,导致小李的课桌椅损坏,无法使用。
小李的父母认为小明故意损坏其财产,要求小明及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李的父母遂将小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3月某日下午,小明在学校教室里,因与小李发生口角,一时冲动,将小李的课桌椅踢翻。
2. 小李的课桌椅在此次事件中损坏,无法使用。
3. 小李的父母认为小明故意损坏其财产,要求小明及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双方经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李的父母遂将小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三、法律问题1. 小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小明的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小明及其监护人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小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因一时冲动,故意损坏小李的财产,侵犯了小李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小明的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为12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法律规定,小明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小明及其监护人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小明损坏小李的课桌椅,导致小李的财产权益受损,应当赔偿小李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坏程度、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明故意损坏小李的财产,侵犯了小李的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法律系经典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源于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原告张三因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被告李四,男,28岁,无业。
2019年6月,李四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筹集赌资,李四在夜间潜入张三的超市,盗走了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货物。
张三发现货物被盗后,立即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侦查,警方将李四抓获归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其因被盗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张三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李四承担?3. 张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三、案件分析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夜间潜入张三的超市,盗走货物,其行为明显具有过错,且侵害了张三的财产权益,因此,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
2. 张三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李四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张三的财产损失,因此,李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三的损失。
3. 张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虽然张三并未遭受人身伤害,但其财产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给其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困扰,因此,法院可以酌情判决李四支付张三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李四赔偿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类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来源:某市人民法院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5月,张某某在自家院墙外种植了一棵大树,该树因风吹导致树枝折断,砸中了李某某家屋顶,造成李某某家房屋部分损坏。
事发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范围及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在自家院墙外种植的大树因风吹导致树枝折断,砸中了李某某家屋顶,造成了李某某家房屋损坏。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在管理树木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及数额确定1.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某家房屋部分损坏,因此,张某某应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房屋修复费用: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房屋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
(2)因房屋损坏造成的停业损失:李某某家房屋用于出租,停业损失为人民币1万元。
(3)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
2. 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2)停业损失:人民币1万元(3)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综上所述,张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为人民币7.5万元。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
2.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停业损失人民币1万元。
3.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的是因树木折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介绍十种常见的侵权案例,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二、侵权案例一:人身伤害侵权案例描述:甲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乙撞伤。
乙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人身伤害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三、侵权案例二:财产损害侵权案例描述:乙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丙仓库,由于丙仓库管理不善,导致货物丢失。
乙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丙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乙公司财产损失,构成财产损害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保管人、运输人、仓储人等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权案例三:名誉侵权案例描述:甲在某论坛上发表侮辱、诽谤乙的言论,导致乙名誉受损。
乙要求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五、侵权案例四:著作权侵权案例描述:甲未经乙同意,将乙的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宣传,并署上自己的名字。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侵权案例五:商标侵权案例描述:甲在经营过程中,未经乙同意,使用乙的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嫒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
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
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
同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屋鉴定结果,听取加固维修意见,因住户代表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该楼至今未加固维修。
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嫒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被砸的受损范围、程度及受损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七建公司亦有鉴定意愿。
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
其检测的刘嫒芳房屋破损现状为:1、9-10/A-B顶板有一条平行A轴的直缝,缝宽约1.0~2.0mm,裂缝与予应力多孔板拼缝方向一致。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个人财产受损,造成经济损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赔偿。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
某市民小王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器,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家中电路受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小王向商场提出了索赔要求,但商场却以消费者误操作为由拒绝了其要求。
小王不满商场的处理结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首先,小王找到了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详细向律师陈述了事件的经过,并提供了相关的购买凭证、维修费用清单等证据。
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建议小王向商场发出律师函,要求商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赔偿,并威胁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商场在收到律师函后,开始重新审视此事,并最终同意对小王进行赔偿。
在此案例中,小王通过法律手段成功解决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商家在销售产品时要严格把关产品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纠纷。
在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凭证、维修费用清单、相关通讯记录等,这些都是解决纠纷时的重要依据;其次,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帮助你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最后,要保持理性,不要因为情绪而做出过激的行为,这可能会对案件的解决造成不利影响。
总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谨慎对待,通过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商家在销售产品时也要严格把关产品质量,避免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有效处理类似问题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
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同一小区居民因装修噪音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概述:2010年1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因装修噪音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该案涉及到小区内两家邻居之间的矛盾,其中甲方是小区一位居民,乙方是小区另一位居民。
甲方因乙方进行装修而受到了严重的噪音干扰,因此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乙方赔偿精神损害及相关费用。
事件经过:1. 2010年1月5日,乙方开始了其住宅的装修工作,工作内容包括敲击、打孔、破墙等。
2.甲方无法忍受噪音干扰,多次要求乙方减少噪音并进行合理施工。
3.乙方对甲方的要求不以为然,继续高强度进行装修工作。
4. 2010年1月10日,甲方向居委会投诉,并请居委会介入协调。
5.居委会协调未果后,甲方在2010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乙方停止装修工作、赔偿精神损害及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及判决:该案件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与证据调查,法院得出以下判决:1.乙方在装修过程中确实造成了甲方的噪音干扰,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2.法院认定乙方应当对甲方进行赔偿,并判决乙方支付甲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3.法院认为乙方的装修行为并未使甲方财产受到实际损失,故未作物质性赔偿的判决。
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涉及邻里关系、噪音干扰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因噪音干扰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本案中,乙方对装修过程中甲方的要求置之不理,严重干扰了甲方的正常生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甲方并未提供装修工作对其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未作物质性赔偿的判决。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法院作出了比较合理的判决。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进行装修时应尽量减少噪音干扰,与邻居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对于受到噪音干扰造成精神损害的人,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相应的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某市民小王在某商场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导致手腕骨折,严重影响了他的
正常生活和工作。
小王因此向商场提出了赔偿要求,认为商场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
商场则认为小王摔倒与其自身原因有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场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而小王在商场内摔倒并导致骨折,明显说明商场存在安全隐患。
商场应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严格的保护责任,而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王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小王在购物过程中并未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摔倒是由于商场内地面的
不平整所致。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商场无法否认其对小王受伤事件负有一定的过错。
最后,根据小王的实际损失情况,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商场应
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小王因商场的安全隐患而导致的骨折,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商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商场应当对小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达成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李杏英与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沈
李杏英与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沈志先符望上传时间:2004-10-18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李杏英,女,193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第一百货纺织品公司退休,现就聘于上海航空旅行社,住本市双阳路666弄1号1007室。
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地址本市黄兴路1616号。
负责人骆建中。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系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的隶属企业。
原告于2000年11月1日下午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
下午5时30分左右原告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号码为1250719748)找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的工作人员,称其在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有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及个人钱款人民币650元,计人民币5,310元)和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内,因无法打开该自助寄存柜的箱子,而要求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给予解决。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工作人员按原告指认的柜箱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并告知原告其所指认的柜箱与密码条显示的柜箱位置不一致;但当打开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柜箱后,发现里面亦是空的。
当晚,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
事后,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钱物遗失,要求两被告赔偿5310元。
被告则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双方间构成无偿借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财产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支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过户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义务;2. 原告是否已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3. 双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关于房屋过户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四在签订合同后并未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被告辩称,其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张三则认为,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过户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李四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关于定金问题原告张三在诉讼中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李四辩称,原告支付的定金并未实际收受。
法院认为,原告张三已提供了支付定金的证据,被告李四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张三已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被告李四应返还定金人民币10万元。
3.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李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案例一:购房纠纷导致财产损失某市民刘先生在2018年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和装修标准。
然而,在交房后,刘先生发现开发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完成装修,导致其居住舒适度大打折扣。
此外,刘先生还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墙面开裂等。
为了解决问题,刘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终,刘先生决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的房屋,并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刘先生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案例二: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某市民张女士在2019年与一辆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中,货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张女士的私家车受损严重,需要大修。
张女士与货车驾驶员协商赔偿事宜,货车驾驶员却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赔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货车驾驶员赔偿私家车维修费用。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定货车驾驶员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并直接导致张女士的财产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货车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货车驾驶员赔偿张女士私家车维修费用5万元。
案例三:医疗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某市民李先生因患有胆结石,于2020年前往一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手术过程中医院未能尽到合理的医疗职责,导致手术失败并引发了并发症。
李先生不仅需要接受进一步的治疗,还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能履行医疗职责导致手术失败并引发并发症,致使李先生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20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总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一方面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提高警惕,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出现纠纷时及时采取合法的维权措施。
真实法律案例及感想体会(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此背景下,我们选取了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李某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7年6月,张某在自家庭院内搭建临时建筑,未征得李某同意。
同年10月,李某发现张某搭建的临时建筑已影响其采光和通风,遂与张某协商拆除。
张某拒绝拆除,双方发生争执。
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拆除临时建筑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建筑,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张某拆除临时建筑,并赔偿李某因采光和通风受损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享有的一定限制和保护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张某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建筑,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拆除临时建筑,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感想体会1.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考虑到他人的感受,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
2. 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当事人应加强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
3. 法律的作用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4. 提高法律意识,预防纠纷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
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了解到相邻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财产损害:火灾赔偿案例
财产损害:火灾赔偿案例案例名称: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例日期:2007年5月15日案例概述:2007年5月15日,位于中国某县城的一栋工业建筑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
该建筑由一家制药公司所有,并被用作药品生产及储存库。
火灾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包括建筑的完全损毁、储存于仓库内的药品以及设备的损毁。
据初步调查,火灾可能是由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的。
受损范围巨大,损失涉及公司及其业务合作伙伴,故而需进行相应的赔偿。
细节描述:当天早上8点,制药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个电线有明显的电火花,并发出急促的报警声。
不幸地是,火势迅速蔓延,并以极快的速度将整个建筑物吞噬。
当地消防队迅速调派了多辆消防车及消防员前往灭火,但在大火得到控制时,整个建筑物已经被摧毁,并造成多台生产设备及储存设施的严重损坏。
事故造成了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其在火灾中损失了价值数百万人民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该公司迅速聘请了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处理此次重大灾难所引起的赔偿事宜。
律师点评:尽管初步调查结果表明火灾是由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的,但我们需要进一步确保该设备是否存在使用上的缺陷或未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正确维护。
若是建筑所有者忽视了维护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则可以追究其责任。
此外,我们还需要确定是否存在能够预见火灾风险的控制措施未能及时采取的问题,以及是否涉及任何违反建筑安全规范的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火灾发生后,制药公司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供了火灾保险索赔申请,并正在等待保险公司的调查及赔偿事宜的解决。
同时,我们向法院递交了建筑安全及相关规范要求的报告,并正在收集证据以证明建筑主体及相关电气设备确实存在形式上的缺陷以及维护不善。
针对制药公司损失的药品及设备,律师将寻求与供应商达成合理协议,要求其赔偿部分或全部的经济损失。
由于涉及体系复杂、损失程度较大,此案件预计将耗时数年,我们将全力为制药公司争取最大的赔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结论: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制药公司将在保险公司、建筑所有者和供应商之间进行赔偿索赔的协商及诉讼过程。
法律案例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22)XX民初1234号当事人信息: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人,个体经营者。
案件类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理法院:某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时间:2022年10月10日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两户人家同住一栋楼。
2022年5月,李某在自家阳台晾晒衣物时,由于晾衣绳断裂,衣物坠落到张某的阳台,导致张某的阳台玻璃破碎,室内物品受损。
张某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对张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自家阳台晾晒衣物时,由于晾衣绳断裂导致衣物坠落,造成原告张某财产损失,李某作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在自家阳台晾晒衣物,由于晾衣绳断裂导致衣物坠落,造成张某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李某作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赔偿张某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李某的过错程度、张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这一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七、启示与建议1.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安全,特别是在进行户外活动时,要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在生活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往往牵扯到大量的财产损失和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实际的案例。
某市民小王在购买了一辆新车后,不久便发现车辆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经过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
小王向车辆销售商提出了退货要求,但对方以“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不再属于新车”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要求。
小王认为这是销售商的质量问题,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
而销售商作为商品的提供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他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方进行调解或赔偿。
如果调解无果,小王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销售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对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行充分的证据调查和法律分析。
小王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购车合同、维修记录、专家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证明这些问题是由销售商的过错所导致的。
同时,他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销售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往往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前例来进行裁决。
因此,小王需要充分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便在法院中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还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被动受损。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销售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充分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便能够在法律程序中取得胜诉。
同时,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避免走上诉讼的道路,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总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以便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清徐法律案例收费(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清徐县发生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系某村村民,被告王某系李某邻居。
李某的房屋被王某所饲养的狗咬伤,导致李某受伤及房屋损坏。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王某诉至清徐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审理过程1. 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财产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 收费标准根据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万元。
根据上述收费标准,李某应缴纳的诉讼费用为:1万元×2.5%+4万元×2% = 250元+80元 = 330元。
3. 收费程序(1)原告李某在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预交诉讼费用330元。
(2)清徐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向原告李某出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
(3)原告李某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否则视为自动撤诉。
(4)清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需追加诉讼费用,将另行通知原告李某缴纳。
三、案件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清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某饲养的狗咬伤原告李某,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王某的狗导致原告李某的房屋损坏,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租金指导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租金指导案例
嘿,大家好呀!今天要给你们讲一个超精彩的财产损害赔偿租金指导案例,保证让你们大开眼界!
有这么一个事儿啊,小李租了一套房子,本想着能舒舒服服地住着。
可谁知,楼上那家突然水管爆了,那水就跟瀑布似的,哗哗往下流啊!哎呀妈呀,把小李租的房子给淹得那叫一个惨呐!家具泡水了,墙壁也起皮了,这可咋整?小李那叫一个气啊,凭啥自己遭这罪呀!例子这不就来了嘛,假如你精心打扮准备出门去玩,结果突然被一场大雨浇成了落汤鸡,你气不气?
这时候,小李就得找楼上的人赔偿损失呀。
这里面就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了,那租金怎么办呢?咱接着说哈。
小李就找到房东了,说这房子都被弄成这样了,我还怎么住呀,租金得给我退一部分吧。
然后房东和楼上的就开始协商了,那场面,真跟谈判似的。
“你得赔我损失!”小李说。
“哎呀,这也不是我故意的嘛。
”楼上的人回应道。
这不就是生活中的一场小风波嘛,真的像海上突然来了一场暴风雨,把航船打得摇摇晃晃的。
那这么个事儿,到底该怎么解决呢?这就得看法律怎么规定啦,还有双方怎么协商啦。
我觉得呀,在这种情况下,大家都得讲道理,该赔的就得赔,不能耍赖呀!毕竟谁也不想平白无故地遭受损失。
而且双方都得好好协商,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不然这事儿闹大了,谁都不好过,对吧!希望大家都能避免遇到这样的麻烦事儿,如果不幸遇到了,也得勇敢地去面对和解决!。
中国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张某,女,32岁,李某的妻子。
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某市某小区。
2013年,李某购买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作为家庭代步工具。
2015年,张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经审理被判刑入狱。
在张某入狱期间,李某发现张某曾与一名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导致其怀孕。
张某入狱后,李某与张某的感情破裂,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最终导致离婚。
离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狱中期间,利用李某的银行卡进行多次大额消费,共计10万元。
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未能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财产损失。
案件经过: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李某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2. 证据交换: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李某提交了张某的银行流水记录、信用卡账单等证据,证明张某在狱中期间利用其银行卡进行消费。
张某辩称,其消费均为日常生活所需,且已向李某说明过消费情况。
3.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李某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张某在狱中期间曾向其表示过消费情况。
张某则称,其消费均为日常生活所需,且已向李某说明过消费情况。
4.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狱中期间,利用李某的银行卡进行消费,且未告知李某,其行为构成对李某财产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财产损失。
综合考虑张某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10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张某在狱中期间,利用李某的银行卡进行消费,且未告知李某,其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查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本案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保护财产权:本案明确了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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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嫒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
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
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
同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屋鉴定结果,听取加固维修意见,因住户代表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该楼至今未加固维修。
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嫒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被砸的受损范围、程度及受损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七建公司亦有鉴定意愿。
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
其检测的刘嫒芳房屋破损现状为:1、9-10/A-B顶板有一条平行A轴的直缝,缝宽约1.0~2.0mm,裂缝与予应力多孔板拼缝方向一致。
2、8-9/A-B楼面板、顶板均存在与多孔板拼缝平行的裂缝。
3、8-9/1/в-C楼面板跨中部位有一条与多孔板缝平行的裂缝。
4、9-10/B-C楼面板、顶板分别有3条和1条平行于多孔板拼缝的裂缝。
5、8-9/C墙处木窗及窗户罩被砸严重变形;窗下墙体上有水平裂缝,缝宽0.25~0.30mm;该墙粉刷层有较多的龟裂纹,且局部存在渗水痕迹。
6、8-9/1/в-C墙体、8/1/в-C墙体粉刷层有较多不规则裂缝,8-9/1/в-C墙圈梁下有水平向裂缝,缝宽0.4~1.0mm。
两道墙体交接处有一条斜向裂缝,缝宽0.10~0.45mm,凿开粉刷层观察,接合处内部不密实,有空洞。
7、10/1/в-C墙体内侧面瓷砖有4道较长的水平向、斜向裂缝,最大缝宽约0.30mm。
8、9-10/2/в处木质隔墙向北严重倾斜;隔墙门边墙体粉刷层上有竖向裂缝,凿开搪粉层观察,搪粉层厚35mm,砖砌体上没有裂缝。
结论意见为:1、该房8-9/C墙木窗及窗户罩严重变形,系2001年塔吊失事时碰撞所致;2、墙体、楼面和顶板裂缝以及木质隔墙破损倾斜等的发生和发展与塔吊大臂碰撞有一定关系,即碰撞对破损状况的产生有不利影响。
原判认为,七建公司在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时发生事故损害了刘嫒芳的财产,应当对给刘嫒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刘嫒芳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其恢复原状的范围,应是刘嫒芳房屋的质量检测报告所列举的八项事实、刘嫒芳提供的照片及房屋安全鉴定书中涉及刘嫒芳房屋的相关部位的加固维修。
要求刘嫒芳提供房屋被砸前原状的证据是不现实的,且本案属举证责任倒置,七建公司如能证明损害后果是刘嫒芳故意行为造成的,才不承担民事责任。
故对七建公司关于刘嫒芳未提供恢复原状参照物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判决:七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为刘嫒芳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加固、维修、恢复原状;其加固、维修的范围应包括两份鉴定报告及相关照片涉及的刘嫒芳房屋的部位。
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60元,送达费5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410元,由七建公司负担。
宣判后,七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被上诉人提供的鉴定报告只是说明塔吊大臂倾倒对其房屋破损状况有不利影响,并未肯定被上诉人所诉房屋裂缝就是塔吊大臂碰撞所致。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塔吊大臂碰撞与被上诉人房屋受损状况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受损部位状况的原状,原审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房屋恢复原状没有依据。
4、被上诉人提供的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对其房屋所做的检测报告与原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没有本质区别,属于重复鉴定,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负担。
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刘嫒芳辩称:七建公司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时,塔吊大臂坠落碰撞被上诉人房屋,使被上诉人房屋的稳固性受到损害,七建公司理应为被上诉人恢复原状。
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七建公司对刘嫒芳窗户、遮阳棚、防盗窗被塔吊大臂砸坏并不能修复的事实表示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事实为: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中关于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刘嫒芳房屋检测的受损部位及结果是否系七建公司塔吊大臂倾倒碰撞所致?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对上述争议事实作如下分析判断: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起重机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所居住的七层住宅楼上的北侧。
刘嫒芳主张,其屋顶、墙体及地面多处裂缝,窗户、遮阳棚、防盗窗被砸坏。
为证明其房屋受损范围、受损程度及受损原因,刘嫒芳提出鉴定申请。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的受损状况进行了描述,并分析了受损原因:1、该房8-9/C墙木窗及窗户罩严重变形,系2001年塔吊失事时碰撞所致;2、墙体、楼面和顶板裂缝以及木质隔墙破损倾斜等的发生和发展与塔吊大臂碰撞有一定关系,即碰撞对破损状况的产生有不利影响。
七建公司质证认为,对该检测报告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于受损部位受损状况的检测结果均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墙体、楼面及顶板裂缝即系塔吊大臂碰撞所致,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塔吊大臂碰撞对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的产生有不利影响,由此表明塔吊大臂碰撞与刘嫒芳房屋受损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虽然该报告关于房屋受损原因的表述未能肯定塔吊大臂碰撞是导致刘嫒芳房屋受损的唯一原因,但该种表述方式已足以说明塔吊碰撞与房屋受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同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刘嫒芳所居住之楼房系1986年左右交付使用,直至2001年被塔吊撞击之前,一直在正常使用,从生活常理判断,该楼房在未受到外力强烈作用的情况下,墙体、楼面及顶板产生裂缝的可能性是较小的;相反,在通常情况下,往往是由于受到外力的强烈作用,才有可能发生该房屋墙体、楼面及顶板产生裂缝的状况。
而塔吊从高空坠落后对楼房的撞击力,无疑就是这种具有强烈作用的外力。
因此,经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的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系因七建公司塔吊坠落撞击造成之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应予认定。
七建公司主张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可能另有原因造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高度危险作业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依日常生活经验及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的检测报告判断,七建公司塔吊大臂碰撞与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盖然性较大,刘嫒芳对该因果关系存在事实已尽其证明责任。
七建公司诉讼中主张该因果关系不存在,依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在刘嫒芳完成举证责任后,应由七建公司提供相反证据就该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事实予以证明,但七建公司未提供证明该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据,故七建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刘嫒芳为证明其房屋所受损害事实及所受损害与塔吊大臂碰撞具有因果关系,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该鉴定对象指向的是刘嫒芳居住的具体房屋,与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故申请该项鉴定系刘嫒芳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不属于重复鉴定。
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并不以致害人具有过错作为损害赔偿成立的构成要件,致害人只有在证明损害结果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致害人才能免责。
诉讼中,七建公司既未主张该项免责事由,亦未就该免责事由提供相关证据,故七建公司应对刘嫒芳房屋因塔吊大臂撞击所受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建公司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指的是致人身损害,并不包括财产损害,系对法律条文含义的错误理解,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民法关于恢复原状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在于对被损坏之财产恢复其原有的外观、性能、结构及功能,使其发挥原有的效用,以补偿受害人所受之损害。
刘嫒芳房屋因塔吊大臂碰撞受损,刘嫒芳要求七建公司对其受损的构件及部位恢复原状,以使其达到安全居住的标准,该请求于法有据。
刘嫒芳房屋所在之楼房系1986左右交付使用,用途系居住,从常理判断,住宅楼具有长期使用的属性,在正常使用期间,每一户房屋均应符合一般居民住宅的安全居住标准,此一事实,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认知之事实,刘嫒芳不必举证证明。
因刘嫒芳诉请之房屋原状内容,系就一般居民住宅的安全居住标准而言,故该项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七建公司关于刘嫒芳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原状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另外,根据二审查明事实,刘嫒芳被砸坏之北屋窗户、防盗窗、遮阳棚已不具有修复价值,故可由七建公司采取更换之方式承担其民事责任。
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但判决七建公司对刘嫒芳房屋之木窗、防盗窗、遮阳棚予以恢复原状不当。
其次,原判未对刘嫒芳受损之房屋恢复原状所应达到的标准予以确定亦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二、七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刘嫒芳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的加固、维修、恢复原状,以使其在外观上达到一般居民住宅楼房的外观标准,在内部结构上达到一般居民住宅楼房的安全居住标准;其加固、维修的范围应包括两份鉴定报告及相关照片涉及的刘嫒芳房屋的部位。
三、七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刘嫒芳房屋北屋之木窗、防盗窗、遮阳棚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