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贵州省污水排放标准

合集下载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黔环综合〔2022〕5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直属各单位:《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第三章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第四章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五章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第六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第七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与评估第八章附则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第四条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内容的效力等同于引用的文件。

第五条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指导性意见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指导性意见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指导性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黔建城发[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指导性意见(黔建城发〔2008〕162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全面完成“十一五”后三年我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十一五”后三年全省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工作的有关精神要求,按照重点流域、城市饮用水源上游、风景名胜区上游、一般流域顺序建设的原则,切实抓好我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截止2007年底,全省82个市、县中,已建成16个污水处理工程,累计污水处理能力56万吨/日,实际处理污水量41万吨/日,处理率为37.3%;24个市、县的22个污水处理工程和8个管网收集系统在建。

按照到2010年所有县城以上城镇建成或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工程,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的目标要求,“十一五”后三年除了确保在建项目如期建成外,还需新开工建设61个市、县的污水处理工程。

三、工作原则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属地政府负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整合资源,合力攻坚;坚持奖优罚劣、扶优促勤。

四、为实现我省“十一五”后三年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目标,全省建设系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各市(州、地)建设(城管)部门进一步与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尽快将各县(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号)有关规定调整到位,并足额征收。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II
DB52/ 864—2013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水污染物和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与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 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160.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锑及其化合物 GBZ/T 160.1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锰及其化合物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1896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4671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43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1 黄磷生产废气气态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6 环境空气五氧化二磷的测定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602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3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贵州农村污水处理

贵州农村污水处理

贵州农村污水处理一、引言贵州省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内陆省份,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向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加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为了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适合贵州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标准和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二、贵州农村污水处理标准1. 污水排放标准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局的要求,贵州农村地区的污水排放标准如下:(1)COD(化学需氧量):≤50mg/L(2)BOD(生化需氧量):≤20mg/L(3)SS(悬浮物):≤30mg/L(4)NH3-N(氨氮):≤15mg/L(5)TP(总磷):≤0.5mg/L(6)TN(总氮):≤15mg/L2. 污水处理设施标准为了达到上述污水排放标准,贵州农村地区需要建设适当的污水处理设施。

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局的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应包括以下几个部份:(1)污水采集系统:包括污水管网和污水采集井,确保有效采集农村地区的污水。

(2)初级处理设施:包括格栅、沉砂池和调节池,用于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和沉积物。

(3)生物处理设施: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或者人工湿地法,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和氮磷等污染物。

(4)二次处理设施:采用物理化学处理工艺,如沉淀池、过滤器或者消毒设备,进一步去除残留的污染物,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三、贵州农村污水处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农民对污水处理的认识和意识,贵州省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向农民普及污水处理的重要性和方法,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行动。

2. 支持政策和经济措施贵州省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和经济措施,鼓励农民参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例如,提供贷款、补贴或者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农民参预污水处理的经济负担。

3. 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贵州农村地区应优先选择适宜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和设备。

同时,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理污水。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

贵州省是一个发展中的省份,其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是有待完善的。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划分为四种,分别是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和四类标准。

一类标准是所有在贵州省农村地区设置的污水处理系统,都必须满足不得排放有机污染物、氨氮、氯离子和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类标准是完全满足一类标准,还不得排放根据当地地区分类的污染物的排放,即控制阶段的排放标准。

三类标准是不仅完全满足一类标准,再控制一般污染物成分的排放,确保当地地区非污染源性污染物及水生态条件得到维护和保障。

最后是四类标准,即完全满足一类标准和二类标准,要求控制不同类别的污染物,如氨氮、氟离子及溶解有机碳类物质的排放,还要求满足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最低标准。

贵州省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设定非常重要,是贵州省保护环境、维护水质的必要措施,它将有助于减少农村污染物污染,提高农村水质水质,保护农民的健康和环境环境,创造绿色自然环境,有利于贵州省农村人民的身心健康。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04—01发布1999—10—01实施贵州省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DB52/12—91)《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考虑标准的实施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衔接,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删除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保留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增加在我省范围内排放量大,排放单位多,或虽排放量小,排放单位少,但其本身毒性强,对环境影响大而且持久,各地区反应强烈的污染物项目。

以分级标准代替原标准的分类标准,用分年限标准取代原标准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级执行的标准。

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段,199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标准,2000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标准。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凡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含行业标准)己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含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标准的规定),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污染物项目减少,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执行,实际上是增加了。

除水污染物项目保留2项,大气污染物项目保留8项,第一时间段基本维持原标准新、扩、改的水平,第二时间段标准值和新增加的水污染项目6项,大气污染物3项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适当从严控制。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DB52/12—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光寿、熊宜合、刘宝力、王翊、薛友梅;本标准于1987年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12—91;本标准于1999年第一次修订。

贵州省地方标准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2—19991 范围本标准系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行业标准)衔接和配套执行的贵州省地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凡国家污染物(含放射性物质)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一、背景介绍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控制和减少污水处理厂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制定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意义1. 保护环境: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水体、空气和土壤等自然环境资源,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污染。

2. 维护人类健康:通过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可以减少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维护人类健康。

3. 规范污水处理工作: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为污水处理厂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规范了污水处理工作的进行。

三、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1. 污水处理工艺要求:包括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处理设备、处理剂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采用生物处理工艺时,要求设备齐全、运行稳定,处理剂的投加量要符合标准。

2. 污水处理效果要求:要求处理后的污水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指标的限值要求。

3. 排放方式要求:要求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方式符合环保要求,例如,要求采用合适的排放方式,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4. 监测与报告要求:要求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报告工作,确保排放达标,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执行与监督1. 执行责任: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罚,并催促其整改。

2. 监督机制:建立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赋予奖励,对不达标的进行整改或者关闭。

3. 公众参预:鼓励公众参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工作,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效果评估1. 污水处理效果评估:对污水处理厂的排放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其处理效果是否符合标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2. 环境效果评估:对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水体、空气和土壤等环境资源的保护情况。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一、引言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标准的制定背景、适合范围、排放标准的要求以及监测和执法等方面。

二、制定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污水排放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减少水体污染和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各国纷纷制定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以确保污水处理工程的合规性和环境友好性。

三、适合范围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适合于各类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

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排放标准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目标是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排放标准的要求1. 污水处理工艺要求: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先进的处理工艺,如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以确保污水的有效处理和去除污染物的效果。

2. 排放浓度限制:根据不同污染物的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制。

例如,COD(化学需氧量)浓度限制为XX毫克/升,氨氮浓度限制为XX毫克/升等。

3. 排放量限制:除了对污染物浓度进行限制外,还对每日或者每年的排放量进行了限制。

这是为了防止大规模排放对环境造成过大的影响。

4. pH值要求:污水的pH值也是一个重要的指标,过高或者过低的pH值都可能对水体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因此,制定了相应的pH值要求,如pH值应在6-9之间。

5. 其他污染物限制:除了上述主要指标外,还有一些其他污染物也受到限制,如重金属、悬浮物、油脂等。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水体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

五、监测和执法为了确保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监测和执法机制。

监测可以通过定期取样、实验室分析和在线监测等方式进行,以确保排放达标。

执法机构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六、结论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规。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一、引言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污水排放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未经处理的污水会对水体、土壤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污染,对人类健康产生潜在的威胁。

因此,制定和实施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三、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目的1. 保护水环境:通过限制和规范污水排放,减少对水体的污染,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维护生态平衡:污水排放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是不可忽视的,制定排放标准可以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维护生态平衡。

3. 保护人类健康: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可以降低对人类健康的风险。

四、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内容1. 污水处理工艺:标准应明确规定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确保排放的污水经过有效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 污水排放限值:标准应规定不同类型的污水排放限值,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等指标,以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3. 监测与检测:标准应明确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检测要求,包括监测频率、监测方法和监测指标等,以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标准要求。

4. 处罚与奖励机制:标准应明确违反排放标准的处罚措施和奖励机制,以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履行污水处理排放责任。

五、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实施1. 法律法规支持: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法律地位和实施要求。

2. 监管与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3. 宣传与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大众参预环境保护。

4. 技术支持与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匡助企业和个人掌握污水处理技术,提高排放水平。

六、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效益1. 环境保护:通过实施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可以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系统的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日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

为了更好在全省农村地区宣传和执行《排放标准》,现对本标准作如下详细解读:问:为什么要出台《排放标准》?答: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一大瓶颈。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层面尚无单独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只能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由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出现很多问题,如建设成本高,运行维护困难等。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农村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关系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关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

随着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将大幅增加,亟需出台引导我省农村污水治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为此,2018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

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时间要求。

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相关控制指标排放限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善我省农村人居环境,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编制了《排放标准》。

问:《排放标准》制定的过程和程序有哪些?答:按照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11月启动并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1.17•【字号】市人大字[2002]2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市人大字[2002]2号)《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经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7日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全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基础上的建设和运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二)负责有关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和水污染源的监测监督;(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核发排污许可证,征收排污费;(五)控制重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六)监督城市镇污处理和回用设施运营;(七)查处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规划、水利、建设、林业、城管、工商、农业、国土、交通、乡企等行政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主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分类、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现状、使用要求和整体规划,对未划类的所辖水域划分环境功能类别。

环境保护部门应按优先保护饮用水源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9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9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9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2002年8月8日)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城镇污水集中治理的步伐,加强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规划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供水单位)。

二、城镇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是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协助同级价格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管理工作。

具体征收标准按《贵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权限审批。

三、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投入、运行成本的核算,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贵州地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贵州地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160.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锑及其化合物 GBZ/T 160.1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锰及其化合物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1896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4671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43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1 黄磷生产废气气态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6 环境空气五氧化二磷的测定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602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3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一、引言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控制和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排放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和措施。

二、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污染物和排放对象,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总氮和总磷排放标准总氮和总磷是污水中主要的营养物质,过量的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水华等环境问题。

根据不同的水体类型和用途,制定了相应的总氮和总磷排放标准,以控制其对水质的影响。

2. 有机物排放标准有机物是污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悬浮物、油脂、有机溶解物等。

过量的有机物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水质恶化,对水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了有机物排放标准,限制有机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3. 重金属排放标准重金属是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包括铅、汞、镉等。

过量的重金属排放会对水体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减少重金属的排放,制定了相应的重金属排放标准,限制重金属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4. pH值和悬浮物排放标准pH值和悬浮物是污水处理排放中的两个重要指标。

过高或过低的pH值会对水体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过多的悬浮物会导致水体浑浊,影响水质。

因此,制定了pH值和悬浮物排放标准,以控制其对水体的影响。

四、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的排放对象和环境要求,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具体要求如下:1. 排放浓度限制根据不同的污染物和排放对象,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制。

例如,对于总氮和总磷,一般要求其排放浓度不超过一定的限值,以控制其对水体的影响。

2. 排放总量限制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总量,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还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总量限制。

例如,对于有机物和重金属,一般要求其排放总量不超过一定的限值,以保证水体的健康和安全。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一、背景介绍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控制和减少污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定义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指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后,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水体中的标准。

它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时应达到的各项指标,包括污水的化学成分、生物学特性、悬浮物、有机物、重金属等。

三、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依据1.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2.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参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

四、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指标要求1. 化学成分指标:- 水质指标:包括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等。

- 重金属指标:包括铅、镉、汞、铬、砷等。

2. 生物学特性指标:- 细菌指标:包括大肠菌群、臭氧菌、厌氧菌等。

- 水生生物指标:包括浮游植物、底栖动物、鱼类等。

3. 悬浮物指标:- 悬浮物浓度:要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水体透明度和光照条件。

4. 有机物指标:- 包括总有机碳(TOC)、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5. 其他指标:- 包括温度、电导率、浊度、气味等。

五、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1.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定期对污水处理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改善排放水质。

3.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使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公众透明,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六、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意义和影响1. 保护水环境: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减少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保护水资源。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二〇一八年四月目录前言 (1)1 项目背景 (2)1.1 茅洲河流域基本概况 (2)1.2 茅洲河流域社会经济概况 (3)2 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现状及标准制定必要性分析 (4)2.1 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现状分析 (4)2.1.1 流域污染源现状 (4)2.1.2 流域水环境现状 (10)2.2 标准制定必要性分析 (18)2.2.1 实现地表水环境功能的要求 (18)2.2.2 现行环境标准难以满足茅洲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要求 (19)2.2.3 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科技和新兴产业的要求 (19)3 标准制定的原则、依据及技术路线 (21)3.1 标准制定的原则 (21)3.1.1 行业现状基础与适度超前相结合的原则 (21)3.1.2 引导发展原则 (21)3.1.3 经济可行与技术可达相结合的原则 (21)3.2 标准制定依据 (22)3.3 技术路线 (23)4 标准主要内容 (26)4.1 标准结构 (26)4.2 适用范围 (26)4.3 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 (27)4.4 污水排放标准限值 (27)4.5 监测要求 (28)4.6 实施与监督 (29)I5 排放限值的确定与比较 (30)5.1 电子工业 (30)5.2 金属制品业 (33)5.3 纺织染整工业 (35)5.4 食品加工及制造业 (38)5.5 啤酒工业(含软饮料) (43)5.6 橡胶制品工业(含塑料制品) (45)5.7 城镇污水处理厂 (47)6 标准实施综合效益分析 (51)6.1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51)6.2 环境效益分析 (57)6.3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59)II前言茅洲河流域是深圳市流域面积最大的跨界河流,水环境的变化与两岸数百万市民的福祉息息相关。

随着茅洲河流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茅洲河全流域的水质污染日趋严重,河道又黑又臭,河道成为了排污干渠,人民群众反应强烈。

关于修订《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思考——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为例

关于修订《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思考——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为例

i n d u s t r i e s a n d t h e i r ma j o r w a t e r p o l l u t a n t s ,t h i s p a p e r r e c a l c u l a t e d ma x i m u m a c c e p t a b l e c o n c e n t r a —
2 0 1 3年 第 6期




V 0 1 . 1 9 N O . 6
关 于修 订《 贵 州 省 环 境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修 订 为 例
刘永 霞 , 黄代 宽 , 周 思 , 余 志 , 刘晓静
( 1 . 贵州省 环境 科学研究设 计院 , 贵阳 5 5 0 0 8 1 ;2 . 贵州省环境 保护厅 , 贵 阳 5 5 0 0 0 2 ) 摘 要: D B 5 2 / 1 2 -1 9 9 9 ( 贵州省环境 污染物排放标准》自第一 次修 订 至今 已有 1 3年 , 随着我省 经济社会 的发展 ,
现行 的《 贵州省环境 污染物排放标 准》 于1 9 8 7 些排放级别设置不尽合理 ; 部分指标排放限值不尽
年经贵州省人 民政府批 准、 首次 由贵州省标准计量 科学 ; 部分指标与最近颁布实施 的国家行业标准交 重复矛盾 , 导致 了标准执行时困难 ; 部分指标 已 管理局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共 同发布 , 并于 1 9 8 7年 叉 , 7月 1日 实施 , 1 9 9 9 年第一次修订 。该标 准实施 以 颁 布实施 了更 为严 格 的 国家行 业 排放标 准 等 。
E n v i r o n me n t P o l l u t a n t s i n Gu i z h o u P r o v i n c e( DB 5 2 / 1 2—1 9 9 9 ): t a k i n g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11
•【字号】黔府函[2013]263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批复
(黔府函[2013]263号)
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们《关于实施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请示》(黔环呈〔2013〕14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2/864-2013),请你们按照程序予以公布并牵头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1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报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报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报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
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9.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报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通

各市(州、地)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
为科学合理制定各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一步强化对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和监督,需充分了解各地污水处理费征收、解缴、拨付、使用结余等情况,确保污水处理费的安全、高效使用,经研究,现对全省各市、县、区、特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调查(详见附件,电子表格可从省物价局网站下载,网址为)。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实行年度报送,各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深入污水处理企业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有关数据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此后每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上年度数据,对不能填报项目应附文字说明。

请各地于2010年9月24日前将本辖区2010年上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表以文字和电子版形式上报我局,相关数据以上半年实际发生数填报。

联系人:贵州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宋妮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463122406@
附件: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表(略)
二○一○年九月八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污水排放标准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对DB52/12-1999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DB52/12-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1999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1999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增加了部分术语的定义(1999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调整了标准分级,取消了污染源时间段分级标准(1999年版的第4.1.1和4.1.2;本版的4.1.1、4.1.2和4.1.4);—取消了大气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1999年版的第4.2.1;本版的4.2.1);—增加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见本版的4.2.3);—取消了固体废物的处置(1999年版的4.3);—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999年版的4.1.2和4.2.2;本版的4.1.3和4.2.3);—更新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1999年版的5.1和5.2;本版的5.1和5.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52/12-1999废止。

本标准于2013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3]263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的,从严执行。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永霞、黄代宽、刘晓静、孙幼萍、周思、余志、张琳。

本标准于1987年7月1日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12-1991,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水污染物和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与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160.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锑及其化合物GBZ/T160.1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锰及其化合物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1896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4671水质钡的测定电位滴定法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2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84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343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试行)HJ/T345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40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1黄磷生产废气气态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HJ546环境空气五氧化二磷的测定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暂行)HJ602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603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污水wastewater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污水排放量pollutedwateremission在完成生产过程经废水末端处理设施处理之后,排向地表水体或者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

3.3现有企业existingenterprises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及设施。

3.4新建企业newenterprises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企业。

3.5一切排污单位allpollutantemissionsunits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6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K,压力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为基准。

3.7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自排气筒(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8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emissionconcentrationofairpollutant标准状态下,排气筒中每m3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mg/m3。

3.9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10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airpollutantemissionconcentration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3.11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kg/h。

3.12单位周界unitborder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

通常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13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onitoringconcentrationthresholdoffugitiveemission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污水排放区控制要求4.1.1.1禁止排放区GB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及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应在确保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域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1.1.2允许排放区GB3838中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及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除外)、Ⅳ类、Ⅴ类水域;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但必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4.1.1.3污水排放区的划定省辖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Ⅰ~Ⅴ类),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划定类别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

4.1.2标准分级4.1.2.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分级。

4.1.2.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排水去向分为一级和二级,其中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4.1.3控制要求4.1.3.1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取样和排污单位排口同时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1.3.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1.4标准值实施时段4.1.4.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之日期为准)以及现有(含在建)排放第一类污染物污水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标准。

4.1.4.2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放第二类污染物污水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1.4.3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排放第二类污染物污水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标准。

4.1.4.4至标准颁布之日仍在建(包括改、扩建)的排放第二类污染物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日期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

4.1.5其他规定4.1.5.1本标准未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其他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

4.1.5.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具体贵州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请点击下载附件:贵州省污水排放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