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卫限度
论防卫限度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科技 一向导
2 0 1 3 年2 9 期
论 防卫限度 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郭 晓 彪 ( 新 乡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 新乡 【 摘
4 5 3 0 0 0 )
要】 正 当防卫是指为 了使 国家、 公共利 益、 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 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 害 , 而对不法侵 害者 实施的
制 止 其 不 法侵 害 且 未 明 显 超 必 要 限度 造 成 重 大损 害 则 构 成 防 卫 过 当。 基于此 , 对 防卫 限度 问题 研 究 就 显 得
十 分 必要 。
【 关键词 】 正 当防卫; 防卫限度; 防卫过 当
造成 的结果上是合理的 只要 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 或者虽然造 成了重 大损害 . 但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 的危害相 比较 . 并非是“ 明显超 过” 的, 都属于正 当防卫行为 这使得防卫行 为的“ 适 当” 与“ 过当” 的限度标 准 获得 了统一的评价 , 避免了将其他 多种 因素 ( 如: 防卫手段 、 工具 、 防卫 强度等 ) 作为评价的相互矛 盾且 十分不确定 的操作方式 。这些 变化 对 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 . 它使解决实际 问题时依据 的法条更 为具 体 明确 。因此 . 研究防卫限度对正确解决司法实践 中的实 际问题 的具有 法、 正 当与 过 当 的标 准 必要性。在我国司法实践 中 . 正 当防卫 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 问 1 . 防 卫 限 度 的 定 义 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还存在许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 面的 正 当防卫 的必要 限度没有统一 的定义 .大体是指刑法所规定 的 , 题. 为保证正 当防卫 的合法性质而要求 防卫损害之轻重应遵守 的界 限。 虽 分歧 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 上影 响了正 当防卫在社会生活中功效 的发 同时具有普遍性的就是正 当防卫成立 的限度条件 然学者们对 必要限度概 念定义不 同 . 但大部分 学者都认 为 。 这种界定 挥。其中争议 最大 . 标 准应包括 以下三个方面 : 一是必要 限度 的法定性 , 即什么是“ 必要 限 问 题 。 在司法实践 中. 也常常产生是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难 以 度” 应是刑法所 明文规定 的。 二是必要 限度 的合法性 , 即不能超过法定 住在 的限度 . 防卫行 为必须是必要的 . 面对不法侵害 , 防卫人若 不采取行动 对行为人 的行为定性的 困惑。例如某师范学校在体 育场放电影 , 由于几个农 民站在凳 子上挡住教师李某的 就无法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必要限度的相对性 ( 可平衡性 ) , 这 学校周 围的农 民也去观看 . 李某让农民下来观看 . 为此发生 口角 , 几个农 民动手殴打李某 , 致 特性 主要表现 为防卫行 为必须针对 一定 的防卫 紧迫程度 、防卫对 视线 . 1 3、 鼻出血 , 教师刘某在劝 阻未果的情况下 , 回学校 象、 防卫 时间 、 防卫 工具 、 防卫 部位、 防卫 心理等而 实施。部分 学者认 李某身上多处受伤 , 用身体挡着李某说 : “ 你f e i g n 再殴打李某 , 我就不客 为, 在特定 的紧迫 程度 和环境 。 具体 如何 操作 实施 , 则 要根 据具 体情 食堂拿来一把菜刀 , 气 了” . 几个农 民仍用砖 砸李某 的头部 . 刘某持菜刀砍在一农 民胳膊上 , 况. 可采取不 同的防卫方式 造成重伤 一审法院以教师刘某故意重伤罪判处其 1 5年有期徒刑。刘 2 . 防卫限度是区分新i 日 刑 法 关 于 正 当 防 卫 规 定 的 核 心 提起上诉 , 二审法 院以防卫过当为由, 改判为 7年有期徒刑 。刘 我国 1 9 7 9 年《 刑法》 第 l 7 条规定 : “ 为了使 公共利益 、 本人 或者他 某不服 . 提起 申 诉. 经法院再 审认定刘某 的行 为属正 当防卫 , 判决无 人的人身 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 而采取的正 当防卫行 某仍不服 . 1 9 7 9 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没有具体 的标准 , 以 为. 不负 刑事责任 ” 正 当防卫超过 必要限度造 成不应有 的危害 的, 应 当 罪 这一案例说 明. 致难以准确把握正 当防卫行为 新刑法第 2 O条第 2款规定 : “ 正 当防卫 负刑事 责任: 但是 应当酌情 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 1 9 9 7 年新 《 刑法 》 第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 当减轻或 2 O 条规定 : “ 为 了使国家 、 公共 利益 、 本人 或者他人 的人 身、 财产和其他 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的. ” 新刑法强调正当防卫行为只有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 止不法侵 害的行为 , 对不法 者免除处罚 。 才视为防卫过 当. 应负刑事责任 , 这有利于司法机关 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正 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正 当防卫明显超过必 大损害的情况下 . 大大放宽 了正 当防卫的限度。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 应负刑事责任 。 但 是应 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 正确地认定防卫过当行 为 . 在现代法治国家 . 国家利益 、 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 , 国家有绝 对的 正在进行行 凶、 杀人 、 抢劫 、 强奸 、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威及人身安全的暴 维 护社会秩序 。而在私人利益受损 的绝大 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 权力和职责恢复社会缺失 、 也是依 靠公权力来维护 . 只有在事 出的紧急情况 下 , 公权 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 . 新刑法较 旧刑法在相当大 的程度上放宽了对防 多数情况下 . 我 防卫 问题 。因此 . 防卫行 为作 为一项 卫限度的规定 。这样一来 . 很多曾在 旧刑法中属于 防卫过当的行为在新 力很难覆盖的情况中才存 在 自 而问题 的焦点在于如何把防卫的权力在 刑法中就不能成立 , 而成 了正当防卫 。为了避免 司法实践中对 同类案件 自然权力其合理性毋庸 置疑 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进行 合理分 配.从而避免 防卫行为 的非 法性 , 真 作出不同处理 , 我们有必要将防卫限度问题研究 的更加透彻。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开题报告

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本科学年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院系部
经济贸易法学院
年 级 2014 级
专 业 法学
班 级 24 班
学号
姓名
程鑫
指导教师
邱潇可
职 称 副教授
2016 年 3 月 28 日
学生姓名
程鑫
学号
专业 法学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制度,正当防卫的防卫的限度问题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 题,它既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几乎司法实务中 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其界定问题。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界定体系,不仅仅是个 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解决的难题(对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水平的介绍以及本文的主体 框架、写作提纲) 对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水平的介绍: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XX:xxx班级:xxx学号:xxx摘要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的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应有其明显的限度,而这种限度正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因此,正确的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进行把握,不仅能有效的区分罪与非罪,而且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参考国内外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文献,结合作者自身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限度条件;认定标准目录引言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5)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6)(一)防卫限度的涵义 (6)(二)限度条件的学说及其评析 (7)1.限度条件的学说 (7)2.限度条件的评析 (8)结语 (9)参考文献 (10)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XX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有关正当防卫限度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本文试图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以及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内涵,并结合各种有关防卫限度的学说,提出关于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的问题。
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限度条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进行把握: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都有权对不法侵害者采取必要的行动。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第2 5期
S IN E&T C N L GYI F R T O CE C E H O O O MA I N N
O高校讲坛。
科技信 息
论正 当防卫的限度
李 飞 ( 山东科技 大学 山东 济南 2 03 ) 5 0 1
【 摘 要 】 当防 卫 的 防卫 限 度 一 直 是 正 当 防 卫 制度 的核 心 问题 , 既 是 正 当防 卫 正 当性 的 重要 条 件 , 成 为 正 当防 卫 与 防 卫 过 当 的 分界 正 它 也 线 。 乎 司 法 实务 中每 个 正 当防 卫 案件 都要 涉及 必要 限度 之 判 断 。 构 建和 完善 正 当防 卫 防卫 限 度 评判 体 系 , 仅 仅是 个 重要 的 刑 法 理 论 问题 , 几 不 更 将 对 司 法 实践 本 身 产 生重 大而 深 远 的影 响 。 本 文 试 图参 考 国 内外 正 当 防卫 法律 制度 领 域 的 研 究 文献 , 合 笔 者 自己的 思 考 对 正 当防 卫 的 防 结
人 受 限 制 、 束 防 卫 人 的手 脚 , 约 这将 使 公 民 行 使 正 当 防 卫 权 时 产 生 心
在 顾 不 挫 11 理 论 界 与实务 界 的 通 行 观点 折 中了 前 面 的 两 种学 说 即 “ 效 制 理 障碍 . 不 法 侵 害 面 前 , 虑 重重 , 能 正 确 行 使 防 卫 权 , 伤 人 民 .. 3 有 助 止说 ” 其认 为必 要 限度 的掌 握 , 当 考 察 防 卫 利 益 的 性 质 、 害 行 为 群 众 正 当 防 卫 的积 极 性 , 长 了犯 罪 分 子 的 嚣 张气 焰 。毕 竟 防卫 人 面 . 应 侵 往往 毫 无 防 备 , 神 紧张 , 难 判 明 不 法 侵 害 的 意 图和 危 精 很 的性 质 与严 重 程 度 、 能 遭 受 损 害 的 程 度 , 合 判 断 防 卫 行 为 能 否 制 对 不 法 侵 害 , 可 综 害 程 度 , 没 有 充 分 的时 间和 条 件 去选 择 恰 当 的 防 卫 方 式 、 具 和 限 更 工 止不 法 侵 害 。 度 并 预 料 防 卫 的结 果 1 . 司法 实 践 中 的认 定 2 虽 然 理 论 上对 正 当 防 卫 限 度 的 认 定 有 一 个 标 准 但 是 司 法 实 践 中 22 在 司 法实 践 中对 于 正 当 防卫 限 度 的 认 定缺 乏 正 当 性 . 在 我 国 的 审判 实 践 中 . 一些 司法 机 关 或 者 司 法 人 员往 往 忽视 了正 的各 种 情 况 是 理论 讨 论 中 难 以 预 没 的 。 者 认 为 在实 践 中对 正 当 防卫 笔 当防 卫 限定 认 定 的正 义 性 ,脱 离 开 正 当 防 卫行 为 实施 的动 态 环 境 , 不 . 对 求 坐 1 . 不 法 侵 害 的强 度 。 在 确 定必 要 限 度 时 , 先要 考 察不 法 侵 害 的 能 辩 证 地 分 析 防卫 案 件 的 特点 , 防 卫 人 一 味评 头 品 足 , 全 责 备 , -1 2 首 强度 。 谓 不 法侵 害 的强 度 , 所 是指 行 为 的 性 质 、 为对 客 体 可 能造 成 的 而 论 “ ” 如 : 的 不 顾 案件 的整 体 事 实 , 行 度 。 有 单纯 以结 果 论 防卫 的限 度 , 旦 防 卫 人将 不 法 侵 害 人 打成 重 伤 或 者 打 死 了 ,就认 为是 防卫 过 当 ; 损 害结 果 的 情 况及 造 成 这 种 损 害结 果 的手 段 、 具 和 打击 部 位 等 因素 工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根据⼀般的刑法理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卫⾃⼰或者他⼈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之时,“正在进⾏”⼀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1.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为的性质、⾏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段、⼯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
对于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如果⽤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以有效地制⽌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为⼤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
为保护重⼤的权益⽽将不法侵害⼈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的重⼤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励公民和正在进⾏的不法侵害作⽃争,震慑犯罪分⼦,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题目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正文内容提要:“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起因必要限度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
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
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开题报告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开题报告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本科学年论文开题报告题目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院系部经济贸易法学院年级2014级专业法学班级24班学号14115052413姓名程鑫指导教师邱潇可职称副教授2016年3月28日二、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解决的难题(对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水平的介绍以及本文的主体框架、写作提纲)对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水平的介绍:重点研究和探讨了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认为限度条件不完全等同于“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应当理解为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并对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否为“无限防卫”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所谓“无限防卫”的规定。
此外,对“行凶”、“暴力犯罪”等规定进行了较深入的研讨。
本文的主体框架、写作提纲: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概说(一)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内涵(二)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特征二、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发展历程三、正当防卫一般限度条件分析(一) 限度条件与必要限度(二) 如何理解"必要限度"(三) 如何理解"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四) 如何判断防卫过当四、正当防卫特殊限度条件分析(一) 正当防卫特殊限度条件不等同于无限防卫权三、课题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1、文献研究法通过广泛查阅各种文献来获得资料,以便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我国有关正当防卫限度的相关法律文件、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国内学术研究现状。
2、历史研究法通过对人类历史上发生过的历史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吸其精华,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性,用于指导今天的研究。
四、研究基础(学生对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准备情况、参与学术研究情况、已发表论文情况)1.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4页2.刘家琛:《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修订版,第139页。
浅谈正当防卫的限度

定 ,确定 正当防卫 的限度主要可以分方 面:其一 ,防卫行为须 明显超 过
必要限度 ;其二 ,防卫行为须造成重大损 害。 “ 所谓 防卫行 为 明显超 过
第一种观点为基本相适应说 。该说 有称 “ 相当说”,其 认为 “ 防卫
的必要限度 ,是指防卫 行为必 须与不 法侵害行 为相适 应” 。所 谓相适
过 了 防 卫 程 度 ,缺 乏 利 益 相 当 性 的 。 第 二 种 观 点 为必 需 说 或 必 要 说 。 该 说认 为 防卫 行 为 是 否 超 过 必 要 限
必要限度 ,就是说 防卫行为的强度显然超过了不法侵害 的强度 ,在可以
采用缓和的手段 制止不法侵害时却采源自了激烈 的手段 ,具体可 根据双方 的体力 、人数 、是否使用武器 、武器的杀伤力以殛实旅侵害 的环境等情 况全 面考虑来认定” 0。而所谓 防卫行 为造成 了重大损 害 。则是指 防卫
答案。其只是解决 了如何确定正当防卫 的必要限度的问题 。在该 观点 看 来 ,防卫行 为只有且 只能在与侵害行为相 当的情况下 ,才不超过 防卫 限 度 。而这种与侵害行 为相 当的防卫行 为是否 能制 止侵害 行为 则在所 不 问。这无疑削弱了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精神。并且 ,在面 临不 法侵害 的 紧迫情况下 ,要去权利人 在进行 正 当防卫 时,还 须谨 慎考虑 其行 为 的 “ 当性”,这无 疑对权利人做了过高的要求,并且不利于鼓励公平 同违 相 法犯 罪行为做斗争 。必需说则很好地解决 了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
应 ,并不是要求两者完 全等 同,而 是指 防卫行 为所 造成 的损 害须从轻 重 、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并大体相适应 。至于判定必要限度 ,主要根据侵 害行 为的性质 、方法和强度以及 防卫人所保护 的利益的性质等具体 情况 来 分析。例 如,为 了保护笼中一鸟 ,而致侵害人死亡 的行 为,是 明显超
试论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

我 国 1 9 年 修 订 的 刑 法 对 正 当 防 卫 97
的概 念 、 立 条 件 、 卫 过 当 及 其 刑 事 责 成 防 任 作 出 了 明 文 规定 ,极 大 地 提 高 了公 民 同违 法 犯 罪 作 斗争 的 积 极 性 ,且 有 利 于
树 立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风 尚 。但 由于 某 些 方 面立 法 过 于 简 略 没 有 作 出明 确 的界
过 侵 害 强 度 时 , 往 也 与 防卫 环 境 有 关 。 往
首 先 是 与 防卫 时 间 有 关 .不 法 侵 害 发 生
往 不能有效 地控 制 自己的防卫 强度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防 卫 强 度 即 使 超 过 了侵 害 强 度 。 是 必 需 的 , 当认 定 没 有 明 显 超 过 也 应 必 要 限度 。 经 过 对 比 分 析 和 综 合 研 究 。如 果 认 为 防 卫 强 度 与 侵 害 强 度 基 本 相 当 。那 就 不 存在 超过 正 当防卫 限度条 件 的问题 :
紧迫 的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如何 认 定 防 卫 的
限 度 条 件 ? 笔 者 认 为 需 要 从 实 际 情 况 出
当防 卫 中 对 不 法 侵 害 造 成 较 重 的 损 害 . 即 使 其 防 卫 强 度 超 过 了 不 法 侵 害 的 强 度 , 可 以说 是 必 需 的 。 也
侵害 人造成较 为严重 的损 害是难 免 的 。 应 当认 定 为 没 有 明 显超 过 必 要 限 度 。其
次 是 与 防 卫 地 点 有 关 。 防卫 地 点 一 般 是 不 法 侵 害 的发 生 地 点 ,而犯 罪 分 子 往 往 精 心 选 择 那 些 偏 僻 人 稀分 析 侵 害 和 防 卫 双 方 的 力 量 对 比关 系 。 实 上 , 析 侵 害 和 防 卫 事 分
论防卫限度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论防卫限度问题研究的必要性【摘要】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
基于此,对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在刑法的正当防卫课题研究中,最核心、最基本、最为学者所关注的问题莫过于防卫限度问题的研究。
我国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在正当防卫限度问题上的规定做出了修改和补充。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不仅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也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准。
1.防卫限度的定义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没有统一的定义,大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为保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而要求防卫损害之轻重应遵守的界限。
虽然学者们对必要限度概念定义不同,但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这种界定标准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要限度的法定性,即什么是“必要限度”应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
二是必要限度的合法性,即不能超过法定的限度,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面对不法侵害,防卫人若不采取行动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必要限度的相对性(可平衡性),这一特性主要表现为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一定的防卫紧迫程度、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工具、防卫部位、防卫心理等而实施。
部分学者认为,在特定的紧迫程度和环境,具体如何操作实施,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不同的防卫方式。
2.防卫限度是区分新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核心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97年新《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浅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防卫过当的认定

浅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防卫过当的认定一、问题之提出当前,我国的法律日益注重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赋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处于更为优越的法律地位,以便使其及时得到法律救济。
现笔者从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概念入手,揭示防卫过当的本质和法律特征,通过分析防卫过当的责任及处理规则,阐述目前有关我国防卫过当制度的合理之处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二、防卫过当的历史沿革。
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公布,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认为,根据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过当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个是防卫行为本身的强度是否适当,即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为防卫不法侵害所必要;另一个方面是看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否超过合理界限。
从逻辑上讲,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两个概念,两者具有递进关系。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的现行刑法(下简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单就防卫过当而言,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为防卫过当,这说明,刑法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提高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将损害后果规定为“造成重大损害”,其本身是大大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至此,关于新的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也就是新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标准即可表述为:防卫行为明显不必要且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
刑法之所以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如此重大修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1979年刑法颁布施行十几年里,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情况很不理想,尤其是一些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法院往往不敢大胆宣告无罪而是以防卫过当定案并从轻处理以求“双保险”这就是严重挫伤了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通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前提条件: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人出于防卫的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前述四个条件的理解和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相对一致,争议不大。
然而,对于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准确把握,理应是正当防卫制度的重中之重。
因此,研究、探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正当防卫限度立法背景及理由的考察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这一规定,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出了基本适应说、必需说、适当说等观点。
但何为“超过必要限度”,何为“不应有的危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
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甚至出现了针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其中之一就是将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为现行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二款。
进言之,现行刑法在原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之前加上了“明显”二字,并将原规定的“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重大损害”,力求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摘要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于普通大众而言,是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合法实施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手段,是其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尺标杆。
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从未停止,但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依旧难以把握,从而导致众多案件被认定为是过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相似,认定结果却不一致的情形也是非常普遍,这也使得“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基于全国 2017 年至 2020 年间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决书调查结果,重点分析了一些二审中改判的样本案例,归纳、剖析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标准,在对正当防卫限度在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解读的同时,还表达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和态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定;司法认定;问题;对策目录绪论 (3)一、正当防卫相关概述 (3)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4)(一)防卫限度认定规则的不完善 (4)1.防卫限度界定标准模糊 (4)2.防卫行为认定过于理性 (4)(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额外限制 (5)1.防卫人躲避义务限制 (5)2.防卫行为紧迫性要件限制 (5)(三)判定特殊防卫过于严苛 (6)1.将特殊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 (6)2.忽视特殊防卫的环境影响 (6)三、对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建议 (7)(一)明确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7)1.明确防卫限度的判断思路 (7)2.保护防卫人法益 (7)(二)整体把握防卫行为 (8)1.把握持续性侵害的层次性 (8)2.明晰不法侵害的范围 (8)(三)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防卫的界限 (9)1.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9)2.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 (9)四、结论 (10)参考文献 (10)绪论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间,司法实践中各种暴力案件有增无已,再加上法治思维日渐深入人心,我国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已习惯用法律武器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暴力事件,正当防卫出现的频率大大提升,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与否成为司法界与社会大众时刻关注的焦点。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限度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限度作者:梁煜晨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6期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中的反击行为存在边界,防卫限度是法律为该行为设置的权利行使范围。
但是,在限度标准的认定方面,法律条文的标准较模糊,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司法人员缺乏统一的参考标准,导致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认定困境。
对此,本文将进一步探寻并明确正当防卫认定的限度,以便加强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
一、司法实践中防卫限度的认定困境(一)唯结果论唯結果论是指一旦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结果,司法机关将不再考虑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而直接将其视作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犯罪。
以赵某案为例。
赵某为制止李某对邹某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拉拽李某,致使李某倒地。
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某,并进行言语威胁,赵某便将李某推倒在地并踩其腹部一脚,随后离开现场。
经有关部门确认,赵某的行为导致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警方以故意伤害为由拘留赵某,检察机关也认为李某的重伤结果超过防卫限度,对赵某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据此可知,公安机关的拘留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理由,均反映了唯结果论,错误地将赵某见义勇为的行为认定为有罪,损害了赵某的人身权利。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段时间后,警方通报更正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对错误的认定方式持有积极修正的态度,但问题仍然存在。
(二)唯工具论实践中,如果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使用了提前准备的防身武器,司法机关更倾向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的心理,从而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
以唐某案为例。
李某德在凌晨持菜刀砍向唐某家的大门,唐某因害怕而拿着削皮刀和水果刀防身。
李某德被赶来劝阻的朋友制住,但看到唐某后,李某德挣脱朋友的拉拽,对唐某拳打脚踢。
唐某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进行反抗,刺中李某德的左胸。
论外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

论外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正当防卫是国际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身体、财产不受侵害而采取的合法自卫行为。
然而,在不同国家的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以外国刑法的角度来探讨正当防卫的限度,分析不同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实践。
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的规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比例原则、紧急性原则、无过当行为原则和受攻击的不可逃避原则。
首先,比例原则强调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使用的防卫手段要与受到的侵害行为相当。
这意味着如果被害人受到非法袭击,则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进行还击,但不得造成过度伤害或使用致命武力。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对正当防卫的比例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避免过度使用武力。
其次,紧急性原则要求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在紧急情况下进行。
即被害人必须在遭受攻击的同时,没有足够的时间或机会请求帮助或采取其他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
这一原则主要用于限制在极端情况下的正当防卫行为,以防止滥用自卫权利。
再次,无过当行为原则指出正当防卫的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这意味着在防卫的过程中,被害人不得采取过度激烈或危险的行为,例如不应使用致命武器对非致命攻击进行回击。
此外,对于已经被制服或不再构成威胁的攻击者,不得继续进行防卫行为。
最后,受攻击的不可逃避原则认为正当防卫适用的前提是被害人无法通过逃避来避免侵害。
如果有条件避免受攻击,并且没有必要使用防卫手段,那么正当防卫的权利将不再适用。
受攻击的不可逃避原则在实践中主要用于限制在攻击发生之前的正当防卫行为。
不同国家在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美国的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相对宽松,赋予了被害人较大的自卫权,强调侵权行为对被害人的实际威胁程度。
而日本的刑法则更加注重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有着详细的规范。
其他国家的刑法在这一领域也有各自的立法和实践。
总结而言,正当防卫是外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限度的规定主要包括比例原则、紧急性原则、无过当行为原则和受攻击的不可逃避原则。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 章 编 号 】 6 — l 12 l )4 0 4 — 6 文 1 71 5 O (O 10 - 0 2 0
的 问 题 : 是 何 为 正 当 防 卫 的 必 要 限 度 , 是 如 何 确 一 二
正 当 防卫 , 含 着 “ ( ) 有 必 要 对 不法 ( 包 法 正 没 不
正 ) 让 步 ” 规 范 命 题 , 从 “ 义 不 能 向 非 正 义 屈 的 的 是 正 服 ” 一 角 度 来 排 除 其 违 法 性 的 。【 正 当 防 卫 的 演 这 在
平 衡 , 必 然 对 正 当 防 卫 要 加 以 限 制 。 因此 , 卫 人 就 防
不 能 不 择 手 段 进 行 防 卫 ,给 侵 害 者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因此 , 正 当防卫 之必 要 限度进 行 准确 的定 义 , 对 其重 要性 是 不言 而喻 的 。
( ) 当 防 卫 必 要 限 度 的 界 定 一 正
的过 程 。 其 在 1 尤 9世 纪 末 2 0世 纪 初 , 方 各 主 要 资 西 本 主 义 国 家 纷 纷 从 自 由竞 争 向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阶段 转 变 。 与 之 相 适 应 ,法 学 家 们 的 意 识 也 在 悄 然 发 生 变 化 — — 一 种 以 社 会 利 益 为 本 位 的 法 律 逐 渐 取 代 了 启 蒙 运动 时期 以个 人权 利为 本位 的法 律 。人们 普遍 认 为 . 卫 不法 侵 害 是正 当的 , 同样应 该 有 所 节制 。 防 但 反 映 在 正 当 防 卫 的 理 论 上 。就 是 由 过 于 以个 人 权 利 为 基 础 阐 发 正 当 防 卫 的 本 质 . 主 张 在 立 法 上 对 正 当 防卫权 利 实 行一 定 的控制 。嘲 种 以社 会 利 益 为本 这 位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正 当 防 卫 理 论 ,不 象 以 个 人 权 利 为 本 位 的 正 当 防 卫 理 论 那 样 ,将 防 卫 权 视 为 单 纯 维 护 个 人 利 益 的 自卫 权 . 而 是 将 其 看 成 维 护 社 会 利 益 的
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及建议

目录一、防卫限度问题概述 (2)二、建立科学合理防卫限度制度的必要性 (2)(一)防卫限度的定义 (2)(二)防卫限度是区分新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核心 (2)(三)防卫限度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 (3)(四)防卫过当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三、针对防卫限度问题的不同学说 (4)(一)各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4)(二)各学说的利弊分析 (4)四、我国关于防卫限度的法律规定 (5)五、科学设定防卫限度制度的建议 (6)(一)完善正当防卫限度的举证责任制度 (6)(二)完善过失犯罪的正当防卫制度 (6)参考文献 (7)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
基于此,对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本人以一法学学生的角色,浅谈对防卫限度问题的理解和研究。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一、防卫限度问题概述在刑法的正当防卫课题研究中,最核心、最基本、最为学者所关注的问题莫过于防卫限度问题的研究。
我国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在正当防卫限度问题上的规定做出了修改和补充。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不仅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也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准。
二、建立科学合理防卫限度制度的必要性(一)防卫限度的定义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没有统一的定义,大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为保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而要求防卫损害之轻重应遵守的界限。
虽然学者们对必要限度概念定义不同,但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这种界定标准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要限度的法定性,即什么是“必要限度”应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
二是必要限度的合法性,即不能超过法定的限度,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面对不法侵害,防卫人若不采取行动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或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人应当符合一定的限度条件,否则就会构成过当防卫,导致其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要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必须是为了抵御侵害行为的必需措施。
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就构成了过当防卫。
因此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尽量采取必要而适当的手段,不能过度防卫。
2.适当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适当的,即符合实际情况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为人在防卫时应当根据侵害的性质、程度和形势等,选择适当的防卫措施,不能采取不适当的行为。
3.合法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如使用禁用的武器或者进行追杀等,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4.主观恰当性: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目的,即行为人的防卫目的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以及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
是出于防卫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报复等,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总之,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条件下,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才可以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同时,行为人在防卫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限度理论探究

的 ,就 正当防卫之 必要限度予 以定义性阐 明的,具有 代表性
的有两 种:一是认 为 “ 当防卫强度就是正 当防卫 的必要 限 正
度 ” 1二是认 为 “ :[] 必要 限度 是正当防卫保持 其 自身的合法
性 质 的数量界 限” [] 。 2
第 一种观 点将 防卫 的强度 等同于正 当防卫的必要 限度。
量之 “ 界限 ” ,并强调此 界限与正 当防卫保持其 自身 的合法性
直接相关 。但是在该定义 中,并没有指 明 “ 数量 ”是防 卫损
害结果 的数量还是防卫手段 、防卫工具 的数量 ,亦或是打击 部位 、打击力度 的数量 。[] 3 基于此 ,笔者认为 ,关于 正当防卫 的必要 限度的准确 界 定应 从以下几点把握 :第 一,必要 限度 是由我国刑法所规 定 的,无论是 17 99年刑法第 1 7条第 2款所 规定的 “ 正当防卫
关 问题 。
二 、关于何谓 防卫 限度 的争议
所谓防卫 限度 ,是指 实施正 当防卫所采取 的暴力 反击行 为及其所造 成的损害 结果不能是无 限制 的 。刑法 明文规 定正 当 防卫不能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笔者所看到
20 0 9年 5月 l 0号 2 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 到野三关镇 “ 雄风 ”宾馆休闲 中心 “ 梦幻 城 ”消 费。黄 德智 进 入水疗 区一包 房,见邓玉娇正在洗 衣,黄误认 为邓 是水疗 区服务员 ,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双方 为此 发生 口角, 争吵 中,休 息室内另两名服 务员上前劝解 ,邓玉娇 即欲离 开
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危害的 ,应 当负刑事责任 ”还 是
修订 后的 “ 当防卫 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 的 ,应 正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通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前提条件: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人出于防卫的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前述四个条件的理解和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相对一致,争议不大。
然而,对于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准确把握,理应是正当防卫制度的重中之重。
因此,研究、探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正当防卫限度立法背景及理由的考察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这一规定,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出了基本适应说、必需说、适当说等观点。
但何为“超过必要限度”,何为“不应有的危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
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甚至出现了针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其中之一就是将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为现行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二款。
进言之,现行刑法在原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之前加上了“明显”二字,并将原规定的“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重大损害”,力求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中文摘要 (1)英文摘要 (2)引言 (3)一、防卫限度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4)(一)防卫限度的定义 (4)(二)防卫限度是区分新旧刑法关于正当方位规定的核心 (5)(三)防卫限度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 (5)二、刑法学界对于该问题的不同学说 (7)(一)各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7)(二)我国刑法对防卫限度的相关规定 (9)(三)各学说的利弊 (10)三、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自己观点并就其合理性进行论证 (12)结论 (15)参考文献 (15)摘要: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
基于此,对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本人以一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角色,浅谈对防卫限度问题的理解和研究。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Abstract:Justifiable defence is to point to in order to make theinterests of the state and the public, or his own or otherpeople's individual rights, rights of property or otherrights from being infringed upon by the on-goinginfringement, and to an unlawful infringement of theimplementation of the stop the unlawful infringement isnot obvious and its more than necessary limit behavior.And the defense obviously more than necessary limit causesserious damage is a of undue defence. Based on this, theproblem of defense limit study is very necessary. I am agraduate of law to the role, showing the understanding ofthe problems of defense limit and research.Keyword:Justifiable defence, Defence limits, Over-defense引言: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很多有关法律的问题,本人在关注这些问题中,特别对防卫过当问题进行一些研究,具体情况如下:一、防卫限度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在刑法的正当防卫课题研究中,最核心、最基本、最为学者所关注的问题莫过于防卫限度问题的研究。
我国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在正当防卫限度问题上的规定做出了修改和补充。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不仅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也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准。
(一)防卫限度的定义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没有统一的定义,大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为保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而要求防卫损害之轻重应遵守的界限。
虽然学者们对必要限度概念定义不同,但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这种界定标准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要限度的法定性,即什么是“必要限度”应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
二是必要限度的合法性,即不能超过法定的限度,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面对不法侵害,防卫人若不采取行动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必要限度的相对性(可平衡性),这一特性主要表现为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一定的防卫紧迫程度、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工具、防卫部位、防卫心理等而实施。
部分学者认为,在特定的紧迫程度和环境,具体如何操作实施,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不同的防卫方式。
(二)防卫限度是区分新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核心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97年新《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威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新刑法较旧刑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放宽了对防卫限度的规定。
这样一来,很多曾在旧刑法中属于防卫过当的行为在新刑法中就不能成立,而成了正当防卫。
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处理,我们有必要将防卫限度问题研究的更加透彻。
(三)防卫限度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1997新刑法与1979年旧刑法相比,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有两点变化:第一,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取代超过必要限度,突出”明显”两字。
第二,用造成重大损害代替不应有的损害,对损害的程度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和原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但这种变化即现行刑法将防卫限度的评价对象集中在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上是合理的。
只要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但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相比较,并非是“明显超过”的,都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这使得防卫行为的“适当”与“过当”的限度标准获得了统一的评价,避免了将其他多种因素(如:防卫手段、工具、防卫强度等)作为评价的相互矛盾且十分不确定的操作方式。
这些变化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使解决实际问题时依据的法条更为具体明确。
因此,研究防卫限度对正确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的具有必要性。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还存在许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
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当防卫在社会生活中功效的发挥。
其中争议最大,同时具有普遍性的就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产生是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难以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的困惑。
例如某师范学校在体育场放电影,住在学校周围的农民也去观看,由于几个农民站在凳子上挡住教师李某的视线,李某让农民下来观看,为此发生口角,几个农民动手殴打李某,致李某身上多处受伤,口、鼻出血,教师刘某在劝阻未果的情况下,回学校食堂拿来一把菜刀,用身体挡着李某说:“你们如再殴打李某,我就不客气了”,几个农民仍用砖砸李某的头部,刘某持菜刀砍在一农民胳膊上,造成重伤。
一审法院以教师刘某故意重伤罪判处其15年有期徒刑。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防卫过当为由,改判为7 年有期徒刑。
刘某仍不服,提起申诉,经法院再审认定刘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判决无罪。
这一案例说明,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没有具体的标准,以致难以准确把握正当防卫行为。
新刑法第20条第2 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新刑法强调正当防卫行为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视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这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防卫过当行为,大大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二、刑法学界对于该问题的不同学说防卫行为虽然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和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单事实上,其在本质上是一种以暴力方式阻止另一种暴力方式。
而在以国家为主要承担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责任主体的现代社会,不仅同态府绸、血亲府绸、血族复仇为表现形式的权力救济方式已不合时宜,而且由于社会主体的多样性,思维方式的复杂性,防卫行为实际上也不一定正当。
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国家有绝对的权力和职责恢复社会缺失、维护社会秩序。
而在私人利益受损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依靠公权力来维护,只有在事出的紧急情况下,公权力很难覆盖的情况中才存在自我防卫问题。
因此,防卫行为作为一项自然权力其合理性毋庸置疑。
而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把防卫的权力在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而避免防卫行为的非法性,真正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利益。
防卫限度正式适应了这种要求的,把自我救济的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防止因滥用防卫权力而造成新的危害。
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受立法的指导思想、意识形态、历史传统的延续对防卫限度的标准和要求也不同。
(一)各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意大利是现代刑事法律的发源地,刑事古典学派以及刑事社会学派均产生于亚平宁的土壤中。
可以说,对刑事法律的研究具有深厚的传统和现实基础。
《意大利刑法典》第52条:“因防卫本人和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必要而被迫实施行为的人,只要防卫与侵害相适应,不可处罚。
”意大利学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正当防卫应包含两个方面即侵害状态和防卫反应,就是不法侵害和防卫行为。
法律对反应的要求可以用“被迫”“必要”“相适应”三个词概括。
防卫行为首先是被迫实施的。
“被迫”是指受外界迫使,使不得已的。
因此,被迫实施就是防卫人受到侵害的迫使不得已做出的选择。
第二,防卫必须必要,这就意味着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应与组织的危险相称。
防卫必须和侵害相适应,在本质上是质的相同,而不是量上的相同。
可见,意大利刑法界对防卫限度的认识实施防卫行为与侵害达到相适应的地步。
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当杀人之系出于正当防卫之现实的紧迫情况所支配时,此种杀人为合法实行的杀人。
”拿破仑法典为资本主义的立法开创了示范,这不仅是形式上的,更重要的是内容符合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
1810年的《刑法典》第328条:“以保护自己或他人之正当防卫,再现实的紧迫的情况下实施杀人,伤害及殴打,不构成重罪与轻罪。
”第122-125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之当时,处于保护自己和他人做的防卫之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单所系采取的防卫手段与侵害程度不相适应情况除外。
”从其中“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与侵害之严重程度不相适应之情况除外”的表述,可见法国刑法学界同样对于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不相适应的予以排除。
有限度的范围是针对侵害人所造成的结果而言的,它要求防卫应当与侵害行为的严重性相一致,而不可因其超过侵害造成的危害或者防卫人想避免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