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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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经营和财务风险,维护股东权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下同)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监事会成员人,由员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
第四条员工代表由公司员工民主选举任免,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股东大会在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及以上的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监事。
第五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对依法维护股东权益,促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价值目标具有高度责任感;
(2)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熟悉财务、审计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有多年相关的工作经历,具有执行职务必备的知识和能力;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正直公允。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出席股东大会,并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
(7)列席董事会会议;
(8)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建立监事会向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报告的制度。监事会报告的内容:
(1)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的分析和评价意见;
(2)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诚信及勤勉尽责;
(3)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