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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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建房[1994]第327号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建房[1994]第327号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正文:----------------------------------------------------------------------------------------------------------------------------------------------------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建房(1994)第327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部要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的要求,对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安居工程”要以建设平价住宅为主,重点解决城市居民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

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的条件:①地方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②地方政府和个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③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④已经实施住房制度改革。

二、平价住宅的建设资金在国家还未予安排贷款的情况下,除可先由地方财力安排一部分外,从实行房改以后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以及其他地方自筹资金中予以安排。

亦可适当引进一部分外资用于“安居工程”。

三、为降低平价住宅造价,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

“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实行计划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供应。

建设用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

“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地方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配套的,其配套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配套的,由政府、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平价住宅,以建设成本的价格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①平价住宅的建设成本价格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费、建设用地费和不超过前三项费用之和3%的管理费。

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居住不方便户或无房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1996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

第五条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实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检验情况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项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保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最新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最新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993-12-0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 转发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 关于对《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铁路防火间距问题的答复
##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48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49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的验收规范

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的验收规范

⼯程项⽬竣⼯ ⼯程项⽬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件的内容全部建成,达到住⼈或使⽤的条件,经过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给使⽤单位称为⼯程竣⼯。

⼀个⼯程项⽬如果已经全部完成,但由于外部原因(如缺少或暂时缺少电⼒、煤⽓、燃料等),不能投产使⽤或不能全部投产使⽤,也应该视为竣⼯,并要及时组织竣⼯验收。

因为这些外部原因和条件,不是⼯程本⾝的问题。

建筑⼯程竣⼯是指单项⼯程⽽⾔。

单项⼯程的含义是:具有独⽴的设计⽂件,可以独⽴施⼯,建成后能独⽴发挥⽣产能⼒或效益的⼯程。

单项⼯程的⼈⼯费、材料费、各种加⼯预制品、施⼯机械费以及其它费⽤,都应该分别进⾏核算。

⼯程完成后,单独进⾏⼯程质量的评定,并专门组织竣⼯验收。

⼀个建筑⼯程项⽬,既可能是⼀个单项⼯程(包括与其有关的少量配套设施),也可能是由⼏个单项⼯程组成的⼀个建筑群体(建筑项⽬)。

如果施⼯单位承建的⼯程项⽬是⼀个建设项⽬(由建筑群体组成),作为施⼯单位的项⽬经理也必需按单项⼯程组织竣⼯,并逐个向建设单位办理竣⼯⼯程验收和移交⼿续。

竣⼯验收 ⼀个⼩区建设项⽬,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和具备使⽤条件,承建单位就要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续,办理这种接交⼯作就称为项⽬的竣⼯验收。

竣⼯验收既是对项⽬进⾏接交的必须⼿续,⼜是通过竣⼯验收对建设项⽬的成果和⼯程质量(含设计与施⼯质量)、经济效益(含⼯期与投资数额等)进⾏全⾯考核和评估。

⼀个⼩区建设项⽬的竣⼯验收,有的是待整个建设项⽬全部完成后⼀次集中验收,但也有⼀些项⽬不必待整个项⽬全部完成后集中验收,如对⼀些分期建设⼩区的建设项⽬,在其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予配套,并具备能正常使⽤的条件,就可以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以使其投资效益能早⽇发挥。

因此,凡是⼀个完整的建设项⽬,或是⼀个单位⼯程建成后达到正常使⽤条件的就应及时地组织竣⼯验收。

竣⼯验收阶段的主要⼯作是: 1.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单位(包括各主要的⼯程分包单位)要分别对⼯程项⽬的决策和论证、勘察和设计以及施⼯的全过程进⾏最后评价,实事求是地总结各⾃在⼯程项⽬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8•【字号】杭政办[1998]29号•【施行日期】1998.08.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乡建委拟定的《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市城乡建委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第一条为切实搞好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提高住宅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综合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规划确定居民户数在400户以上或居住人口在12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组团、小区和居住区(以下简称为住宅小区)。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主管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市计划、规划、土管、房管、公安、消防、教育、园文、环保、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抗震办及所在地区政府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工作。

住宅开发规模在组团级以下的,由市城乡建委委托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合验收工作。

综合验收结果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第四条配套建设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电信、煤气、热力、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1•【文号】•【施行日期】199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11日)为了大力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推进和发展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根据建设部1995年的工作部署,拟在今年三季度组织“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考评验收。

现将《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考评验收具体事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地组织好《标准》的学习,配合我部做好“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的考评验收工作。

一、新《标准》是在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物业管理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以我部1994年颁发的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为依据,参考1990年我部颁发的《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经过广泛征求各地意见,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制定的。

新《标准》颁发后,1990年颁发的《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停止执行。

二、本《标准》总分值为100分,按各条款分解。

在考评验收中,对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的部分,扣除相应分值,经全国平衡后,确定“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分数线。

三、小区实施专业化管理达一年以上,并获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优秀管理小区的,方可申报“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

各地接通知后,应尽快组织部署参评小区的申报工作,按新《标准》在二季度内完成申报小区的预评预验工作,于6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考评的小区名单及《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报我部。

四、为拓宽物业管理领域,各地可参考《标准》,对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住宅区、公寓、别墅、综合楼、工业厂房、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物业管理进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考评验收,对达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优秀管理的,可报我部参加全国考评验收,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筑工程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定的过程。

这一过程对于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验收准备在建筑工程即将竣工之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同时,应当准备好相关的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变更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二、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确认工程已经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并说明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完成情况。

三、现场核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位置、高度、外观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要求,以及是否遵守了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标准。

四、问题整改如果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建设单位需按照专家组的意见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

若问题严重,可能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或施工。

五、验收评定经过现场核查无误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合格的工程将颁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未通过的工程需根据评定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六、后续监管即使工程通过了竣工规划验收,也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其的监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对建筑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长期符合规划要求。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划验收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包括罚款、责令改正,还可能包括暂停施工、吊销许可证等严厉措施。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城市规划秩序的重要手段。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制度要求,共同努力,为城市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单体验收合格的房子和综合验收合格房子的区别

单体验收合格的房子和综合验收合格房子的区别

单体验收合格的房子和综合验收合格房子的区别商品房单体验收合格”是针对单体建筑而言。

“综合验收合格”则是针对住宅小区群体建筑,必需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综合验收:(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3)单体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4)**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5)物业管理落实情况。

开发商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是一个法律概念,区别于单体(如某一幢房屋)的验收或者小区或者某一单体某一单项(如消防或者环保)的验收,依据建设部颁发的,1993年12月1日实施,《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而依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 国发〔2004〕16号《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也予以取消;也就是现在一般已不采用综合验收这一方法了(不同地方有不同规定)而在标准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概念又是怎么回事,其实这一约定过于简单,没有讲清,是谁来验收,依据什么标准,怎么样的房子才是合格? 开发商和业主的验收能不能替代验收合格呢?按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建筑领域因为涉及公共安全,一般都采用国家强制性的标准,开发商和业主的验收,或者开发商自己组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己认为的合格都不取代工程房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还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如规划\环保\消防等对工程质量的认可(2000年以前,有工程质量合格证,此后国家对工程质量采用备案制度,取得备案表也就是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工程的质量认可) 。

我们购买的商品房,合同上的约定交付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大部分人可能都不知道什么叫经验收合格,下面转部分论坛上的关于这方面的帖子,供大家学习。

物业管理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相关法规

国家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月1日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建建第3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6月13日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8月1日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第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4月1日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管理建计第6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5月1日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9月1日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部令1996年2月1日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96]2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3月1日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建教培字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9月5日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1997]第2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8月15日重要资料一览表国家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及标准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附《业主公约》) 建房[1997]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8月29日法规汇编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9月1日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8年1月1日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9年1月1日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1999]2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0月14日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9]2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0月31日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城住字第6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1月1日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2000年5月25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2年5月1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2年5月1日。

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是一个组织或建筑项目在完成主体工程后,进行验收和确认工程质量、功能和安全合规性的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建筑物或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流程:规定了验收的具体步骤,包括申请验收、验收准备、资料审核、工程检查和测试、验收意见及报告等。

2. 验收标准和要求:列出了建筑物或工程竣工验收的技术标准和验收要求,包括结构安全性、施工质量、功能合规性、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 验收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参与竣工验收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4. 资料和记录的管理:规定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和记录的保存和管理方式,包括验收资料的备案、验收报告的编制、相关证明文件的存档等。

5. 竣工验收的奖惩措施:明确了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奖惩措施,对于达到或超过验收标准的建筑物或工程予以奖励,对于未能达到要求的建筑物或工程予以处罚或整改要求。

6. 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了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包括监督部门的职责和监督方式,监察人员的派驻和监督结果的反馈等。

通过建立和执行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建筑物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建设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标准。

《关于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区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确保城镇居住小区建设达到规划、设计、管理的各项要求,提高居住小区的综合效益,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的执行,各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建、人防工程及绿化建设等进行的整体和全面性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设计的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居住小区及组团。

第四条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居住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房屋和设施交付使用。

居住小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的要求。

第五条房山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的受理、初审、—2—协调、备案和对居住小区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政府、供水、供电、邮政、电信、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综合验收及交接工作,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审查后应编制住宅小区建设方案,并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于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方案指导意见书。

第七条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部建成,并达到规定标准,满足使用要求;(二)居住及配套公建、市政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补偿、安置;(六)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25•【文号】[94]建房物字第21号•【施行日期】199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94)建房物字第21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产管理局:《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发布,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为贯彻和推动这一《办法》的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发布实施,把新建小区的管理工作提到重要位置上来。

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是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按照《办法》管理小区,变过去的行政福利型管理形式为企业经营服务型,将促进住房在消费环节形成良性循环的新运行机制,以更好地维护住宅小区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为居民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

各地要组织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近几年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以贯彻执行《办法》,切实提高住宅小区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各地要在贯彻《办法》的同时,对本地新建住宅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小区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对即将入住的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文组织验收,以保证住宅小区的建设质量,为实施专业化管理创造条件。

同时应及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成立管委会,按《办法》的要求,对入住后的小区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新房验收八大验收标准

新房验收八大验收标准

新房验收八大验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应进行综合新房验收。

也就是说凡竣工的工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即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一平即楼前6米、楼后3米场地要平整,不准堆积建材或杂物,以确保进出安全,下面八大验收标准让你无忧安居。

一、索要新房验收合格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要求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房时,必须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必须详细记录该套住宅中房屋外观及尺寸偏差、防水、水电安装等8项内容的验收过程、曾经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检查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

分户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专用章。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如果不合格,建设单位就不能组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

二、业主自行验收验收标准一:入户门检查1。

验收标准(1)门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2)门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应饱满(3)门制作的允许偏差:门框翘曲允许偏差为3mm,门扇翘曲允许偏差为2mm,门扇的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mm,门框门扇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为3mm.(4)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门扇对口缝、门扇与门扇与门框立缝宽度为1。

5~2。

5mm。

(5)毛坯房入户门与地面的留缝宽度不应小于3.5cm。

2.业主如何查验入户门是否符合房屋质量验收标准通常情况下,业主应当对入户门的以下方面进行检查:(1)门框检查:门框安装是否牢固平整,门框与墙体连接是否密闭严实,门框表面有无异常毛刺、开裂、破损等情况。

(2)门扇检查:门扇有无无变形、开裂问题,面漆外观是否完好、表面是否平整,有无明显划痕,磕撞,距离地面是否考虑预留地面装修做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竣工验收与综合验收及关系

竣工验收与综合验收及关系

一、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实际上分为两种。

2、第一种是由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进行的竣工验收,该竣工验收即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工程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同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依据国家、地方标准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的验收。

3、第二种是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于开发项目竣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的验收。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A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D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E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F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综合验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三、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的关系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综合验收的范围包括竣工验收,即只有竣工验收合格综合验收才能合格。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管理办法①《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3日建设部建法字[1999]第113号文发布执行)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接管验收工作的通知》(1991年11月26日建房管字第57号)③《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30001-90)④《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⑤《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⑦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⑧《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⑨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消防安全方面①《消防法》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GB50222-95)③《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发布)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⑤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地方性法规、条例★环境管理方面①《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④《城市绿化条例》⑤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地方性法规、条例★保洁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管理实施细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方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③《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④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⑤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⑥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⑦地方性法规、条例★房屋维护修缮方面①《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④《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⑥《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⑦《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⑨《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⑩地方性法规、条例★设备管理方面①《建设部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②《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④《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⑤《房屋接管验收标准》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考试大物业管理师编辑整理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⑨《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⑩地方性法规、条例★物业管理费管理方面①《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②《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③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④《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令第19号发布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⑥《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⑦《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考试大物业管理师编辑整理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⑧地方性法规、条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方面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②《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③《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④《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⑤《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⑧地方性法规、条例。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1998]178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1998]178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1998]178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7月20日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重要配套法规。

它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条例》《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重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建设条件的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程序,质量和保修管理以及转让、预售、销售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必须遵守的法规。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要通过组织培训、讲座等形式,对有关行政工作人员、企业经理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我部编写的《条例》条文释义即将出版,并将在近期举办《条例》学习骨干培训班。

请各地注意安排释义等辅导材料的学习,并组织有关负责同志届时参加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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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监[1993]81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不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部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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