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1996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
第五条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实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检验情况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项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保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区和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对住宅小区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各专业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过程。
第四条银川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等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能够正常使用,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安置方案按期落实;(六)《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中约定的其他条件已完成;(七)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前期管理状况良好。
使用,具备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讯、通邮等生活条件,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和排水工程等全部实施且落实了维护人员和措施。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小区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二)《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文件、竣工图纸;(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委托协议;(六)拆迁安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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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993-12-0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组织与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设计文件,协助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完成工程建设,配合验收工作。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 验收小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四、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2.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 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工程质量。
4. 验收小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5. 验收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五、验收标准1. 工程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 工程施工质量,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方面。
3. 工程安全性能,包括防火、防雷、防水等方面。
4. 工程节能环保性能,包括节能措施、环保材料使用等方面。
5. 工程使用功能,包括空间布局、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
六、验收结果处理1. 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办理竣工手续,投入使用。
2.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3. 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有。
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的验收规范
⼯程项⽬竣⼯ ⼯程项⽬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件的内容全部建成,达到住⼈或使⽤的条件,经过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给使⽤单位称为⼯程竣⼯。
⼀个⼯程项⽬如果已经全部完成,但由于外部原因(如缺少或暂时缺少电⼒、煤⽓、燃料等),不能投产使⽤或不能全部投产使⽤,也应该视为竣⼯,并要及时组织竣⼯验收。
因为这些外部原因和条件,不是⼯程本⾝的问题。
建筑⼯程竣⼯是指单项⼯程⽽⾔。
单项⼯程的含义是:具有独⽴的设计⽂件,可以独⽴施⼯,建成后能独⽴发挥⽣产能⼒或效益的⼯程。
单项⼯程的⼈⼯费、材料费、各种加⼯预制品、施⼯机械费以及其它费⽤,都应该分别进⾏核算。
⼯程完成后,单独进⾏⼯程质量的评定,并专门组织竣⼯验收。
⼀个建筑⼯程项⽬,既可能是⼀个单项⼯程(包括与其有关的少量配套设施),也可能是由⼏个单项⼯程组成的⼀个建筑群体(建筑项⽬)。
如果施⼯单位承建的⼯程项⽬是⼀个建设项⽬(由建筑群体组成),作为施⼯单位的项⽬经理也必需按单项⼯程组织竣⼯,并逐个向建设单位办理竣⼯⼯程验收和移交⼿续。
竣⼯验收 ⼀个⼩区建设项⽬,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和具备使⽤条件,承建单位就要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续,办理这种接交⼯作就称为项⽬的竣⼯验收。
竣⼯验收既是对项⽬进⾏接交的必须⼿续,⼜是通过竣⼯验收对建设项⽬的成果和⼯程质量(含设计与施⼯质量)、经济效益(含⼯期与投资数额等)进⾏全⾯考核和评估。
⼀个⼩区建设项⽬的竣⼯验收,有的是待整个建设项⽬全部完成后⼀次集中验收,但也有⼀些项⽬不必待整个项⽬全部完成后集中验收,如对⼀些分期建设⼩区的建设项⽬,在其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予配套,并具备能正常使⽤的条件,就可以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以使其投资效益能早⽇发挥。
因此,凡是⼀个完整的建设项⽬,或是⼀个单位⼯程建成后达到正常使⽤条件的就应及时地组织竣⼯验收。
竣⼯验收阶段的主要⼯作是: 1.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单位(包括各主要的⼯程分包单位)要分别对⼯程项⽬的决策和论证、勘察和设计以及施⼯的全过程进⾏最后评价,实事求是地总结各⾃在⼯程项⽬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业务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
因职能划转有关工作不在同一部门的,应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3.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4.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监[1993]81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不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部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温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温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66号《温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温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管理工作,保障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建设整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活动。
第三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对新建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配套设施建设的综合性验收。
第四条温州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温州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立项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立项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由本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应当成立综合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由建设、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教育、卫生、公安、市政园林、环保、电力、电信、邮政、消防、交警、人防、河道管理等部门、单位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基层群众代表参加。
各部门与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
第七条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的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住宅建设情况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与标志标识、停车场(库)、室外公共照明、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供水、电力、电信、煤气、供热、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以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01•【字号】第121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现发布《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日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的管理,为小区居民创造舒适、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各县(市)建委(以下称县(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开发管理部门的领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宅小区实施规划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组织验收。
验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标准规范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所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住宅小区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二)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全部建成,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彩符合规划要求;(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五)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的质量负责。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制度我们需要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流程。
这一流程通常包括准备阶段、初步验收、整改与复验、最终验收等关键步骤。
在准备阶段,项目管理团队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所有施工内容均已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完成。
还应当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质量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记录等。
进入初步验收阶段,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参与,对工程的实体质量、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方面进行初步检查。
在这一阶段,任何发现的问题都应当记录下来,并明确整改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整改与复验阶段是对初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修正过程。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既定的时限和标准,对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重新提交整改报告。
复验工作由原验收小组负责,确保所有问题都得到妥善解决。
最终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最后阶段,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在此阶段,验收小组将对整个工程进行最终的全面检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一旦通过最终验收,工程即可正式交付使用。
在制定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制度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责任分工:制度中应详细列出各个参与方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
2. 规范操作流程:制度应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步骤,包括验收的时间安排、参与人员、验收标准、记录方式等,以便于各方遵循。
3. 强调质量控制:制度中应强调工程质量的重要性,明确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办法和责任追究机制。
4. 确保资料完整:制度应要求各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以便日后查询和核实。
5. 设立监督机制:制度应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6. 提供法律依据:制度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一、引言工程竣工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工程质量、避免工程事故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提高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责任与义务1.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
2. 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和证明文件。
4. 竣工验收专家组负责对工程进行评估和验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 相关部门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审核和批准。
五、程序和要求1. 提前准备(1)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竣工前制定并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计划,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和人员组成。
(2)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2. 现场验收(1)竣工验收专家组按照验收计划进行现场验收。
(2)竣工验收专家组应对工程的结构、设备、材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专家组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资金保障。
3. 验收报告(1)竣工验收专家组应及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工程的情况和评价结果。
(2)竣工验收报告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向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发出验收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确保工程符合验收要求。
六、经费管理1. 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包括验收费用和整改费用等。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费用的申报和结算,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文档管理1. 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及时整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理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人员1.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和监理单位参与;2. 建设单位应当派出负责竣工验收的专门人员,具备相关技术和资质要求;3.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指导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
四、竣工验收程序1.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工程验收报告;2. 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3. 竣工验收应当进行现场实地验收,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评估;4. 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注意保障验收人员的安全,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竣工验收内容1. 施工质量验收:对建设工程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2. 环境保护验收:对建设工程周边环境进行评估,确保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达到相关要求;3. 设备设施验收:对建设工程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4. 安全生产验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到位;5. 工程监理验收: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六、竣工验收标准1.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2. 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验收协议,保证验收结果的公正和客观;3. 验收工作应当由专业的验收人员进行,验收结果应当经过专业评估和确认,确保验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管理办法①《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3日建设部建法字[1999]第113号文发布执行)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接管验收工作的通知》(1991年11月26日建房管字第57号)③《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30001-90)④《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⑤《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⑦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⑧《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⑨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消防安全方面①《消防法》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GB50222-95)③《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发布)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⑤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地方性法规、条例★环境管理方面①《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④《城市绿化条例》⑤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地方性法规、条例★保洁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管理实施细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方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③《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④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⑤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⑥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⑦地方性法规、条例★房屋维护修缮方面①《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④《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⑥《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⑦《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⑨《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⑩地方性法规、条例★设备管理方面①《建设部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②《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④《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⑤《房屋接管验收标准》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考试大物业管理师编辑整理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⑨《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⑩地方性法规、条例★物业管理费管理方面①《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②《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③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④《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令第19号发布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⑥《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⑦《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考试大物业管理师编辑整理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⑧地方性法规、条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方面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②《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③《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④《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⑤《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⑧地方性法规、条例。
住宅群建筑工程检查与验收的规定
住宅群建筑工程检查与验收的规定住宅群建筑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居住环境的重要环节,其规定对于保障住宅质量和居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住宅群建筑工程检查与验收的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前期准备阶段在住宅群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之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勘察和设计,确保施工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此外,还应制定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工程施工的具体流程和安全措施。
二、施工过程的检查在住宅群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的符合要求和规范。
具体而言,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1. 结构施工的检查:在住宅群建筑的结构施工过程中,应对承重结构的施工进行检查。
包括混泥土的浇筑质量、钢筋的布置和连接等方面的检查。
2. 土建施工的检查:在住宅群建筑的土建施工过程中,应对地基处理、基础施工、墙体砌筑等方面进行检查。
确保土建施工符合相关规定。
3. 安装工程的检查:在住宅群建筑的安装工程过程中,应对电气、给排水、暖通等工程进行检查。
确保安装工程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三、竣工验收阶段住宅群建筑工程完成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核实工程质量、功能性以及安全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1. 工程质量验收:对住宅群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建筑结构的强度、墙体的平整度、地板的平整度等方面。
2. 设备安装验收:对住宅群建筑工程的设备安装进行验收,包括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暖通设备等方面。
3. 功能性验收:对住宅群建筑工程的功能进行检查,包括房屋的布局、朝向、采光、通风等方面。
四、完工文件的整理归档在住宅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包括建筑图纸、施工方案、检测报告等。
以备日后的维修和管理使用。
五、其他要求1. 环境保护要求:住宅群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环境保护,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 施工安全要求:住宅群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应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房屋竣工验收规范
房屋竣工验收的内容有什么根据建设部发布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颁布执行一年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
但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些现场工程师还不了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不熟悉《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不清楚施工单位要做的工作以及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
1、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的本职工作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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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要)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公布,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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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
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
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
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
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
阑珊灯火,映照旧阁。
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
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
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
7、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
流年为祭。
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娇靥。
冗长红尘中,一曲浅吟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如水。
寂寞琉璃,荒城繁心。
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
如烟流年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
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
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
8、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
你踮起脚尖,彼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
生活总不完美,总有辛酸的泪,总有失足的悔,总有幽深的怨,总有抱憾的恨。
生活亦很完美,总让我们泪中带笑,悔中顿悟,怨中藏喜,恨中生爱。
9、海浪在沙滩上一层一层地漫涌上来,又一层一层地徐徐退去。
我与你一起在海水中尽情的戏嬉,海浪翻滚,碧海蓝天,一同感受海的胸怀,一同去领略海的温情。
这无边的海,就如同我们俩无尽的爱,重重的将我们包裹。
10、寂寞的严冬里,到处是单调的枯黄色。
四处一片萧瑟,连往日明净的小河也失去了光彩,黯然无神地躲在冰面下恹恹欲睡。
有母女俩,在散发着丝丝暖意的阳光下,母亲在为女儿梳头。
她温和的把头发理顺。
又轻柔的一缕缕编织着麻花辫。
她脸上写满笑意,似乎满心的慈爱永远装不下,溢到嘴边。
流到眼角,纺织进长长的。
麻花辫。
阳光亲吻着长发,像散上了金粉,闪着飘忽的光辉。
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