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0050911071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苏建建管〔2022〕241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已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使用;未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自动延期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书面提出不延期申请。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按照首次或增项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许可通过后由系统自动注销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年月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准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81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准入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准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813号)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为有效调控我省建筑业企业数量规模,提高建筑产业集中度,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有关资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有关资质审批规定1、新申请三级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自2012年1月1日起,审批新申报的三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时,标准中要求的项目经理由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和小型项目管理师替代,人数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人数为准,其中,建造师(含临时)不少于标准规定的最少人数的50﹪(标准为单数的取高值,标准低于2人的按标准计算建造师指标,标准中不作要求的除外),其余与小型项目管理师合并计算。
2、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审批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自2012年1月1日起,新申报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含增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苏建建管〔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92号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现就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明确如下:一、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其中,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按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如: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苏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苏建建管〔2015〕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一)许可权限和受理范围1、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隧道、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1-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一级、二级资质;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二级资质;铁路方面和桥梁、隧道、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申请程序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1、由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的资质。
注册在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张家港保税区的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区初审、汇总后,将申请材料报“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建筑企业的申请条件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在江苏省内注册并获得工商营业执照;3.具备技术人员和设备保障,满足从事该项业务的技术要求;4.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服务能力。
三、资质等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等级的划分以建筑业务范围和实力为主要考虑因素。
资质等级的具体细则详见下表:资质等级资质范围注册资金(万元)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设备设施要求特级无限制500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先进。
一级甲级以上300及以上具有中级职称或中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稳定。
二级乙级以上10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较雄厚。
三级丙级以上5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稳定。
四、申请方式建筑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应按照规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注册协议等基本信息;3.企业申请表;4.所有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过去三年施工业绩单。
资料齐全后,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初审,并做好资质评定工作。
五、资质管理1.资质等级的验收周期为3年,资质等级在验收期限内有效;2.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验收期间完成,如未进行申请,资质等级将自动降级;3.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4.已获得资质的企业在资料变动时应及时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5.资质等级降低的企业不得参加省级及以上标准的工程施工;6.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内控制度一、资质审批流程(一)受理: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
由审批办公室设前台受理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
(二)公示申请企业名单: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
审批办公室受理申请企业的材料后将申请企业名单和申请资质情况在江苏建筑业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
(三)审理: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
由审批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实行AB角制度,A 角、B角各自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各自的审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汇总。
专家由审批办公室从局资质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局相关业务处室会审: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企业处、质安处、财务处、监察室。
由审批办公室召集各相关处室审查人员参加会审会议,各相关处室审查人员根据各自职责提出会审意见。
(五)公示审查意见: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
由审批办公室对审理、会审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将审查意见在江苏建筑业网站上公示。
(六)补正核实: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
申请企业根据公示的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需补正的相关材料。
审批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处室的会审人员进行核实。
其中需要变更注册建造师、统计报表等事项的,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七)行政审批中心主任会审: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
行政审批中心召开主任会议,审核申报企业的审理、会审、补正情况,提出拟提交局办公会审定的意见。
(八)局办公会审定:实施主体—省建管局。
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局办公会,由审批办公室汇报本批审查意见和审批建议,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讨论并审定。
会后,由企业处根据局办公会审定结果起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题会议纪要”,及时上传到局办公信息系统供各部门执行。
(九)签发批准企业名单:实施主体—省建管局。
由审批办公室根据局办公会审定结果起草文件报局主要领导签发。
(十)公布和上报批准企业名单:实施主体—审批办公室。
审批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签发的批准文件及时在江苏建筑业网站上公布批准的企业名单,并报建设部备案。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筑企业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0]132号)、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是指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人包三种序列企业的资质评审。
第三条申报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向当地资质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如实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附件证明材料。
第四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驻苏部属企事业单位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原则上应向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综合归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电力、信息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管局进行相关资质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
第六条省交通、水利、信息、电力等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的资质申报工作。
第二章初审程序及时限第七条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资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受理的建筑业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集中报送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
第八条省有关厅、局系统的地方企业申请资质,除需其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外,还须会同当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九条地方企业凡申请交通、水利、信息、电力、发航等有关专业的,由省建管局受理后送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条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初审,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时限第十一条省建管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负责受理全省各级资质管理部门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并负责组织资料审核和现场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评审委员会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新版.docx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苏建建管[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8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我省自2012年起,在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前对其代表工程业绩进行核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迅速落实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核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各项规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得到明显遏制,有力促进了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推动了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抽查发现,少数地方和部门在资质申报核查工作不够规范,把关不严,标准不高,未能结合业务部门的监管系统进行实质性核查或实地核查,核查工作流于形式,甚至少数地方个别部门实施收费核查方式,严重降低了核查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健全核查工作机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能,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联动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明确职责分工。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含行政区、开发区、园区、新区)内的工程业绩核查扎口负责,对业绩核查负总责。
工程项目相关监管机构健全且工程项目信息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的辖区,可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主管部门申请业绩核查权限,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动态抽查及资质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动态抽查及资质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苏建建管[2011]735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动态抽查及资质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735号)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为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动态监管,规范各级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建管企〔2008〕55号),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11月中下旬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动态抽查和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1、2011年以来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基本情况;2、是否存在违法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情况;3、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的行为;4、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等情况;5、2011年度对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情况。
(二)已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抽查。
具体内容包括:1、企业注册资本金(近一年内注册资本金变动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上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4、近三年承揽的工程项目有关资料;5、注册建造师人员情况(建造师注册证书);6、企业技经人员养老保险凭证。
上述材料均为原件。
二、检查方式1、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听取资质许可机关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及撤回总体情况汇报;查阅各许可机关制订的相关文件等材料;查阅2011年1月1日以来的行政许可案卷(5-10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经2018年12月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月14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扩大承接业务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业改革综合试点的要求,现就我省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先行在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的部分二级专业承包资质中调整承包工程的范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准予2012年第十批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的公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准予2012年第十批建筑
业企业相关资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2.08.31
•【字号】苏住建建[2012]36号
•【施行日期】2012.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准予2012年第十批建筑业企业
相关资质的公告
(苏住建建〔2012〕36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省建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管企〔2007〕45号),经专家评审、现场考核、局评审领导小组会审,准予28家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12年第十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名单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00509110712)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一)许可权限1、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管局做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铁路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5)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以及铁路方面的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5)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苏建建管〔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0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我省为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的企业、人员、工程项目等基础数据第一批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对接的省份之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对有关人员的考核指标,现就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如下:一、信息采集对象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二、信息采集内容注册建造师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专业、级别、注册证书编号;技术职称人员的姓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职称专业、学历专业;现场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类别、岗位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技术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能等级、专业工种、证书编号、发证单位;上述人员的聘用单位。
身份证号码信息通过身份证读卡器采集。
三、信息采集途经和方法(一)注册建造师:以各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注册建造师管理子系统”内的注册建造师数据信息为准。
系统内信息不完整的注册建造师可在资质申报前通过监管平台完善信息。
首次申请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指标考核仍以“预注册”方式进行。
(二)技术职称人员:以“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为载体,信息采集工作由各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企业资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第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个等级。
企业资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申请设立或变更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属于集体所有制、个体工商户的建筑业企业具备独立的管理、使用和支配资金的权利;(二)有一定的注册资金;(三)有相应的场所、设备、技术和专业人员;(四)具备与申请的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业绩和建筑工程质量;(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诚信记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依法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和批准。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设立和变更,应当根据业务范围、技术能力、实际施工比例、企业信用等因素进行分级,确定资质等级。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企业资质:(一)违法违规,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三)严重失信,造成不良影响;(四)企业资质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业务。
第三章企业资质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技术要求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承包和工程咨询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企业的信用状况和业绩情况。
第四章监督和执法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和执法,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可以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8•【文号】建办建[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通知我部建筑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2024年8月)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2024年8月)一、综合问题问题1:建筑业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问题2: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答: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3、举例(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新设立事项):(1)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二、标准⇒(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2二级资质标准⇒1.2.2企业主要人员,查到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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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一)许可权限1、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管局做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铁路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5)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以及铁路方面的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5)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5、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所辖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负责实施。
(二)申报程序6、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或审批的,申请资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通过市级主管部门核对、汇总后上报省建管局。
省属企业和部分中央驻苏企业的申报材料通过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核对、汇总后报省建管局。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管局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申请材料7、申报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核对、汇总申报材料的部门负责核对申报企业材料原件,核实无误,在经核对的申报材料扉页和中缝上加盖署有本单位全称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并由具体核查人在扉页上签字确认。
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
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9、综合资料(第一册)包括: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⑵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⑶企业章程;⑷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⑸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⑻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⑽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材料。
由省建管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许可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4)、(5)要求的报表,以企业上报的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统计年报为准。
其中净资产指标发生变化,可提供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0、人员资料(第二册)包括: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⑵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⑶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⑷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一级资质企业还应包括总经济师)应单独提供上述材料中要求的养老保险凭证(如手册、社保卡等),其余人员可提供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详细名录。
由省建管局负责许可的资质,只需提供上述要求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凭证。
在过渡期内,项目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装订在本册(第二册)中。
11、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包括:⑴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⑵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⑶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以合同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决算资料;以高度或层数为指标的需提供立面图或剖面图;以跨度为指标的需提供基础图或剖面图。
)。
12、申报附件资料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分三册装订,每册的具体卷数可根据该册内容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人员资料较厚,可装订为第二册卷1,卷2……卷N。
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附件资料一律采用软封面封底。
13、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资料二套。
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由省建管局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
其中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由有关部门保存。
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附件材料和申请表的份数由各市确定。
三、审查程序14、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资质,省建管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建设部审批。
省建管局的初审工作程序为:①材料初审②材料复审③业务处室会审④审查意见反馈并补正⑤局长办公会审定⑥上报建设部。
15、由省建管局实施许可的资质,市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汇总工作,报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在收到市级主管部门的全部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资质,由省建管局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省有关部门在收到省建管局送达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的具体审批程序为:①受理名单公示②材料初审③材料复审④业务处室会审⑤审查意见公示⑥补正核查(实地核查)⑦局长办公会审定⑧发布许可决定。
16、由市级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受理和审查程序由各市规定,具体方案或实施意见报省建管局批准后实施。
17、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其中审查意见公示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和公告的形式可选择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设区市市级以上公共媒体。
江苏建筑业网()和江苏建设信息网()为省建管局许可的资质公示和公告指定官方网站。
市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应在主页上设置指向江苏建筑业网和江苏建设信息网的链接。
18、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采取纸面材料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
除提交纸面资料外,企业还需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http://218.94.72.213:8080/jscbmis),填写申报资料并上报,主管部门在平台内根据权限进行实名制审批。
企业登录平台所需的用户名网上申报序列号和密码由资质许可机关提供。
19、市级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管局备案,省建管局在规定时间内将我省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集中报建设部备案。
四、日常管理20、由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除名称和资质证书号变更需到建设部办理外,其余自然信息变更均在省建管局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⑶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⑷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1、省建管局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由省建管局办理,企业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关资料:⑴《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⑵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涉及到营业执照上的变更事项);⑶企业法人最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⑷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⑸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⑹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任职文件、养老保险证明。
由市级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需提供的材料由各市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22、由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至我省的,企业应通过新注册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向省建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⑴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⑵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⑶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3、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
由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⑴申请补办报告;⑵《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⑶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由省建管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申请补办资质证书提交下列材料:⑴申请补办的报告;⑵《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⑶在江苏建筑业网“遗失声明”专栏或市级以上综合类报纸、市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市级综合类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