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00509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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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
(一)许可权限
1、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
理。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管局做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铁路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5)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
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以及铁路方面的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及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5)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
分等级资质)。
4、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
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实施
办法另行制定。
5、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所辖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负责实施。
(二)申报程序
6、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或审批的,申请资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通过市级主管部门核对、汇总后上报
省建管局。省属企业和部分中央驻苏企业的申报材料通过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核对、汇总后报省建管局。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管局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申请材料
7、申报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核对、汇总申报材料的部门负责核对申报企业材料原件,核实无误,在经核对的申报材料扉页和
中缝上加盖署有本单位全称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并由具体核查人在扉页上签字确认。
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许可机关对企业
申报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9、综合资料(第一册)包括: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⑶企业章程;
⑷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⑸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
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⑻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文件。
⑽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材料。
由省建管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许可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4)、(5)要求的报表,以企业上报的并经行
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统计年报为准。其中净资产指标发生变化,可提供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0、人员资料(第二册)包括:
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⑶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
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⑷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一级资质企业还应包括总经济师)应单独提供上述材料中要求的养老保险凭证(如手册、社保卡等),其余人员可提供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缴纳
养老保险的人员详细名录。
由省建管局负责许可的资质,只需提供上述要求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
险凭证。
在过渡期内,项目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装订在本册(第二册)中。
11、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包括:
⑴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⑵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⑶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
等(以合同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决算资料;以高度或层数为指标的需提供立面图或剖面图;以跨度为指标的需提供基础图或剖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