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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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章 合同法

2. 邀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意愿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

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3.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4.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 利益 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

某项义务”。

5. 禁治产:指的是因精神病或因有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

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6. 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7. 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8.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9. 英美合同法中的先决条件:是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

的前提条件。

10. 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11. 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违约金是

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权人除了请求违约金以外,还可以请求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害

赔偿。

12. 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以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

业目标受到挫折。

13. 提纯: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它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

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第三章 货物买卖法

14.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 费用和风险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

例。

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

15.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

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第五章 代理法

16.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

发生效力。

17. 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和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称为直

接代理。

18. 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计算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

转移于本人的,称为间接当理。

19. 外贸代理制:就是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第七章 票据法

20. 票据:是指出票人在票面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由他自己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劵。

21. 汇票的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汇票上的权利为目的所作的背书,其受让人(受背书人)可取得该汇票的所有权。

22. 委托取款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注明其背书的目的只是委托被背书人作为取款,而不是转让汇票的所有权。

23. 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

于汇票之上的行为。

24. 汇票的普通承兑:亦称为单纯承兑,即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具付款人的姓名和日期,除此以外没有任

何附加条件。

25. 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

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26. 本票:又称为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允诺。

27.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 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劵

第八章 国际海上 铁路 航空货物运输法

28. 提单: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

至制定的目的地并交付与收货人的凭证。

29. 海上联运提单:包括陆海联运及海上联运的提单,是指由一个以上的船舶所有人以一艘以上的船舶承运货物,从一地运至另

一地的提单。

30. 清洁提单:是指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

31. 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订立的,在约定的航程或期间内,为了运输货物,由前者提供整个船舶的使用,而由后

者支付运费或租金的合同。

32. 光船租赁合同: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船人雇佣船长 船员,并按照

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为光船租赁合同。

33. 定期租船合同: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自己雇佣船长 船员,仅在一定期间内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以供运

输,并按照租船人使用船舶的时间收取租金的和合同称为定期

租船合同。

34.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过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

运至另一过境内制定交付货物地点。

第九章 海上保险法

35.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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