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会计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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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会计账务处理
一、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2008年1月1日,A公司和B公司(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签订一项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1. A公司向B公司租入一台办公设备,租期为4年,设备价值为2000000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
2. 租赁开始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000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年金25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300000元,第四年年末支付租金300000元。
3.租赁期届满后B公司收回设备。
知识1. 经营租赁业务租赁双方需要解决主要会计问题
经营租赁的最大特点在于,承租人租入资产的目的仅限于获得短期或临时的资产使用权,不考虑取得所有权。出租人仅是为了获取租金收入而不准备转移资产的所有权,仍然承担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不将租入资产的使用权资本化,会计上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支付的租金与计入当期费用的关系。对出租人而言,经营租赁资产仍按自有资产核算和管理,包括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项目内。会计上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收租赁与计入当期收入的关系、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知识2. 出租方的兼营租赁和主营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区别
兼营租赁,出租的仅是闲置资产,租金收入作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租赁期内计提的资产折旧,相应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对经营出租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明细账户核算。
对租赁公司而言,租赁是其主营业务,取得的资产专供出租之用。为了与融资出租资产相区别,对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资产,应专设“经营租赁资产”、“经营租赁资产累计折旧”账户,分别核算其实际成本及累计折旧。租金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或专设“租赁收入”账户核算;租赁期内对租赁资产计提的折旧,则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如有应收的租金,则通过“应收账款”账户核算。
(一)A公司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1. 业务性质判断:
此项租赁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任何一条标准,应作为经营租赁处理。确认租金费用时,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确定,而应采用直线法分摊确认各期的租金费用。
2. 租赁开始日(2008年1月1日)会计处理
借:长期待摊费用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150 000
3. 2008年12月31日按直线法计算,每年应分摊的租金费用
(150 000 + 200 000 + 250 000 + 300 000×2)/4 =300 000 借:管理费用 300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 000
银行存款 200 000
4. 2009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300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50 000
银行存款 250 000
5. 2010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6. 2011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二)B公司出租方会计处理:
1. 判断租赁性质
此项租赁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任何一条标准,应作为经营租赁处理。
2. 租赁开始日(2008年1月1日)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贷:应收账款 150 000
3. 2008年12月31日按直线法计算,每年应分摊的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长期应收账款 100 000
贷:租赁收入 300 000
4. 2009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250 000
长期应收账款 50 000
贷:租赁收入 300 000
5. 2010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租赁收入 300 000
6. 2011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租赁收入 300 000
7. 每年出租设备折旧
2000000 /10 =2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000
贷:累计折旧 200 000
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1. 20×5年12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程控生产线。
(2)租赁期开始日:租赁物运抵A公司生产车间之日(即2006年1月1日)。
(3)租赁期:从租赁期开始日算起36个月(即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4)租金支付方式: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 000 000元。
(5)该生产线在2006年1月1日B公司的公允价值为2 600 000元。
(6)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8%(年利率)。
(7)该生产线为全新设备,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
(8)2007年和2008年两年,A公司每年按该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微波炉的年销售收入的1%向8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2. A公司对租赁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
(1)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2)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2007年、2008年A公司分别实现微波炉销售收人10000000元和15000000元。
(4)2008年12月31日,将该生产线退还B公司。
(5)A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
知识1. 租赁性质判断标准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一项租赁业务如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确认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租赁期届满出租人会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则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一是承租人拥有在租赁期届满或某一特定日期选择购买或不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二是当承租人行使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时,在租赁协议中订立的购买价款远低于届时该项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是指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通常为75%以上,含75%),而不是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如果租赁的是一项旧资产,在开始此次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则此条判断标准不适用。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在90%(含90%)以上;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标准针对租赁资产是出租人专门为承租人订购或建造的专用设备,这种设备具有专购、专用性质,只能供此项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使用,如果不作较大重新改制,其它企业无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