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2.08.21•【文号】教育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修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定义与报告第二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及其组织的教育活动中,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生命危险等意外事件。
第三条学校应及时发现、报告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安全,减少损害。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应以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为前提,正确处理伤害事故。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责任第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立即进行紧急救助,并及时进行伤情评估。
第七条学校应向学生伤害事故的家长或监护人说明事故情况,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做好协助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学生伤害事故的档案,并保存相关资料,为后续的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与方法第十一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为首要原则;(二)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四)因事施教,精确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警示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安全意识;(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戒;(三)补偿赔付,合理赔偿受伤学生的合法权益。
附件:1. 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2. 学生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指南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相关法律。
2. 《学生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指学校中学生安全责任追究的相关法规和办法。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包括:事故情况复杂、责任难以界定、赔偿纠纷等。
2. 解决办法可以是建立完善的事故处置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与协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二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组织抢救受伤学生,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二)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三)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四)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五)根据调查结果,依法确定事故责任。
(六)与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
(七)依法处理事故。
第七条学校应当及时向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通报事故情况,并告知其处理事故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与受伤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保持密切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共同协商解决。
第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期限为:(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二)重大事故的处理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
第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应当依法确定。
(二)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受伤学生的实际损失和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确定。
(三)赔偿方式,应当依法合理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时有效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导致学生受伤或病情恶化的事件。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是及时、公正、严肃、科学、依法处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学校汇报,并启动应急救护措施,确保受伤学生的安全。
第八条学校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紧急事务处理小组,根据伤势情况、责任问题等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十条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作。
第十一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受害学生及其家长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二条对于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紧急事件,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疏导师生情绪,保障校园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积极关注受伤或病情恶化学生的后续救治情况,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及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总结和分析,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备案义务。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附件二:学校应急预案附件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指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合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第一节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第一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活动或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学生受到身体伤害的事件。
第二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条件包括:1. 学生发生急性身体伤害或患病;2.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与学校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活动有关。
第三条根据伤害程度和严重性,学生伤害事故分为轻微伤、一般伤和重伤。
第二节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1. 发现学生伤害事故后,及时进行急救和紧急处理,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2. 将伤害事故的情况书面报告到学校有关部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3. 学校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做出相应处理;4.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结果,进行医疗救治和赔偿事宜;5. 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制定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责任;2. 学生有自己的安全责任,如果学生的行为或过错导致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学生应承担相应责任;3. 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如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所涉及附件如下: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报告表格;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指教育部发布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学生伤害事故多发,处理工作压力大;解决办法: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到具体的教职员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的定义与分类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身体受到损害或生命遭受危险的事件。
第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分为以下三类:(一)校内事故:学生在学校内发生的伤害事故;(二)校外事故:学生在学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但与学校有直接关系;(三)非校内校外事故:学生在学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与学校无直接关系。
第三章 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程序第五条 学校应设立学生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机构,负责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目击者、相关工作人员或其法定代表人应立即报告学校。
第七条 学校接到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紧急救助,并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八条 学校应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理措施。
第九条 学校应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记录,包括事故的基本信息、伤者的情况、医疗处理过程等,并做好档案管理。
第四章 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格附件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法律名词:伤害事故注释: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身体受到损害或生命遭受危险的事件。
2. 法律名词:应急预案注释:指学校事先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先安排和措施。
第六章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报告不及时。
解决办法:学校应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定期组织应急演习,让师生了解事故发生后的应对程序和报告要求。
2. 困难: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调查不彻底。
解决办法:学校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机制,明确调查责任人,对事故责任进行查清,从根本上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与健康,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校及学生活动场所。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照本办法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条任何学生在校内遭遇伤害事故,学校应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同时按照本办法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五条学校应当制定并公布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责、流程以及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行为规范。
第六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记录档案,追踪隐患整改情况。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学生熟悉火灾逃生路线和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堂食品卫生合格,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保,设立监控设施,加强对陌生人员的管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任何学校工作人员、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发现学生伤害事故,应立即向学校报告。
第十二条救助处理:学校应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救助,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学校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第十四条事故记录:学校应当详细记录事故处理过程,包括救助情况、调查结果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通知家长:学校应及时通知伤者家长,并向家长说明事故处理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辞退等。
第十七条若学校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失职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学校及时整改。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发生的与学生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依法、依规、依程序原则;(三)以人为本、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原则;(四)实事求是、及时处理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制,明确处理程序,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事故报告与调查第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程序,按照下列顺序报告:(一)学校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三)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组织救治受伤学生,保障学生生命安全;(二)对受伤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减轻心理创伤;(三)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四)及时收集、整理事故相关证据。
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调查组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部门、家长代表等组成。
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包括:(一)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二)查阅事故现场有关资料;(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四)收集、整理事故相关证据。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九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一)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二)学校负责人审核处理意见;(三)学校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决定处理措施;(四)学校向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五)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一)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确保其身心健康;(二)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等;(三)对学校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四)对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精品文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推荐word版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加强学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内,学生在参加学校活动、上下学途中及在校外校队训练等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按以下程序处理:(一)第一时间进行紧急抢救;(二)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三)学校应当立即向学生家长通报事故情况;(四)学校应当立即成立专门的事故处理小组,并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四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的程序如下:(一)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二)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依法进行处理;(三)对于学校重大失职或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于涉及学校领导层的责任问题,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伤害事故的赔偿标准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如下:(一)医疗费:根据伤者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二)误工费:根据伤者因伤导致的工作时间损失进行赔偿;(三)精神损失费:对于因事故导致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进行适当赔偿;(四)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对合理的其他费用进行赔偿。
第六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伤害事故报告表格2. 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3. 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范本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学校管理条例:指国家对学校管理所制定的规定性文件。
2. 学生权益保障条例:指国家对学生权益保障所制定的规定性文件。
第八章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难点:伤害事故救治过程中医疗资源匮乏。
解决办法:学校应与医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及时获得医疗资源支持。
2. 难点:对于责任追究过程中证据不足的情况。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学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章学校责任第三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防范机制,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处理和跟踪机制,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条学校应当落实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伤害事故处理程序第七条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并通知学生家长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学校应当组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防范措施。
第九条学校应当保护学生受伤或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并尽快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学生家长和相关当事人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及时向受伤学生及其家长提供相关帮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审查和总结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并进行相关的改进。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3. 《学生伤害事故应急预案》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果通知书》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安全主体责任:指学校对学生安全负有的主体责任。
2. 应急预案:指学校针对学生伤害事故制定的应急处理方案。
3. 受伤学生:指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学生。
第七章实施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部分学生家长对学校的伤害事故处理结果不满意,可能会提起诉讼。
解决办法:学校应当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解释相关处理结果,并尽力协商解决争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及释义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我校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各类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保障2.1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2.2 学校要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报告与处理3.1 学生遭受伤害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者班主任报告。
3.2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护,并将情况报告学校领导。
3.3 学校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四章处理结果与赔偿标准4.1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后,及时向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作出处理决定。
4.2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给予受害学生或其家长必要的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5.1 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的行为人,学校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 学生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六章附则6.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6.2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注释:1. 安全意识:是指人们对安全事故及其危害的认识、预见和判断。
2. 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各类意外伤害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跌倒、撞伤、触电等。
3. 赔偿: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受到损害的人作出补偿的行为。
4. 法律责任:指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惩罚的行为。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内地的一部法律,是一部专门规定侵权责任的法律。
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 学生是否应当承担自己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学校的安全保障责任?—学生应当尽量保证自身安全,但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因学校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责任,明确赔偿责任。
第二章事故责任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下列责任:(一)学生责任:学生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责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责任:1.学校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2.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工作要求,造成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4.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5.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由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
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或者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学校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给予适当帮助。
第七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学校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事故当事人解决困难。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救治受伤学生,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收集有关证据,并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责任,明确赔偿责任。
第十条学校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事故当事人,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及权益,防止和及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特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与分类第二条:学生伤害事故包括以下情形:1.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2.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3. 学生在离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1.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立即进行急救和保护现场;2. 快速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3. 根据伤势情况,医务人员进行适当治疗,并制定详细的治疗方案;4. 学校相关部门对伤势进行评估,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5.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相关部门做出说明;6. 学生伤势轻微,可由家长陪同下接受治疗,并将治疗过程及结果记录在学生健康档案中;7. 学生伤势较为严重,需进行住院治疗的,学校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陪护,同时保护学生的隐私;8. 学生伤势严重,可能影响学生的学业或生活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四条:对于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方,学校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给予纪律处分;2. 承担赔偿责任;3. 鉴定责任;4. 科技处罚。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记录表。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民事责任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责任法的简称,下同;2. 《刑事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的简称,下同;3. 《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指国务院发布的《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下同。
第七章: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复杂:解决办法是加强相关人员培训,提高处理能力;2. 学生伤劳事故责任认定困难:解决办法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3. 学生家长不配合学校处理事故:解决办法是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增加家长的参与度;4. 学校对于伤势较重学生的陪护困难:解决办法是组织相关人员轮班陪护,确保学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关爱。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法律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章事故预防第五条学校应当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学生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加强校园治安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卫生机构的联络与协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报告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立即报告。
1.学校应当在___小时内向学生家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生伤害事故。
2.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登记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
1.学校应当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
2.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伤害事故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解。
1.学校应当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___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将协议书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赔偿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赔偿。
1.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学校应当在___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到被损害人账户上。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档案管理。
1.学校应当建立并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档案,将学生伤害事故报告、登记、调解、赔偿等相关材料存放于档案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
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