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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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2.24•【文号】公交管[2008]27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公安部修订了原《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并更名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五章现场勘查第六章调查第七章检验、鉴定第八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九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十章复核第十一章处罚执行第十二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三章结案和档案管理第十四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5]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5]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5〕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处理,除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外,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现场警戒线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在勘查现场时,可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范围以内。

第五条(无名尸体处理)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的无名尸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市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刊登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刊登认领启事的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

第六条(事故检验和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及道路状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检验和鉴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2.27•【文号】公通字[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的实施,公安部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00九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其进行完善,但不得减少或者修改文书要件。

2.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除民警现场执法时制作的文书外,其他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制作的文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

有条件的地方,民警可以打印现场执法使用的文书。

3.印制文书、表格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采用80×15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

5.其他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文书用纸订□(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毛笔等填写或者使用打印机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5篇)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5篇)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尊敬的交通管理部门:我是涉及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我通过此信向贵部门申请对涉及的交通事故进行复核处理。

经过本人的详细调查和了解,我认为原判决或处理结果有误,希望能够得到复核并重新审视。

我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地点)的(事故发生时间),当时我是事故的被害人/肇事方之一。

以下是我对事故经过的描述:(详细描述事故经过,包括交通状况、车速、事故原因、各方责任等情况,尽量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请确保描述清晰、客观、真实,并与现有的判决或处理结果相对照。

)根据我对事故经过的理解和相关法律规定,我认为原判决或处理结果有以下错误:1. (具体错误1的描述和理由)2. (具体错误2的描述和理由)3. (具体错误3的描述和理由)针对以上错误,我希望贵部门能够重新审视事故处理结果,并对现有的判决做出复核。

我向贵部门提出以下申请:1. 对事故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包括事故现场勘察、证人证言、相关证据等,以确保对事故经过的准确把握。

2. 重新判断各方的责任,并对原判决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等方面进行评估与审视。

3. 如果发现原判决存在错误,希望能够作出更合理、公正的判决结果,并做出相应的补偿或处理措施。

4.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需要,希望能够提供对证人进行询问或出庭作证的机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

5. 希望能够参与案件的审理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希望贵部门能够公正、客观地审视我的申请,并对原判决或处理结果进行复核。

我相信,只有在公正和客观的判断下,才能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通管理的公正和效力。

我将等候贵部门的进一步通知和处理结果。

再次感谢您对我的关注与理解!此致敬礼当事人:(您的姓名)联系方式:(您的联系方式)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二)[你好,以下是一份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的范文,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XXXX年 XX月 XX日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事故当事人,孙某。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7
1709 的车辆的
第104条第2项、《省条例》第64条第1项
驾驶)
《法》第92条第1款、第3款、《省条例》第60
38
1710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 条
扣车
《法》第91条第2款、《省条例》第59条第1项 扣驾证、拖移机动车
39
1711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违法处理》第16条第1项
省条例》第62条第1项
扣车、收缴牌证
55
5013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56
5015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
《法》第96条第1款、《省条例》第62条第2项
扣车、收缴牌证
57
5016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58
5017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扣车、收缴标志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
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
《法》第106条
59
5024 的
强制排除妨碍
60
5029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法》第100条第3款
收缴、强制报废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 《法》第22条第2款、第90条、《条例》第104
61
5035 继续驾驶的
驾驶的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条例》第28条、
车的
第104条第1项《省条例》第64条第1款第1项
拖移机动车(无人替代 驾驶)
扣驾证
拖移机动车(无人替代 驾驶)
11
1011 非法安装警报器的
《法》第97条第1款第1种行为、第15条、《省 强制拆除、收缴非法装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文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文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20年目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 (1)式样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式样二: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7)式样三: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决定书 (9)式样四: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1)式样五:返还物品凭证 (13)式样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5)式样七: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17)式样八:违法停车告知单 (19)式样九:军车/消防救援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0—故抄告通知书 (21)式样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23)式样十一: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 (25)式样十二:异地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 (28)式样十三: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 (31)式样十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议确认书 (33)式样十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 (36)—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说明一、本通知中所称文书,是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

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统一式样的文书。

二、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监制和管理。

除民警现场执法时制作的文书外,其他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需要制作的文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

有条件的地方,民警可以现场打印执法使用的文书。

民警现场打印执法使用的文书与本通知规定的文书式样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符合本通知规定式样的文书。

三、印制文书、表格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四、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军车交通—2—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采用80×l5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篇一: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交通事故处理通告11月30日公司员工张华在外出采购过程中与公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车受损,司机及采购员受不同程度伤害,给公司经济、名誉及正常工作运转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警示其他员工安全上岗,经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员工张华1000元现金处罚,希望其从处罚中受到警醒,在今后工作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改正自身不足,杜绝此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为公司安全运转贡献出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总经办2014-12-28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篇二:事故处理通知书篇一: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通知单本溪市水利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通知单()安通字第()号:工的工程项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工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等标准规范,发生了重大安故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理结果通知如下:知后,必须立即组织实施,加强安全事故施工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签发人:(公章)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签发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篇二: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篇三:快速处理通知书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制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制篇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通知书鉴于你单位组织施目,违反《建设工定》、《水利工程施全事故,经安全事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年月日施工单位接受人:年月日监理单位签收人:年月日机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通知书云安事故调查通知[ ]第号:据报告,我省于年月日,发生事故,现已造成死亡,失踪(遇险),受伤,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来自: 厦门培训考试网: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位派(专家、人)参与事月日前,到报道。

(事故调查组)位:(签章)年月日附件二:故调查审批表云安事故查处字[ ]第号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意见:签名:年月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建议名单篇五:事故通知书通知书(存根)发生事故,根据驾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工作接受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式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GA 40-2018版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式样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
第号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号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现在医院救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为受伤人员
支付(垫付)费用。

收据由你单位暂存。

经初步调查,号车辆方在此事故中□负有□不负有□不确定事故责任。

(印章)
年月日
交通警察:
电话或通讯地址:。

处理通知书-催告单

处理通知书-催告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催告单)

年月日,你驾驶号车在处,与驾驶的号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你们双方自行协商,约定于年月日时至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快处点)处理。

但截至约定时间,你未按约处理。

为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你于年月日时至处理。

逾期,我们将协助对方当事人向你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启动快处交通事故第三方赔偿,并在你的保险理赔记录中予以记载。

(事故处理专用章)
年月日被催告方应在3日内到场处理。

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未积极配合处理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
经办民警姓名:联系电话: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第三方赔偿告知单)
保险公司:
驾驶号车在处,与驾驶的号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双方自行协商后,事故双方当事人约定于年月日时至
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快处点)处理。

后,未按约定时间前来处理。

经我队催告,仍未在规定时间处理,也未约定处理时间。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你公司启动快处交通事故第三方赔偿。

(事故处理专用章)
年月日被催告方应在3日内到场处理。

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未积极配合处理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
经办民警姓名:联系电话:
被催告方应在3日内到场处理。

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未积极配合处理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报尊敬的各位市民:根据最近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了向广大市民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我们特向大家发布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在本通报中,我们将详细描述每起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

希望通过此次通报,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共同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一、事故时间:2022年5月20日,上午8点30分事故地点:XX市XX路与XX街交叉口经过调查了解,事故是由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所致。

起初,小型客车行驶在XX路上,由于不注视前方路况,未按规定减速慢行,驾驶员未保持足够的距离与前方车辆和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与此同时,一名骑自行车的市民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闯红灯,试图从侧面穿过路口。

在缺乏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了碰撞。

二、事故原因:1. 驾驶员过失行为:小型客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警惕,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发生事故。

这种过失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较为常见,违反交通规则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

2. 骑车人违法行为:自行车驾驶员闯红灯行驶,危险驾驶。

无论是行人还是骑车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尊重红绿灯信号,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三、处理措施:1. 对驾驶员:依法对驾驶员进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给予相应的罚款和警告处罚。

希望此次教育能够引起驾驶员的反思和警醒,提高道路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

2. 对骑车人:对骑行闯红灯的行为进行了警告,并进行相关交通安全教育。

希望通过此次教育,骑车人能够认识到违反交通规则可能带来的危险,从而改正错误行为。

四、预防措施:1.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加强对交通法规的普及教育。

2. 完善交通管理措施:加强道路交通监控,提高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管理工作,为行人和车辆提供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出行环境。

3. 持续加强交通执法力度: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形成常态化的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贵州“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贵州“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贵州“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关于“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通知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9月21日凌晨4时30分,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一辆双层卧铺大客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县境内冲出路面,造成36人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吴邦国副总理作了重要批示。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有关法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安部、监察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认真调查,提交了《关于“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国家经贸委《关于“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2)49号)已经国务院同意。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二、“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和在急弯路违章超速行驶;承包人兼售票员指使他人过度疲劳驾驶;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天柱县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出站检查和准驾证发放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而造成的一起责任事故。

三、国务院同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

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监察部备案。

四、请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附件: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2) 49号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3月18日关于“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2]49号)国务院:2001年9月21日凌晨4时30分,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一辆双层卧铺大客车从广东省东莞市返回贵州省天柱县途中,行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区)桂林市龙胜县境内时,冲出路面,坠入勒黄电站水库,造成36人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1996.07.13•【字号】粤高法发[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7.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13日粤高法发[199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联合发出《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通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依法办案,积累了一些经验。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办法》、《规定》和《通知》,根据我省实际,结合办案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证金和抢救治疗费的预付1.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并责令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

当事人拒绝缴纳保证金,或者缴纳的保证金不足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继续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事故责任保证金的数额应不超过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

2. 《办法》第十三条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的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是指从伤者接受抢救治疗起至治疗终结定残之日或者抢救无效、停止抢救时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无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已经作出责任认定,负有预付抢救治疗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为由,拒绝或者不继续预付抢救治疗费。

抢救治疗费分期预付的,在付足全部医疗费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继续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对预付的抢救治疗费超过其责任部分有异议的,按《通知》第七条规定处理。

刘志斌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志斌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志斌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道路【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桂01行终1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晏琼韦影年黄影颖【审理法官】晏琼韦影年黄影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志斌【当事人】刘志斌【当事人-个人】刘志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志斌【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据此,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调解行为仲裁行为行政指导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鉴定结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据此,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上诉人对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不服,但这两份文书均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只是通知当事人前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并未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因此,上诉人起诉的两份文书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不予立案正确。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范本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范本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范本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通常需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那么该通知书是什么样⼦呢?下⾯跟随店铺⼩编⼀起来看⼀下吧。

⼀、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范本(写明事项):特此通知(发出通知的单位)(公章)⽇期联系⼈:______________电话或住址:____________⼀式数份,⼀份存档,另分别交通知的事故当事⼈。

⼆、收到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的注意事项1.检验、鉴定应当在⼆⼗⽇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内通知当事⼈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处理3.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的书⾯申请后⼗⽇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前通知当事⼈。

⼝头通知的应当记⼊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5.按照《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决定以上知识就是⼩编对该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包括哪些步骤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包括哪些步骤

发⽣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包括哪些步骤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经常交通事故发⽣,且事故频率逐年上升。

因此,有些交通事故情节⽐较严重,⾃⾏协商解决难以达成统⼀意见,这时候就需要警察的介⼊。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以及处理⽅法是怎样呢。

发⽣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包括哪些步骤(⼀)报警、受理和处警1、报警和受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填写《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认真做好以下记录:①报警⽅式、报警时间、报警⼈姓名、联系⽅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②发⽣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③⼈员伤亡情况④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⑤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特征及其逃逸⽅向、逃逸驾驶⼈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对于不属于交通事故案件或者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是应当告诉报案⼈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

2、处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按照规定⽴即指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

有⼈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发⽣⼀次死亡3⼈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即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由其通知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派⼈前往处理。

交通警察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地点、事故形态、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员或者装备的,⼀并报告。

现场处置结束后,应当再次报告。

(⼆)现场处置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即进⾏下列⼯作:1、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秩序。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提⽰标志,避免发⽣交通堵塞。

2、组织抢救受伤⼈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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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第一章测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上述观点:分析下列实际案例中,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的是()参考答案:某驾驶员在高速公路紧急车道内修理大泵,车上一乘客帮忙递工具,结果汽车大泵内弹璜突然弹出,将乘客打伤。

2.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关系是()。

参考答案: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有交通违法行为,有可能是意外造成3.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可以推定逃逸人负()。

参考答案:全部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参考答案:十日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参考答案:五6.《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

其中“二十日”的起计时间是指:()参考答案:通知检验、鉴定机构之日计起7.下列哪种情况的交通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参考答案:甲某与乙某发生了追尾的交通事故,事故中乘车人丙某虽然受伤但自认为受伤轻微,而甲某认为乙某跟车间距不足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某却认为甲某违法停车也应承担事故的责任,双方久争不下。

8.下列道路不在交通事故中的道路要素范围内的是?()参考答案:学校内部道路9.影响我国当前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包括()。

参考答案: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机动车辆和驾驶人数量快速增长;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制度。

参考答案:专人办案;分级负责11.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参考答案:错12.事故处理期间包括节假日在内参考答案:错13.道路交通事故时与车辆有关的事故,与车辆无关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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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交通事故处理(1)为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的内容,谢谢您的配合:一、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应当及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自行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变卖或者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进行重新检验。

重新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检验、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除外。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个工作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该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行驶证。

当事人如认为有必要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事故车辆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对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无牌证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者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车辆,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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