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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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附件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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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第一章总则1.1 规程制定目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在征信数据管理中,对企业异议进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异议处理工作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1.2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参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的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异议处理流程2.1 异议申请企业在发现金融机构提交的征信信息有误或不准确时,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需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登记号码;- 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异议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2.2 异议受理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立即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

初始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核实异议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核实异议申请人身份及相关信息;- 核实异议所涉及的征信信息。

2.3 异议核查金融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的详细核查。

核查的流程和要求如下:- 核实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核实异议所涉及的征信信息与企业真实情况的匹配性;- 核实异议内容与金融机构所记录的征信信息的差异;- 核实异议是否涉及新增信息或修改已有信息。

2.4 异议处理金融机构应当在完成异议核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

处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修正错误信息,确保征信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争议性较大的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更详细的证明材料;- 如发现恶意诋毁、诈骗等行为,可以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2.5 异议结果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完成异议处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异议处理结果通知。

通知中应当明确说明异议处理的结果、理由和相关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异议处理原则3.1 公正、公平原则金融机构在进行异议处理时,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听取双方的意见,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客观的判断和决策。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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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LELE was finally revis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附件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附件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两类机构合并版)

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两类机构合并版)

数据报送机构
12自然日
核查阶段
核查
核查
制作回复函
回复
更正阶段
收到
转交
更正 回复
结束
20自然日 开始
受理阶段
个人异议处理总体流程
个人
申请
异议受理机构
2自然日
征信中心
4自然日
登记
受理
数据报送机构
12自然日
核查阶段
核查
核查 回复
更正阶段
收到
转交
更正 回复
结束
历史异议查询
进入“主页-》个人异议业务管理—》历史异议查询”界面 根 据 条 件 筛 选
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 (两类机构版)
基本概要

制度规定


业务流程

常见问题
发展趋势
基本概要

制度规定


业务流程

常见问题
发展趋势
• 异议:
信息主体认为信用报告中采集、保存、提供的信 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中心或者数据 报送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 成因:
错误 数据
报送机构上报与 信息主体真实情 况不符的信息。
✓ 《条例》第二十五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 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个人异议:金融机构自接到核查函之日起12日内核查并更正异议信息 企业异议:金融机构自接到核查函之日起10日内核查并更正异议信息
✓ 《条例》第二十五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明确了添加和删除异议标注的时间节点,规定受理异议的征信中心或 征信分中心受理异议信息后在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异议信息得 到更正后,取消异议标注。 个人异议:通过登记异议添加标注。 企业异议:直接申请添加标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一、引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确保异议处理的公正、有效和便捷而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在进行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时的操作规范。

二、异议提出与受理1. 异议提出程序:(1)当企业客户对其征信报告中的信息有异议时,应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提出异议申请。

(2)异议申请应书面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说明异议的内容。

2. 异议受理程序:(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异议受理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和处理异议申请。

(2)异议受理部门收到企业客户的异议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客户确认收到,并告知异议处理的时间节点。

三、异议核实与处理1. 异议核实程序:(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核实企业客户提交的异议申请,比对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库中的征信信息。

(2)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异议申请不属实或与现有征信信息一致,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及时通知企业客户,并说明理由。

(3)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异议申请属实或与现有征信信息不符,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及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报告发送给企业客户。

2. 异议处理程序:(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在核实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客户发放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

(2)通知书应明确说明异议处理的结果,如果确认异议属实,应写明修正的具体内容;如果确认异议不属实,应提供合理的解释。

(3)企业客户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提供的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申请申诉。

四、申诉程序1. 申诉提出程序:(1)企业客户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提供的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申诉。

(2)申诉材料应包括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申诉理由等。

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

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来源:市人行日期:2013-12-03 阅读: 7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和《江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企业和个人认为其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本人(企业)或委托经办人(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向异议信息涉及的经营行提出异议申请。

各经营行应设专人负责受理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个人需提供的材料如下: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如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各经营行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附件 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

附件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企业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企业认为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在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登记和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同时启动征信中心核查程序。

《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精心整理X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询信用报告,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部门职责(一)纠改;核查申请。

(二)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一)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我行直接受理客户异议流程各机构业务管理部及总行业务管理部均可以受理客户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和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搪塞前来询问的客户。

(一)客户本人提出异议核查申请的,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核查申请表》(附件1,下称《异议申请表》)客户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核查申请的,授权委托书、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附件 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银行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银行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1目的为规范本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工作,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贵州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2 范围2.1 本规程明确了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的岗位职责、受理方式、处理时限、流程和档案管理。

2.2 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的使用和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异议处理是信息主体对其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提出核查申请后,本行需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并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的过程。

4 职责4.1授信评审部负责督促和协助分支行对企业征信异议数据的核查和处理。

4.2信息科技部协助授信评审部生成纠错报文或删除报文及报文报送。

4.3分支行负责受理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及相关信息录入和核查,以保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同时负责对被查询人的信用记录档案保密,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

5 工作程序5.1 异议受理方式5.1.1企业对信用报告产生异议,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到本行或人行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核查申请。

5.2 异议受理应提供资料5.2.1 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a)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查验;b)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企业中征码)等有效证件原件供查验;c)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5.2.2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a)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b)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供查验;c)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5.3.1本行异议受理流程5.3.1.1分支行接到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时,需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后立即进行内部核查,确实存在异议错误的,应立即更正,于1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流程;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异议不存在或已更正的,应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

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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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来源:市人行日期:2013-12-03 阅读: 7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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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附件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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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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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企业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企业认为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在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登记和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同时启动征信中心核查程序。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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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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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企业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企业认为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
有效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无法提供有效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在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登记和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同时启动征信中心核查程序。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回复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

第九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出异议申请2日完成异议登记和确认。

第十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提交异议申请。

第三章征信中心核查
第十一条经征信中心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征信中心应负责予以更正。

征信中心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向报送异议信息的金融机构发送核查通知,启动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二条征信中心应在异议登记和确认后6日完成征信中心核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将核查结果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五条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在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确保核查回复容清楚、明确。

征信中心接到金融机构核查回复结果后应予以核实。

对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接受。

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不予接受,且视同金融机构未作回复。

金融机构应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异议信息重新核查和回复。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在接到征信中心异议信息核查通知起10日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告知征信中心。

第五章异议信息更正
第十九条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更正结果。

第二十条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异议信息核查及更正处理结束后,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

第六章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
第二十二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当在自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20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供《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3)。

第七章信息主体声明
第二十三条异议处理结束后,企业仍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说明的,可以向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应填写《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见附4),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件原件、其他证件原件、《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提出信息主体声明的,应提供经办人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原件、《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经办人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五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无法提供有效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接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日,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信息主体声明容。

第二十七条征信中心应在接到信息主体声明申请之日起5日核实信息主体声明。

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添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异议处理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原件以及《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

第二十九条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对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围。

无业务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
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金融机构应参照本规程制定符合本机构业务操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 企业异议回复函
4. 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
附1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附2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兹授权同志为(企业名称)
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查询本企业信用报告。

有效期至年月日,注册登记证件:,代理人证件类型
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签发日期:年月日
承诺
以上委托证明书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如有不实,代理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附3
企业异议回复函
注:以上所有项目为必填项。

.. ..
附4
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编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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