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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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格模板新对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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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1
医院用地
新A51医院用地包含原C51医院用地中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不包含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医院用地
A53特殊医疗用地包含原C51医院用地中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类别的详细信息。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包含原C52卫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同R12内容解释)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新R32服务设施用地包含除中学、小学外的原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2新国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GB50137-2011(新国标)
GBJ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注意的事项)
类别代码
H12
镇建设用地
指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包含90国标中铁路用地、公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地、机场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用地分类新旧对比

用地分类新旧对比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 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
大类 中类 小类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 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 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 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 U11 供水用地 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2 供电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 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 U14 供热用地 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 U 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 热管廊等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 U2 交通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 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 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 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 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3 休疗养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
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 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 教育科研设计 地(R) C6 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 C64 校用地 C65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 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 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 等机构用地, 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 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 C7 文物古迹用地 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 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其它公共设施 C8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 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 M 工业用地 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 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范 围 利院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B32
康体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等用地)
增加高尔夫、通用航空用地等新内容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新增地类,指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的公用设施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加油站)
增加加气站用地等新内容
军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D2
保安用地
H5
采矿用地
E8
露天矿用地
H9
其它建设用地
增加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新内容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E1
水域
E11
自然水域
E12
水库
E13
坑塘沟渠
E2
农林用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E2
耕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5
牧草地
E9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1
R23
R2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
R31
R33
R3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附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备注:C (公共设施用地)对应A/B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包括A8、B4(外事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C2(商业用地)对应B1B2(商业用地商务用地),不包括B22(艺术传媒用地)。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对应A3/B29/B9(教育科研用地、其他商务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不包括A33(中小学用地),B9只包括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应U/S/B4/A1(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不包括U16、S1、S42(广播电视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U2(交通设施用地)对应S/B41/A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不包括S1、S42(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U6(殡葬设施用地)对应H3/B9(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只包括殡葬用地。

(完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新旧对照表)

(完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新旧对照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表A2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已有土地分类对应转换关系表B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
续表B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
表B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应关系表
续表B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应关系表
表B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表
续表B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表。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四、附表表 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 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 6:新城乡用地附带分类表表 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表 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表 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类型代号类又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乡村的建设用地A城市建设用地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政等用地,包含此间的道路与绿地B镇建设用地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政等用地,包含此间的道路与绿地J乡建设用地村夫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政等用地,包含此间的道路与绿地K乡村建设用地乡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含此间的道路与绿地Ⅱ地区其余建设用地地区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余建设用地T地区交通设备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隶属设备等用地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含村镇公路用地T3货运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含码头作业区、协助生产区等用地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含飞翔区、航站区等用地,类型代号类又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不包含净空控制范围用地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V地区市政公用设备用为地区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地施用地V1能源供应设备用地地区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备用地地区性污水办理厂、垃圾办理厂等V3殡葬设备用地地区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寄存处和墓地等设备用地V4防洪设备用地地区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备用地V5其余地区市政设备用水利枢纽、地区引水设备等其余地区市政设备用地地D特别用地特别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备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库房、军用通讯、侦探、导航、观察台站等用地,不包含队伍家眷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备等用地D3保安用地牢狱、拘禁所、劳改场所和安全捍卫部门等用地,不包含公安局和公本分局,该用地应纳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宗教设备用地供应给合法的宗教集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隶属设施用地F其余建设用地地区范围内的其余建设用地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纳地F2景色名胜设备用地景色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备等用地Ⅲ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L水域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含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L3滩涂沿海或内地的滩涂、滩地,不包含已经利用的滩地L4冰川及永远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N农林和其余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余用地N1耕地栽种农作物的土地,包含田间水渠、田坎、田间路等N2园地栽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N5其余用地设备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表 5: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类型代号类又名称范围说明兼容大中小种类类类类R居住用地安排住所和相应的服务设备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市政公用设备齐备、布局完好、环境优秀的地低层住所用地,如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所、四合院等R11住所用地住所建筑及其必需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住所建筑可兼容适合公共服务设备,此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该超出建设量的3%;配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含肩负城市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对照表1. 新国标城乡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1.1 新国标建设用地(H)
1.2 新国标非建设用地(E)
2. 新国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2.1 新国标居住用地(R)
2.2 新国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2.3 新国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2.4 新国标工业用地(M)
2.5 新国标物流仓储用地(W)
2.6 新国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2.7 新国标公用设施用地(U)
2.8 新国标绿地与广场用地(G)
附注:
1. 由于新国标新增城乡用地分类,因此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大类H建设用地、中类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9其他建设用地等,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均没有明确对应。

2. 新国标新增中类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没有明确对应。

3. 部分类别名称一栏附加的括号中的文字,为新国标中对该类用地内容的解释,在本表说明一栏中未能详细解释的情况下,在括号中补充该内容。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09922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09922
B2
商务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仅包括非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用地等)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非事业单位的科研设计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
R
居住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学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增加美术馆、档案馆、会展中心用地等新内容
A22
文化活动用地
C36
游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等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附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备注:C (公共设施用地)对应A/B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包括A8、B4(外事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C2(商业用地)对应B1B2(商业用地商务用地),不包括B22(艺术传媒用地)。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对应A3/B29/B9(教育科研用地、其他商务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不包括A33(中小学用地),B9只包括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应U/S/B4/A1(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不包括U16、S1、S42(广播电视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U2(交通设施用地)对应S/B41/A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不包括S1、S42(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U6(殡葬设施用地)对应H3/B9(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只包括殡葬用地。

新旧全国土地分类对照

新旧全国土地分类对照

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与过度时期全国土地分类对照表
地类编码 118 121 043 111 112 115 未 利 用 地 116 119 124 125 126 127 无类别 地类 含义 水工建筑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 272 用地 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 311 其它草地 畜牧业的草地。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 321 河流水面 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32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 323 沿海滩涂 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 324 内陆滩涂 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 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冰川及永 325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久积雪 312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313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314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 315、316 裸地 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317(其 他未利用 地)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 城市 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 用地。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 建制镇 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 村庄 学校等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 采矿用地 及尾矿堆放地。 风景名胜 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 及特殊用 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 地 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过度

新老土地分类对照表

新老土地分类对照表
77
沟渠
157
田坎=87
87
田坎
158
晒谷场等用地是指农村居民点外的晒谷场等用地
52
农村居民点
201
城市=51A
51A
城市
202
建制镇=51B
51B
城镇
203
农村居民点=52
52
农村居民点
204
独立工矿用地=53
53
独立工矿用地
205
盐田=54
54
盐田
206
特殊用地=55
55
特殊用地
261
铁路=61
61
铁路
262
公路=62
62
公路
263
民用机场=64
64
民用机场
264
港口码头用地=65
65
港口、码头
265
管道运输用地指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外地上管道运输用地
……
除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外有关地类
271
水库水面=73
73
水库水面
272
水工建筑用地=78
78
水工建筑物
311
荒草地=81
81
荒草地
312
79
冰川及永久积雪
42
改良草地
143
人工草地=43
43
人工草地
151
畜禽饲养地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以外的畜禽饲养地
52、53
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
152
设施农业用地
……
无类别
153
农村道路=63
63
农村道路
154
坑塘水面=74中未养殖坑塘水面
74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大类
中类
小类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
府驻地的建
设用地)
E6
村镇建
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 地(农村居 民点的建设 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
T
对外交
通用地
H2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包含90国标中铁路用 地、公路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T1
铁路用

GB 50137-2011(新国标)
GBJ 137-90(90国标)
G
绿地
原G绿地中的
园林生产绿地
(G21)纳入新
E2农林用地
E1
水域
E1
水域
新国标E1水域
GB 50137-2011(新国标)
GBJ 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 可时应注意的 事项)
包括河流、湖 泊、滩涂、冰川 及永久积雪,与
90国标E1水域
可对等转换。
T21
高速公
路用地
GB 50137-2011(新国标)
GBJ 137-90(90国标)
说明
(办理规划许 可时应注意的 事项)
附属设施用地, 不再细分公路 等级,不包含公 路长途客运站 用地(T23)。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

大类
中类
小类
大类Biblioteka 中类小类T22、二、
三级公
路用地
H23
港口用地
T4
港口用
GB 50137-2011(新国标)
GBJ 137-90(90国标)
类别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

说明

新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新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育科研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 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R31 住宅用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服务设施)
居住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 学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 地)
D2
外事用地
1
A1
行政办公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R A31 高等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 地
A33 中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A35 科研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新增地类
T1
铁路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铁路 增加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
客货运站)
地等新内容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4
港口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港口
客运站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
附属设施,以及缆车、索道等地 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等新
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
施等用地)
D
特殊用地(不包括外事用 原标准 D2 外事用地纳入本
地)
标准 A8 外事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新旧对照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新旧对照表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M
M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A8
D2
外事用地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R31
R31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A
C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B11
C21
零售商业用地
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应表1(北京飞时达先锋)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应表1(北京飞时达先锋)

表一:规划用地分类新旧标准对应表飞时达公司整理,2012.2旧标准用地分类新标准用地分类备注R:(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R1:(一类居住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A33(中小学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R11:(住宅用地)R11(住宅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A33(中小学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R13:(道路用地)R11(住宅用地)R14:(绿地)R11(住宅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 R21:(住宅用地)R21(住宅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A33(中小学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R23:(道路用地)R21(住宅用地)R24:(绿地)R21(住宅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 R31:(住宅用地)R21(住宅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A33(中小学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R33:(道路用地)R21(住宅用地) R34:(绿地)R21(住宅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A33(中小学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R41:(住宅用地)R31(住宅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A33(中小学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R43:(道路用地)R31(住宅用地) R44:(绿地)R31(住宅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C1:(行政办公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B2(商务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C11:(市属办公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B2(商务用地)多选1对应旧标准或旧地块分割对应新标准。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审批稿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审批稿
W3
堆场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不包括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将原标准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纳入本标准G绿地与广场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铁路客货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教练场用地)
H24
机场用地
T5
机场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为区域服务的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D
特殊用地(不包括外事用地)
原标准D2外事用地纳入本标准A8外事用地
H41
军事用地
D1
A41
体育场馆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不包括休疗养用地)
原标准C53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标准B14旅馆用地
A51
医院用地
C51
医院用地(仅包括其中对环境无特殊要求的一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用地)
军事用地
H42
安保用地
D2
保安用地
H5
采矿用地
E8
露天矿用地
H9
其它建设用地
增加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新内容

新老土地分类对照表

新老土地分类对照表

新老土地分类对照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代码地类名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关系代码地类名称111 灌溉水田=11 11 灌溉水田112 望天田=12 12 望天田113 水浇地=13 13 水浇地114 旱地=14 14 旱地115 菜地=15 15 菜地121 果园=21 21 果园122 桑园=22 22 桑园123 茶园=23 23 茶园124 橡胶园=24 24 橡胶园125 其他园地=25 25 其它园地131 有林地=31 31 有林地132 灌木林地=32 32 灌木林133 疏林地=33 33 疏林地134 未成林造林地=34 34 未成林造林地135 迹地35 35 迹地136 苗圃=36 36 苗圃141 天然草地=41 41 天然草地142 改良草地=42 42 改良草地143 人工草地=43 43 人工草地151 畜禽饲养地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以外的畜禽饲养地52、53 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152 设施农业用地…… 无类别153 农村道路=63 63 农村道路154 坑塘水面=74中未养殖坑塘水面74 坑塘水面155 养殖水面=74中养殖坑塘水面74 坑塘水面156 农田水利用地=77 77 沟渠157 田坎=87 87 田坎158 晒谷场等用地是指农村居民点外的晒谷场等用地52 农村居民点201 城市=51A 51A 城市202 建制镇=51B 51B 城镇203 农村居民点=52 52 农村居民点204 独立工矿用地=53 53 独立工矿用地205 盐田=54 54 盐田206 特殊用地=55 55 特殊用地261 铁路=61 61 铁路262 公路=62 62 公路263 民用机场=64 64 民用机场264 港口码头用地=65 65 港口、码头265 管道运输用地指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外地上管道运输用地……除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外有关地类271 水库水面=73 73 水库水面272 水工建筑用地=78 78 水工建筑物311 荒草地=81 81 荒草地312 盐碱地=82 82 盐碱地313 沼泽地=83 83 沼泽地314 沙地=84 84 沙地315 裸土地=85 85 裸土地316 裸岩石砾地=86 86 裸岩、石砾地317 其他未利用土地=88 88 其它321 河流水面=71 71 河流水面322 湖泊水面=72 72 湖泊水面323 苇地=75 75 苇地324 滩涂=76 76 滩涂325 冰川及永久积雪=79 79 冰川及永久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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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准C63成人与业余学校中 商业性的夜大学、业余学校、民 营培训机构等用地纳入本标准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原标准C65科研设计用地中非事业单 位的勘探设计、观察测试、科技 咨询等用地纳入本标准B29其 他商务用地
R
居住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
学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仅包括 其中的电视大学、党校、干部 学校等用地)
学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 地)
D2
外事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党政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 位等办公设施用地)
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业性 的企业办公设施用地归入本标 准B2商务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 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增加美术馆、档案馆、会展中心
用地等新内容
A22
文化活动用地
C36
游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文化 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 等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 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 研事业单位用地、电视大学、 党校、干部学校等用地)
小学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
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 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政 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 服务设施)
R
居住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中小
住宅用地
R11
R13
R1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
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1
R23
R2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
R31
R33
R34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中
C65
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非事业单位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影剧院用地和游乐场、舞厅、 俱乐部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仅包括其中的溜冰 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 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 部分等用地)
B31
娱乐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增加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等新内容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社会福利院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D2
外事用地
A9
宗教用地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 中的宗教设施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仅包括其中主 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服务设施用 地)
包括政府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 的设施,如剧院、音乐厅等
A2
文化设施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图书展览用地、文化宫、青少 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原标准C31新闻出版用地、原标 准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以及 原标准C33广播电视用地中的 报社、岀版社、广播电台、电视 台、文化艺术团体等,纳入本标 准B22艺术传媒用地;原标准C33广播电视用地中的转播台、 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标准U16广播电视用地;原标准C35影剧 院用地、C36游乐用地中的电影 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游 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纳入本标 准B31娱乐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对应原标准R居住用地中的中 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A35
科研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C4
体育用地(仅包括其中的体育 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 体育训练用地)
原标准C41体育场馆用地中的 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 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 域部分等用地纳入本标准B32康体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 场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不包括休疗养 用地)
原标准C53休疗养用地纳入本
标准B14旅馆用地
A51
医院用地
C51
医院用地(仅包括其中对环境 无特殊要求的一般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仅包括其中的饭 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B2
商务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仅包括非事业
单位的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 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仅包括其中 的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 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 用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用地 等)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仅包括非 事业单位的科研设计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C31
新闻岀版用地
增加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用地等 新内容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不包括转播台、 差转台等用地)
B29
其它商务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 业总部等)
A52
卫生防疫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 验中心等用地)
增加动物检疫站用地等新内容
A53
特殊医疗用地
C51
医院用地(仅包括其中对环境 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 等专科医院)
A59
其它医疗卫生用

C52
卫生防疫用地(仅包括其中的 急救中心和血库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附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与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本标准调整说明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R
居住用地
R
居住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本标准将中小学用地划入A3教
育科研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B1
商业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仅包括其中 的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旅 馆业用地、市场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不包括其中的饮 食用地)
C26
市场用地(仅包括其中以零售
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C26
市场用地(仅包括其中以批发
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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