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管制活动,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兴奋剂及其分类本通则所称的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年度《禁用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确定。
禁用清单列出的所有蛋白同化制剂、激素、非特定刺激剂、激素拮抗剂与调节剂是“非特定物质”,其他所有禁用物质都是“特定物质”,禁用方法视为“非特定物质”。
第三条 兴奋剂管制及其主体本通则所称的兴奋剂管制是指从制定检查计划到兴奋剂违规争议解决的全部步骤和过程,包括检查、检测、调查、治疗用药豁免、结果管理、听证、处罚和争议解决等环节。
本通则所称的反兴奋剂组织是指启动或实施兴奋剂管制有关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国奥委会、中国残奥委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和省级体育社会团体、赛事组织机构、其他体育社会团体和组织等。
第四条 适用范围在体育运动中从事与兴奋剂管制有关的活动的,适用本通则。
第五条 了解和遵守义务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了解并遵守本通则的规定;运动员应当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自己体内;当事人应当了解会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以下简称兴奋剂违规),以及禁用清单包括的物质和方法。
第二章 兴奋剂违规第六条 检测结果阳性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的,为检测结果阳性,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七条 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运动员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八条 拒绝、逃避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运动员拒绝、逃避样本采集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九条 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国内或国际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在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省级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省级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9•【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19〕494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省级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9〕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为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要求,建立“纵横交叉、上下联动”全覆盖的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全面加强省级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建设,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专门制定了《省级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建设指南》。
现将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2019年11月29日省级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建设指南为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要求,建立“纵横交叉、上下联动”全覆盖的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全面加强省级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建设,制定本指南。
一、充分认识省级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省级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建设是落实建设“纵横交叉、上下联动”全覆盖的反兴奋剂组织体系的重要工作。
当前各省(区、市)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建设相对薄弱,存在一定程度上职责不清楚,分工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人、人员和经费不充足,工作不系统、不深入、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省级反兴奋剂工作的有效开展,导致反兴奋剂工作抓而不实。
必须加强省级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建设,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反兴奋剂机构齐抓共管,从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教育预防、检查处罚、环境治理等多角度开展系统性的工作,充分发挥省级反兴奋剂组织体系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夯实反兴奋剂工作基础,不断把工作向基层深入推进。
二、明确省级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以明确、完善省级反兴奋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主线,以满足反兴奋剂实际工作需求为导向,以加强反兴奋剂机构为抓手,推动省级反兴奋剂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体科字〔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21〕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各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反兴奋剂斗争,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21年7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以“零出现”为目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党政同责,严肃追究在兴奋剂违规中失职失责单位和相关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坚决做到“零容忍”。
第三条对兴奋剂违规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以兴奋剂违规调查和失职失责调查为基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应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等作出。
不属于体育总局管理的,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纪委监委和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等作出处理。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五条体育总局应深入研究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把握反兴奋剂形势,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做好重大事项决策,协调重大问题解决,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反兴奋剂实施方案
反兴奋剂实施方案在当前社会,兴奋剂使用已成为一种严重的体育道德问题,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和比赛公平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打击兴奋剂使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反兴奋剂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是反兴奋剂工作的基础。
监测体系应包括对运动员的定期体检和随机尿样检测,以及对比赛中表现突出的运动员进行更为严格的监测。
同时,还应加强对教练员、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不参与或默许兴奋剂的使用。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兴奋剂危害的认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运动员和体育爱好者普及兴奋剂的危害性,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体育竞技理念,自觉抵制兴奋剂的诱惑。
另外,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也是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一环。
对于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对其成绩进行取消或暂停比赛资格,同时对相关教练员和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方面。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制定反兴奋剂的国际标准,加大对跨国兴奋剂走私和非法贩卖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国际体育的公平和公正。
最后,建立完善的辅助机构和专业团队也是反兴奋剂实施方案的关键。
这些机构和团队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能够对兴奋剂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同时还应当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地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总之,反兴奋剂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体育管理部门、体育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体育爱好者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打击兴奋剂使用,保障体育竞技的公平和公正。
含兴奋剂药品管理规定
含兴奋剂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是必要的。
含兴奋剂药品主要包括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麻醉药品、刺激剂(包括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
根据国家《反兴奋剂条例》,我们制定了含兴奋剂药品目录,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含兴奋剂药品的存放处应贴上“运动员慎用”标识,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
当医师为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开具药品处方时,应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
如果确实需要使用含有兴奋剂的药品,医师应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
并严格管理处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处方应按要求保存2年。
药师在调配处方药品时应加强审核,确保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如果发现含兴奋剂药品处方且患者为运动员,应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进一步核对,并在确认无误后方可调配含兴奋剂药品,并向运动员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
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及北京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解决体育社团在赛事活动中存在的对赛风赛纪掌控不紧、兴奋剂使用把关不严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体育社团的作风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系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和北京市体育局全市体育系统开展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体育社团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一、专项治理的意义和原则随着后奥运时期社会及市民对体育活动的热爱,市级体育社团年度主承办的赛事活动越来越多,2010年近400项,参与人数达200多万,加强这些赛事活动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关系到体育社团主承办体育活动的权威性,也关系体育社团的兴衰成败,更是全市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0年,全国体育大会在合肥举办,北京市也将迎来第二届体育大会和北京市第十三届运动会,各社团参与的全国职业联赛及单项体育赛事也非常频繁,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面临严峻考验,特别是足球行业暴露出来的“假、赌、黑”、健身健美行业暴露的兴奋剂等问题,再次表明,赛风赛纪整治和反兴奋剂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要通过专项治理,切实提高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着力解决体育社团组织领导不得力、教育管理不严格、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整改不落实等问题,推动赛风赛纪整治和反兴奋剂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市体育局专项治理工作的总要求,市体总遵循市体育局提出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构建赛风赛纪整治和反兴奋剂工作长效体制,促进体育社团的健康发展。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北京市第十三届运动会、北京市第二届体育大会;由社团主办和承办的综合性比赛及单项赛事;受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总会委派组团(队)参加的国际、国内体育事赛及各社团参加的单项锦标赛等。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1年7月20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兴奋剂;(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惩防并举;(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兴奋剂的种类与危害-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吴侔天(退休)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田径运动管理中心2019.01.14纯洁体育对兴奋剂说不!CLEAN SPORT, SAY NO TO DOPING!兴奋剂的种类与危害四、兴奋剂的危害二、兴奋剂的种类(2019年禁用清单)一、兴奋剂目录和禁用清单五、相关案例三、2019年禁用清单的主要变化一、兴奋剂目录和禁用清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国务院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以及年度兴奋剂目录公告;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4.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年度《禁用清单》;5.国家体育总局20号令:《反兴奋剂管理办法》;6.国家体育总局体规字[2018]4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订《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的通知。
有关反兴奋剂重要法规性文件:为实现我国政府各部门对WADA禁用清单中的物质和方法的有效管控;由体育总局、商务部、卫计委、海关总署和食药总局五部委联合公告发布;兴奋剂目录按我国政府对药品管理的方式分类,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管理。
兴奋剂目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2006年8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 亚洲第一个世界第十八个签署该公约的国家2005年10月于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三届会议上通过我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国务院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的《兴奋剂目录》严格和作为《国际公约》附件的WADA 公布的《禁用清单》内容高度一致。
2019_禁用清单_国际标准重点: 1.掌握兴奋剂种类的重要性2. 2019年《禁用清单》中兴奋剂种类3. 《禁用清单》不容挑战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二、兴奋剂的种类(2019年《禁用清单》)禁用物质S0. 未获批准的物质S1. 蛋白同化制剂S2. 肽类激素、生长因子、相关物质和模拟物S3. 2-激动剂S4. 激素及代谢调节剂S5. 利尿剂和掩蔽剂禁用方法M1. 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M2. 化学和物理篡改M3. 基因和细胞兴奋剂所有场合禁用的物质和方法(赛内和赛外)赛内禁用的物质和方法禁用物质S6. 刺激剂S7. 麻醉剂S8. 大麻(酚)类S9. 糖皮质激素类特殊项目禁用物质P1. β-阻断剂1.《禁用清单》是以举例的方式说明哪些物质禁止使用;2.有的物质名称虽然没有明确列入《禁用清单》,但属于兴奋剂种类中的某类物质,也禁止使用;3.《禁用清单》中兴奋剂种类具有明确界定的内涵;4.每年公布《禁用清单》,WADA 可能会调整兴奋剂品种和种类。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5.06•【文号】体科字〔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体科字〔202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厅、司,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协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反兴奋剂工作,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20年5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反兴奋剂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对兴奋剂“零容忍”,按照“零出现”的标准和要求,全面加强反兴奋剂工作,加快构建由重事后追惩轻事前预防向追惩预防并举、以预防为重的“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确保中国代表团东京奥运会、北京冬奥会参赛兴奋剂问题“零出现”,全面提升体育行业反兴奋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1.切实抓好总局《关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反兴奋剂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科字〔2019〕161号)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全国体育系统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从“两个维护”的高度增强反兴奋剂工作的政治自觉。
督促各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全面压实反兴奋剂工作责任;全面排查风险,彻底整治反兴奋剂工作薄弱环节;强化责任追究,对兴奋剂违规进行最严厉的处罚。
全面持续推进以“拿干净金牌”为核心的反兴奋剂价值观教育,开展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教育,构建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
体育运动的兴奋剂管制规定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管制活动,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兴奋剂及其分类本通则所称的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年度《禁用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确定。
禁用清单列出的所有蛋白同化制剂、激素、非特定刺激剂、激素拮抗剂与调节剂是“非特定物质”,其他所有禁用物质都是“特定物质”,禁用方法视为“非特定物质”。
第三条 兴奋剂管制及其主体本通则所称的兴奋剂管制是指从制定检查计划到兴奋剂违规争议解决的全部步骤和过程,包括检查、检测、调查、治疗用药豁免、结果管理、听证、处罚和争议解决等环节。
本通则所称的反兴奋剂组织是指启动或实施兴奋剂管制有关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国奥委会、中国残奥委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和省级体育社会团体、赛事组织机构、其他体育社会团体和组织等。
第四条 适用范围在体育运动中从事与兴奋剂管制有关的活动的,适用本通则。
第五条 了解和遵守义务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了解并遵守本通则的规定;运动员应当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自己体内;当事人应当了解会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以下简称兴奋剂违规),以及禁用清单包括的物质和方法。
第二章 兴奋剂违规第六条 检测结果阳性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的,为检测结果阳性,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七条 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运动员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八条 拒绝、逃避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运动员拒绝、逃避样本采集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第九条 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国内或国际注册检查库中的运动员错过检查或未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在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镇江市体育系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镇江市体育系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及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解决体育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体育行业行风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体育系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决定自2010年4月起,用1—2年时间,在全市体育系统开展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
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关系到体育事业的兴衰成败,是体育行业作风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内容。
2010年,我市将参加第十七届省运会比赛,开展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专项治理的目的就是切实提高各级体育部门、全市体育工作者对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着力解决组织领导不得力、教育管理不严格、规章制度不落实、监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大力促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主动进攻,积极治理的原则;坚持集中整治,加强管理的原则。
积极构建赛风赛纪和反兴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专项治理范围包括:省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省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的单项比赛、省青少年单项比赛和市组织的综合性运动会等。
(二)专项治理内容专项治理内容包括:1、赛风赛纪整治和反兴奋剂领导及工作机构不健全、履行职责不正常、规章制度不完善、工作责任不落实等问题;2、在运动员参赛资格上造假,搞假引进、假注册、假年龄,存在买队员打比赛的“雇佣军”问题和以大打小不公平竞赛问题;3、在执裁裁判员的选配、执裁的公正公平、竞赛规则规程的执行等方面存在执裁不公、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4、反兴奋剂教育不经常、不深入、不到位,执行反兴奋剂法规不主动、不自觉、不严格,对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处罚不严厉、不坚决、不及时等问题;5、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送钱物,企图操纵、干扰和改变比赛结果的问题;6、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不服裁判判罚罢赛、拒奖、闹场及打架斗殴干扰影响比赛正常进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问题。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7.01.17•【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有关行业体协,有关直属单位:为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以下简称委托检查)工作,明确有关单位在委托检查工作中的职责,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委托检查工作,根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相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检查类别委托检查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部门及行业体协等运动员管理单位委托的检查。
第二类: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委托的检查。
第三类:其他社会团体、赛事组织方等委托的检查。
二、申请和受理(一)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受理和批准委托检查申请,并承担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申请的委托检查,反兴奋剂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开展第一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在1月31日前以公函形式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本年度委托检查申请,内容应包含《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
(三)开展第二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在1月31日前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关于申请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函》(附件2),内容应包含本年度比赛和赛外委托检查申请。
(四)开展第三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至少提前45天以公函形式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申请,内容应包含《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附件3)。
三、检查与检测(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检查工作,样本采集工作由反兴奋剂中心资格认证的检查官实施。
(二)委托检查单位应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的实施,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制度-佳木斯市政务公开网
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科、安全监管科、药品稽查支队(以下简称“执法单位”)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科长(支队长)、主管执法单位副局长(二)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以下简称“法规科”)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科长、主管法规工作副局长、局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参会成员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一)《反兴奋剂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
”(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黑编办[2001]118号)规定:“市(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见《佳木斯市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反兴奋剂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反兴奋剂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执法单位承办人(A角、B角)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立案申请表》,经科长(支队长)审核后报主管执法单位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反兴奋剂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反兴奋剂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兴奋剂检查官(以下简称检查官)管理和队伍建设,保证兴奋剂检查工作依法依规和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及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奋剂检查官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授权的、负责执行样本采集等活动的技术官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负责检查官的管理,包括招募、培训、派遣、监督、考核、资格认证、级别评定和奖惩工作。
第四条反兴奋剂中心可授权各省、市、区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单位)实施检查官的管理工作,仅限于招募、培训、派遣、监督和奖惩。
第五条检查官以保证兴奋剂检查质量为工作宗旨,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六条检查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兴奋剂检查;(二)检举和制止兴奋剂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遵守工作纪律,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四)学习兴奋剂检查相关业务知识,按要求参加培训;(五)配合调查,准确客观提供证明和证词,出席听证会等兴奋剂检查相关业务活动;(六)每年承担规定次数的兴奋剂检查任务。
第七条检查官享有以下权利:(一)检查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驻地采集运动员样本;(二)参加兴奋剂检查工作相关培训;(三)对兴奋剂检查工作提出建议;(四)对侵害检查官权利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申诉;(五)按照规定获取工作补贴,并享受相关保险。
第八条检查官工作经费按如下原则管理:(一)列入国家体育总局计划的兴奋剂检查工作,检查官工作经费由反兴奋剂中心承担;(二)非总局计划检查的检查官工作经费由委托方或其指定单位承担。
1.非总局计划赛内检查工作中,检查官工作补助和待遇参照裁判员标准,检查官工作团队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检查官)参照裁判长标准;2.非总局计划赛外检查工作中,检查官工作补助和待遇执行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补助标准;3.授权管理单位实施委托兴奋剂检查时,可参照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补助标准。
单位反兴奋剂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反兴奋剂工作,保障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维护运动员的健康权益,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反兴奋剂管理体系,加强宣传教育,严格规范管理,确保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完善监控体系;(四)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活动;(五)对违反反兴奋剂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成员职责:(一)宣传、贯彻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培训;(三)监督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遵守反兴奋剂规定;(四)对违反反兴奋剂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五)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三、宣传教育第七条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反兴奋剂意识。
第八条定期组织反兴奋剂知识讲座、培训班,提高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
第九条利用单位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反兴奋剂知识,营造良好的反兴奋剂氛围。
四、监控管理第十条建立健全反兴奋剂监控体系,对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对运动员进行定期尿检、血检,确保运动员身体健康,杜绝使用兴奋剂。
第十二条对教练员、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反兴奋剂知识培训,提高其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加强对兴奋剂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五、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违反反兴奋剂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行为的理性思考及其管理对策
武汉体育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奋剂检查呈阳性结果(图1)来看,其中举重(9人,占34.6%),田径(8人,30.8%),摔跤(4人,占l54%),这三个项目是国际体坛公认的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主要项目,故称之为服用兴奋剂的“重灾区”,这三个项目违禁选手的总和占违禁选手总数的80.8%。
在反兴奋剂工作做得比较出色的挪威,他们一直将田径、举重(力量举)等列为兴奋剂检查的重点项目。
图1近两届奥运会三个“重灾区”项目兴奋剂阳性比例就国内而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2003年兴奋剂检查呈阳性的统计数据表明,被查出的18例兴奋剂检查阳性中,举重3例、田径5例、皮划艇和速度赛马各2例、水上救生、游泳、自行车、摔跤、跳台滑雪各1例(见表6)。
另外,2005年1月24日公布2004年兴奋剂检查处理结果(17例)中:举重4例、田径3例、射击、摔跤和自行车各1例、健美5例、足球2例(见表7)。
由此可见,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主要集中在举重、田径等体能类项目和技能格斗类运动项目上。
若对运动员服用兴奋剂问题进行有效管理,应重点关注这些所谓“重灾区”运动项目运动员的情况。
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行为的理性思考及其管理对策作者:杨丽芳学位授予单位:武汉体育学院1.王静经济学视角下兴奋剂问题及综合治理的研究[学位论文]20092.李军奥林匹克运动中兴奋剂问题的社会学析[学位论文]20043.罗建河.Luo Jian-he《反兴奋剂条例》执行阻滞机制的多维分析[期刊论文]-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35(1)4.罗小霜国际体育界反兴奋剂规则的协调[学位论文]20065.黄莹美国反兴奋剂机制及其启示[学位论文]20076.杜光宁.何建华.DU Guang-ning.HE Jian-hua构建反兴奋剂体系之研究[期刊论文]-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9,17(7)7.刘淑英.陈兰波.Liu Shuying.Chen Lanbo论反兴奋剂的伦理学依据[期刊论文]-体育文化导刊2005(12)8.关于加强九运会年田径项目反兴奋剂工作的实施办法[期刊论文]-中国体育科技2001,37(6)9.吴建国浅谈伦理道德与反兴奋剂的自觉[期刊论文]-科技信息2010(30)10.刘宏骞.赵金良高等体育院校的反兴奋剂教学[期刊论文]-四川生理科学杂志2010,32(4)本文链接:/Thesis_Y964546.aspx结论和建议结论1. 河北省迁安市农村群众体育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比较完善,但需进一步加强领导。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9.10.13•【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09〕171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的说明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兴奋剂目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和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成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负责审批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由医学专家和反兴奋剂专家组成,其中医学专家不少于三人。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过半数的成员不得在反兴奋剂中心担任任何正式职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制定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指南,针对不同伤病所需的医学信息,提供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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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奋剂违规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者其代谢物、标记物;(二)运动员使用或者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三)逃避、拒绝或者未完成样本采集;(四)错过兴奋剂检查或者行踪信息填报失败;(五)篡改或者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六)持有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七)从事或者企图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的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者企图施用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九)协助、鼓励、资助、教唆、掩盖使用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的行为;(十)与兴奋剂违规人员合作进行训练或者比赛的行为;(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立法原则)反兴奋剂工作应当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教育为本;(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管理主体)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鼓励举报)鼓励对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行政性规则与技术性规则的关系)本办法规定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体育单位在反兴奋剂管理中的职责权限等内容。
反兴奋剂工作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兴奋剂管制技术通则》规定。
第二章反兴奋剂工作职责第八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确定反兴奋剂工作目标,起草、制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与规章,制定国家反兴奋剂发展规划,审核并监督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实施,开展政府间反兴奋剂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职责)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应当在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兴奋剂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条(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职责)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与检测,实施对涉嫌兴奋剂违规事件的调查、听证、结果管理和监督,负责兴奋剂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反兴奋剂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参与反兴奋剂综合治理,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国际交流,监督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一条(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职责)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社团章程负责本社团的反兴奋剂工作,制定反兴奋剂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开展涉嫌兴奋剂违规事件调查,实施兴奋剂违规处罚。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办法与《兴奋剂管制技术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关反兴奋剂规则。
第十二条(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职责)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所属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和责任,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国家队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监督地方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反兴奋剂职责。
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十三条(运动员管理单位职责)运动员管理单位包括运动员所属单位和有资格代表运动员进行注册的单位。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加强药品、营养品、食品的管理,监督和协助运动员填报行踪等相关信息,对所属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主动进行调查,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十四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职责)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运动会规程负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制定与本办法和《兴奋剂管制技术通则》一致的反兴奋剂规则,开展兴奋剂检查、宣传教育等反兴奋剂工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反兴奋剂宣传)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反兴奋剂宣传,积极与媒体合作,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反兴奋剂宣传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十六条(反兴奋剂教育)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开展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制定反兴奋剂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高等体育院校和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开设反兴奋剂教育课程。
第十七条(准入制度)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并将其作为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入队、注册和参赛的必要条件。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制定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并指导实施。
第四章兴奋剂检查与调查第十八条(检查类别)兴奋剂检查包括:(一)列入国家年度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检查;(二)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的委托检查;(三)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指定或者授权开展的其他检查。
第十九条(检查主体)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确定兴奋剂检查程序和标准,管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指导和监督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开展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禁止违法检查)禁止未经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兴奋剂检查;禁止无检查权单位或者个人以兴奋剂检查的名义采集运动员样本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调查主体与范围)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应当收集、评估和利用信息与情报,对其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开展调查。
重大、复杂的兴奋剂事件,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对检查与调查的配合)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调查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报送信息)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报送以下相关信息:(一)国际体育组织对所属运动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信息;(二)国际体育组织查出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三)所属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规则和要求;(四)所属国际体育组织注册检查库名单;(五)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兴奋剂检测第二十四条(检测资质与检测授权)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符合兴奋剂检测国际标准条件和资质的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实施样本检测。
所有受检样本应当送到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实验室。
不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兴奋剂检测。
第二十五条(受检样本的保存)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应当制定受检样本的保存标准,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有权对受检样本进行重新检测。
第六章结果管理与纪律处罚第二十六条(结果管理内容)结果管理是指具有结果管理权的主体对涉嫌兴奋剂违规者实施的审查、通知、临时停赛、听证等一系列管理行为。
第二十七条(结果管理主体)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兴奋剂检查(不含国际比赛)进行结果管理,第三项兴奋剂检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决定结果管理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处罚内容和对象)发生兴奋剂违规,由对运动员实施注册管理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依据《兴奋剂管制技术通则》及其章程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作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等技术处罚,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作出警告、停赛、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罚。
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还应当处罚直接责任人和主管教练员。
第二十九条(处罚主体)国家年度兴奋剂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由对运动员实施注册管理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作出处理决定。
委托检查中发生的兴奋剂违规,由兴奋剂检查委托方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处罚期限)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兴奋剂违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听证会结论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的,经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有关单位逾期不作出处理的,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审核备案程序)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应当将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报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审核后,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第七章处分与奖励第三十二条(行政处分)发生兴奋剂违规,由体育主管部门对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运动员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相关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处分职责的划分)运动员管理单位为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处分;其他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和单位处分。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决定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禁赛期规定)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禁止使用政府所属或者资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取消与体育相关的政府津贴、补助或者其他经济资助,取消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情节严重的,在禁赛期满后四年内,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