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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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6个方面的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体现人性化精神(人性化行政的标准:第一无暴力行政现象;第二是采取最有效益的行政手段。)

【案例1】:

2003年6月5日夜晚,湖北省杨叶镇的张女士遭受歹徒强奸,怕孩子受伤害,只好忍痛就范。

报案后,派出所所长估计,大胆歹徒第二天还会来,决定实施守候抓捕。不过所长对张女士说:“我们一定抓住歹徒,但是请你配合一次。他怎么做,你不要反抗,我们安排民警在现场抓住他”。

张女士只好冒着再次被强奸的痛苦配合警方。第二天,歹徒又来了,见妇女也不反抗,顺利实施了强奸行为。

尽管现场有4名警察,但歹徒却在民警包围下逃脱。

结论:1、杨叶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采取的抓捕方案是让受害人再次遭受了强奸,而且以此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手段,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2、我认为该民警对强奸案件所采取的侦查途径和取证措施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侦查的总任务必须落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处。

3、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实际上是抓捕方案的一个细节,张女士遭受第二次强奸不是意外,而是方案的一部分,派出所民警的做法是用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滥用职权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应当追究民警违法犯罪的责任。

4、一、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应一切从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的角度出发,尽最大努力加强队伍素质建设。二、侦查的合法界限在于侦查的必要性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其底线在于不能滥用。三、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急需提高。本案被害人能够在第一次被强奸后,注意犯罪现场的保护,可能避免了派出所作出“抓捕方案”的决定;如果被害人能够坚持自我保护,第二次近似玩笑的强奸案也可能避免。四、暴露出我国执法人员对刑法目的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将打击犯罪放在首位,而将保护公民放在其次,因而出现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使被害人第二次受到侮辱。五、面对日新月异的高科技侦查技术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及时开展业务培训。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2】

2002年5月20日上午8:30分,一头野羚羊闯入陕西省四郎乡田岭村刘昌家里,把刘昌顶到在地。刘昌妻子吓得躲在碗柜底下。

围观村民认出这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村委会得知这件事后立即向乡政府汇报。

乡长向县林业局汇报后与10:00赶到现场。此时此刻刘昌的生命垂危,而羚羊在屋里来回走动。

县林业局副局长于11:00赶到现场,并且成立了抢救指挥部,研究决定向林业厅汇报,但已11:30.

为什么要汇报呢?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杀害国际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须经国际林业局批准。

下午1:20传来省林业厅指示,可以击毙羚羊。指挥部立即部署击毙方案。

2:00,县公安局长带领30名警察赶到现场,指挥部经过现场察看,确定了击毙方案。4:20,警察开始击毙羚羊。

从8:30----4:20,处置结束,刘昌受伤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他的妻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政府是在依法行政吗?没有体现高效便民的原则

但因延误最佳抢救时间,刘昌终因伤失血过多死亡。其妻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傅思明说,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应急行政,其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如何贯彻行政应急性原则?第一启动:存在紧急危险;第二主体:政府法定机关;第三决策:遵循比例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政府采取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相适应。”

傅思明认为,依法行政是由行政权的特性决定的,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要与行政权打交道。行政权受法律的规范,是法治发展规律。

他说,中国专制时代,是“以法行政”。目标是治理臣民。其一为“法律”,是统治者管理臣民的工具。其二为“行政”,是以法律“治事”、“治民”。在中国古代浩如烟海的法律典籍中,就从来没有出现过治君之法。直到晚清的《钦定宪法大纲》中,仍然规定:“君主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究其本质无外乎是权大于法。专制集权者一言立法、一言废法。专制集权者凭个人好恶执行法律。观其手段就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纠察制度。

而民主时代,是“依法行政”。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依法推行公共政策、实施行政管理。那便是行使权力不要违反法律;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并且要把握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其一是合法行政,因为合法行政是管理社会的底线。权力的取得须获得法律授权,权力的行使不与法律相抵触。凡是法治的国家,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如何做到合法?那就是依法行政必须首先依照宪法行政,违宪是最大的违法。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次是法律、法律体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家的重要法律。此外,还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它构成了我国整个法律体系。

其二是合理行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要求行政既要合法又要合理。政府要合理行政在中外都是相同的,在联邦德国要求要公平,有句谚语叫“不能用大炮去打树上的小鸟”,大炮轰小鸟肯定不成比例。我国也有一句谚语叫“杀鸡不用宰牛刀”,用牛刀来杀老母鸡肯定不成比例。

其三是程序正当,遵从自然正义。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和步骤去实现。

其四是均衡行政,要在奉从“利益衡量理论”的前提下,掌握其衡量标准,一是公共利益优先;二是公民信赖利益保护优先。

其五是公开行政,要由“阳光政府”走向“法治政府”。

其六是还有前面讲的应急行政,其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

傅思明说,建设法治政府不仅仅是政府的一项任务,更是政府管理模式的一项深刻的革命。我们从观念上必须从“以法治民,以法治事”向既要“以法治事,以法治民”更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转变。当我们实现这一转变的时候,我们的国家就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我们的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我们的政府就是一个法治的政府。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要强化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行政的观念。

【案例3】“钓鱼执法”案件

2009年10月14日,18岁的上海青年孙中界驾车顺路搭客,不料却被路政部门认定为“非法营运”。为证清白,孙中界自断手指。然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后发布公告,确认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此结论激怒了一众媒体和网友。一时间,中央、地方媒体大举介入,新旧媒体形成合力,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上海市方面组成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组成的调查组,展开新的一轮调查。最终认定原调查“与事实不符,误导了公众和舆论,损害了上海和浦东的形象”。

【案例4】

某市政府为奖励纳税大户,宣布该市企业凡是纳税额超过50万者,其法人代表若发生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可免于追究责任。

结论:这种做法不正当,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滥用权力。否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利于营造遵守交通法则的社会范围,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合法行政案例

某向政府在政府财政支出无力的情况下,为了修“村村通”公路,强行给农民集资每人300元,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在县人大的监督下,该政府撤消了这一决定。

结论:合法行政,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不合理行政案例:

在某些地方,行政执法不仅简单、粗暴,而且演化为暴力行政。有的地方私建“执法队”,私设“小黑房”,用来教育不听话的群众。有的地方还实行“恶人治村”、“恶霸执法”,把“村霸”地痞搜罗进基层政权及执法队伍中来,专门对付当地老百姓。

结论:合理行政,政府实施行政管理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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