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8b114c2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95.png)
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加强大练兵工作是提高军队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在奖惩方面需要制定一系
列规定来激励和约束官兵,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奖惩规定:
奖励方面:
1. 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根据个人和单位的表现,颁发各级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以表彰他们在大练兵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和杰出表现。
2. 晋升职级:将大练兵工作的优秀个人和单位作为重要晋升考核指标,作为人才选拔
的重要依据,给予适当的晋升机会。
3. 行政奖励:给予个人和单位一定的奖金、福利待遇或者特权,以资金和物质激励表
现优秀的人员和单位。
惩罚方面:
1. 训诫和批评:对不按照规定执行大练兵工作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口头或书面训诫和批评,以提醒他们遵守规定和完成工作任务。
2. 指导性惩罚:对于对大练兵工作有轻微违规的个人和单位,领导层可以采取警告、
停职、降级等措施来约束其行为,促使他们改正错误。
3. 组织性惩罚:对于重大违反大练兵工作规定和严重影响工作成效的个人和单位,可
以采取开除军籍、撤职、降级、调离重要岗位等措施,以示惩处。
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566083ffad6195f312ba6b1.png)
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为加强国防建设,确保我镇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优待1、凡是当年体检合格,经上级兵役机关批准应征入伍青年,由镇政府奖励1500元。
2、凡是当年各单位送兵一名,由镇政府在当年农村岗位责任制奖励5000元。
3、凡是参加年度征兵体检青年,每人每天补助50元,夜间体检每人每晚补助80元。
4、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军龄计作连续工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职工期满后,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5、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安心服役,为家乡争光。
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予以奖励,其奖励标准按XX府[200X]XX号文执行。
6、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购买、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转非、户口迁移,签发各类证件、出国、赴港澳,以及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
分配住房时,应当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二、惩处规定1、本镇户藉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一)对固定制职工,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二)对本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镇内任何单位不得招收录用;(三)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予办理一切证件及行政手续(工商登记、边防证、出国赴港澳、旅游证件、户口迁移、出具任何证明等);(五)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或集体征地转统和征地补偿款,不安排建房用地;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无效的,镇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3、应征公民的亲友阻碍、抵制应征公民服兵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申请流程
![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申请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b7e61276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f2.png)
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申请流程《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申请流程》嘿呀,咱今天就来说说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申请那点事儿哈。
就拿我身边一个朋友的例子来说吧。
我这朋友啊,一直都有个当兵的梦,觉得穿上那身军装可威风啦!他上大学的时候,看到有大学生入伍的政策,那叫一个心动啊,二话不说就报名去了。
等他顺利入伍之后,就开始琢磨起这个一次性奖励金该咋申请。
他先是到处打听,问了好多同学和老师,才大概搞清楚了流程。
第一步呢,得去学校的武装部或者相关部门问问具体情况,看看需要准备些啥材料。
这可不能马虎,得一项一项问清楚咯。
然后呢,就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呗,像什么入伍通知书啊、身份证啊、学生证啊之类的。
我这朋友可仔细了,把这些材料都整理得整整齐齐的,生怕有啥遗漏。
接着,就是填写申请表格啦。
那表格上的内容可多了,得一项一项认真填好。
我朋友填的时候,那叫一个小心翼翼,就怕填错了。
填完表格,还得找相关的老师或者领导签字盖章,这也是个重要的环节呢。
等所有材料都准备好了,就可以提交申请啦。
这时候啊,我朋友心里还有点小紧张呢,生怕出啥岔子。
不过还好,一切都挺顺利的。
提交完申请,就等着审核通过啦。
在这等待的过程中,我朋友那叫一个着急啊,天天盼着能早点拿到奖励金。
终于,好消息传来啦,他的申请通过了,奖励金也顺利拿到手了。
他可高兴坏了,觉得自己的努力和付出都值了。
所以啊,大学生们,如果你们也有入伍的打算,可一定要记得去申请这个一次性奖励金哦,按照流程一步一步来,肯定没问题的!咱可不能错过这个好机会呀,毕竟这也是对咱们入伍的一种鼓励和支持嘛!嘿嘿,就说到这儿啦,大家加油哦!。
2012年征兵政策规定
![2012年征兵政策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ced5707bed5b9f3f90f1cfb.png)
2012年度征兵政策规定一、征集的主体对象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文件精神,今年征兵工作,征集新兵的主体对象为2012年度全日制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院校应届毕业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
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生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高职(专科)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3等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国家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高校毕业生”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舍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征集新兵的年龄条件:应征男青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生可放宽到21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2012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应征女青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为1 7岁至1 9岁,应届大学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2岁。
二、入伍基本身体条件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
其中,有几项条件: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
视力: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裸眼视力不低干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规章制度.doc
![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规章制度.doc](https://img.taocdn.com/s3/m/bbbcfd4daa00b52acfc7cafb.png)
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_规章制度为加强国防建设,确保我镇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优待1、凡是当年体检合格,经上级兵役机关批准应征入伍青年,由镇政府奖励1500元。
2、凡是当年各单位送兵一名,由镇政府在当年农村岗位责任制奖励5000元。
3、凡是参加年度征兵体检青年,每人每天补助50元,夜间体检每人每晚补助80元。
4、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军龄计作连续工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职工期满后,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5、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安心服役,为家乡争光。
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予以奖励,其奖励标准按XX府[200X]XX 号文执行。
6、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购买、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转非、户口迁移,签发各类证件、出国、赴港澳,以及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
分配住房时,应当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二、惩处规定1、本镇户藉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一)对固定制职工,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二)对本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镇内任何单位不得招收录用;(三)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予办理一切证件及行政手续(工商登记、边防证、出国赴港澳、旅游证件、户口迁移、出具任何证明等);(五)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或集体征地转统和征地补偿款,不安排建房用地;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无效的,镇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3、应征公民的亲友阻碍、抵制应征公民服兵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e347938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80.png)
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旨在激励和约束军人充分发挥战斗力,确保军队的训练水
平和战斗力不断提高。
以下是可能的奖惩规定:
奖励规定:
1. 训练优秀奖:表彰在训练中表现优秀的个人或集体,比如技能熟练、成绩优异等。
2.个人表彰奖:对个人在训练中表现出色的军人进行物质奖励或荣誉激励,如嘉奖信、奖金、晋升等。
3.集体荣誉奖:对有突出表现的集体进行表彰,如集体嘉奖、荣誉称号、奖章等。
4.军事竞赛奖励:对在军事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如冠军奖、亚
军奖、季军奖等。
惩罚规定:
1.违规行为处罚:对军人在训练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擅自离队或其他不当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停职等。
2.个人警告:对个人在训练中存在轻微违纪或不良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3.集体警告:对集体在训练中存在违纪或不良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责令进
行整改。
4.制止行为:对危害军事训练安全、影响训练效果的行为采取及时制止措施,确保训
练场所和设备的安全性,如逐出训练场、限制出入等。
具体的奖惩规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与军人进行广泛宣
传与教育,使军人明确奖励和惩罚的准则,保持军队的纪律和战斗力。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09d82799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9e.png)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1994.09.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系指在征集服现役兵员过程中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
第四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据法律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作出具体规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省和市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进行局部调整。
女兵的征集办法由省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七条平时兵员征集应当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
专业技术兵应当按照总参谋部规划的征集储备区,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42f8ede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40.png)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8.20•【文号】财教[2013]236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兵役制度正文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附件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年8月20日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XX镇征兵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XX镇征兵工作考核奖惩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24d4945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c0.png)
XX镇征兵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一、明确责任各村(社区)总支书记对征兵工作负总责,民兵营长为征兵工作直接责任人,实行征兵工作“两委”干部包保责任制,共同对本村(社区)的征兵工作负责。
二、工作任务1、根据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要求,大学毕业生征集比例不低于80%。
要同时完成征兵任务数、大学毕业生征集数才算达标。
2、大学毕业生确认由市教育局认定:大学毕业生指大专(本科)往届毕业生;学分修满具备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班学生(如大三的专科生、大四的本科生);函授、电大、成人教育等取得毕业证书、学信网可以查到毕业资格认证的应(往)届毕业生;具备高级以上技工证书的青年。
3、各村(社区)全面宣传动员到人,所有宣传动员情况留档复印上报,XX社区、XX村、XX村每个村(社区)每季征兵至少上报三名有应征意愿的大学毕业生,每季征兵XX社区、XX村、XX村、XX村每个村(社区)至少上报两名有应征意愿的大学毕业生,由镇征兵领导小组会同村干部对应征青年见面了解思想情况并进行初检初审。
根据初检初审结果按照“四优先”原则确定报名人员。
根据各村(社区)人口比例分配兵员征集任务和预征对象进站体检任务。
三、奖惩措施1征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村(社区)年度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对完成年度任务的村(社区),按每完成一例征兵任务,奖励书记、营长、具体做工作人员各2000元,其他两委干部(在册后备干部)各1500元;对未完成年度征兵任务的村(社区),按每缺一名处罚书记、营长各1500元,其他两委干部(在册后备干部)各IOOO元,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3、为提高兵源质量,鼓励动员高学历青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每征集1名大学毕业生,另给予为征兵工作作出贡献的村(社区)奖励20000元,IOOOo元作为工作经费,IOOOO元用于奖励到村(社区)参与征兵工作的两委干部个人。
4、对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顺利完成新兵训练在部队授衔后另给予12000元补助。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https://img.taocdn.com/s3/m/38a41f36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36.png)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范本一、绪论征兵工作是国家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军队建设,提高国家安全保卫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规范征兵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并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兵范围和条件1. 征兵范围:本征兵工作适用于18至25周岁的中国公民。
2. 征兵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参加征兵工作。
a)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具备基本的党性修养;b) 爱国、拥军、遵纪守法,具备较好的品德和工作素质;c) 具备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传染病史;d)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e) 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f) 通过相关的征兵测试。
三、征兵宣传和组织1. 征兵宣传工作应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征兵工作内容、条件和待遇,吸引更多合格的参考者报名参加。
2. 征兵宣传活动应注重多样性,通过举办招聘会、征兵讲座等形式进行群众动员。
3. 征兵组织应建立健全,确保征兵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征兵选拔和考核1. 征兵选拔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包括身体条件、智力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
2. 征兵选拔考核工作应公正、公平,确保选拔出的人员具备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
3. 征兵选拔考核工作中,应注重对参考者的个人意愿和动机的了解,确保对军队生活的适应性。
五、征兵培训和教育1. 征兵入伍后,应进行一定期限的专业培训和战术教育,以提高参加者的军事素质和战斗力。
2. 征兵培训和教育应注重实践和理论相结合,通过模拟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参加者的作战能力和战略思维能力。
3. 征兵培训和教育中,应加强政治教育,提高参加者对国家和军队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六、征兵待遇和保障1. 征兵期间,参加者应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包括薪资、保险、补贴等福利。
2. 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包括人身安全、休假、医疗等方面。
3. 征兵期满后,参加者应享有相应的离伍待遇和社会帮扶,确保其安置和就业。
七、征兵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 征兵工作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征兵工作的进行监督与评估。
参军入伍优惠政策解读
![参军入伍优惠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e9fed0ca8114431b90dd8af.png)
参军入伍优惠政策解读征兵工作是省军区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它涉及征集、优待、安置等多个方面,概括起来讲就是“征召好入伍的、服务好在伍的、安置好退伍的”。
下面,重点围绕“服役期间部队有关政策、服役期间地方有关政策、退役后就业就学有关政策”三个方面的内容,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一、服役期间部队的有关政策(一)提干问题。
当兵入伍,成为军官,是很多人的愿望。
近年来,部队在这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吸收高素质人才的政策。
具体讲,可通过考学、提干、保送入学三种方式选拔为军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通常可分为六种情况:1、高中学历的士兵、士官(解读:此处士官指在义务兵中选晋的士官,不包括直招士官)[信息备注]:士官有两种类型,一是在义务兵中逐级选晋的士官;二是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也就是直招士官,直招士官必须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为大专以上。
考学提干类别:参加高中生士兵招生考试具体条件:①年龄不能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少数民族士兵,放宽1岁。
②义务兵入伍满1年、从义务兵选取为下士的第1年,都可以参加考试,并且还要在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解读:是指人员在一个军级单位的范围内工作要满半年,例如从27集团军调入河北省军区的时间不满半年,则不符合条件)。
2、普通高校在校生士兵(大专、本科)考学提干类别:高中生士兵招生考试具体条件:年龄放宽1岁,也就是不超过23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他条件和上面所讲的高中学历的一样。
3、非统招大专毕业生士兵、士官(解读:此处士官指在义务兵中选晋的士官,不包括直招士官)【信息备注】:非统招即不参加全国高考,包括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
考学提干类别:高中生士兵招生考试具体条件:①入伍前为非统招、非全日制以及函授、自考的.大专毕业生士兵。
②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他条件同高中生士兵。
以上三种类型考试的时间和内容:全军统一组织考试,4月份组织军事科目考核;6月7、8日参加文化统考,考试内容为语文、数学、英语、综合4门课程。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8b2944f33687e21ae45a903.png)
(三)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促进征兵工作有显著贡献的。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应给予集体奖励:
(一)对征兵工作重视,组织严密,工作扎实,处理问题及时、准确,完成任务好安全无事故;
(二)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适龄公民无拒绝、逃避服兵役现象;
(三)所征新兵符合政治、身体、年龄、文化规定,无政治退兵,身体责任退兵在千分之一以下;
第四条 实施奖励和处罚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违犯征兵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应征公民及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应征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在乡镇、街道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890318(颁布时间)
19890318(实施时间)
19980101(失效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文号)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新兵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26505e24b73f242336c5fe7.png)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教学厅〔200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鼓励支持我院大学生应征入伍,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大专生(含高校新生和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应征入伍”是指应征的义务兵和直招士官(不包括应届毕业生直招军官)。
第四条大学生入伍的年龄条件按照国家当年规定执行;身体条件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政治条件按照《征兵政治审查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
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是负责研究和审定征兵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征兵工作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征兵工作。
其组织机构如下:组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分管武装工作副院长;成员: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院团委、各系负责人、学生资助、征兵工作及学籍管理人员担任。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及具体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武装专干为办公室成员。
第三章部门及系部职责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学生工作处是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
负责执行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教育部等上级机关的征兵文件精神;负责明确参军报名流程,组织实施大学生征兵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对入伍大学生的经济(教育)资助政策;负责协助属地派出所,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负责协调当地兵役机关开展应征入伍大学生体检工作。
福建省征兵工作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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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征兵工作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为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征兵质量,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内所有参与征兵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机制
1. 对于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根据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
2. 对于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荣誉称号和奖金。
3. 对于创新征兵方式方法,提高征兵效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特别奖励。
三、惩罚措施
1. 对于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 对于在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对于违反征兵政策,损害应征青年利益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监督机制
1. 建立征兵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征兵工作全过程,确保公平、公正。
2.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后给予奖励。
五、实施细则
1. 本制度由福建省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执行。
2. 各市、县(区)征兵办公室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
为准。
六、附则
1.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福建省征兵办公室所有。
2. 本制度如有修改或更新,将及时公布。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3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1616c0e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5f.png)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兵役法》和《____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质保量地完成征集新兵的任务,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征兵的各项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____各有关部门会同基层单位负责:征兵的____计划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由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新兵体格检查工作由____部门负责;新兵政治____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由____部门负责;新兵集中期间的粮油、副食品供应由粮食、商业部门负责;新兵家属的优待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条全省的____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____工作领导小组及其领导下的办事机构:省征兵办公室____实施。
征兵期间,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以下简称地州市),县、市、市辖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建立____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地区的____工作,并____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地区域的____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政府),应根据所在县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辖区的____工作。
第四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范围、对象、数量、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____、中央____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各地州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____工作。
县以下征兵任务的分配,应根据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生产、生活情况,本着合理负担、确保新兵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全省____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征兵命令的要求,严格把好新兵的体检、政审、文化和年龄关,确保兵员质量。
征兵期间,各级应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归口、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对派到我省接兵的____人员,地州市征兵办公室凭省征兵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接待,并向他们介绍本地区的情况和____工作安排,按规定吸收他们参加征兵的宣传、体检、政审和定兵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军分区关于印发宣城市征兵工作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军分区关于印发宣城市征兵工作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9039ff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9d.png)
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军分区关于印发宣城市征兵工作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军分区•【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宣政〔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军分区关于印发宣城市征兵工作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征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宣城市征兵工作激励若干措施》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军分区2022年2月22日宣城市征兵工作激励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要求,按照“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激励、学业上有保障、就业上有出路”原则,调动全市各级征兵工作积极性,激发高素质青年参军入伍热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皖征〔202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征兵工作激励措施制定如下:一、建立完善奖惩机制1. 受到市表扬的征兵工作先进个人,市征兵办给予1000元奖励,所需经费从市年度征兵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2. 各县(市、区)要建立大学毕业生征兵任务专项保证金制度。
对超额完成年度大学毕业生征兵任务的基层单位(特指乡镇、街道,下同),每超额完成1人奖励该单位20000元,所需经费从未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的基层单位扣缴保证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所在县(市、区)财政弥补,县(市、区)征兵办提供奖励情况,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统一划拨。
3. 对未完成年度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的基层单位,每少征集1人扣缴该单位征兵保证金20000元,用于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基层单位,由县(市、区)征兵办提供情况,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统一收缴。
4. 建立征兵工作通报制度,每周组织1次征兵“五率”综合排名,排名结果适时向市领导汇报,并通过军地两条线通报情况,对质量指标不达标且排名连续2次靠后的单位,对口约谈军地主要领导。
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1994年修正)
![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1994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cf2f0c71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76.png)
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19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16•【字号】•【施行日期】199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修正)(1990年9月1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部分条文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障平时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军区以及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兵役机关应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本规定,坚持教育为主,奖惩结合,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公民是指户籍在本省,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
第五条县(市、区)兵役机关应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前三十日发出兵役登记通知和公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兵役机关的通知,于兵役登记开始前七日将登记事项通知到适龄公民。
适龄公民应按兵役登记通知的要求,自觉参加兵役登记,履行兵役义务。
第六条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后,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发给由县(市、区)兵役机关签发的兵役登记证。
第七条农业户籍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发给误工补贴,报销交通费或保障其交通工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
第八条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应自觉服从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参加体检。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bfab12f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6e.png)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冀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民〔2012〕99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政策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三)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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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奖励由上一级兵役机关提名。
评选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适龄公民和家属受通报表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提名,县以上兵役机关批准。
(四)情节严重的可兼用其它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犯有第十七条所列条款之一者,一般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视程度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行政处分的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犯有第十八条所列条款之一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奖励应征公民和家属所需奖励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自筹解决;奖励征共工作先进单位和征兵工作人员所需的奖励费,由批准机关解决。
第三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及其他有关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处罚:)体检时冒名顶替或伪装病史、弄虚作假的;
对性质恶劣,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处罚的审批权限依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适龄公民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等基层组织决定执行;
(二)对征兵工作人员的处罚,由兵役机关提出意见,征得有关组织同意,按任免权限由干部任免机关批准,本人所有单位执行;
(三)所征新兵符合政治、身体、年龄、文化规定,无政治退兵,身体责任退兵在千分之一以下;
(四)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及有关规定,无违犯征兵政策和徇私舞弊等问题;
(五)兵役机关指导及时,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各类人员职责明确,与接兵部队工作协调,互相支持,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
(六)积极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优抚政策落实。
(一)有第
十八条第一款情节的,按未完成任务的人数计算,每人处以相当于当地义务兵家属三至四年优待金总数二倍的罚款;
(二)有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款情节之一的,处于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犯有第十七、十八条所列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适龄公民及其他有关公民的罚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负责收缴;对工作人员和单位的罚款,由罚款的兵役机关负责收缴。收款单位应给被罚款者开具收据。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县以上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罚款裁决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论处。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拉关系、开后门,擅自办理入伍手续者;
(五)为他人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假年龄及其它伪证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计划不当、组织不周,给征兵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
(三)贯彻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不坚决,领导不力,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工作秩序混乱,新兵质量差,造成政治退兵,给部队建设带来损失的;
(三)伪造学历,私改年龄的;
(四)隐瞒自己的劣迹和犯罪行为的;
(五)体检合格后拒绝、逃避应征入伍的;
(六)批准入伍的新兵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集中或在集中后擅自逃离的;
(七)入伍后逃离部队的;
(八)干涉、
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入伍的;
(九)威胁、恫吓、侮辱征兵工作人员,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
第十七条 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一)违犯征兵命令、政策、规定,情节严重者;
(二)索贿受贿,营私舞弊,为逃避服兵役者提供方便、开脱罪责或故意把明显不合格青年送入部队者;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泄漏征兵工作机密,给征兵工作造成损失者;
(一)应征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在乡镇、街道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
(二)台湾省籍、归侨、侨眷积极应征,表现突出的;
(三)家属积极支持、鼓励家庭成员应征,对本县(市、区)征兵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
第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个人奖励:
(一)刻苦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工作成绩优异的
(二)受通报表彰的一般工作人员由本级兵役机关提名,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县(团)级以上干部由本级兵役机关提名,报省兵役机关批准。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经本级兵役机关提名,由上一级兵役机关审查并报该一级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三)授予“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或记集体三等功的单位,由上一级兵役机关提名并报该一级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记集体一、二等功的,乡镇级单位由县(市、区)提名,地(市)兵役机关审查,地区行政公署、军分区或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批准;县(市、区)级单位由地(市)提名,省兵役机关审查,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地、市级单位由省兵役机关提名,省政府、省军区批准。
第八条 个人奖励分为:通报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三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集体奖励分
为通报表彰、记集体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获荣誉称号的个人,必须是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爱国主义精神,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在征兵工作中堪称学习榜样的。
第三章 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新兵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
第三条 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兵役机关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抓好。
(四)各职能部门不尽职尽责给征兵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与接兵部队关系不融洽,在军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对个人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十种。
对单位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两种。
第二十条 对犯有第十六条所列条款之一者,给予罚款或其它方面的处罚。
(一)有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八款行为之一者,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一年优待金总数的罚款。
(二)有第十六条第四、九款行为之一者,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二年优待金总数的罚款。
(三)有第十六条第五、六、七款之一者,除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三年优待金总数的罚款外,城镇待业青年、农村户口青年四年内不发给个体营业执照;个体工商业者吊销营业执照四年;国营、集体单位的临时工予以除名;已就业的工人取消原有浮动工资和奖金,四年内不得上浮,不发奖金;见习期的新工人四年内不予转正,不准参加中等、高等学校招考;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应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处分。
(二)模范执行征集政策与法令,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勇于向征兵工作中的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促进征兵工作有显著贡献的。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应给予集体奖励:
(一)对征兵工作重视,组织严密,工作扎实,处理问题及时、准确,完成任务好安全无事故;
(二)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适龄公民无拒绝、逃避服兵役现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二条 对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状、奖旗、奖章和奖励证书,并可发给奖品或奖金。
对受奖励的应征公民和家属,在宅基地划分和有偿使用、紧俏生产资料供应以及招工、办理营业执照等方面,适当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 对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应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上公布和宣传。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凡发现受奖集体和个人的事迹失实或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奖品、奖金和奖励证书等。
(三)对单位的处罚由上级兵役机关提出意见并报政府批准,兵役机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三日内将罚款送交执行机关。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向处罚机关要求复议,并可向上级兵役机关申诉。申诉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决定不适当或错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加重、减轻或撤销。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890318(颁布时间)
19890318(实施时间)
19980101(失效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文号)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征兵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政策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秉公办事。
适龄公民应踊跃应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条 实施奖励和处罚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违犯征兵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应征公民及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