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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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一、总则。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征兵对象。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男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25周岁的青年是征兵对象。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女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青年是征兵对象。

三、征兵程序。

1. 征兵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分区分步实施的原则。

2. 征兵工作分为预征、征集、登记、体检、政审、选兵、入伍等环节。

四、征兵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身体条件。

2.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治条件。

3.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文化条件。

五、征兵政策。

1. 对于高学历、高技能、高素质人才,给予优先征召。

2. 对于家庭困难、生活特殊情况的青年,给予合理安排。

六、征兵宣传。

1.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征兵政策,普及国防知识,提高青年的国防意识和军事素质。

2. 组织各类征兵宣传活动,鼓励青年积极参军报国。

七、征兵奖励。

1. 对符合条件的征兵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家庭支持征兵工作的亲属给予相应的慰问和补助。

八、征兵管理。

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确保征兵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2. 加强征兵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征兵违法行为。

九、征兵服务。

1. 建立健全征兵服务体系,为征兵对象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2. 加强征兵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后勤保障,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征兵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事业,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基础。

各级政府和军队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兵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国家征兵号召,勇敢投身军营,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幸福安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4征兵工作方案

2024征兵工作方案

2024征兵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着眼于建设现代化强军,建设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紧紧围绕“提升兵员质量”这一核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兵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依法征兵,从严把关,开拓进取,圆满完成征兵任务。

二、征兵工作的对象和条件(一)对象为本地2024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男性公民,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可放宽到21周岁。

为大学适龄公民开辟绿色通道,可根据本人情况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主要指上半年征兵)。

各级必须严格落实市政府“1+3”文件精神,对符合高考加分条件的应征青年,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条件政治条件。

应征公民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战斗。

体格条件。

按照国防部2023年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男性青年身高要求1.60米以上(包括1.60米)。

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包括4.5),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包括4.8)。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

文化条件。

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政审合格后优先批准入伍;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读生、高职高专非学历教育的毕业生和各类院校的大一新生及正在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均可征召,年龄可放宽到22岁(男)。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未满23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的男性公民。

少数民族青年征集比例和大专以上学历的征集比例。

历年来我县都把此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完成,少数民族人数征集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县当年征兵任务数的30%;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征集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征兵任务数的40%。

三、征兵工作的要求和措施(一)严把兵员质量关。

质量是征兵工作的核心和根本所在,各级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努力提高新兵的文化、身体素质和编配比例。

石家庄征兵条件及材料一览2022

石家庄征兵条件及材料一览2022

石家庄征兵条件及材料一览2022每当祖国和人民有危难,子弟兵总是冲在最前面,用一个个血肉之躯,护卫着祖国和人民的平安。

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子弟兵的身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石家庄征兵条件及材料一览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入伍申请书”查看!石家庄征兵条件男子征兵条件:年龄条件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身体条件应征青年要求身心健康、体魄强健。

身高:男性162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征兵对视力不再按照学历区分层次,左眼不低于4.5,右眼不低于4.6,低于4.8的需要检查矫正视力。

学历条件男青年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为主。

根据国防部征兵办要求,从2014年起各省会城市不再征集初中学历青年。

女子征兵条件:年龄条件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

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身体条件应征青年要求身心健康、体魄强健。

女青年身高不低于158厘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征兵对视力不再按照学历区分层次,左眼不低于4.5,右眼不低于4.6,低于4.8的需要检查矫正视力。

学历条件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根据国防部征兵办要求,从2014年起各省会城市不再征集初中学历青年。

入伍政治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石家庄征兵材料1、户口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毕业证及其复印件3、1寸照片3张石家庄征兵流程1、宣传报名阶段实行网上报名,适龄青年应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逐项填写。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 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 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 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 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 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 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 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 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军转干考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4•【字号】冀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省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历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抓好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维护国家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改善民生、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立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根据成熟程度和轻重缓急,安排立法项目43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27件)一类项目:省人大常委会确定需要年内提请审议的项目(9件)。

1.京津冀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立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2.河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3.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起草)4.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5.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省征兵办起草)6.河北省消防条例(修订)(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7.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8.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省司法厅起草)9.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修订)(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二类项目:积极推进,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7件)。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一、征兵对象的确定1.男性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22周岁,具备相应体格和智力条件。

2.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的适龄男性公民,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志愿兵役,年龄不超过25周岁。

3.公民家庭应积极支持儿子参军入伍,为兵役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二、征兵宣传和报名1.建立健全征兵宣传机制,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途径,向适龄公民普及兵役知识和政策。

2.设置报名点,提供便捷的报名服务,接受适龄公民的主动报名。

三、征兵选拔和体检1.设立征兵体检站,对报名者进行体格和健康状况的考察和评估。

通过体格和智力测试,选拔符合军队要求的适龄公民。

2.对体检合格的报名者,进行面试和综合素质评估,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组织纪律观念、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3.针对困难家庭、特殊身体条件等情况,特别关注关爱,予以合理照顾。

四、征兵入伍和服役安排1.对于征兵入伍意愿强烈、表现优秀的适龄公民,按照一定比例录取为志愿兵,并安排志愿兵的入营时间和服役职务。

2.对于征兵对象中优秀的适龄公民,择优录取为士官和干部,并提供专门培训。

五、征兵奖励和待遇1.征兵工作实施中,对于积极参军入伍的适龄公民,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待。

2.对于入伍后表现突出的士兵、中士和军官,给予荣誉表彰和晋升机会,并提供相应的奖金和生活保障。

六、征兵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健全的征兵工作监督机制,对征兵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对征兵工作进行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法。

七、征兵工作的公开和透明1.在征兵过程中,对征兵政策和程序进行公开和宣传,确保适龄公民了解征兵工作的要求和权益。

2.公布录取名单和结果,对征兵工作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价和监督。

八、征兵工作的协调和配合1.征兵部门与军队、政府和社会各界建立紧密联络和合作,共同推进征兵工作。

2.征兵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向征兵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对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个简要描述,实际征兵工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2024年征兵政策快速解读

2024年征兵政策快速解读

2024年征兵政策快速解读2024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国家建设的需要,中国的征兵政策也将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

本文将对2024年征兵政策进行快速解读,帮助读者了解其中的重点内容。

一、政策背景随着中国的国家实力不断提升和国际地位的逐渐提高,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日益迫切。

2024年的征兵政策调整旨在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确保国家国防力量的稳步提升,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安全形势。

二、适龄范围调整2024年的征兵政策将适龄范围进行了调整。

根据政策规定,男性适龄入伍范围为18至22周岁,女性适龄入伍范围为18至20周岁。

这一调整的背后考虑了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旨在充分发挥青年人的活力和创造力,为国家的建设贡献力量。

三、招募方式多样化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2024年的征兵政策将招募方式进行了多样化调整。

除了传统的应征入伍外,还增加了志愿入伍、专业招聘等方式。

这一举措能够更好地发挥优势人才的作用,实现更合理的人员配置,提升部队整体素质。

四、军队待遇改善2024年的征兵政策还重点关注军队待遇的改善。

政策明确指出,将提高军人的薪资福利待遇,并提供更好的教育、医疗等服务保障。

同时,加强军人社会地位的认可和保障,提高军人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这一系列措施旨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军队,为国家的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五、军队培训体系优化为了提高军队战斗力和应对复杂多变的安全形势,2024年的征兵政策对军队培训体系进行了优化调整。

政策明确要求加强现代化军事装备的培训和应用,推动信息化建设与培训的深度融合。

同时,加强模拟实战演练,提高军人的实战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退役军人服务保障2024年的征兵政策还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服务保障。

政策指出,将加强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和转岗安置等支持措施。

同时,加强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和社会福利,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

这些措施的出台将更好地关心关爱退役军人,让他们在社会发展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注。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兵工作,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征兵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兵员质量。

第四条征兵工作应当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参与。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征兵工作由国务院征兵办公室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征兵办公室负责全国征兵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征兵工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征兵工作责任人,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征兵对象和条件第九条征兵对象为符合兵役法规定的中国公民,主要包括:(一)高中毕业生、大学生和研究生;(二)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社会青年;(三)符合征兵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征兵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特殊情况可以放宽至24周岁);(三)身体健康,符合军队征兵体检标准;(四)政治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四章征兵程序第十一条征兵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征兵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二)报名应征:符合条件的青年向当地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并提交相关材料;(三)体格检查:对报名应征的青年进行体格检查,确保兵员身体素质;(四)政治审查:对报名应征的青年进行政治审查,确保兵员政治合格;(五)审批定兵:根据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结果,确定应征青年名单;(六)役前训练:对确定应征的青年进行役前训练,提高应征青年的军事素质;(七)征兵输送:将应征青年输送到部队。

第五章征兵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征兵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征兵工作纪律,确保征兵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三)授予“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或记集体三等功的单位,由上一级兵役机关提名并报该一级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记集体一、二等功的,乡镇级单位由县(市、区)提名,地(市)兵役机关审查,地区行政公署、军分区或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批准;县(市、区)级单位由地(市)提名,省兵役机关审查,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地、市级单位由省兵役机关提名,省政府、省军区批准。
(三)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促进征兵工作有显著贡献的。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应给予集体奖励:
(一)对征兵工作重视,组织严密,工作扎实,处理问题及时、准确,完成任务好安全无事故;
(二)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适龄公民无拒绝、逃避服兵役现象;
(三)所征新兵符合政治、身体、年龄、文化规定,无政治退兵,身体责任退兵在千分之一以下;
第四条 实施奖励和处罚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违犯征兵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应征公民及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应征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在乡镇、街道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890318(颁布时间)
19890318(实施时间)
19980101(失效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文号)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新兵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02•【字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1994.09.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经河北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日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系指在征集服现役兵员过程中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

第四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据法律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作出具体规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省和市(地区)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进行局部调整。

女兵的征集办法由省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七条平时兵员征集应当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

专业技术兵应当按照总参谋部规划的征集储备区,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第八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得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优待。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力量,保卫国家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我国人民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征兵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

第四条征兵工作遵循公开、公平、择优、激励的原则,确保选拔出一批优秀的新兵。

第五条征兵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征兵工作。

第二章征兵范围和对象第六条征兵范围包括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部队。

第七条征兵对象为年龄在18岁至25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具备服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第八条征兵对象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能够了解和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征兵对象应符合相关身体条件标准,确保能够胜任从事军事工作。

第十条征兵对象应具备积极向上的思想和品行,能够服从命令,听从安排。

第三章征兵申报和选拔第十一条征兵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征兵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征兵办公室应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征兵对象。

第十三条征兵对象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格检查、心理测试和智力测试等选拔程序。

第十四条征兵对象应经过面试和体能测试等环节,确定是否符合入伍条件。

第十五条征兵对象经过综合评定后,由征兵办公室确定是否入伍,确定入伍后的部队和岗位。

第四章征兵培训和管理第十六条入伍后的新兵应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军事训练,达到基本军事素质要求。

第十七条新兵应积极学习军事知识和军事技能,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新兵应服从命令,听从安排,严守军纪军规,不得有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新兵应树立爱国主义精神,热爱部队,保家卫国,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私奉献。

第五章征兵奖励和考核第二十条新兵在训练期间表现优秀,完成任务突出者,可获得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表现优秀、忠诚敬业、服从命令的新兵,可给予晋升或加薪等考核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表现不佳、违纪违规、懈怠不勤奋的新兵,应适时进行批评教育和惩罚。

征兵条件2024年标准和要求

征兵条件2024年标准和要求

征兵条件2024年标准和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征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实现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

2024年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征兵条件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2024年征兵条件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2024年的征兵条件依然会考虑到年龄因素。

一般来说,符合征兵条件的士兵年龄应在18至24周岁之间,具体以当年度的政策规定为准。

这个年龄段的士兵身体素质较好,适合接受军事训练,能够更好地胜任军事工作。

其次,2024年的征兵条件还会考虑到身体素质的要求。

士兵需要通过体检,保证身体健康,没有严重的疾病或残疾。

身体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士兵在军营中的表现,对于国防建设和战备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再次,2024年的征兵条件还会对文化素质进行一定要求。

士兵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军事素养。

这样才能更好地担负起保卫国家的重任,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此外,2024年的征兵条件还会考虑到专业技能的要求。

随着现代化军事装备的不断更新和发展,士兵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

这也是2024年征兵条件的一个重要方面。

最后,2024年的征兵条件还会考虑到政治信仰和家庭背景等方面。

士兵需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忠诚于党和国家,具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军营和团队,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作出贡献。

总的来说,2024年的征兵条件和要求不仅仅是简单地对士兵进行身体和文化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选派出一支素质过硬、能力突出的军事人才队伍,为国家的和平发展和安全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符合条件的年轻人能够积极响应国家的征兵号召,报效国家,为家乡,为人民贡献自己的力量。

【字数:420】第二篇示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军队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征兵工作也成为国家重要的工作之一。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健全我国的国防力量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征兵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依法实施。

第四条征兵对象包括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的男性公民。

具体征兵条件和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二章征兵人员选拔第五条征兵人员的选拔应当以综合能力为标准,考察体格、智力、心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条征兵人员选拔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搞任人唯亲、信赖主义等不正之风。

第七条征兵人员选拔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正。

第八条征兵人员的选拔工作应当公开透明,选拔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征兵宣传第九条征兵宣传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发挥宣传的正面作用,广泛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参军热情。

第十条征兵宣传工作应当以科学知识和先进理念为基础,避免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

第十一条征兵宣传要充分考虑目标群体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确保宣传效果。

第四章征兵服务第十二条征兵服务是为参军入伍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十三条征兵服务包括入伍志愿咨询、体检、入伍登记、服役安排等方面。

第十四条征兵服务工作要保证权威、高效、便捷,确保参军入伍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征兵管理第十五条征兵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征兵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征兵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征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2024征兵要求和条件

2024征兵要求和条件

2024征兵要求和条件2篇2024年征兵要求和条件(上)随着世界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国防需求的变化,每年的征兵政策也在逐渐调整与完善。

2024年征兵要求和条件自不例外,本文将就该主题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24年征兵要求之一是年龄要求。

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参军入伍的年龄范围为18-22周岁,即年龄在18周岁(满18周岁)至22周岁(年满22周岁)之间的青年才能符合征兵要求。

其次,第二个征兵要求便是身体条件。

在身体方面,适龄青年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身高要达到一定标准,目前一般规定为男性身高不能低于165厘米,女性身高不能低于160厘米。

此外,参军者还需要通过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并符合一定的医学标准。

再者,学历要求是征兵中不可忽视的一项条件。

根据规定,适龄青年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即至少完成高中学业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而对于一些特殊优秀的学生,有可能会放宽学历要求,并为其提供大学学习的机会。

此外,在社会责任方面,2024年征兵要求亦有所调整。

参军者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公民意识,尊重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军人职责和纪律,愿意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奋斗。

最后一个需要注意的是政治条件。

参军者需要具备政治意识,对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认识和了解,并且对国家的事务表现出高度的关心和责任感。

以上便是2024年征兵要求的相关内容,值得指出的是,具体的征兵条件还可能会因地区和部队性质的不同有所调整。

因此,想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的青年,可以咨询当地的征兵机构或了解具体的政策文件。

2024年征兵要求和条件(下)在前文中,我们已经了解了2024年征兵的一些基本要求和条件。

接下来,将进一步介绍其他一些可能涉及到的内容。

首先就是技能要求。

随着现代战争形态的变化,发挥个人特长和技能的作用越来越凸显。

因此,适龄青年报名参军时,需要填报自己掌握的技能或特长。

这些技能不仅可以增加个人的专业能力,还有助于充实部队的建设和发展。

其次是征兵体检要求。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5.10.24•【文号】•【施行日期】1985.10.24•【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5日)修改征兵工作条例(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
问题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6.01.13
•【字号】
•【施行日期】1986.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兵役制度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入伍
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人(含有城镇户口的合同工、临时工)征集入伍后,在服役期间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基本工资。

二、城镇待业青年入伍后,其家庭收入达不到所在城镇居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从地方财政开支,民政部门发给。

补助标准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居民生活水平自定。

此条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

三、服役期满后,要根据退伍战士在部队的表现,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3)安104号文件精神进行安排。

原是待业青年的,优先安排正式工;原是正式工人的,可复工复职,或照顾本人志愿,优先在全民单位安排工作;原是合同工、临时工入伍的,可安排正式工,并连续计算工龄。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三日。

征兵条件2024年标准和要求

征兵条件2024年标准和要求

征兵条件2024年标准和要求2024年征兵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征兵条件和要求,以确保部队的人员质量和战斗力。

本文将围绕2024年征兵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展开讨论,以便更好地了解征兵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一、征兵条件:1.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兵役法》的规定,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各项身体指标符合国家军队招飞要求。

2.年龄条件:男性应在18周岁至22周岁之间,女性应在18周岁至20周岁之间。

3.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符合国家军队招收标准。

4.政治条件:爱国爱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无不良记录,无犯罪记录。

5.服兵役意愿:有爱国热情,热爱军队,自愿服兵役。

6.其他条件:符合军队招收岗位的具体要求,如专业技能要求等。

以上为2024年征兵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青年可以主动报名参军入伍。

二、征兵要求:1.严格审核:征兵单位要对报名入伍的青年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文化测试、面试等环节的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顺利入伍。

2.分类选拔:根据不同兵种的需要,征兵单位要进行分类选拔,确保征兵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兵种的匹配。

3.关爱服务:征兵单位要加强对新兵的关爱服务,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条件,确保他们能够在部队得到良好的锻炼和成长。

4.政策倾斜:针对特殊情况的青年,如贫困家庭、残疾人士等,征兵单位要采取相应的政策倾斜措施,保障他们的权益。

5.教育培训:新兵入伍后,征兵单位要对其进行系统的军事训练、理论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战斗力。

6.严格管理:对新兵入伍后,征兵单位要加强严格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确保部队的正常秩序。

三、总结:2024年的征兵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要求各级征兵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工作,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兵工作不仅是国家的需要,也是每个青年的责任和使命。

希望符合条件的青年能够积极主动报名入伍,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1997)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1997)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
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6.29
【实施日期】199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9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是个体工商户的,吊销营业执照,在三年内不予重新登记。

”删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地区)”和第四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根据本条例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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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

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

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大学新生应
征入伍宣传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冀教学[2016]1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6.24
【实施日期】2016.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单》的通知
(冀教学〔2016〕12号)
各普通高校:
现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单>的通知》(教学司函〔2016〕5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登陆河北省教育厅(http://)或河北省教育考试院(http://)下载《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单》(附件1)和《致2016年高校大一新生的公开信》(附件2),并自行印制和邮寄,现就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1 / 1。

2022河北省征兵女兵简章

2022河北省征兵女兵简章

2022河北省征兵女兵简章2022年度河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征兵简章一、报名时间(一)男兵上半年应征报名: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0日18时;下半年应征报名: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10日18时;提示:男兵报名前应须完成兵役登记(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

(二)女兵上半年应征报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0日18时;下半年应征报名: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10日18时。

二、应征报名对象(一)男兵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生);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8至24周岁(1998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生);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生)。

(二)女兵上半年报名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岁至22周岁(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生);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2年上半年女兵征集,年龄放宽至23周岁(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下半年报名对象: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年满18至22周岁(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生)。

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绿色通道”征集对象以大学毕业生为重点,持续畅通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绿色通道”,优先上站体检,优先审批定兵。

此外,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班学生、在校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当年已被高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入伍后可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享受国家学费减免政策。

温馨提示: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军入伍同样享受“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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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学徒工和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制、农民合同制工)的,在服役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平均奖金,档案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工龄和相同级别的在岗职工。原单位撤销、破产的,其工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等福利待遇。单位分房时,义务兵必须计入家庭分房人数,并给予优先照顾。是轮换制、合同制职工的,经义务兵本人同意,原单位应当按服现役年限顺延原轮换期、合同期。
第七章 新兵交接和运输
第八章 退兵处理
第九章 优待
第十章 兵役征集经费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十九条 县级征兵办公室与部队因退兵发生争议时,由市(地区)征兵办公室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征兵办公室裁定。
第四十条 部队退回的新兵,公安部门必须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予以复工复职。
第九章 优待
第四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经本人同意,原承包的责任田(山、林、荒坡)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应当继续保留。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采取统筹的办法,给予义务兵家属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优待金,并在宅基地划分、招工、申请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义务兵本人除农业税外,免除其它提留、摊派和义务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征对象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其政治、身体变化情况。
第四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确定预征对象体格检查的送检比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确定的送检比例,组织预征对象到指定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系指在征集服现役兵员过程中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
第四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据法律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第四十三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的,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每年发给义务兵家属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 对补入高寒、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制定特殊优待办法。
第十章 兵役征集经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筹措,从兵役征集费项下列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解决。
第三十二条 对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入伍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口、粮食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粮油关系,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七章 新兵交接和运输
第三十三条 交接新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县级征兵办公室必须将新兵花名册、新兵档案材料、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接兵部队,并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完交接手续。
县级征兵办公室审定新兵时,应当吸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共同协商,集体审定。
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可以在县(市、市辖区)范围内择优选定;潜艇、潜水兵,可以在市(地区)范围内择优选定。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预定新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清,经查确有问题和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予以调换。
第七条 平时兵员征集应当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专业技术兵应当按照总参谋部规划的征集储备区,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第八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其及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得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优待。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并协助接兵部队做好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
社会各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思想动员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县级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进行身体复查。对征集的普通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百分之三十,不合格率超过百分之五的,必须全部复查;对征集的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全部复查;对征集的潜艇、潜水兵,由市(地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全部复查。
市(地区)征兵办公室应当对所属县(市、市辖区)体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必须组织重点抽查,抽查人数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兵役登记开始十五日前,必须张贴兵役登记布告,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适龄男性公民
第十五条 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均应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领取《河北省公民兵役证》。
第十六条 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
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核验的,经兵役机关同意,可以由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其进行登记、核验。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兵役登记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地区、本单位适龄公民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以及超龄公民注销《河北省公民兵役证》的意见,报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参加征兵体格检查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照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检,应当视为正常出勤。
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五条 政治审查必须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进行。重点审查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文化程度、户籍、年龄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级卫生部门必须按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规范的体检站或者指定医院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工作。县(市、市辖区)一般成立一组一站,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以采取一组多站的方式进行。
体检前,卫生部门应当对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政治教育。
第二十二条 征兵体检实行岗位责任制。医务人员必须准确掌握体检标准,把好质量关。体检时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军医参加主检室的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兵役机关负责兵役登记和征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征兵工作。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负责征兵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协同兵役机关查处征兵中违纪等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征兵的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和落户工作。
第十八条 户籍在本省的男性适龄公民在参加招生、招工、招聘公务员、劳务输出、申请营业执照、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出示兵役机关当年核发或者核验的《河北省公民兵役证》。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应征公民进行身体目测,隐疾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情况初步审查,并择优选定预征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在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
经劳动部门批准,城镇招用的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制和农民合同制适龄工人,可以在现工作单位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可以暂缓登记。
已经过兵役登记,未满二十二周岁的男性公民,每年均应持《河北省公民兵役证公安部门应当组织联审。
第六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八条 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条件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高,有专长的入伍。
第二十九条 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应当严格执行当年的征兵命令,不得突破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第三十条 审定新兵实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预定,县级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的方法。
卫生部门负责征兵的体格检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适龄学生进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协助兵役机关搞好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审查,提供其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新兵运输的中转接待工作。与兵役机关共同负责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接收原是在职职工的退伍军人复工复职工作,并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其他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同级人民武装部办理。
未设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指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征兵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省、市(地区)、县(市、市辖区)的行政负责人和同级军事机关首长全面负责本地区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征兵工作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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