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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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辩护技巧案例分析(3篇)

法律辩护技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法律辩护技巧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以一起刑事案件为例,分析法律辩护技巧的运用,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案件概述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被害人陈某(化名)在回家途中被两名嫌疑人抢走手机及现金。

经调查,警方抓获嫌疑人甲、乙。

甲、乙均承认抢走了陈某的财物,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不同的辩解。

甲辩称,他是因为生活困难,一时冲动才抢了陈某的财物。

他承认抢夺行为,但请求从轻处罚。

乙辩称,他并非主动参与抢劫,而是被甲逼迫。

他承认抢夺行为,但请求法院考虑其被迫参与的情况,从轻处罚。

三、法律辩护技巧分析1. 事实认定方面的辩护(1)甲的辩护策略:甲在事实认定方面主要强调自己的犯罪动机,试图通过表明自己并非恶意犯罪,争取从轻处罚。

具体技巧如下:①强调犯罪动机:甲在庭审中详细陈述了自己的生活困境,表明抢夺行为是迫于无奈。

这一辩护策略旨在使法官对甲的犯罪动机产生同情,从而减轻其刑罚。

②强调犯罪情节:甲承认抢夺行为,但强调自己并未使用暴力,且抢夺的财物价值不高。

这一辩护策略旨在使法官对甲的犯罪情节产生认识,从而减轻其刑罚。

(2)乙的辩护策略:乙在事实认定方面主要强调自己并非主动参与抢劫,而是被迫参与。

具体技巧如下:①强调被迫参与:乙在庭审中详细陈述了自己被迫参与抢劫的过程,表明自己并非自愿。

这一辩护策略旨在使法官对乙的被迫参与情况产生认识,从而减轻其刑罚。

②强调犯罪情节:乙承认抢夺行为,但强调自己并未使用暴力,且抢夺的财物价值不高。

这一辩护策略旨在使法官对乙的犯罪情节产生认识,从而减轻其刑罚。

2. 法律适用方面的辩护(1)甲的辩护策略:甲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强调自己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具体技巧如下:①强调犯罪情节较轻:甲在庭审中强调自己未使用暴力,抢夺的财物价值不高,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②强调犯罪动机:甲在庭审中强调自己的生活困境,表明自己并非恶意犯罪,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理解与应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理解与应用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理解与应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理解与应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裁决案件的核心。

证据规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相关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则。

一、证据的概念和作用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证据在刑事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案件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准确理解证据的概念和作用是正确应用证据规则的首要前提。

二、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是判断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能被视为有效证据。

同时,证据的可信度也至关重要,法庭应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确定是否采信该证据。

1. 合法获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采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例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是不合法的,法庭不会采纳此类证据作为审判依据。

2. 证据的可信度评估证据的可信度评估包括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据相关性和证据一致性等方面。

法庭应根据证据的来源、针对性、逻辑性、一致性等因素综合评估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判断证据是否具备足够的说服力。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确保案件审判公正的关键环节。

正确的证据收集和保全程序有助于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可以通过取证、勘验、检查和调查等方式进行。

法庭在收集证据时应坚持客观公正、权威准确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的保全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法庭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例如,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四、证据的提出与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出和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正确理解证据的提出和举证责任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1. 证据的提出证据的提出是指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律证据原则的案例(3篇)

法律证据原则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之念。

2019年6月某日晚,张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一)证人证言1. 李某的陈述:李某证实其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8000元。

李某提供了一张银行卡,卡内余额为1000元,被盗后余额为0。

2. 张某邻居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张某曾于案发当晚在其家中喝酒,酒后将张某送回家中。

3. 张某的供述:张某供述其于案发当晚在赵某家中喝酒,后将张某送回家中。

但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张某翻供,否认其盗窃行为。

(二)物证1. 被盗手机: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搜查出被盗手机,经鉴定,该手机确为李某所有。

2. 被盗现金: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搜查出被盗现金5000元,经鉴定,该现金确为李某所有。

(三)鉴定意见1. 鉴定机构对被盗手机和现金进行鉴定,确认该手机和现金确为李某所有。

2. 鉴定机构对张某提供的银行卡进行鉴定,确认该卡内余额在案发前为1000元,被盗后余额为0。

三、证据审查与运用(一)证据合法性审查1. 证人证言: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证人,证人自愿提供证言,证言内容真实、合法。

2. 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手机和现金,扣押程序合法。

3. 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

(二)证据真实性审查1.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内容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较强。

2. 物证:被盗手机和现金经鉴定确为李某所有,证明力较强。

3.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力较强。

(三)证据关联性审查1.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张某与盗窃行为有直接关联。

2. 物证:被盗手机和现金与张某有关联,证明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3.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与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1.全面搜集证据: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前,首先要充分搜集证据。

这包括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主要证人,查阅案卷,调取相关视频、录音等。

只有全面搜集到证据,才能更好地进行质证,揭示事实真相。

3.利用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刑事辩护律师质证证人的常用技巧。

通过交叉质证,律师可以深入地剖析证人的证言,从中找出矛盾之处、不一致之处,通过反问等手段,揭示证人的不可靠之处,进而对被告进行有利的辩护。

4.运用物证辩护:物证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物证的质证,帮助被告辩护。

在质证物证时,律师需要展示物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对物证细节的分析和对比,找出疑点,并通过质证来引起法庭对这些疑点的关注。

5.利用鉴定结论:在质证证据时,律师可以引用鉴定结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通过法医、鉴定人等专业人士的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为被告辩护提供专业的分析和佐证,并帮助陪审团或评审委员会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

6.运用正视质证:正视质证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坦然面对不利证据,并通过质证来解释或削弱其对被告不利的影响。

律师可以利用质证来找出证据的可靠性问题、潜在的误读或误解,并通过案例或专业知识提出不同的解释。

8.利用情感因素: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时,可以灵活运用情感因素。

通过通过掌握关键细节、通过提问方式来引起法官、陪审团的共鸣,增强证据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引用案例、运用比喻等方式,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自己的观点。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通过运用以上技巧质证证据,可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和可信度,为被告争取有利的结果。

然而,律师在质证证据时还要注意法庭的规则和要求,并始终保持专业、严谨、诚实和公正的态度。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保障机制一、证据规则的概念与重要性证据规则是指在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如何针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进行证明和证据收集的规则以及程序。

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定的标准,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是维护国家法制、推进社会进步的一种必要手段。

证据规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夹带私人情感、偏见和利益的因素影响司法判决结果,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证据规则的内容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合规、合理。

刑法规定专用排除规则,不合法证据不予采纳,如被告人的口供、强制取证等,法庭需要排除不合法证据的干扰,以保证审判公正、公正2.证据的充分性——充分、严谨、证据力度强的证据才可以为判决结论提供支持,以排除其他非法势力对案件结论的影响。

证据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语言、行为、证人证言、物证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公正、全面和准确的方式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证明。

3.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刑事审判中重要的标志,是权威性、公正性、客观性和规范性的体现,必须充分考虑,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证据需要保持独立性、一致性和恰当性,确保证据具有强有力的证明力度。

4.证据的争议性——刑事审判中不能有任何违背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的情况,只有当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撑和法律规定的基础时,才可以提交证据和呈现证据。

三、保障证据规则和机制1.保障公民知情权——公民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犯罪举证和审理活动的全部信息,并可以参与其中。

因此,法庭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公民充分了解审判情况,通过公众报道、庭审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判程序和结果,促进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2.保障辩护权——辩护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代表自己行使辩护权。

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应该确保辩护人的正常诉讼秩序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保障辩护人审阅案卷、出席庭审、提出异议等。

能提现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子

能提现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子

能提现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子证据裁判是指法庭判决案件时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它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对于保障刑事正义、维护公平正义起着关键作用。

下面我就提供一些关于证据裁判的例子,以便更好地说明此原则的实际运用。

1.窃贼案:在一起窃贼案中,有一位被告人被指控盗窃价值百万元的贵重物品。

检方提供了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言中目击证人称,他亲眼看到被告人从被害人家中偷走了物品。

但法庭裁定,该证人的证言并不可信,因为他在此前有多起犯罪记录,并且还有与被告人存在嫌疑的动机。

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法庭认为这个证人的证言可能具有目击者身份的偏见,因此该证据被裁定为不可信。

3.杀人案:在一起杀人案中,检方提供了一张录像监控的片段,其中显示了被告人在案发时间及地点附近的行踪。

然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录像片段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法庭经过审查后发现,该录像片段存在模糊不清和时间戳错误等问题,无法确定录像片段的真实性,因此它被裁定为不可靠的证据。

4.交通事故案: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害人提供了几位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称被告人驾驶车辆时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

但是,被告人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目击证人的诚信问题。

通过调查,律师发现其中一位证人在事故后多次更改了自己的陈述,并且与被害人有其中一种关系,因此他对目击证人的证言提出了质疑。

法庭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认为这位目击证人不够可靠,因此该证据被排除。

5.财产纠纷案:在一起财产纠纷案中,原告提供了一系列文件作为证据,证明被告人欠款并且拒不履行合同。

然而,被告律师质疑这些文件的真实性,表示这些文件可能是伪造的。

法庭决定,基于证据裁判原则,应对这些文件进行进一步鉴定,以确定它们的真实性。

经过专门鉴定机构的审查,确认这些文件确实是由原告人签署的,从而使这些文件成为可靠的证据。

这些案例说明了证据裁判的重要性,它可以在裁判过程中排除虚假或不可靠的证据,确保案件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司法实践的公正和公正性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4版刑法与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与鉴定

2024版刑法与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与鉴定

刑法与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与鉴定目录•刑法基本原则与证据规则概述•刑事审判中证据收集与审查•鉴定在刑事审判中地位及作用•证据规则在刑事审判中具体应用•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关系处理•完善我国刑法和刑事审判中证据规则和鉴定制度建议CONTENTSCHAPTER01刑法基本原则与证据规则概述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证据规则定义及作用证据规则定义在诉讼中,有关证据的收集、提供、质证、认证等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证据规则作用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公正处理。

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03020103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0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0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CHAPTER02刑事审判中证据收集与审查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依法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全面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

新刑诉法下辩护权及证据规则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新刑诉法下辩护权及证据规则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新刑诉法下辩护权及证据规则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前言:《法网狙击》是香港tvb电视台最新完结的一部连续剧,该剧讲述的刑事案件,虽有涉及到取证技术、法律适用及辩论技巧,但更多呈现的是证据变化带给控辩双方的控辩优劣势的大逆转,即证据博弈对犯罪事实认定的影响。

剧中被害人季慕芝在派对上被富少庞世帮强奸一案,讲述的正是控辩双方证据博弈而引发庭审结果失控的故事。

剧中,被害人季慕芝在案发后及时到医院验伤,其多处受伤,尤其脸部有被巴掌打过的明显痕迹,应当说认定犯罪嫌疑人庞世帮使用暴力及季慕芝反抗的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但庭审中,辩方律师提供了季慕芝在大学时因为家境贫困当过“拳手”(在酒吧陪客人划拳的职业)及其朋友诗婷当晚参加派对系援助交际的证据,暗示陪审团季慕芝当晚可能因家贫而进行援助交际,使陪审团对被害人的人格产生不信任,间接使得受害人受伤这一客观性证据成为“空中楼阁”。

之后,针对警方搜集的红酒销售员v拍摄的案发前庞世帮和季慕芝进行拉扯及季慕芝在被庞世帮拉进房间后多次呼叫救命的短片,辩方律师亦提出两个证人证言予以辩护,其中辩方提供的证人诗婷证言,证实案发后诗婷看见慕芝裸露上身背对门口坐在世帮身上(实际此时慕芝已昏迷,因诗婷只看得见背面,误以为慕芝清醒),运用诗婷证言否认红酒销售员v的证言,使二人的证言真伪难辨。

此后,对警方采集目击证人j的证言(证实看见季慕芝被庞世帮扇耳光后昏迷以及被强奸的整个过程),但辩方律师亦提供证据季慕芝母亲曾汇款十万元到该证人帐号(实因慕芝母亲为感谢此人出庭作证而支付,并非贿买)的银行汇款记录,辩解证人j证言系收受财物后所作的伪证,使得该份关键证言被当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案件庭审经多次举证、质证,但最后因证据矛盾无法排除且关键性定罪证据的真实性受到怀疑,最终陪审团裁定检控庞世帮强奸罪名不成立。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电视剧的结局深表遗憾和无奈。

但同时,该剧所反映的以法庭审理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的立法精神,辩护律师全面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及证据规则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对新刑诉法实施后的公诉办案工作也有着相应的借鉴意义。

刑事司 法中的证据规则及其完善

刑事司 法中的证据规则及其完善

刑事司法中的证据规则及其完善在刑事司法领域,证据规则犹如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与公平。

它不仅决定了案件事实的认定,更关乎被告人的命运和社会的正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有的证据规则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刑事司法中证据规则的重要性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而证据规则则是确保证据合法、有效运用的关键。

首先,证据规则有助于保障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通过明确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等标准,能够排除虚假、非法的证据,使裁判者依据真实、可靠的证据来判断案件事实。

其次,证据规则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它要求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防止权力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证据规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为被告人提供了必要的保护,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追诉。

二、现行刑事司法中的主要证据规则(一)证据的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实质性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只有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在被告人处被发现,这一证据与被告人是否实施盗窃行为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二)证据的合法性规则合法性是证据的重要属性之一。

非法获取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的口供,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通常应当予以排除。

这一规则旨在遏制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证据的客观性规则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想或猜测的产物。

证人的证言应当基于其亲身感知,物证应当是真实、可靠的,鉴定意见应当基于科学、客观的方法和依据作出。

(四)口供自愿性规则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是自愿作出的,不得通过强迫、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

只有自愿作出的口供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法于同志:刑事证据有效辩护问题

最高法于同志:刑事证据有效辩护问题

最⾼法于同志:刑事证据有效辩护问题最⾼法于同志:刑事证据有效辩护问题——“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刑事证据问题”研讨会上的点评发⾔来源:说刑品案,经作者授权发布2018年5⽉19⽇⾄20⽇,由江苏省委政法委、检察⽇报社主办,江苏省检察院承办的“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刑事证据问题”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来⾃最⾼⼈民检察院、最⾼⼈民法院、江苏政法机关等单位的实务界专家与中国政法⼤学、清华⼤学等⾼等院校的学者共190余⼈,分别围绕侦查、批捕起诉、刑事辩护、审判等环节的证据问题展开深⼊研讨。

在刑事辩护环节,安徽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王亚林、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主任薛⽕根作了主题发⾔。

南京⼤学法学院教授秦宗⽂和最⾼⼈民法院法官于同志作了点评。

为交流研讨需要,现将于同志博⼠的点评材料予以刊载。

根据录⾳整理,仅代表个⼈观点。

很⾼兴也很荣幸参加这个会议并担任薛⽕根和王亚林两位⼤律师发⾔的点评⼈。

薛⽕根律师从分析错案原因⼊⼿,提出了有效证据辩护的基本思路,并从辩护律师的⾓度就防范冤错案件提出具体建议。

我理解,薛律师传达了三个重要观点:⼀是对证据问题要更加重视。

当前刑事司法领域,最引⼈注⽬的是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

这项改⾰如何有效推进,可能见仁见智。

但有⼀点是⼗分清晰的,那就是从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度,必须抓住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这⼀核⼼问题。

我认为,这是推进审判中⼼制度改⾰的“⽜⿐⼦”,办理刑事案件必须牢固坚持以证据为重⼼。

薛律师对137件错案进⾏分析,指出其中80%以上的错案都是错在证据的收集与采信上。

这个结论是符合实际的。

我曾对⼗⼋⼤以来全国法院纠正的近四⼗起重⼤冤错案件进⾏梳理,发现绝⼤多数案件也都是因为证据的收集和采信出问题⽽导致。

所以,当前⽆论是从事侦查、起诉,还是辩护、审判⼯作,⼤家在办案中都必须⾼度重视、更加关注证据问题。

今天,由党委组织、公检法司律等诉讼主体参与,共同研讨刑事证据问题,这是⼀件⾮常有意义的事情,在此我要为主办部门点赞和⿎掌。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刑事证据规则
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 危险性,法律规定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时,必 须有其他证据补充说明其证明力的证据制度。 口供的补强: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 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叛国案件、伪证案件、强奸案件等案件的证据补强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补强证据规则: 《刑诉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 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要求对被告人的 有 罪供述用其他证据作补强证明,确认了对口供的补强规则。
六、品格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之一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性 的证据,例如,某被告人过去曾经犯过罪;某证人一贯 品行不端或者经常说谎。 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诉讼当事人和证人之品格的证 据一般不得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因此,又称为品格证 据排除规则。例如,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指控的犯罪发 生之前有不良品行的证据,包括证明其犯罪前科的证 据,一般不能用做证明其是否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之人的 证据。司法人员不能因为被告人曾经犯过罪或者有过不 良行为,就认为其更可能是本案中的罪犯。“一次做 贼,终生是贼“,这是一种必须排斥在司法证明之外的 错误观念。
18.下列证据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以死者身上的信用卡上的血指印证明犯罪嫌 疑人到过现场 B.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受伤后医院就其受伤情 况开出的诊断书 C.某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某精神病医院受人民法 院的委托对被告人精神病状况作出的诊断结论 D.某盗窃案中,价格事务所受人民检察院委托 对赃物所作的价格评估书


2、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一是传闻证据未经当事人交叉询问,难以担 保其真实性 二是传闻证据乃案外陈述,并非在裁判官前的 陈述,裁判官无从对传闻证据进行当庭调查, 以辨真伪 三是传闻证据有使真实事实发生偏差的危险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一、概述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合法权益,限制和规范证据的收集、保护与运用所制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刑事证据规则的正确适用对于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合法和规范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刑事证据规则。

二、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可以作为提供真实和可信信息的任何证明材料。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通常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

三、刑事证据规则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2.利益平衡原则: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需要平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滥用证据权力。

3.证据排除原则: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四、刑事证据的收集1.原则上,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等各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收集证据。

2.不能使用酷刑、非法拘禁等手段获取证据。

必须尊重人权、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3.获取证据的手段可以包括调查取证、搜查、侦查、讯问、取样、勘验等。

五、刑事证据的保护1.录音、录像、图像等视听资料的保护:应保存完好、不得篡改或丢失。

2.书证的保护:应妥善保管、防止毁损或丢失。

3.物证的保护:应妥善保存、防止污染和损毁。

4.证人证言的保护:应保证证人的安全、不受威胁和干扰。

六、刑事证据的运用1.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根据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形成事实认定。

在形成刑事事实认定时,应当以证明能力较强的证据为依据。

2.证据的认定应当符合逻辑、合乎常识,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对于证据存在的争议,法官应当依法充分审查,排除不合理和无效的证据。

4.刑事证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七、刑事证据的违法排除1.违宪证据排除:对于通过侵犯个人权利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法院应作出排除的决定。

2.不当证据排除:对于虽然合法获得但严重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证据,也可以予以排除。

关于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解读

关于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解读

关于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解读引言:各位云南的律师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借这次时机和云南的各位律师就我们共同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交流,也非常高兴能够在这个场合见到了老朋友。

今天我讲两个专题:〔一〕两院三部关于刑事证据问题的两个规定向大家做一些简要的介绍,这个文件还没有正式公布,主要就内容方面做一些简要的介绍,穿插一些我个人的看法和观点。

〔二〕谈一下刑事辩护当中应当注意处理九个方面的关系。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这两条规定出台以后不光是在法学界法律界引起很大反响,在整个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其中有一种说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赵作海案件导致的,这个说法在一定意义上是有道理,但不能完全这样去理解。

专题一:关于刑事证据问题两个《规定》的解读一、两个文件出台的背景在十七大中央换届以后,周永康同志担任了中央政治局常委,并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在政法领域又掀起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2007年提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任务之后,经过一定的调研,在2008年中央出台了19号文件,这个文件确定了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方向、目标、步骤、范围等等方面的问题,今天为止还没有完成。

这次改革和前一次改革有所不同。

2007年之前司法改革成为全国的热点问题,但是那次改革雷声大雨点小,唯一完成的一件事就是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

其他方面的讨论得比较热烈,并且认为具有很大的可行性,有实现的可能,但最后都没有做到。

现在出台的这个文件,从大的背景上说,是在2007年以后,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宏伟蓝图当中提出了一个问题,要建立完善诉讼证据制度。

19号文件作为一个专题列出来了,并且这项改革任务的具体落实牵头单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这次改革和过去有所不同,中央搞了60个题目,然后按照题目的内容和各个部门相关的关系,做了分工,哪些题目由哪个部门牵头,哪个部门协作。

刑事证据的改革当时由法工委来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来牵头。

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仅有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

这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对鉴定材料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

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表面的意思是指的再议件刑事案件中,调查证据的规则,并且国家专门制定相关的规定,内容要涉及案件的每一个方面,那么,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的刑法法条有哪些?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的刑法法条: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十二条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确立的证据原则(一)刑事诉讼证据和证据规则概述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

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既是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又是裁判者为确定裁判所依赖的手段;既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的统一,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统一。

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出发,可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概括为:以法定形式表现、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定案依据的客观事实和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相关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已经发生并且待证的刑事案件有关联,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主体、对象、方法和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和采信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事实真相的过程。

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必须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就体现为诉讼证据规则。

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是确定案件真实,公正处理诉讼,保障公正司法。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规则是通过立法预先设立司法诉讼活动的行为框架和衡量标准,通过明确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诉讼程序中再现事实的过程主要是借助证据规则来体现的,因此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程度直接关系案件原始事实状态的确切程度,并最终影响审判的结果。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刑事证据规则与公正司法实践探讨

刑事证据规则与公正司法实践探讨

刑事证据规则与公正司法实践探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严谨的证据规则是保障公正裁判的重要保障之一。

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运用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能够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然而,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并非一蹴而就,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发展。

首先,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规则不仅要确保被告人的自由和人权得到保障,还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刑事证据规则要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依法进行。

在刑事侦查阶段,主要包括搜查、抓捕、讯问等程序,必须遵守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律程序规定。

同时,证据的固定、署名、鉴定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另外,刑事证据规则强调证据的合法收集和使用。

在收集证据时,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比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而在证据运用中,证据的充分性、直接性和确凿性原则是刑事庭审过程中的重要原则。

庭审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证据确凿性和可信度来判断事实,并作出准确和公正的判决。

此外,刑事证据规则还要求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刑事证据规则运用的一个重要环节。

被告人对控告进行辩护和质证,有权委任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权尽力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包括收集、质证和对抗检察机关的证据。

法庭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应该予以保障和尊重。

然而,刑事证据规则的具体运用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其中之一是证据链的完整性和环节的衔接。

在刑事案件中,多个环节的证据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关联和联系,才能构成证据链。

如果证据链不完整或关联性不清晰,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无效的问题。

因此,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在案件准备和庭审过程中应该注重证据链的建立和完善,避免出现证据断链的情况。

另一个问题是证据的相关性和可信度的判断。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重要性来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证明力。

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解读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合法证据的解读以及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进行探讨。

一、刑事诉讼中的合法证据刑事诉讼中,合法证据指的是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能够借助合法手段收集到。

合法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确凿性的特点,能够有力地证明被告人是否犯罪,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1. 书证书证指的是书籍、文件、账簿等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交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证据效力。

举证方应提供原本或副本,并且经过公证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以保证其真实性。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涉及到的实物证据,如凶器、毒品、赃款赃物等。

在刑事诉讼中,物证的收集需要依法进行,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物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和封存,并且在庭审过程中由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其证据效力。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案件事实的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和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也需要注意其可信度和真实性。

法庭会对证人进行审查和盘问,以确保证言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专业鉴定机构根据被鉴定事项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结论。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可以提供案件中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的解决和证明,提供科学依据。

鉴定过程应该严格依法进行,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证据法的适用原则首先是法定原则,即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

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进行使用,这些规定具备指导性和约束力,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可信度高。

刑事辩护中的证明责任与诉讼规则

刑事辩护中的证明责任与诉讼规则

刑事辩护中的证明责任与诉讼规则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负责保护被告的权益,而且还需要负责论证被告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在这个过程中,证明责任和诉讼规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会探讨刑事辩护中的证明责任和诉讼规则,并解释为什么这两个方面对于公正审判是如此重要。

首先是证明责任。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被告通常是无罪的,直到被法庭判决有罪为止。

这意味着公诉方有责任证明被告的有罪。

然而,辩护律师也面临着证明责任,他们需要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者减轻罪责。

证明责任通常是由事实和法律支持的。

辩护律师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被告没有犯罪或者降低犯罪程度。

这可能包括调查证人,收集物证或专家证词。

证明责任在刑事辩护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辩护律师不能充分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罪责,被告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自由和权益可能会受到侵犯。

因此,辩护律师必须努力履行证明责任,确保被告能够受到公正的审判。

其次是诉讼规则。

刑事诉讼规则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

这些规则确保了案件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例如,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所有相关证据的提供,并且可以质询证人和专家。

诉讼规则还规定了法庭的权力和责任,确保案件能够进行公正和透明。

诉讼规则在刑事辩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们保护了被告的权利,确保他们能够有一个公正的审判。

如果诉讼规则不被遵守,辩护律师可能无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或质询证人,这将对案件的公正性和可靠性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辩护律师必须对诉讼规则有深入的了解,并确保它们得到正确执行。

同时,诉讼规则还可以保护辩护律师的权利和独立性。

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建议或提出辩护策略,而法庭也有责任确保辩护律师的权利得到保护。

这种平衡确保了辩护律师能够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保障被告的权益。

总的来说,刑事辩护中的证明责任和诉讼规则对于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证明责任确保被告能够受到公正的判决,而诉讼规则则确保了案件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法律小讲堂辩护证据(2篇)

法律小讲堂辩护证据(2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诉讼的基石,是法院判断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证据的运用尤为关键。

本文将围绕辩护证据的定义、种类、收集与运用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辩护证据的定义辩护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辩护证据是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辩护证据的种类1. 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等。

物证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痕迹等;书证是指记载和反映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图表等。

2. 人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涉嫌犯罪事实的陈述和辩解。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图像、声音等。

4. 科学鉴定:包括法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科学鉴定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定,以确定案件事实。

四、辩护证据的收集1. 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应主动调查取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查阅案卷材料,调取相关证据等。

2. 委托鉴定:对于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辩护律师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

3. 证据保全:对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辩护律师应采取措施进行保全,如拍照、录音、录像等。

4. 证据转化:对于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辩护律师可通过相关法律手段,将其转化为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辩护证据的运用1. 证据审查:辩护律师在运用证据时,应仔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2. 证据对比: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对比,找出矛盾点,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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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一、回顾刑事辩护的四种模式刑事辩护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了,基本上应该说有四种辩护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就是围绕朴素的、正义感的一种辩护。

这种辩护存在于1996年刑诉法之前。

在那个时候,基本上不分什么发问、质证,是法官纠问式的。

第二种模式,是围绕犯罪构成展开的辩护。

就是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围绕分析整个案件的犯罪构成展开辩护。

这种辩护一直延续了很多年,很多人一直在用。

第三种模式,是围绕程序正义展开的辩护。

随着理论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犯罪构成辩护有点走不动了,因此出现了围绕程序合不合法展开的辩护。

刑事辩护出现了新三难问题——发问难、质证难、发表辩论意见难,这导致刑事辩护走入了困境。

实际上程序辩护对我们来讲有难度,也不是我们提倡的。

更主要的是当事人不希望这种辩护出现。

第四种模式,围绕证据分析展开的刑事辩护。

这种模式现在已经开启了。

其实刑事辩护走到最后,一定是围绕证据分析进行辩护。

也就是对案件的所有证据展开全面分析,分析出它里边的疑点、争点、难点,从而制定我们的辩护方案。

证据分析要求我们具备两种素质:第一种是证据的基础理论在刑事辩护当中的运用;第二种是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二、瑕疵证据规则(上)证据规则和证据的基础理论不同,它是在我们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中存在的,拿来就能用的。

(一)瑕疵证据规则瑕疵证据是有根据的。

它的依据主要体现在我们目前的《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中。

它的范围,应当说所有的瑕疵证据几乎包含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

它的特征是在取证过程当中轻微的违反了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它还有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它是可以补证的。

补证基本上是由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补证。

通过补证以后,这个证据可以采信的,才能叫瑕疵证据。

所以我们说四个方面:第一,它存在于现有的司法解释当中。

第二,各种证据都包括了。

第三,在取证过程当中有轻微的程序上的违法。

第四,它可以补证,补证以后可以采信。

表现形式主要是有4种:证据笔录存在记录上的错误;证据笔录遗漏了重要内容;证据笔录缺少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侦查活动存在技术性手续上的违规。

(二)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1.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的区分区分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从四个方面来看:第一,看取证手段是否侵犯了重大的权益。

第二,看取证手段是否违反了实质性的程序规定。

第三,采用了某一证据是不是违背了根本的程序正义。

第四,采用了某一证据是不是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本身。

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有一个广义的理解,即它有一定的程序违法,不管轻微的,比较严重的,特别严重的,我们都叫它非法证据。

有这种理解也不能算错。

但是现在《刑事诉讼法》里边讲的非法证据基本就是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讲的,最主要的大部分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违背被告人意志的证据,这个叫非法证据。

包括物证、暴力取证的证人证言等。

2.区分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的意义及在辩护当中的使用区分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涉及到我们准备怎么样做辩护方案。

如果确定了某证据是非法证据,那我们首先要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如果是瑕疵证据,那我们庭前可以不用做什么,等到开庭质证的时候直接指出来这个证据有什么问题。

法院发现问题后会要求公诉人或侦查机关对这个问题进行解释。

解释之后,我们再来判断这个解释合理还是不合理。

如果不合理,不能做定案根据。

合理的,法院会采信这个证据。

所以区分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会有利于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准确的对证据进行分析,对证据进行定性,然后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

(三)瑕疵证据和不得采信证据1.概述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不得采信证据,将证据这样分类实际上对我们的应用是最有好处的。

不得采信证据,司法解释直接规定了,出现这种情况直接不得做定案根据。

瑕疵证据,经过解释之后,如果合理可以做定案根据,不合理的不能做定案根据。

非法证据,要进入一个繁杂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经过一系列的抗辩,才能决定是不是非法证据。

如果是非法证据就排除,不是非法证据就正常采信。

案例分析——某诈骗案,区分瑕疵证据和不得采信证据。

我们自己要做到对案子、对证据进行一个准确的定性,才能准确的提出辩护意见。

否则你要不负责任地定性,法官肯定不会采纳你的意见,所以我们要把它分析清楚,定性清楚。

2.法律依据比方说《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询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1)讯问笔录填写的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这都属于瑕疵证据。

还有其他的,比方说书证有更改或者是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印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做定案根据。

不得采信的证据。

法律依据如《解释》第七十六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瑕疵证据和证据合法性的关系瑕疵证据有两类,一类是需要补强的证据,这一类基本上都在《刑诉法》的规定里边。

如果发现证据上有某些瑕疵,也不要过于着急把它定性为需要补强的证据,而是把它找到看看是不是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必须要补强。

如果不是,那么我们就不把它作为一个辩点了。

为什么我们要分析瑕疵证据跟证据合法性什么关系呢?因为我发现我们很多同行在辩护的时候,质证比较粗糙,拿过来就说这个证据没有合法性就完了。

这样质证,我认为原来可以,但是从今天开始要改一改这个做法。

因为如果只说这个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而没有指出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法官是不会重视的。

既然已经知道它是一个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那么它是哪种不具有合法性的,必须得当庭跟法官说出来。

单纯以合法性质证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对我们达到辩护目的来讲缺了很多东西。

意识到有合法性问题了,那么把它分析透了并提出意见,这才叫证据分析的辩护,精细化的辩护。

在证据分析里,你做的越精细,你的水平越高,那你的价值就越高。

通过案例分析,说明瑕疵证据在合法性质证方面如何运用。

本案例中,一对证据定性不准;二提法有问题;三到案经过不是证据。

总结:如果辩护人不认真对待证据,不对证据进行精细化分析,就会做出错误的辩护方案,达不到有效辩护的效果。

二、瑕疵证据规则(下)(五)瑕疵证据规则在实务当中的运用案例分析——某受贿案中的证据规则运用。

瑕疵证据在实务中怎么运用?总结这么几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首先要精确的分析证据的属性,准确识别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不得采信的证据,以及证据特征上的其他合法性缺失。

第二,如果是非法证据,那我们就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查程序、调查程序,排除该证据。

第三,如果是不得采信的证据,我们直接质证,提出不得采信的意见。

第四,如果是瑕疵证据,要求其补证,审查其补正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瑕疵证据不要放弃,有很多瑕疵证据也可能会转化成很好的辩点。

第五,如果证据存在上述情形,尽可能不用“三性”中的合法性质证,因为“合法性”证据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三、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在我们刑事辩护里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要高度重视被告人的供诉、辩解以及证人证言这两种证据的采信规则,这样我们才能把我们的辩护做好。

(一)意见证据规则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

案例分析——内蒙古危害公共安全案中的意见证据。

《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的八项内容,第一条就是证人证言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

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中的意见证据。

(二)证据能力规则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这个要点是作证时。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

第一个方面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第二个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

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我们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

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

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

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

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

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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