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误餐补贴(餐补)税收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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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995 82 财税1994 89 关于误餐补贴和出差津贴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1995  82   财税1994  89 关于误餐补贴和出差津贴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
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8-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企业实操知识点: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操知识点: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有些企业发放一些补贴作为误餐补助,这类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会计:小税官,请问误餐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小税官: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小会计:请问误餐补助具体指什么?
小税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效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小会计:如果公司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的补贴,是否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税官: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食堂餐费与误餐补助

职工食堂餐费与误餐补助

职工食堂餐费与误餐补助职工午餐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内部食堂,有的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有的则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

无论哪种形式,午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

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实务处理中,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除了因员工就餐支付的伙食性补贴外,食堂本身购置餐具等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如何界定自办食堂?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属于工资,那员工个人凭发票报销的餐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结合现行政策,本文就纳税人关注的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释。

一、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包括哪些?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的内容,现行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细化,通常理解为补贴的对象或者补贴资金流入方向为职工食堂,就可以认定为是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

二、如何界定自办食堂?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自办职工食堂身份的界定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也就是说,自办职工食堂应该只是法人企业内部的一个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列支的票据如何掌握?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关注最多的就是票据的列支问题.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

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
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
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 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 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同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 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 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 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 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过以上文件规定,可见第一种模式即企业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 的误餐补助,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 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属于 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导言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虽仅有一字之差,但是在个税的税务处理上却有着天壤之 别,误餐补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午餐补助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个税。有些企业在发放员工餐费补贴时,经常混淆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这两个概 念。企业在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问题上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形成错误的账务处 理和纳税风险,轻则补税、重则罚款,给企业招致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将通过以 下一则案例,就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在个税缴纳问题上的区别,进行简单分析。 案情 A 公司 2013年 1 月至 7 月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向公司员工发放午餐补贴,金额 高达十余万元,但 A 公司却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税务机关在 稽查中发现问题,要求该企业补缴税款,但 A 公司却辩称误餐补助不应计征个人 所得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详细向 A 公司解释了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区别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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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答疑:三种餐补是否缴纳个税[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企业内部未设食堂,员工中午需要外出就餐,企业给予的就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内部未设置食堂,给予员工的就餐补助不属于上述误餐补助的范畴,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员工固定在某餐厅就餐,月底由公司与餐厅统一结算,结算的费用是否分摊到个人名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财税实务误餐补贴(餐补)税收政策文件

财税实务误餐补贴(餐补)税收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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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误餐补贴(餐补)税收政策文件
关于餐补是不是要有发票
公司规定出差有固定的餐补,报销时是不是必须有餐饮的发票?没有发票如何处理?
我公司现在被税务局稽查,有一些不是人人有份的,新来的应届毕业生困难补助,每人1000,税务局要我补个税,请指教有什么文件可以与之辩论,不用缴纳个税。

如有餐费发票就属工作用餐,无需缴个税。

如无发票,那就是工资,没有什么可谈的!!
关于餐补的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清楚规范了此类问题的界定——一、如果是符合当地规定限额内的误餐补助,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补充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

误餐补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误餐补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误餐补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误餐补助是指企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或企业以误餐补助的名义按月发放给职工的补贴。

误餐补助是每个企业都涉及到的,误餐补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为了使大家理清两者的区别,本文将对误餐补助涉及的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处理做详细介绍。

误餐补助会计的处理现行的法规对误餐补助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财企【2009】242号)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其具有工资性质,应在“应付职工薪酬一工资”会计科目中核算。

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过以上文件规定的精神可见,企业给职工发放误餐补助,实际是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并不是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不符合职工福利费中的相关规定,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都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企业要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误餐补助确认为负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是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误餐补助,计人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二是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误餐补助,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三是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误餐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实务操作

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实务操作

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实务操作误餐补助是企业为了补偿员工加班或出差所产生的餐费而发放的一种补贴。

根据相关规定,误餐补助应当按照不超过当地的标准予以发放。

然而,误餐补助的发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何进行实务操作呢?下面我们来详细解答。

一、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配套政策规定,误餐补助属于劳动者的个人所得范围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对于每月不超过480元的费用可以予以免税,超出部分按照40%的比例计征个税。

二、误餐补助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的缴税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由企业代员工缴纳;二是由员工自行缴纳。

下面我们分别来看看两种情况下的计算方法。

1、由企业代员工缴纳对于由企业代员工缴纳的误餐补助,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发放情况,在每月工资条上列示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代缴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总额-480元)*40%举个例子,假如某员工的误餐补助为600元,那么其应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应代缴个人所得税=(600-480)*40%=48元因此,该员工的实际误餐补助为552元。

2、由员工自行缴纳对于由员工自行缴纳的误餐补助,企业在发放时仅将税前金额列示在工资条上,员工需要自行根据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应缴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总额-480元)*40%举个例子,假如某员工的误餐补助为600元,那么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应缴个人所得税=(600-480)*40%=48元因此,该员工的实际误餐补助为552元,其自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8元。

三、误餐补助的纳税申报事项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于代缴的误餐补助应当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并申报。

对于由员工自行缴纳的误餐补助,员工应当在年度终了前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四、误餐补助的实务操作建议1、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误餐补助发放档案,记录员工的姓名、误餐补助标准、发放金额、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信息。

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实务操作(共5篇)

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实务操作(共5篇)

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实务操作(共5篇)第一篇: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实务操作随着现代社会快速发展和进步,职工因工作的需要,总会发生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情况,企业会因此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是指企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或企业以误餐补助的名义按月发放给职工的补贴。

误餐补助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但由于误餐补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很多财会人员没有分清两者的区别,这样可能会形成错误的账务处理和纳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也就是说,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一些企业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或借此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该并入职工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篇:司机外出误餐补助司机外出误餐补助为进一步规范司机误餐补贴的发放工作,特明确规定如下事项:司机因公外出,分工作日与非工作日两种情况。

1、在正常工作日不同时间段外出餐费补贴说明如下:﹙1﹚若上午11:30之前回到公司的,走公司统一补贴发放程序领取餐费;若上午11:30外出至中午13:00没有回到公司的,午餐参照公司正常午餐补贴标准实报实销,公司不再发放午餐补贴。

﹙2﹚若外出时间在中午12:00以后,午餐可以提前自已解决,然后走公司统一补贴发放程序领取午餐补贴。

误餐补助涉及的税法规定属于不征个税范围

误餐补助涉及的税法规定属于不征个税范围

1.可以取得发票的情形:按公司制度规定,按实际发生“误餐费”按标准发放补贴(也可按实报实销处理,因属于“因公”的实报实销则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可以不按误餐补助处理),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之一;
2.不需要取得发票的情形:按公司制度规定,误餐费补贴只要发生“误餐”情形,就按标准发放补贴,则以相应的签领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3.补充问题:误餐补助的个税问题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其中包括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属于“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如单位是人人都有的或者部分部门人员定额发放“误餐补助”给所有员工(比如午餐补助),不属于“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在工作场所中,许多公司为了方便员工就餐,提供了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的福利。

然而,对于许多员工来说,他们可能对于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存有疑问。

本文将详细回答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

误餐补助是指为了弥补员工因工作需要而无法提供正常的就餐时间,使其不得不在规定时间内随便吃些东西或操劳,为此公司给予的经济补助。

午餐补助则是为了方便员工就餐,在公司规定范围内提供的午餐经费。

这两者都属于员工的生活费用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及个人所得税有关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并且需要纳税。

具体纳税办法如下:首先,对于误餐补助,个人所得税处理的方式是根据公司的福利政策和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而言,误餐补助的税前金额是固定的,这个金额可以根据不同公司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个人所得税处理时,可以选择固定扣除或按照实际发放的误餐补助金额进行计税。

固定扣除的方式是指每月对误餐补助金额固定扣除个人所得税,这样员工在拿到误餐补助时就不需要再缴纳额外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实际发放的误餐补助金额进行计税的方式则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如果误餐补助金额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当前为每月5000元),那么员工就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午餐补助,个人所得税处理的方式也类似于误餐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午餐补助的税前金额也可以选择固定扣除或按照实际发放的午餐补助金额进行计税。

固定扣除的方式是指每月对午餐补助金额固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员工在领取午餐补助时不需要再缴纳额外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实际发放的午餐补助金额进行计税的方式也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如果午餐补助金额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那么员工就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缴个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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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与网友交流时对差旅费、误餐费、通讯费是否征个税等问题进行了解答,这引起了许多读者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兴趣。

2013年4月18日,大连市地税局对这方面政策进行了解读。

差旅费津贴政策规定:
根据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便于征管,我市对差旅费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按照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差旅
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在单位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行[2008]650号)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

误餐补助政策规定:
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按照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对公务用车、通讯补贴的公务费用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老会计经验】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随着现代社会快速发展和进步,职工因工作的需要,总会发生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情况,企业会因此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是指企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或企业以误餐补助的名义按月发放给职工的补贴。

误餐补助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但由于误餐补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很多财会人员没有分清两者的区别,这样可能会形成错误的账务处理和纳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也就是说,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一些企业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或借此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该并入职工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误餐补助涉及的税法规定属于不征个税范围

误餐补助涉及的税法规定属于不征个税范围

如发放的补贴属于文件规定的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范围,可以取得发票或按公司的工资发放制度,以相应的签领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1.可以取得发票的情形:按公司制度规定,按实际发生“误餐费”按标准发放补贴(也可按实报实销处理,因属于“因公”的实报实销则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可以不按误餐补助处理),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之一;
2.不需要取得发票的情形:按公司制度规定,误餐费补贴只要发生“误餐”情形,就按标准发放补贴,则以相应的签领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3.补充问题:误餐补助的个税问题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其中包括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
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属于“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如单位是人人都有的或者部分部门人员定额发放“误餐补助”给所有员工(比如午餐补助),不属于“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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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贴(餐补)税收政策文件
关于餐补是不是要有发票
 公司规定出差有固定的餐补,报销时是不是必须有餐饮的发票?没有发票如何
处理?
 我公司现在被税务局稽查,有一些不是人人有份的,新来的应届毕业生困难补助,每人1000,税务局要我补个税,请指教有什么文件可以与之辩论,不用缴纳个税。

 如有餐费发票就属工作用餐,无需缴个税。

 如无发票,那就是工资,没有什么可谈的!!
 关于餐补的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清楚规范了此类问题的界定——
 一、如果是符合当地规定限额内的误餐补助,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
副食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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