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章公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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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的主要特征公司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四点:(1)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

公司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2)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企业组织。

公司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即股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获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公司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重要区别之一。

公司具备了法人的实质要件,即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一个组织体,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诉讼活动,因此就具有法人资格。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即“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3.我国《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的原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完整版)《公司法》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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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完整笔记 指定教材: 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

定价:18.00元。

总论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 2、营利性 3、独立性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公司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P111)(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分类(P112)(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1】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2】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公司的内部机构(如采购部、财务部)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二、公司法人财产权(P116)1、对外投资(1)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

(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解释】《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2、对外担保(1)对外担保的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号发布日期: 2013.12.28实施日期: 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课程教学大纲[1][1][1][1].doc孙

公司法课程教学大纲[1][1][1][1].doc孙

《公司法》选修课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概况英文名: Corporations law开课单位:经济与政法学院课程编码:学分学时: 2学分 32学时授课对象:湖北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先修课程:法律基础课程目的和主要内容: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公司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课程对公司法进行系统的讲解,以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基本知识和精神,在实践中自觉遵守公司法律,并能够应用公司法解决实际问题。

本课程对我国公司法进行系统的讲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和公司法概述,我国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的设立、章程、法人资格、资本制度、产权制度、公司的治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制度,我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公司的法律责任等。

二、课程教学内容及要求第一章:公司法导论1.1: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1.2: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1.3: 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1.4: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公司的法律界定2.1: 公司的历史考察2.2: 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2.3: 公司与其他企业的法律界限2.4: 公司的分类2.5: 有限责任公司2.6: 股份有限公司2.7: 一人公司2.8: 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章:公司的法律地位3.1: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3.2: 公司的能力3.3: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4: 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3.5: 公司的社会责任第四章:公司的设立4.1: 公司设立概述4.2: 公司设立的方式4.3: 公司设立的条件4.4: 公司设立的程序4.5: 公司设立登记4.6: 公司设立的效力4.7: 发起人的设立责任第五章:公司的资本5.1: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5.2: 出资5.3: 股份5.4: 资本的增加与减少第六章: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6.1: 股东与股权的界定6.2: 公司法人财产权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7.1: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7.2: 股东会(股东大会)7.3: 董事会7.4: 经理7.5: 监事会第八章: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组织变更 8.1: 公司的合并8.2: 公司的分立8.3: 公司的组织变更第九章:公司债券9.1: 公司债券的法律界定9.2: 公司债券的发行9.3: 公司债券的转让9.4: 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第十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10.1: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10.2: 公司的会计制度10.3: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10.4: 公司利润的分配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11.1: 公司的解散11.2: 公司的清算第十二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12.1:概述12.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12.3: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章:公司的法律责任13.1:公司法律责任概述13.2:公司民事法律责任13.3:公司行政法律责任13.4:公司刑事法律责任三、实践环节无四、学时分配(小四号粗宋体)五、附录(小四号粗宋体)参考教材:雷兴虎主编《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青岛大学,经济法课件。第04章 公司法

青岛大学,经济法课件。第04章 公司法

2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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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 2,公司负责人的义务
2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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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含义 1,要式证券 2,设权证券 3,债券利率固定 4,债券到期
2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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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不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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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指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职权划分有自己的 特点 (二)公司负责人简直有更多的限制
2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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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二
某有限公司公司亏损占总额达到了股本总额的 1/4 , 董事长李某的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为讨论解决本公司 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 10 万股(含 10 万股)以 上的股东直接10日后参加股东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 股东会。 股东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 1 )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 2 )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 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 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 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 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公司的特征: (1)依照公司法设立 (2)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一般是法人 (4)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组成 (5)公司是股东资本的集合,决策遵循资本至上原则。

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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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档旨在提供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
组织结构、运作和治理的法律体系。

为了保持简洁,本文将不对内
容进行总结,而是提供公司法的完整版本。

公司法全文
以下是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组织机构和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章公司设立
第二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章公司组织形式和名称
第三条公司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第四章公司资本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公司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六章公司股东
第六条公司股东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章公司监督
第七条公司监督是指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监控。

第八章公司财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报告。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
第九条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并、分立和解散。

第十章公司违法
第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以上是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供参考。

结论
本文提供了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旨在帮助人们了解公司法的内容和规定。

请注意,本文所引用的公司法内容应以官方发布的法律文件为准,如有差异,请以官方版本为准。

第四章公司法

第四章公司法

第四章公司法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一)公司的定义各国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下定义,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三个内容上,即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上,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公司作为企业法人(corporate body),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定,也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关键。

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6.22条规定,公司股东就其购买的股份,除了支付发行股份的对价外,或支付其认缴协议中规定的对价外,对公司及其债权人不承担额外的责任。

各国公司法把股东对公司的风险只限于其允诺承担的责任(认缴的出资额)之内。

这是商事组织法上历史性的进步。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property)公司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一旦股东将投资的财产移交给公司,这些财产从法律上便属于公司所有,而股东则丧失了直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他们所换来的则是按照出资比例享受一系列的权利,如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的权利,分取红利的权利等等。

但公司对因股东入资而形成的公司财产以及在以后经营中增加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具有直接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并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sue and to be sued) 当公司与他人发生商业纠纷时,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提出起诉,或进行应诉以行使其诉讼权利。

4.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centralized management) 公司的管理体制必须与公司法的原则规定相一致,即应采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

公司法2021修订草案全文

公司法2021修订草案全文

公司法2021修订草案全文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公司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为此,我国政府制定了公司法2021修订草案,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该修订草案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与股东、投资者无关。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第五条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七条公司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明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公司的章程应当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权益等内容。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虚假出资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和管理第十条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第四章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税务义务,不得进行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公司的合并、分立和清算第十七条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经济法》第4章公司法

《经济法》第4章公司法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 一、公司设立概述 ▪ (一)公司设立方式 ▪ 1、发起设立,是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
行的全部资本而成立公司。 ▪ 2、募集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资本部分,
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的公司。 ▪ 3、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又可以募集设立。
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 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 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 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 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 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 5、有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 6、有公司住所。
▪ (四)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
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 法律特征: ▪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 2、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 ▪ 3、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 ▪ 4、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人数的限制,但无最高人
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规范性文件,是 公司成立的行为条件。 ▪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 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 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 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 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设立原则 ▪ 1、自由设立; ▪ 2、特许设立; ▪ 3、准则设立(登记设立); ▪ 4、批准设立(核准设立)。 ▪ 我国公司的设立原则是:登记设立为主,核

公司法第四章

公司法第四章

新法第54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关于监事的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 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P126 关于监事会的监事数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 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股份有限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 会成员不得低于5人.
四、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会议的种类(见第121页) ①董事会常会 ②董事会临时会议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 集并主持。 在召集董事会会议时,我国《公司法》规 定董事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通知全体董事。
3、董事会的决议(见122页)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 议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案例: 案例:请阅读上述资料,并回答:上述通知有哪些
违法之处?根据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A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兹定于1999 1999年 15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 兹定于 1999 年 5 月15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 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 特通知如下: 年度股东大会年会, 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 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 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 50万股的股东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 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 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 万股选出一名代表, 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 席股东大会会议。 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 50万股的股东 10日前不自 三 、 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 , 5 月 10日前不自 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司将向其寄送“通讯表决票” 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司将向其寄送“通讯表决票”, 由其通讯表决。 由其通讯表决。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年 1999年5月5日

2014年公司法全文

2014年公司法全文

2014年公司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司定义和分类】公司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注册、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人以资金或者实物出资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股东的企业法人。

根据所有者的责任方式和经营形式的不同,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承担的责任限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按股份持有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名称的选择和使用】公司的名称由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但是不得重复使用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欺诈、虚假、混淆、有害公共利益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名称的登记】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第六条【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设立和自愿设立。

第七条【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设立公司】主管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自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样适用本法。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两个以上的发起人并以出资方式设立。

2. 注册资本数额符合法定标准,以人民币表示,可以用外币出资。

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由发起人自行约定。

3.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以他们各自出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并以出资方式设立。

2. 注册资本数额符合法定标准,以人民币表示,可以用外币出资。

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由发起人自行约定。

3.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他们各自出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起草公司章程。

第四章公司法

第四章公司法

1、最低资本: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 的出资额
2、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 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 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 会 4、责任的承担: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 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种类 股东承 无限 有限 担责任 公司 责任 的不同 公司
划分 按信用 基础不 同划分 按公司 的支配 关系划 分 按公司 国籍不 同划分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资 两合 公司
两合公 司
人合 资合 公司 公司 母公司与子 公司 本国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 司 外国公司
四、公司的登记管理 1、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 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 期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4、年度检验: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作业:教材58页思考题3、5。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念 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 2、股东有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 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 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4、公司资产的独立性 是典型的法人组织、典型的资合公司。
案例分析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 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 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 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 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 别为:甲出资180万,其中货币出资70 万、专利技术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 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专利 技术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 资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50万元,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 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 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第六八节节 公司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 二、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1)派生分立 (2)新设分立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公司分立的效力
1.公司的新设、消灭和变更。 2.财产和营业的分割。 3.债权、债务的承受。
第第六八节节 公司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
三、公司组织变更
(一)公司组织变更的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2.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二)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变更的具体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 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 时,应当依法办理。
(三)公司章程内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1.
2.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
第二节 公司设立
四、公司名称与住所
(一)公司名称
1.我国公 司名称的 选用规则
(1)一般名称构成 (2)企业集团的名称构成
(二)公司住所
2.公司名 称预核准
制度
第三节 股东与股权
一、股东
(一)股东的分类 1.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 2.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和非法人组织股东 (二)股东资格的丧失 (三)股东名册
第三节 股东与股权 三、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1.内部转让 2.对外转让 3. 强制转让 4.股权继承
A
B
C
D
第三节 股东与股权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发行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3)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 3.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的转让 (2)无记名股的转让

公司法

公司法
每个公司参与人各方扮演的并不是对立的而是补充的角色, 交易各方在通过交易来相互增进各自利益并各得其所。


为什么公司成为主导的商业企业形态?


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拉克教授的简短回答是:公司作为一 种组织形式的成功,在于它的特性和使得这些特性发挥作用 的社会环境。 公司四大特性:投资人的有限责任、投资权益的自由转让、 法人人格(实体权利、生命期和目的)、集中管理。 三个外部社会条件:1、大型企业:技术进步、规模经济、压 制竞争合力催生大型企业,人们发现企业内部协调比市场协 调和合同协调成本更低;2、财富的分散:财富不可能平等, 也不会极端倾斜;3、投资财产的私人所有权作为社会准则被 接受。这一准则排除了单靠政府资本积累解决难题。所有因 素—大的商业单元、相对较为富裕的众多投资人、财产私有 机制—促成了拥有分散投资人,而将自身交给拥有众多雇员 和所有人的大型企业的富有效率的管理层。基于这一视角, 公司比它的对手—个体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商业信 托—均具有竞争力。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条件 —— 法定股东数(50个下) 最低资本额(3万)
公司章程 —— 股东全体制订
出资方式 —— 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非货币财产出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出资的转让
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 指在公司存续期间,必须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 当的财产,以保证公司的清偿能力,切实维护债 权人利益
具体措施:
未认足第一次发行股份或未交足股款的,发起人负连带补 足责任
禁止公司以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份
不得对实物出资进行过高估价
原则上不允许公司收回或购买自己的股份 „„

公司法(吉林财经大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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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吉林财经大学)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第一章测试1.按照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参考答案:母公司与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标准是()参考答案:公司是否发行股份3.下列关于公司行为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参考答案: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4.下列属于公司法律特征的是()参考答案:合法性;盈利性;独立性5.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6.下列关于“有限责任”的解释,错误的是()。

参考答案: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7.破产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

参考答案:错8.要区分一个公司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最简单、最直观的方法是看公司的营业执照。

参考答案:对9.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权决定监事、董事的报酬事项的是股东会。

参考答案:对10.依据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理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公司。

参考答案:错第二章测试1.根据不同公司之间在组织上的相互关系,可将公司分为()参考答案:母公司和子公司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参考答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3.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参考答案:聘任张某为公司经理4.下列关于分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参考答案: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5.自然人刘某出资十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参考答案: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决定不制定公司章程6.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参考答案: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7.母公司与子公司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它们都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

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时公司机构的建立及申请 登记
发起设立时,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 当选举董事会与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 登记机关报告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及其他 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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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设立时公司机构的建 立及申请登记
募集设立时,发行的股份的股款全部缴足, 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 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认 股人。创立大会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认 股人出席。创立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 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 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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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表 达的共同意思。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 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 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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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公司章程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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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四章 公司法 《商法学》 马工程

5.第四章 公司法 《商法学》 马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认足,至于出资是否必须一次 缴清,各国立法规定不同。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
3、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 违约责任 • 差额补足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
(二)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转让股权本质上属于处理私权,应当奉行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司章程对 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权的转让除出于股东自愿外,还可能因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 (6)在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 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 第三节 股份与股权 第四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六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本章要点
1.掌握公司的基本概念和公司的相关特征,学习公司资本的构成与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理解公司整个运行机制。 2.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清晰理解,掌握理论 和实践中的相关焦点问题。
授权资本制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的优点;然而也具有被 欺诈行为利用的可能性,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法定 资本 制 授权 资本 制 折衷 资本 制
本书认为,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三、出资和转让 (一)出资 1.股东出资方式 世界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出资平等主义;(2)出资不平等主义;(3)基本出资制 2.股东出资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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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6条规定:法人仅于法令限制内, 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若专属于自然人之权 利义务,法人则不得享有之。
– 《德国民法典》第22条规定:“以经济上的营利为目 的的社团,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其权利能力由国家 赋予之”。
• 公司权利能力的特点:
1.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终于公司终止。
19世纪初,各国公司立法将公司的行为限定在公 司目的范围内,凡超越公司章程的行为,在法律上 被视为绝对无效。 --“越权无效”原则。
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加重了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同时造成交易成本的 增加。 损害交易安全。 20世纪始,各国逐步将公司越权行为的绝对无效 变化为相对无效甚至有效,最终放弃越权无效原则。
目前大陆法多数国家采代表权限制说-公司目的以外的行 为有效。
例如:
日本《商法典》第262条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 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被认为有代表公司的权限 等名称的董事所做的行为,公司在该董事虽无代表权 的场合,仍对善意第三者承担责任。”
瑞士、德国法规定:除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外,法人 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能力,法人的目的范围不构 成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968年的欧共体理事会《第一号公司法指令》第二节 “公司缔结债务的能力”第9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公 司机关实施的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即使这些行为 超越了目的范围;除非这些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或 者法律许可赋予这些机关的权力范围。并为欧盟各国 所采用。
英美法:公司“越权理”(Ultra vire)
• 问题思考:公司是否具有人格权?(法人是否具
有人格权?)
(二)在公司目的上的限制 • 公司目的:公司从事的事业。为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目的条款。
• 公司权利能力在目的上的限制,即指公司的行为必须以其
章程规定的目的范围为限,不得进行章程范围之外的行为。
• 关于公司目的上的限制,各国理论与实务经历了逐步变化
以英国为证:1985年《公司法》规定:善意第 三人可以主张公司能力外的行为有效。1989年 《公司法》第108条规定:公司的能力不受公 司章程的限制,一公司所进行的一项行为的有 效性不应因据其章程缺少此项权利而被质疑。 但董事会仍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其权 力的任何限制。
以美国为证:1984年《示范公司法》第3章第2 条规定:公司可以向自然人那样去做对精英公 司业务和处理公司事务有必要的或有利的事情。 第4条:不得因为公司欠缺权利能力而对其行 为提出无效之诉。
以法国为证。 1966年法国《商事公司法》第 49条规定:“在与第三者的关系中,经理拥有 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 的权力,但法律明确授予股东的权力除外。公 司甚至应对经理的不属于公司宗旨范围的行为 负责,但公司举证证明第三者已知道或根据当 时情况不可能不知道该行为超越了公司宗旨范 围的情况除外。仅公布章程不足以构成此证据。 限制经理根据本条所产生的权力的章程条款不 得对抗第三者。”
※ 表明:采权利能力限制说。
1999年《合同法》进行的补正。第50条:“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 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四章 公司的能力
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 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法律资格。
• 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公司有资格享有的权利范
围和承担的义务范围。
• 公司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均由法律加以规定。
的过程。
大陆法: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对公司目的上的限制 来源于对法人目的上的限制。在理论界,对法人目的范
围有不同学说:
其一,权利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目的所生的 限制,是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因此,法人目的外的行 为为当然无效,无补正的余地。
其二,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仅受 其性质及法规的限制。其目的的限制,只是对行为能力的限 制。故法人目的外的行为视为一种效力待定,存在追认的可 能性。允许公司自行决定行为效力。
(一)性质上的限制
• 公司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但作为团体法人,公
司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如生命权、 身体健康权、婚姻自由权、隐私权、亲权、抚养 权等,以及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如扶养、赡养 义务等。即凡是以性别、年龄、生命、身体 、亲 属关系、种族等为前提的权利义务,公司概不能 享受,也无需承担义务。但可享有与生命、身体 无关的权利,如名誉权、名称权等。
我国关于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经营范围
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42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 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原《公司法》第11条:“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 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987年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4条:“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清 顶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公司的权利能力的取得必须经有关国家机关确认。
3.不同公司之间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例如:非 金融公司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 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
4.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受到公司性质、公司目的的 限制和公司法的特别限制。
二.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其三,内部责任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在于决定法人 内部的责任,对外无约束力。故法人目的外行为,应为当然 有效。无论第三人知道越权与否。
其四,代表权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目的只是创定法人 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范围。法人目的外的行为属于超越代表 权的行为,原则上属于有效,董事需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第 三人知道越权的除外。
例如:
– 我国大陆: • 民法通则第36条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规定: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
• 公司法第7条关于公司成立日期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
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公司法第189条关于公司终止日期的规定:注销登记并公告日
期为公司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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