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9
关于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医疗广告推送的监管建议
关于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医疗广告推送的监管建议文才; 廖文; 冯浩【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年(卷),期】2019(011)005【总页数】3页(P62-64)【关键词】公众号; 医疗广告; 监管【作者】文才; 廖文; 冯浩【作者单位】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种植科; 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正畸科;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口腔颌面外科【正文语种】中文随着我国“互联网+医疗”的迅速发展,以互联网为媒介、APP为载体而提供的健康教育、信息查询、病历保存、在线咨询、远程会诊等多种形式之健康医疗服务,受到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过程中,微信公众号成了一种广泛应用的载体。
[1]当前,众多医院已经接入了微信,可以开展预约挂号、缴费、宣教等业务;[2]多数三甲医院已经开通了医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许多民营医院、个体诊所也开通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兼具挂号、缴费及推送文章的功能,为患者提供了极大的就医便利。
[3]由于微信公众号可以带来一定的流量,能提高医疗机构的知名度,固而在当前医疗机构良莠不齐的情况下,使得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的动机和可能。
[4]一、微信公众号推送医疗广告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微信公众号所推送的医学知识内容科学性不足。
以笔者所属的口腔医学领域来看,一些诊所公众号会不定期推送一些“知识文”,如美容冠、不拔牙正畸、瘦脸等,其内容的科学性值得商榷。
[5]二是部分治疗效果不明确或受限制的医疗项目混入宣传。
当前个别医疗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形式将治疗效果不明确或受限制的医疗项目纳入宣传范围,例如儿童近视手术,免疫肿瘤治疗等。
虚假或夸大的医疗信息对民众的就医行为容易产生误导,严重损害民众的利益。
[6]2016年的“魏则西事件”即为由免疫肿瘤治疗引起的纠纷,这项治疗的循证医学证据不充分,却被宣传成了一种非常有效的肿瘤治疗方案。
同样,对于儿童近视手术,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在近视矫正的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治愈”“克星”等表述来误导青少年和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四章药品生产第五章药品经营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电视购物广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视购物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
然而,电视购物广告中存在诸多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问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保健品广告为例,分析电视购物广告法律案例,旨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电视购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介绍某保健品广告在多个电视台播出,宣称该产品具有“神奇疗效”,能够治疗各种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等。
广告中,一名医生对产品功效进行了详细讲解,并附有患者使用该产品前后对比图。
广告播出后,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后,并未发现任何疗效。
经过调查,发现该保健品广告存在以下问题:1. 虚假宣传:广告中宣称的产品功效并未经过国家相关机构的认证,属于虚假宣传。
2. 恶意误导:广告中医生的身份信息不真实,涉嫌恶意误导消费者。
3. 违规代言:医生在广告中为该产品代言,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三、法律分析1. 违反《广告法》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贬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比较性广告。
”本案中,该保健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本案中,该保健品广告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3.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内容。
”本案中,该保健品广告涉嫌违规代言,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维权途径1. 向广告监管部门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广告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
2.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成办函〔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成办函〔2019〕26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工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医疗美容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疗美容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建设全国领先、全球知名的“医美之都”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提升政务服务和行业自律水平,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政务服务、社会共治相结合的高水平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奋力实现新时代成都“三步走”战略目标提供坚实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医疗美容服务领域监管。
1.加强机构审批监管。
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开设医疗美容科室,必须按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或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相应诊疗科目核定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对医疗美容机构(含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等基本准入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对达不到基本标准条件的,要依法注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2.加强执业人员监管。
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医师和护士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手续,依据执业范围实施诊疗,并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范围及年限、工作经历、培训进修合格等条件的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办理执业注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9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促进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药品监管体制。
第四条药品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究和开发具有新疾病治疗特色的药品。
第六条国家积极推进药品产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药品工业和物流业的发展,提高药品生产和流通的效率。
第八条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九条涉及公众安全和药品质量问题的药品,药品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或者撤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章药品生产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药品生产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药品质量监控和风险评估。
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保存药品生产和检验记录。
第十四条药品的生产应当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第十五条药品的生产应当遵循临床实践指南和药物临床试验的规定。
第三章药品流通第十六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取得药品流通许可证,符合药品流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十七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药品质量监控和风险评估。
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保存药品流通和检验记录。
第二十条药品的流通应当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药品的流通应当遵循药品配送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药品使用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临床实践指南和标准使用药品,不得滥用或者乱用药品。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对药品的管理,避免药品的浪费和过期问题。
《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八章解读
一、目录与条款数对比
目录
二、前言
三、本章逐条对比及解析
四、总结
2
一、目录与条款数对比
版本 目录对比
条款
2015版
第七章药 品价格和 广告的管
理8条20Fra bibliotek9版 第八章药 品价格和
广告
8条
删除2015版的第六十一条,与其它条款进行合并。增 加2019版的第八十四条 说明:蓝色代表删减,红色代表增加
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 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 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
利益。
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 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 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
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 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
价格合理的药品。
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 品。
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
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 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
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 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
格,禁止暴利和、价格垄断和 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
3
二、前言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是药品管理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本章规 定了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价 格的管理,禁止收受回扣等行为,并规 定药品广告须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规 范药品广告的管理。
4
三、本章逐条对比及解析 药品价格和广告-第八十四条
本条新旧对比
2015版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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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7【案件字号】(2020)苏08行终1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文徐冬然马作彪【审理法官】赵文徐冬然马作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公司】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朱显峰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显峰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显峰【代理律所】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一般程序基本原则管辖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26"]"Gid":"1970325146325693""Category":["00 5""00502""0050226"]"LastInstanceDate":"2020.03.26""CaseFlag":"(2019)苏0812行初499号""Title":"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12""1209""120910"]"Do 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08""005002 ""005002001"]"Gid":"1970325145618002""Category":["005""00502""0050201"]"LastInsta nceDate":"2020.07.17""CaseFlag":"(2020)苏08行终127号""Title":" 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2""1209""12090 0"]"Docu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9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9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与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比,有以下几点特别值得关注。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一是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且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非医疗机构也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强调了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审查,这就意味着医疗广告创意也列入了监管,从法规的制定上消除了违法的空间。
而在此之前,卫生部门仅仅是事前的出证审查,医疗机构和广告运营商有着很大的事后创意空间,而且创意后的成品广告不必再送卫生部门审查,这就为虚假医疗广告逃避审查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
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还规定,注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当标其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二是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八项内容。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19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19年12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三)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工作;(四)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及控烟工作;(五)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六)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七)依法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八)依法监督检查母婴保健工作;(九)组织协调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爱国卫生的各项任务、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十)依法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十一)依法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十二)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实施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19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自201X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3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9〕47号)、《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办〔2019〕63号)等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圳市植物和种子检疫检测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监管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各监管所,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
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执法职责和权限1.负责市场秩序监管。
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监管广告活动。
2.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协助反垄断执法。
4.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进一步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广告专项行动自纠自查报告
进一步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广告专项行动自纠自查报告中北大学医院进一步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广告专项行动自查自纠报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精神,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太原市卫生局并卫发《太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卫发[2019]13号)要求,中北大学医院严格按照文件内容和实施步骤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广告的自查自纠工作。
现将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以建设和谐平安医院为目标,通过自纠自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整顿非法发布医疗广告和非法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秩序,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吴芳芳副组长:张学娥崔志强成员:蔡文涛张洪明闫润仙王春萍杨慧真张宇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办公室三、自纠自查,逐条对照(一)我院没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没有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坐堂医。
我院没有借义诊、免费体检等名义招摇撞骗的非法行医行为;也没有假借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等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我院没有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也没有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出借等给他人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院没有非法开展医学美容的行为,也没有以所谓新技术、高科技等名义为幌子、忽悠欺骗群众的行为。
(四)我院没有违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八不准”规定的行为,没有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也没有打擦边球发布虚假医疗保健信息的行为。
(五)我院没有违法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为,包括未经审核(复核)同意,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或有效期,以及医疗保健服务信息不科学等违法违规行为。
医院院内医疗广告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医院院内医疗广告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广告信息管理,规范医院发布医疗广告信息行为,保证其真实可靠,正确引导群众就医,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院内医疗广告信息,是指利用各种媒介(含微信、微博等传播手段)直接或间接介绍医院或科室、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广告信息(不含对内的通知、讲座等)。
第三条院内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应当经过相应流程审批,不得私自以科室、个人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可发布医疗广告、信息(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二)精神文明、廉政建设;(三)科室简介、专家简介;(四)医院新技术、新疗法;(五)大型义诊、卫生日宣传活动;有关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xx医院”名称,但不能出现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
(六)医院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处方药广告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烟草及相关产品广告,保健品、婴儿奶粉广告;(五)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七)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含企业)的名义、形象做证明的;(八)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发规的。
第六条审批和制作管理依据《寿宁县医院医院标识系统、宣传制品管理办法》来执行我院院内医疗广告信息发布的审批和制作。
第七条监督检查院办作为院内宣传发布机构对各类宣传制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把关,做到内容健康向上、形式美观大方、文字准确无误。
院办配合监察室等职能科室对全院范围宣传制品进行定期检查,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宣传纸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2月24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的职权事项清单(2019版)
市级
职业健 康处
卫监督发〔2012〕25号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0号
市卫生 B28041
行政
4
健康委
00
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权 限内)
许可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4号
科技教 市级 育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消毒管理办法
市卫生 B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卫生 B28007
12
医疗广告审查
健康委 00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2
市卫生 B28018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 健康委 00 量监测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卫监督发〔2012〕25号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市级
综合监 督处
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26号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市级
医政医 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07〕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
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
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实用word文档 (7页)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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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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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
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注:本办法至2020年一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