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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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国土资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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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豫政办[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根据省政府令第59号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二、切实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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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0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GB/T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关于地下热水源管理规定(3篇)
![关于地下热水源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919494e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09.png)
第1篇地下热水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热水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规范管理;(三)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四)鼓励科技创新,提高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地质矿产、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地下热水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下热水资源调查与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热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建立地下热水资源数据库。
第六条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七条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热水资源的分布、储量、水质、水温等基本情况;(二)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目标、规模、布局和期限;(三)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措施;(四)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审批、监督和管理制度;(五)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其他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措施。
第八条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审批第九条开发利用地下热水资源,应当向水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开发利用地下热水资源的申请书;(二)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三)开发利用地下热水资源的地质勘查报告;(四)开发利用地下热水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开发利用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水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三)开发利用地下热水资源的地质勘查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否合法、合规;(四)开发利用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4400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e7.png)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执法监察总队: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精神,为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发利用行为,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专项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规范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矿泉水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饮用健康的一种矿产资源,地热资源是重要的清洁能源之一,也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
整顿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开发利用活动,建立良好的开发秩序,是实现合理开发,推动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最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生态文明、走低碳经济之路的重大举措。
对全面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对战胜能源、资源危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提高对整顿规范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推动我省地热水和矿泉水开发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效率高、环境污染少、永续利用有保障的新路子。
地源热泵行业相关政策
![地源热泵行业相关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a604043ced630b1c58eeb505.png)
1997年~2002年■ 1997年11月8日,原国家科委与美国能源部在北京签署了中美两国《关于地热能源生产与应用的合作协议书》,决定在我国开始推广美国土-气(水)型地源热泵技术。
■ 1998年11月4日,“中美两国《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利用领域合作议定书》工作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在美国举行,会议通过了《中美两国政府合作推广美国地源热泵技术工作计划书》,中美两国政府地源热泵合作项目正式启动。
■ 2002年4月23日,中美在北京签署了《中美两国地源热泵资助项目协议书》,大大加快了中美两国政府地源热泵合作项目的进程。
■ 2002年12月1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
通知指出,地热资源是宝贵的矿产资源,是重要的清洁能源之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加大地热资源的勘查评价力度,加强地热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严格地热井审批、施工和年审程序,开展地热开发利用示范项目和地热水回灌等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05年■ 2005年2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颁布33号主席令: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开始正式实施。
地热能的开发与利用被明确列入新能源所鼓励发展的范围。
■ 2005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地热发电、地热供暖、地源热泵供暖或空调、地下热能储存系统”被列入重点发展项目;“地热井专用钻探设备、地热井泵、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系统设计、优化和测评软件、水的热源利用”等被列为地热利用领域重点推荐选用的设备。
2006年■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布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
该办法明确提出,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重点扶持燃料乙醇、生物柴油、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的开发利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886612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1d.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1999年1月26日国土资发[199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 1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993年第119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取水许可证过程中,对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对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划定的,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以及经授权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有关各项工作。
二、矿产资源勘查依法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对申请从事矿泉水、地热水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 48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依法收取探矿权使用费。
要依法加强矿泉水、地热水的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做好鉴定审批工作。
没有办理勘查许可证进行矿泉水、地热水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补办勘查登记审批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补交探矿权使用费。
三、对申请从事矿泉水、地热水开采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和地发[1998] 48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凭取水许可证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收取采矿权使用费。
关于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https://img.taocdn.com/s3/m/17bf327ef242336c1eb95ea1.png)
关于河南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一、地热、矿泉水的属性、适用法律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该两项办法,均将地热、矿泉水列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见《办法》附录)。
无疑,地热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地热为能源矿产,矿泉水为水气矿产,其勘查、开发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热矿泉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与地热、矿泉水相关的文件还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9号)。
二、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头收费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为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通知指出,国务院“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通知要求,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利行政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泉水、地下热水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地函238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泉水、地下热水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地函2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a6d48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04.png)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泉水、地下热水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正文:----------------------------------------------------------------------------------------------------------------------------------------------------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泉水、地下热水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地函238号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获悉你省正在制定《海南特区水条例》,并涉及到了矿泉水、地下热水的适用法律问题。
为支持地方行政法规的立法执法工作,现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一、矿泉水、地下热水作为矿产资源管理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也历来如此。
二、因《矿产资源法》立法过程中未能附具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因此在《水法》公布实施后,水利部门的同志曾提出把矿泉水、地下热水纳入“地下水”范畴的建议。
针对这个问题,国务院在1984年审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时,责成国务院法制局进行了多次协调,并邀集地矿部、水利部的同志一道面对面地充分交换了意见。
最后,国务院决定将地下水和矿泉水、地下热水分开处理,明确矿泉水、地下热水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详见国务院第150、第152号令)。
三、国务院第150号和第152号令发布实施后,仍有同志不负责任地宣传矿泉水、地下热水适用于《水法》,由此给地方人民政府立法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困难,天津市和福建省都先后遇到了这个问题,并专就此事向国务院进行了请示。
为巩固以往大量协调工作的成果,保证国务院政令畅通,避免在地方政府立法执法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误解,经国务院领导审定,国务院法制局先后于1994年9月1日印发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24日印发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附后),两函中对矿泉水、地下热水的自然属性,适用法律以及管理办法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f0fc8dc7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1111c14.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清远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热、矿泉水资源,推进温泉和矿泉水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发、节约利用、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注重开发效益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项目管理(一)加强勘查项目登记管理。
地热、矿泉水资源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地热、矿泉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勘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侵占、破坏地热和矿泉水资源。
(二)开展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摸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鼓励国资相关单位参与辖区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摸底,在我市范围内初步查明地热、矿泉水资源成矿远景区的分布范围、资源特点;查明未持证开采的温泉企业所用地热资源水温、水质、出水量等情况。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以上调查摸底情况建立地热、矿泉水资源项目库、拟订年度勘查项目出让计划。
项目库应符合《清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加强勘查项目出让管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勘查项目的审批,探矿权的出让、新立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
我市出让的地热、矿泉水勘查项目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L对于空白区新设勘查项目,原则上按照自然资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0fff570b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b7.png)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3•【文号】国法函[2003]197号•【施行日期】2003.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2003年7月3日国法函[2003]197号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你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3]152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是中编办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经多次协调后下发的,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补充,在国务院对有关部门职责尚未作出调整的情况下,仍应执行14号文件的规定。
二、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在地热水、矿泉水管理问题上,今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发一证、收一费”。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2003年6月6日国土资函[2003]15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地方政府在进行相关地方立法时,考虑将矿泉水、地热水进行统一管理规定,这就涉及到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
近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辽宁省人大农经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四部门,就《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文件的效力问题到你办进行了咨询,有关同志作出了口头答复。
据其反映,答复内容是:第一,对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答复多次,14号文件是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编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经过多次协调后下发的,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的一个补充,该文件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后,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地热、矿泉水、采砂等问题,原则上应发一证,收一费;第三,地热、矿泉水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自行决定。
关于地热、矿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地热、矿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https://img.taocdn.com/s3/m/a4bf3b75376baf1ffc4fadc4.png)
关于河南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一、地热、矿泉水的属性、适用法律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该两项办法,均将地热、矿泉水列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见《办法》附录)。
无疑,地热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地热为能源矿产,矿泉水为水气矿产,其勘查、开发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热矿泉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与地热、矿泉水相关的文件还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9号)。
二、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头收费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为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通知指出,国务院“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通知要求,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利行政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4f7434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ed.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9•【文号】国土资发[2002]414号•【施行日期】2002.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对地热(含地热水,下同)、矿泉水的管理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职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种手续、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保障。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宣传,依法做好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52、150、240、241号令),以及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4]67号)和《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5]60号)的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
因此,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及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整。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泉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泉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98094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8a.png)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泉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泉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落实市政府对首都宝贵的矿泉水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的政策精神,促进矿泉水生产企业珍惜、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现就加强本市矿泉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矿泉水生产企业的日常巡查,按时上报季度补偿费台帐
;
二、5月20日前完成矿泉水生产企业的远程监控水表安装工作,逾期未安装年检不予通过
;
三、5月20日前上报辖区内矿泉水企业开发利用情况统计表。
请将此通知传达至辖区内矿泉水企业。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结束——。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a173022867ec102de2bd8949.png)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14年9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1)3 依据 (1)4 总则 (4)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 (4)4.2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原则与要求 (4)4.3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4)4.4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 (4)4.5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工作保障 (5)4.6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流程 (5)4.7 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5)4.8 地方补充规定 (5)5 违法线索发现 (5)5.1 违法线索发现渠道 (5)5.2 违法线索处置 (5)6 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6)6.1 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 (6)6.2 违法行为制止 (6)6.3 核查结果处置 (6)7 立案 (6)7.1 案件管辖 (6)7.2 立案条件 (7)7.3 立案呈批 (7)7.4 确定承办人员 (7)7.5 回避 (7)8 调查取证 (8)8.1 调查措施 (8)8.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8)8.3 调查中止 (11)8.4 调查终止 (11)9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1)9.1 证据认定 (11)9.2 事实认定 (12)9.3 法律适用和处理建议 (13)9.4 调查报告起草 (14)10 案件审理 (15)10.1 审理基本要求 (15)10.2 审理内容 (15)10.3 审理方式 (15)10.4 审理程序 (15)10.5 审理意见 (15)11 处理决定 (16)11.1 作出处理决定 (16)11.2 实施处理决定 (16)12 行政处罚 (16)12.1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 (16)12.2 告知 (17)12.3 听证 (17)12.4 行政处罚决定 (17)12.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18)13 送达 (18)13.1 直接送达 (19)13.2 留置送达 (19)13.3 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 (19)13.4 委托或者邮寄送达 (19)13.5 转交送达 (19)13.6 公告送达 (19)14 执行 (19)14.1 当事人履行 (19)14.2 督促履行 (19)14.3 催告履行 (20)14.4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5 执行要求 (20)14.6 终结执行 (21)14.7 执行记录 (21)15 移送 (21)15.1 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21)15.2 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22)15.3 移送送达回证 (22)16 结案 (22)16.1 结案条件 (22)16.2 结案呈批 (22)16.3 后续工作 (23)17 立卷归档 (23)17.1 归档材料 (23)17.2 归档要求 (23)18 监督与责任追究 (24)18.1 监督 (24)18.2 责任追究 (24)19 附则 (24)19.1 期间 (24)19.2 数量关系的规范 (24)19.3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24)19.4 解释机关 (2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川办发[1999]5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川办发[1999]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b8db6b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f9.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川办发〔1999〕52号)地热、矿泉水是宝贵的特殊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对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地热、矿泉水的勘查与开发,制止在勘查开发中炒买炒卖土地的行为,保证勘查、开发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对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现就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勘查、开发的管理。
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必须依法进行勘查、开采登记,经审查批准,持勘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开采许可证方能进行勘查施工和生产性开采。
二、严格鉴定程序,确保消费者权益。
地热、矿泉水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密切相关,凡是提供消费者使用的地热、矿泉水,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鉴定。
各开发单位必须按照鉴定的水温、水量及储量如实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和投资。
三、严格勘查中的用地管理。
对进行地热、矿泉水风险勘探的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供给所需土地,其范围不得超过勘查矿区范围。
严禁借勘查地热、矿泉水之名成片征用土地。
对长时间不使用造成荒芜的土地,依法收回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开发中的用地管理。
对未经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和确定储量的地热、矿泉水开发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供地。
地热、矿泉水开发单位必须持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和储量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用地范围按项目实际需要确定,不得超范围供地。
28.关于大力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9号)
![28.关于大力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3a939bbceb19e8b9f6ba0f.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浅层地热能是一种可再生的新型环保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矿产资源,利用前景广阔。
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对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改善我国现有能源结构、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为使浅层地热能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
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要求,摸清浅层地热能资源,编制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利用浅层地热能,统筹当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技术培训,制定优惠政策,实行规范管理,促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部署1.调查评价,查清浅层地热能资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工作。
调查评价的对象原则上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上报的适宜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的城市(镇),根据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调查评价的范围为城市的城区和远景规划建设区。
调查评价内容主要是查明浅层地热能分布特点、赋存条件和地层热物性参数等,估算可利用资源量。
调查评价工作按照我部行业标准《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规范》进行。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应编制详细的本行政区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工作方案,并于2009年3月底前报部备案。
2.编制规划,保障浅层地热能持续利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当地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于2011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各城市(镇)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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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网(2004年1月9日 1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8〕14号 对地热 含地热水,下同 、矿泉水的管理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职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种手续、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保障。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宣传,依法做好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152、150、240、241号令 ,以及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法函〔1994〕67号 和《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法函〔1995〕60号 的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
因此,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及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整。
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40、241号令 的有关规定,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必须有偿出让并依法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手续,取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
开采所依据的储量,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评审通过。
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的保护
矿泉水是直接关系到人们饮用健康的一种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要做好矿泉水资源的勘查评价、开发、年检和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 GB8537—95 做好矿泉水的动态监测,特别是做好每年的矿泉水水源地年检工作。
对年检不合格及拒绝参加年检的单位,要取消其采矿资格。
地热资源是宝贵的矿产资源,是重要的清洁能源之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加大地热资源的勘查评价力度,加强地热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严格地热井审批、施工和年审程序,开展地热开发利用示范项目和地热水回灌等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国土资源部
20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