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管理,以确保停车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秩序性。
以下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常见的规定:
1. 停车场选址规定: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要求,并符合安全、便利、环保等原则。
2. 停车场规模和布局规定:停车场的规模和布局应满足周边的停车需求,包括停车位数量、停车设施和交通导引设施等。
3. 停车位标准规定:停车位的大小、数量、间距等应符合相关标准,以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和便利性。
4. 停车场管理者资质规定:停车场管理者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包括合法注册、具备相关管理经验等。
5. 停车场运营管理规定:停车场管理者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6. 停车费用收费标准规定:停车场应明确停车收费标准,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收费,以确保停车场的收益和用户的公平性。
7. 停车场设施和服务配套规定:停车场应配备相关设施和服务,如停车指引标志、安全监控设备、车辆防盗设施等,以提升停车场的管理水平和用户体验。
8. 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停车场应配备消防设备、紧急救援设备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以上仅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具体规定还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定。
建议在建设和管理停车场时,咨询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模版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模版一、概述本规定旨在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停车场的安全、便捷和有效运营。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停车场的建设、改建、扩建和管理活动。
二、停车场规划与设计1. 停车场规划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
2. 根据停车位需求量和停车场规模制定合理的停车位布局,确保停车位的数量充足,并便于车辆出入和停车。
3. 停车位的标准尺寸和布局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车位长度、车位宽度和车位间距。
4. 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出入口位置,以确保车辆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三、停车场设施建设1. 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停车场标识标志,包括停车位标志、停车场入口和出口标志。
2. 停车场道路应设置合理的标线和交通设施,以引导车辆安全行驶和停车。
3. 停车场应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停车场的照明充足,提高安全性。
4. 停车场应设置易于识别和操作的停车收费设备,确保停车费的收取准确和便捷。
四、停车场管理和服务1.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好停车场管理的职责,确保停车场的日常运营秩序。
2. 停车场应设置专门的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3.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修复设施故障。
4. 停车场应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包括车辆导引、车位预约和停车指引等。
5. 停车场应配备合格的停车场收费员,确保停车费的合理收取和妥善管理。
6. 停车场应加强安全管理,设置监控设备,并加强巡逻和安防措施,预防盗窃和损坏事件的发生。
五、停车场收费管理1. 停车场应依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确定停车费的收费标准,费用应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合规的收费行为。
2. 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收费牌示,并按照规定时间内收取停车费。
3. 停车场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和虚报停车费。
4. 停车场应定期对停车费收入进行核对和统计,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导则

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导则一、总则(一)为规范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行为,引导机动车规范有序停放,改善停车秩序和道路通行效率,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郑州本地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适用于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
(三)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能划尽划,解决困难、方便市民”的原则,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施划停车泊位,有效的缓解停车难问题。
(四)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经市政府联审联批会议批准后方能施划,设置情况必须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全市统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系统内规范管理。
(五)经批准在郑州市城区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要严格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六)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动态性管理,每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保留或取缔停车泊位。
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在老旧小区、商场、医院周边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停车需求大的区域优先、大量设置,停车资源充分的区域不应当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逐步减少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数量。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4.12:停车位标线;GB50138-2015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5.12:停车位标志;GA/T 850-2009《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1271-2015《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
三、设置要求(一)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双向行车道设置条件:宽度12米以上的双向行车道,可在道路一侧或双侧设置,宽度在8米以上,12米以下的可在道路一侧设置;2.单行道设置条件:宽度在9米以上的单行道,可在道路一侧或双侧设置,宽度在6米以上,9米以下的可在道路一侧设置;3.步行道设置条件:设置后人行步道通行宽度不低于2米的,大型商场、文化中心、车站、码头不低于3米的。
2023修正版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综述随着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需求的增加也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和调控停车资源,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管理水平,郑州市制定了《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内容和主要规定。
二、停车场的分类根据功能和管理体系的不同,郑州市停车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公共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城市居民和访客,由政府或授权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2. 商业停车场:位于商业区和购物中心附近,主要服务于商业活动的停车需求。
3. 居民停车场:位于住宅区域,主要服务于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
三、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为了满足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进行了具体要求:1. 停车场规划要充分考虑道路交通流量、周边区域的功能和需求。
2. 停车场建设要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停车位的数量和质量。
3. 停车场应设置必要的标识和指示牌,方便车主辨别并引导车辆停放。
四、停车场的管理和运营为了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停车场的管理和运营进行了明确规定:1.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定期维护和检查停车场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停车场应提供便利的缴费方式,如现金、移动支付等,并明示收费标准和时间段。
3. 停车场应设置充电桩、自行车停放区等配套设施,满足不同出行方式的需求。
4.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加强巡查和安全监控,保障停车场的秩序和车辆的安全。
五、停车场的收费标准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1. 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2. 商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合理公正,不得恶意哄抬价格。
3. 居民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共同商议确定。
六、违规停车和处罚根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违规停车将进行相应处罚:1. 在禁止停车区域停车的,将被罚款并移车。
郑州市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指标设置标准

郑州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设置标准郑城规交[2010]37号居住市里面最新的要求是居住1个每户,大于130的每户两个,其他用地按高配注:1.根据情况三环以内可采用低值,三环以外可采用高值。
2.居住区沿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
建筑类型计算单位配建标准住宅建筑 商品房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8~1.0 政策保障性住房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5~0.7 0.7-1.0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省级以上及涉外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5~2.0 市区级及以下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1.5 商务办公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1.0~1.5 宾馆三星级以上宾馆 车库/客房 0.5~0.8 经济型宾馆 车库/客房 0.3~0.5 商业、服务市区综合商业大楼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5~0.8 仓储式购物中心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5~2.0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1.5 独立农贸市场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4~0.6 餐饮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3.0~5.0 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8~1.0 医院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1.5 文体公共设施展览馆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1.2 博物馆及图书馆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0.8~1.0 影剧院及会议中心车位/百座位 3.0~5.0 体育场馆 车位/百座位 5.0~8.0 娱乐、健身服务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3.0~5.0 游览场所 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0~3.0 城市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0~15.0 交通枢纽火车站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3.0~5.0 汽车站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2.0~3.0 机场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5.0~8.0 学校 幼儿园及小学车位/百师生 1.5~2.0 中学、中专及技校车位/百师生 1.0~1.5 大专院校 车位/百师生 3.0~5.0 社会福利 老年公寓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2~0.4 社会救济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1~0.3 工业厂房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2~0.4 仓储区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5.0~8.0。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正文:----------------------------------------------------------------------------------------------------------------------------------------------------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6月22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20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6月2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
“市相关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各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
“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相关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养护、维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2008年12月17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2篇)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
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25•【字号】•【施行日期】1997.07.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0年12月28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0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二)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河道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构筑物;(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沟、暗渠、进水井、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四)城市防洪设施,包括河道、泄洪道、明渠、堤岸、河坝、闸门以及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附属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桥涵、河道、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
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工程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范本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和车辆的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停车场是指经停车场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设立的专门用于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公平、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管理经验和服务水平,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有序运营。
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应考虑环境布局、交通接驳等因素,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和布局,便于市民和车辆的停车使用。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六条停车场应位于交通便利、周边设施完善的地段,可以提供接驳交通工具。
第七条停车场应设有明确的入口和出口,并按照规定设置道路标识和导向标志,方便车辆进出。
第八条停车场应设有防火、排水、通风等设施,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停车场应具备足够的照明设备,保证停车场在夜间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第十条停车场应设置车位标线、停车指示牌等设施,指导车辆停放和行驶,防止堵塞和碰撞。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制定停车场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的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负责确保停车场的车位使用率合理、车辆停放秩序有序,及时处理违规停车等问题。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和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和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收费应依据市场价格和停车场服务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停车场收费应采取公示、公开的方式,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用户进行付款,如现金、电子支付等。
第二十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最新颁布《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最新颁布《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本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维护停车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停车场建设1. 停车场应符合国家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通流动。
2. 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包括停车位尺寸、通行道路宽度等要求。
3. 建设停车场应考虑到不同车辆的停放需求,设置不同类型的车位,如小型车位、大型车位、无障碍车位等。
4. 停车场建设应考虑到环境保护和美化城市形象,配备适当的绿化设施和景观设计。
5. 停车场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城市规划部门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
三、停车场管理1. 停车场管理者应依法获得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确停车场的使用权和管理责任。
2. 停车场管理者应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的收费、入口出口管理、安全保障等事项。
3. 停车场管理者应定期对停车场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停车场管理者应设立规范的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不得恶意提高停车费用。
5. 停车场管理者应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如现金支付、移动支付、刷卡支付等。
6. 停车场管理者应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
7. 停车场管理者应加强对停车场秩序的管理,通过监控设备、巡逻人员等方式,及时制止违规停车、挤占车位等行为。
8. 停车场管理者应做好服务宣传,提供停车相关信息,如车位剩余量、停车费用等,方便使用者选择停车场。
四、停车场使用者的权益保障1. 停车场使用者有选择停车场的权利,停车场应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
2. 停车场使用者有依法停车、缴纳合理停车费用的权利,停车场管理者不得随意加价或乱收费。
3. 停车场使用者有享受安全停车环境的权利,停车场应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4. 停车场使用者有提出投诉和建议的权利,停车场管理者应及时处理投诉,并采纳合理建议。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五号)《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27日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6月27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促进道路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行政辖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停车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和车辆的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停车场是指经停车场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设立的专门用于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公平、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管理经验和服务水平,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有序运营。
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应考虑环境布局、交通接驳等因素,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和布局,便于市民和车辆的停车使用。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六条停车场应位于交通便利、周边设施完善的地段,可以提供接驳交通工具。
第七条停车场应设有明确的入口和出口,并按照规定设置道路标识和导向标志,方便车辆进出。
第八条停车场应设有防火、排水、通风等设施,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停车场应具备足够的照明设备,保证停车场在夜间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第十条停车场应设置车位标线、停车指示牌等设施,指导车辆停放和行驶,防止堵塞和碰撞。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制定停车场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的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负责确保停车场的车位使用率合理、车辆停放秩序有序,及时处理违规停车等问题。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和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和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收费应依据市场价格和停车场服务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停车场收费应采取公示、公开的方式,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用户进行付款,如现金、电子支付等。
第二十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郑州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全文

郑州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全文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汽车的需求增大,停车场越来越需求大。
那么大家知道多少关于停车场的管理法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郑州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郑州市市区内提供物业服务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郑州市市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郑州市物价局负责;各县(市)、上街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综合管理服务;(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四)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和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模式。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别墅及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服务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应当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经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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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车场定义】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遵循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级职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按照“市级统筹、各区主责、市场化运用”的原则实施。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停车场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二)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三)牵头组织对全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标准制定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和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改、财政、公安、国土、税务、规划、消防、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房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水务、园林和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级职责】市内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二)负责区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三)负责辖区内经营性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四)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及公共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五)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六)对违反停车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乡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倡导建立居住停车机制,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工作。
第八条【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建设和管理停车场、扶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等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城建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九条【信息系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各类停车场的资源普查,建立停车场基础数据库和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监督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数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行业协会】鼓励建立停车行业协会。
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参与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质量培训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有权对违反停车场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规划管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和省相关设置规范,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城市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对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向社会公布。
市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评估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城乡建设、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建设管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财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停车场类型、责任单位、建设主体、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同步建设】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方便驾驶人停车和换乘。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的总平面图,对停车场建设进行规划核实;凡配建停车场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工程建设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五条【规划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并根据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设置残疾人驾驶机动车专用停车泊位。
单独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
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利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停车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征得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桥梁结构安全,并配合桥梁维护、保养作业。
第十六条【土地供应】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供应:(一)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二)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三)对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
(四)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供应方式。
第十七条【闲置场所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十八条【属地责任】区人民政府是公共停车场建设责任主体,按照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九条【电动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
规模达一百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以及新建的专用停车场、大型商贸场所停车场、城市交通枢纽停车场、居住小区停车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标准应当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利用】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得地面设施所有权人的同意,提出建设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
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安装立体停车设备】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可以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质量、安全等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政策鼓励】市、区人民政府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一)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三)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设置条件】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二)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三)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四)安装车轮定位器;(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七)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八)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九)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置并标明肢体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十)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手续办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
第二十五条【经营备案】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一)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二)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相关工程验收手续、质量监督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停业歇业备案】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自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同时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停车场停业、歇业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业、歇业的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告。